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企業能否擅自解除?'

"

郭某於上世紀90年代初,進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技術部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2016年4月初,企業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了情況,聽取了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著手準備裁減人員。

"

郭某於上世紀90年代初,進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技術部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2016年4月初,企業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了情況,聽取了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著手準備裁減人員。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企業能否擅自解除?

同年12月初,郭某收到企業的書面通知,因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企業會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郭某收到書面通知後,認為企業這種做法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本人是老職工,企業是不能與自己解除合同的,雖經郭某多次與企業交涉但仍未果,無奈之下郭某向勞動人事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雙方的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委經審查後予以受理。

庭審答辯

仲裁庭開庭審理時郭某認為,企業儘管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並且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還聽取了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且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過,但是本人在該企業連續工作已超過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企業以裁減人員的方式,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現要求仲裁委員會撤銷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與本人的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

郭某於上世紀90年代初,進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技術部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2016年4月初,企業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了情況,聽取了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著手準備裁減人員。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企業能否擅自解除?

同年12月初,郭某收到企業的書面通知,因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企業會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郭某收到書面通知後,認為企業這種做法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本人是老職工,企業是不能與自己解除合同的,雖經郭某多次與企業交涉但仍未果,無奈之下郭某向勞動人事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雙方的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委經審查後予以受理。

庭審答辯

仲裁庭開庭審理時郭某認為,企業儘管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並且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還聽取了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且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過,但是本人在該企業連續工作已超過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企業以裁減人員的方式,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現要求仲裁委員會撤銷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與本人的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企業能否擅自解除?

企業則認為,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並且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了情況,聽取了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也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過,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進行裁減人員的。我們與郭某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對於郭某提出的要求企業不能同意。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後認為,郭某在該企業連續工作已超過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企業以裁減人員為由與郭某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雙方應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裁決結果

勞動仲裁委依法作出裁決:企業應該與郭某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裁減人員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

郭某於上世紀90年代初,進入本市一家外商投資企業,從事生產技術部產品質量監督工作。

2016年4月初,企業因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了情況,聽取了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報告後著手準備裁減人員。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企業能否擅自解除?

同年12月初,郭某收到企業的書面通知,因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要裁減人員與其解除勞動合同,同時企業會按照國家和本市的有關規定給予經濟補償。郭某收到書面通知後,認為企業這種做法違背了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本人是老職工,企業是不能與自己解除合同的,雖經郭某多次與企業交涉但仍未果,無奈之下郭某向勞動人事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撤銷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雙方的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勞動仲裁委經審查後予以受理。

庭審答辯

仲裁庭開庭審理時郭某認為,企業儘管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並且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情況,還聽取了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並且向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過,但是本人在該企業連續工作已超過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企業以裁減人員的方式,單方面與其解除勞動合同是違反勞動合同法有關規定的。現要求仲裁委員會撤銷企業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恢復與本人的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企業能否擅自解除?

企業則認為,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並且提前30日向工會和全體職工說明了情況,聽取了工會和職工的意見,也向有關勞動行政部門報告過,是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的程序進行裁減人員的。我們與郭某解除勞動合同,是符合國家法律規定的,對於郭某提出的要求企業不能同意。

勞動仲裁委員會經過審理後認為,郭某在該企業連續工作已超過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企業以裁減人員為由與郭某解除勞動合同缺乏依據,雙方應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裁決結果

勞動仲裁委依法作出裁決:企業應該與郭某恢復勞動關係,繼續履行勞動合同。

案件評析

本案爭議的焦點是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的,用人單位是否可以企業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裁減人員為由與其解除勞動合同?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二條規定:“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不得依據本法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解除勞動合同:(五)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五年。”

勞動者在本單位連續工作滿15年,企業能否擅自解除?

由此可見,即使企業按照第四十一條的有關規定,可以裁減人員,但是,對於在本企業連續工作已超過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齡不足5年,即使企業按照規定支付職工經濟補償金,企業也不得依據第四十一條的規定與其解除勞動關係,郭某的合法權益理應受到國家法律的保護。現在企業以生產經營狀況發生嚴重困難需裁減人員為由擅自與郭某解除勞動合同是與國家法律、法規相悖的,因此,勞動仲裁委員會依法作出裁決,支持了郭某的仲裁請求。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