'不離婚,也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附案例)'

不完美媽媽 法律 讓夢發生 家事法小祕書 2019-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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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關係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一般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能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當事人請求法院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例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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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關係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一般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能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當事人請求法院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例外。

不離婚,也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附案例)

一、具體案例

案例一:張某(男)與錢某(女)結婚時在老家購買了一套90平米的婚房,當時為了討好女方,將房產登記在錢某一人名下。8年後,張某在外地做生意,有了不少積蓄,又在外地買了一套房子,在張某的要求下,錢某也從老家搬到了新家。三年後,雙方感情一度緊張,錢某瞞著張某將老家的房產以120萬的價格出讓,並將房款存到個人名下。該行為被張某發現之後,張某便要求錢某將房款的一般存入自己名下,但錢某不同意。之後,張某發現錢某已將120萬元的賬號銷戶,因此120萬元的賣房款也不知所蹤。於是,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錢某處的夫妻共有財產(賣房款)。

案例二:黃某與丈夫結婚後,一直在家做全職主婦,丈夫常年在外經商。出於對丈夫的信任,黃某基本不管不問家裡的財務情況。家庭有三處房產,全部登記在丈夫名下。此外,黃某對家庭的存款、理財以及公司經營收入一無所知。2015年7月以後,黃某聽說丈夫在外有了別的女人,還染上了去澳門賭博的惡習,平時給自己的生活費也越來越少。黃某讓丈夫改掉惡習,迴歸家庭,丈夫卻不以為然,說要是黃某不滿意可以離婚。但是黃某顧忌孩子年幼,同時也常年不工作而沒有經濟收入,所以不想離婚,但想分割屬於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三:小魏(男)與小李結婚7年了,感情正在經歷七年之癢。但是,小魏突然生病,需要一大筆錢住院治病。雖然小李同意治療,但是不願意賣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和股票。小魏有沒有權利拿夫妻共同財產用來給自己治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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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關係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一般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能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當事人請求法院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例外。

不離婚,也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附案例)

一、具體案例

案例一:張某(男)與錢某(女)結婚時在老家購買了一套90平米的婚房,當時為了討好女方,將房產登記在錢某一人名下。8年後,張某在外地做生意,有了不少積蓄,又在外地買了一套房子,在張某的要求下,錢某也從老家搬到了新家。三年後,雙方感情一度緊張,錢某瞞著張某將老家的房產以120萬的價格出讓,並將房款存到個人名下。該行為被張某發現之後,張某便要求錢某將房款的一般存入自己名下,但錢某不同意。之後,張某發現錢某已將120萬元的賬號銷戶,因此120萬元的賣房款也不知所蹤。於是,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錢某處的夫妻共有財產(賣房款)。

案例二:黃某與丈夫結婚後,一直在家做全職主婦,丈夫常年在外經商。出於對丈夫的信任,黃某基本不管不問家裡的財務情況。家庭有三處房產,全部登記在丈夫名下。此外,黃某對家庭的存款、理財以及公司經營收入一無所知。2015年7月以後,黃某聽說丈夫在外有了別的女人,還染上了去澳門賭博的惡習,平時給自己的生活費也越來越少。黃某讓丈夫改掉惡習,迴歸家庭,丈夫卻不以為然,說要是黃某不滿意可以離婚。但是黃某顧忌孩子年幼,同時也常年不工作而沒有經濟收入,所以不想離婚,但想分割屬於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三:小魏(男)與小李結婚7年了,感情正在經歷七年之癢。但是,小魏突然生病,需要一大筆錢住院治病。雖然小李同意治療,但是不願意賣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和股票。小魏有沒有權利拿夫妻共同財產用來給自己治病?

