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
"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秦始皇稱帝后,主張“事皆決於法”,從而高揚起“法治主義”的大旗,以理天下。

說到“法”的起源,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情況。

就中華法系而言,它是中國倫理文化的特殊產物,我們的“法”的概念和內容無處不打上這種文化的印記。

在戰國以前,中國社會本無“法”的概念。

追溯到原始社會,確切地說在“五帝”時代,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是“德”。

古書上說:“五帝用德化”“堯舜之道,孝悌而已矣”,指的就是這種情況。

原始社會結束後,到了原生態的國家夏、商、周時代,“禮”代替了“德”,並且逐漸形成了“以禮治國”的重要原則。

古人對此曾說過這麼一句話,叫做“大人世及以為禮”。從這句話所透露出來的消息看,它無疑在暗示“禮”起源於國家出現之後、為了保證權力私有的世襲制。

從此,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內(具體地說是從夏代到春秋時代),“禮”作為國家出現後的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特殊工具,似乎起到了法律的作用。

但是我們說,“禮”與“法”卻有本質的不同,對這點古人區別得極為清楚。

古人就此闡釋說:“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

表面看去,雖然二者都是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規範,但“禮”更強調對人的行為動機的限制;而“法”則更強調對人的行為結果的限制。

所以,前者講究教化的作用和行為主體的自律,而後者則是國家對行為主體所施行的社會性強制措施。

因此,“禮”與其說它近似於“法”,還不如說它更近似於“德”這種倫理範疇。夏、商、週三代所以被稱為“禮治社會“的原因就在這裡。

一、

我們知道,中國國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條一個血緣族團征服另一些血緣族團的道路,它與希臘那種由原始氏族內部貴族與平民相互鬥爭,最後由氏族平民取得勝利而形成的民主國家是不同的。

"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秦始皇稱帝后,主張“事皆決於法”,從而高揚起“法治主義”的大旗,以理天下。

說到“法”的起源,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情況。

就中華法系而言,它是中國倫理文化的特殊產物,我們的“法”的概念和內容無處不打上這種文化的印記。

在戰國以前,中國社會本無“法”的概念。

追溯到原始社會,確切地說在“五帝”時代,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是“德”。

古書上說:“五帝用德化”“堯舜之道,孝悌而已矣”,指的就是這種情況。

原始社會結束後,到了原生態的國家夏、商、周時代,“禮”代替了“德”,並且逐漸形成了“以禮治國”的重要原則。

古人對此曾說過這麼一句話,叫做“大人世及以為禮”。從這句話所透露出來的消息看,它無疑在暗示“禮”起源於國家出現之後、為了保證權力私有的世襲制。

從此,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內(具體地說是從夏代到春秋時代),“禮”作為國家出現後的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特殊工具,似乎起到了法律的作用。

但是我們說,“禮”與“法”卻有本質的不同,對這點古人區別得極為清楚。

古人就此闡釋說:“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

表面看去,雖然二者都是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規範,但“禮”更強調對人的行為動機的限制;而“法”則更強調對人的行為結果的限制。

所以,前者講究教化的作用和行為主體的自律,而後者則是國家對行為主體所施行的社會性強制措施。

因此,“禮”與其說它近似於“法”,還不如說它更近似於“德”這種倫理範疇。夏、商、週三代所以被稱為“禮治社會“的原因就在這裡。

一、

我們知道,中國國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條一個血緣族團征服另一些血緣族團的道路,它與希臘那種由原始氏族內部貴族與平民相互鬥爭,最後由氏族平民取得勝利而形成的民主國家是不同的。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希臘人強調的是“憲法”及其“憲法”下人的權利,而我們最初的國家法律主要是由征服者強加給被征服者頭上的種種極其殘酷的懲罰手段,我們對這種懲罰手段有一個特殊的稱謂——“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

不過,在夏、商、周時代由於大致堅持“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的原則,所以“法”,或者更正確地說“刑”,從理論上講並未成為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主要工具。

