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混裝分類垃圾 廈門一企業被罰1.9萬元'

廈門 垃圾分類小課堂 福州 臺海網 2019-09-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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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海網8月29日訊 據廈門日報報道 垃圾在前端已經被分類好,但在收集運輸過程中,卻被混裝混運。近日,翔安區新店鎮發生一起垃圾轉運點混裝混運違法案件,相關企業被處以1.9萬元罰款。

據瞭解,今年8月初,有市民投訴稱:“新店鎮中心衛生院斜對面,泰禾洪門小區西南面(西巖1裡7號)有一個垃圾轉運點,每天轉運垃圾的車輛根本不分類,統統裝到一起,垃圾分類形同虛設。”得知情況後,翔安區立即組織區建設局、市政園林局、城管局、新店鎮政府等有關部門單位,及時到現場核查取證。翔安區城管局執法人員調取了7月24日至8月7日監控視頻,發現廈門市翔安市政集團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垃圾轉運車存在將已分類垃圾混合收集的行為,現場還發現轉運點存在垃圾桶破損、髒亂、地面保潔不到位等問題。

根據調查核實情況,翔安區市政園林局對廈門市翔安市政集團環境工程有限公司的負責人進行約談,並書面告知,明確將按照合同約定的最高標準扣罰該公司5萬元績效。翔安區城管局向廈門市翔安市政集團環境工程有限公司送達《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通知書》,責令改正違法行為、配合詢問調查,並將根據《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第四十七條規定,對該公司處以1.9萬元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10%罰款。翔安區建設局向該小區的物業服務公司——福州泰禾物業有限公司廈門分公司下達《責令整改通知書》,督促該公司整改到位。

據介紹,下一步,廈門市執法部門還將進一步加大對垃圾分類違法行為的執法處罰力度。

相關規定

混合收集生活垃圾 最高可罰五萬元

《廈門經濟特區生活垃圾分類管理辦法》規定,生活垃圾應當按照規定分類投放,對違反此規定的,責令整改,拒不改正的,對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個人處以五十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罰款。

對混合收集、混合運輸分類投放的生活垃圾的單位,處以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對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處以單位罰款數額百分之十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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