不離婚,也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附案例)

二、法律規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轉移、隱匿,毀損,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但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作為特殊規定,本條明確了可以在夫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兩種具體情形。

因此,案例一中的錢某隱瞞丈夫張某並擅自出售房屋,屬於變賣、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張某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應當支持張某的訴求請求。案例二中黃某的丈夫有出軌和賭博惡習,存在毀損、揮霍夫妻共有財產的可能,如果黃某能夠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法院應當支持黃某的訴求請求。案例三中小魏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而小李作為小魏的妻子,與小魏有法定的扶養關係,因此,小李不同意變賣房產和股票來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小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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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關係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一般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能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當事人請求法院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例外。

不離婚,也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附案例)

一、具體案例

案例一:張某(男)與錢某(女)結婚時在老家購買了一套90平米的婚房,當時為了討好女方,將房產登記在錢某一人名下。8年後,張某在外地做生意,有了不少積蓄,又在外地買了一套房子,在張某的要求下,錢某也從老家搬到了新家。三年後,雙方感情一度緊張,錢某瞞著張某將老家的房產以120萬的價格出讓,並將房款存到個人名下。該行為被張某發現之後,張某便要求錢某將房款的一般存入自己名下,但錢某不同意。之後,張某發現錢某已將120萬元的賬號銷戶,因此120萬元的賣房款也不知所蹤。於是,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錢某處的夫妻共有財產(賣房款)。

案例二:黃某與丈夫結婚後,一直在家做全職主婦,丈夫常年在外經商。出於對丈夫的信任,黃某基本不管不問家裡的財務情況。家庭有三處房產,全部登記在丈夫名下。此外,黃某對家庭的存款、理財以及公司經營收入一無所知。2015年7月以後,黃某聽說丈夫在外有了別的女人,還染上了去澳門賭博的惡習,平時給自己的生活費也越來越少。黃某讓丈夫改掉惡習,迴歸家庭,丈夫卻不以為然,說要是黃某不滿意可以離婚。但是黃某顧忌孩子年幼,同時也常年不工作而沒有經濟收入,所以不想離婚,但想分割屬於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三:小魏(男)與小李結婚7年了,感情正在經歷七年之癢。但是,小魏突然生病,需要一大筆錢住院治病。雖然小李同意治療,但是不願意賣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和股票。小魏有沒有權利拿夫妻共同財產用來給自己治病?

不離婚,也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附案例)

二、法律規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轉移、隱匿,毀損,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但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作為特殊規定,本條明確了可以在夫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兩種具體情形。

因此,案例一中的錢某隱瞞丈夫張某並擅自出售房屋,屬於變賣、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張某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應當支持張某的訴求請求。案例二中黃某的丈夫有出軌和賭博惡習,存在毀損、揮霍夫妻共有財產的可能,如果黃某能夠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法院應當支持黃某的訴求請求。案例三中小魏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而小李作為小魏的妻子,與小魏有法定的扶養關係,因此,小李不同意變賣房產和股票來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小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不離婚,也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附案例)

三、謹防濫用

這條關於婚內分割財產的規定,是對婚姻財產製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一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就可以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但是婚內分割財產的權利不能被濫用,夫妻共同財產是維繫夫妻關係的重要紐帶,如果夫妻雙方並不想離婚,一旦啟用這個權利,可能魚死網破,財產分割變成了婚姻破裂。在實踐中,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應當嚴格限定,對於第一種情形,必須明確,一方有轉移、隱匿,毀損,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應當達到 “嚴重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程度。對於第二種情形,只能適用於依法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的情況。這裡的扶養不僅包括夫妻之間的扶養,還包括對老人的贍養和對子女的扶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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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財產關係具有很強的人身屬性,一般在夫妻婚姻關係存續期間不能夫妻共同財產進行分割,如果當事人請求法院分割的,法院一般不予支持。但是,在實踐中也存在一些例外。

不離婚,也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附案例)