在西周時代,統治者就大肆宣揚“明德慎罰”拋出“九刑”、“呂刑”來“威民”。

從歷史上看,中華法系從它出現之日起,就不是以保障人的權利不受侵犯為目的的,而僅僅是一種對人的懲罰手段。

"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秦始皇稱帝后,主張“事皆決於法”,從而高揚起“法治主義”的大旗,以理天下。

說到“法”的起源,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情況。

就中華法系而言,它是中國倫理文化的特殊產物,我們的“法”的概念和內容無處不打上這種文化的印記。

在戰國以前,中國社會本無“法”的概念。

追溯到原始社會,確切地說在“五帝”時代,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是“德”。

古書上說:“五帝用德化”“堯舜之道,孝悌而已矣”,指的就是這種情況。

原始社會結束後,到了原生態的國家夏、商、周時代,“禮”代替了“德”,並且逐漸形成了“以禮治國”的重要原則。

古人對此曾說過這麼一句話,叫做“大人世及以為禮”。從這句話所透露出來的消息看,它無疑在暗示“禮”起源於國家出現之後、為了保證權力私有的世襲制。

從此,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內(具體地說是從夏代到春秋時代),“禮”作為國家出現後的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特殊工具,似乎起到了法律的作用。

但是我們說,“禮”與“法”卻有本質的不同,對這點古人區別得極為清楚。

古人就此闡釋說:“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

表面看去,雖然二者都是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規範,但“禮”更強調對人的行為動機的限制;而“法”則更強調對人的行為結果的限制。

所以,前者講究教化的作用和行為主體的自律,而後者則是國家對行為主體所施行的社會性強制措施。

因此,“禮”與其說它近似於“法”,還不如說它更近似於“德”這種倫理範疇。夏、商、週三代所以被稱為“禮治社會“的原因就在這裡。

一、

我們知道,中國國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條一個血緣族團征服另一些血緣族團的道路,它與希臘那種由原始氏族內部貴族與平民相互鬥爭,最後由氏族平民取得勝利而形成的民主國家是不同的。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希臘人強調的是“憲法”及其“憲法”下人的權利,而我們最初的國家法律主要是由征服者強加給被征服者頭上的種種極其殘酷的懲罰手段,我們對這種懲罰手段有一個特殊的稱謂——“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

不過,在夏、商、周時代由於大致堅持“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的原則,所以“法”,或者更正確地說“刑”,從理論上講並未成為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主要工具。

在西周時代,統治者就大肆宣揚“明德慎罰”拋出“九刑”、“呂刑”來“威民”。

從歷史上看,中華法系從它出現之日起,就不是以保障人的權利不受侵犯為目的的,而僅僅是一種對人的懲罰手段。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到了春秋時代,社會發生了“禮壞樂崩”的鉅變。

在這場鉅變中,傳統的“禮”再也無力用來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了,於是社會陷入空前未有的失序狀態。

如何重建社會的有序性?成為當時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為此,在戰國時代的“百家爭鳴”中,各個學派競相拋出這方面的主張。

其中法家學派所提供的一套有關這方面的理論引起了秦國的專制君王,法家理論的出發點是“暴力萬能論”和“君權絕對論”。

在這個大前提之下,這一學派力倡將過去作為“禮”的輔助手段的“刑”提升到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主導地位,用以代替漸趨失靈的“禮”。

法家人物把經過他們改造過的“刑”稱之為“法”。

這種“法”雖然也不遺餘力地強調“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但它決不是憲法、私法,而是適應戰國時代那種戰爭狀態的軍法和刑法,一句話,是專制君王使用暴力手段實現國家意志的唯一工具。

