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作10年後,用人單位與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跳槽那些事兒 經濟 李鈺 藤縣 廣西 錦州政法 2019-09-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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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0年後,用人單位與她解除勞動合同,因經濟賠償金問題雙方鬧上法庭——

交鋒: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李鈺(化名)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一家醫院從事後勤清潔工作長達10年之久。後醫院解除與她的勞動合同。雙方因經濟賠償金等問題發生爭議,李鈺申請勞動仲裁獲支持。醫院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醫院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庭審中,雙方爭執不下。日前,藤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動合同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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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作10年後,用人單位與她解除勞動合同,因經濟賠償金問題雙方鬧上法庭——

交鋒: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李鈺(化名)在廣西壯族自治區藤縣一家醫院從事後勤清潔工作長達10年之久。後醫院解除與她的勞動合同。雙方因經濟賠償金等問題發生爭議,李鈺申請勞動仲裁獲支持。醫院不服仲裁裁決,訴至法院。醫院是否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庭審中,雙方爭執不下。日前,藤縣人民法院審結了這起勞動合同糾紛。


工作10年後,用人單位與她解除勞動合同,是否違法?


工作10年後勞動合同終止

2002年12月,李鈺入職藤縣一家醫院從事後勤清潔工作,2004年4月辭職。2008年1月,李鈺重新入職這家醫院,繼續從事後勤清潔工作。醫院與李鈺每年籤一次勞動合同,最後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約定的勞動期限為2016年12月1日起至2017年11月30日止。

2017年12月29日,醫院擬將醫院的後勤服務承包給第三方,並將方案向上級部門請示報批。在審批期間,考慮到需要人員繼續從事後勤清潔工作,醫院便讓李鈺留在原崗位繼續工作。

2018年3月22日,醫院告知李鈺已將後勤清潔工作承包給第三方,她可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李鈺表示,不願意與第三方簽訂勞動合同,也不願意繼續在醫院從事後勤清潔工作。

同年4月14日,醫院出具證明:“李鈺同志,因為合同期滿,於2018年3月31日起,終止(解除)勞動合同。”

經濟賠償金問題引爭議

因工資支付以及經濟賠償金等問題,李鈺與醫院發生爭議。今年3月7日,李鈺向藤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仲裁委作出裁決:醫院向李鈺支付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倍工資差額1839元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萬餘元,合計4.8萬餘元。

醫院不服仲裁裁決,今年5月向藤縣法院提起訴訟,請求法院判令醫院不應向李鈺支付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倍工資差額1839元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4.6萬餘元。

庭審中,醫院認為,醫院與李鈺終止勞動關係,合理合法,仲裁委作出的裁決是錯誤的。

李鈺辯稱,她與醫院簽訂的最後一份勞動合同期限屆滿後,她多次向醫院提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醫院均不理睬。醫院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行為,違反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此外,醫院沒有提前30天以書面形式通知與她解除勞動關係,也沒有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醫院解除勞動關係的行為明顯不當,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被判支付賠償金

經審理,藤縣法院認為,李鈺在醫院工作期間,醫院與她連續多次簽訂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最後一次簽訂的勞動合同在2017年11月30日期滿。李鈺沒有勞動合同法第39條和第40條第一款第(一)、第(二)項規定的情形,李鈺繼續在醫院工作,醫院依法應當與她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在合同期滿後,醫院沒有與李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法第82條第2款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不與勞動者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的,自應當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之日起向勞動者每月支付2倍的工資。”即醫院應當在2017年12月1日起與李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醫院至解除勞動合同前即2018年3月31日沒有與李鈺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依法應當向李鈺每月支付雙倍工資。

法院指出,李鈺是在2019年3月7日向仲裁委提起仲裁。根據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27條之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李鈺於今年3月申請仲裁,其主張的2017年12月起至2018年2月的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倍工資差額已過仲裁時效,只有2018年3月工資1839元在仲裁有效的時效內。故仲裁委裁決醫院應向李鈺支付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倍工資差額1839元是正確的。

對於醫院是否應當向李鈺支付經濟賠償金的問題,法院認為,醫院與李鈺的勞動合同在2017年11月30日期滿,醫院因後勤清潔工作需要,沒有與李鈺辦理終止勞動合同關係手續,而是讓李鈺繼續留在醫院工作至2018年3月31日。醫院把後勤服務工作交由第三方承包經營後,李鈺明確表示不願意續簽勞動合同。醫院與李鈺的勞動關係因用工主體變更等客觀情況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可以解除勞動合同關係。在此情況下,醫院依法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李鈺或額外支付李鈺1個月工資。醫院沒有提供證據證明其已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李鈺或者額外支付1個月工資給李鈺。因此,醫院依法應當向李鈺支付賠償金。經法院核算,李鈺在解除勞動合同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2222.17元/月。李鈺在醫院工作10年3個月,醫院應當向李鈺支付10.5個月雙倍工資的經濟賠償金即4.6萬餘元。

7月22日,藤縣法院判決醫院一次性向李鈺支付不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2倍工資差額1839元和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賠償金4.6萬餘元。

目前,醫院已經主動履行判決書確定的義務。(李繼遠 祝裕旺 王麗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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