一、具體案例

案例一:張某(男)與錢某(女)結婚時在老家購買了一套90平米的婚房,當時為了討好女方,將房產登記在錢某一人名下。8年後,張某在外地做生意,有了不少積蓄,又在外地買了一套房子,在張某的要求下,錢某也從老家搬到了新家。三年後,雙方感情一度緊張,錢某瞞著張某將老家的房產以120萬的價格出讓,並將房款存到個人名下。該行為被張某發現之後,張某便要求錢某將房款的一般存入自己名下,但錢某不同意。之後,張某發現錢某已將120萬元的賬號銷戶,因此120萬元的賣房款也不知所蹤。於是,張某向法院起訴,要求分割錢某處的夫妻共有財產(賣房款)。

案例二:黃某與丈夫結婚後,一直在家做全職主婦,丈夫常年在外經商。出於對丈夫的信任,黃某基本不管不問家裡的財務情況。家庭有三處房產,全部登記在丈夫名下。此外,黃某對家庭的存款、理財以及公司經營收入一無所知。2015年7月以後,黃某聽說丈夫在外有了別的女人,還染上了去澳門賭博的惡習,平時給自己的生活費也越來越少。黃某讓丈夫改掉惡習,迴歸家庭,丈夫卻不以為然,說要是黃某不滿意可以離婚。但是黃某顧忌孩子年幼,同時也常年不工作而沒有經濟收入,所以不想離婚,但想分割屬於自己的夫妻共同財產。

案例三:小魏(男)與小李結婚7年了,感情正在經歷七年之癢。但是,小魏突然生病,需要一大筆錢住院治病。雖然小李同意治療,但是不願意賣夫妻共同所有的房子和股票。小魏有沒有權利拿夫妻共同財產用來給自己治病?

不離婚,也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附案例)

二、法律規定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關於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婚姻法》若干問題問題的解釋(三)第四條的規定:“婚姻關係存續期間,夫妻一方請求分割共同財產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有下列重大理由且不損害債權人利益的除外:(一)一方有轉移、隱匿,毀損,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等嚴重損害夫妻共同財產權益行為的。(二)一方負有法定撫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但一方不同意支付相關醫療費用的。”作為特殊規定,本條明確了可以在夫妻存續期間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兩種具體情形。

因此,案例一中的錢某隱瞞丈夫張某並擅自出售房屋,屬於變賣、轉移夫妻共同財產的行為,嚴重損害了張某的合法權益,因此,法院應當支持張某的訴求請求。案例二中黃某的丈夫有出軌和賭博惡習,存在毀損、揮霍夫妻共有財產的可能,如果黃某能夠向法院提供相關證據,法院應當支持黃某的訴求請求。案例三中小魏患有重大疾病需要醫治,而小李作為小魏的妻子,與小魏有法定的扶養關係,因此,小李不同意變賣房產和股票來支付相關醫療費用,小魏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要求分割共同財產。

不離婚,也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附案例)

三、謹防濫用

這條關於婚內分割財產的規定,是對婚姻財產製度的重大突破。在符合一定條件的情況下,一方不用以婚姻破裂為代價,就可以保護自己的財產不受損失。但是婚內分割財產的權利不能被濫用,夫妻共同財產是維繫夫妻關係的重要紐帶,如果夫妻雙方並不想離婚,一旦啟用這個權利,可能魚死網破,財產分割變成了婚姻破裂。在實踐中,對於夫妻關係存續期間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的情況,應當嚴格限定,對於第一種情形,必須明確,一方有轉移、隱匿,毀損,變賣,揮霍夫妻共同財產或者偽造夫妻共同債務的行為,應當達到 “嚴重侵害”夫妻共同財產利益的程度。對於第二種情形,只能適用於依法負有法定扶養義務的人患重大疾病需要醫治的情況。這裡的扶養不僅包括夫妻之間的扶養,還包括對老人的贍養和對子女的扶養。

不離婚,也能要求分割夫妻共同財產?(附案例)

在法院分割財產之後,如果一方使用尚有剩餘的,從延續夫妻關係和共同生活的需要出發,剩餘部分和對方未使用部分,應當仍然屬於夫妻共同財產,除非雙方經過協商採用約定財產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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