開頭說過,秦始皇極力主張“事皆決於法”。因為秦始皇自認為他就是“法”的化身。

他既是立法者,也是司法者,還是執政者,總之,他代表三位一體的國家意志。

所以,“事皆決於法”還是“事皆決於上”,在秦始皇及其追隨者看來完全是一回事,根本沒有任何區別。

對他來講,“法治”也就是“人治”,而“人治”也就是“法治”,兩者毫無對立可言。

在戰國“七雄”之間長期的力量角逐中,秦國最終取得了絕對的優勢地位,特別是在秦始皇即位之初,這種優勢已成為不可逆轉的定局。

而這種優勢地位則明顯地標誌著秦國自秦孝公以來的“法治主義”的勝利。

商鞅變法使“法治主義”在秦國紮下了深深的根,在社會領域的各個方面形成了系統的、牢固穩定的、有可操作性的一整套制度。

這套制度制約了、支配了秦國曆代君主的意志和行為,使他們無法偏離秦國既定的“法治主義”的軌道。

進一步講,對秦始皇來說,他所以無限鍾情於“法治主義”,那是他在很大程度上把“法治主義”看成是他的強力意志、優勢意志、佔有慾、權勢欲的最充分的表現。

而這種“法治主義”在他後來蕩平群雄的統一戰爭中,也確實十分奏效,況且這次曠古未有的“奇功”又給予他以極大的心理滿足。

"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秦始皇稱帝后,主張“事皆決於法”,從而高揚起“法治主義”的大旗,以理天下。

說到“法”的起源,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情況。

就中華法系而言,它是中國倫理文化的特殊產物,我們的“法”的概念和內容無處不打上這種文化的印記。

在戰國以前,中國社會本無“法”的概念。

追溯到原始社會,確切地說在“五帝”時代,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是“德”。

古書上說:“五帝用德化”“堯舜之道,孝悌而已矣”,指的就是這種情況。

原始社會結束後,到了原生態的國家夏、商、周時代,“禮”代替了“德”,並且逐漸形成了“以禮治國”的重要原則。

古人對此曾說過這麼一句話,叫做“大人世及以為禮”。從這句話所透露出來的消息看,它無疑在暗示“禮”起源於國家出現之後、為了保證權力私有的世襲制。

從此,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內(具體地說是從夏代到春秋時代),“禮”作為國家出現後的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特殊工具,似乎起到了法律的作用。

但是我們說,“禮”與“法”卻有本質的不同,對這點古人區別得極為清楚。

古人就此闡釋說:“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

表面看去,雖然二者都是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規範,但“禮”更強調對人的行為動機的限制;而“法”則更強調對人的行為結果的限制。

所以,前者講究教化的作用和行為主體的自律,而後者則是國家對行為主體所施行的社會性強制措施。

因此,“禮”與其說它近似於“法”,還不如說它更近似於“德”這種倫理範疇。夏、商、週三代所以被稱為“禮治社會“的原因就在這裡。

一、

我們知道,中國國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條一個血緣族團征服另一些血緣族團的道路,它與希臘那種由原始氏族內部貴族與平民相互鬥爭,最後由氏族平民取得勝利而形成的民主國家是不同的。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希臘人強調的是“憲法”及其“憲法”下人的權利,而我們最初的國家法律主要是由征服者強加給被征服者頭上的種種極其殘酷的懲罰手段,我們對這種懲罰手段有一個特殊的稱謂——“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

不過,在夏、商、周時代由於大致堅持“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的原則,所以“法”,或者更正確地說“刑”,從理論上講並未成為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主要工具。

在西周時代,統治者就大肆宣揚“明德慎罰”拋出“九刑”、“呂刑”來“威民”。

從歷史上看,中華法系從它出現之日起,就不是以保障人的權利不受侵犯為目的的,而僅僅是一種對人的懲罰手段。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到了春秋時代,社會發生了“禮壞樂崩”的鉅變。

在這場鉅變中,傳統的“禮”再也無力用來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了,於是社會陷入空前未有的失序狀態。

如何重建社會的有序性?成為當時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為此,在戰國時代的“百家爭鳴”中,各個學派競相拋出這方面的主張。

其中法家學派所提供的一套有關這方面的理論引起了秦國的專制君王,法家理論的出發點是“暴力萬能論”和“君權絕對論”。

在這個大前提之下,這一學派力倡將過去作為“禮”的輔助手段的“刑”提升到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主導地位,用以代替漸趨失靈的“禮”。

法家人物把經過他們改造過的“刑”稱之為“法”。

這種“法”雖然也不遺餘力地強調“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但它決不是憲法、私法,而是適應戰國時代那種戰爭狀態的軍法和刑法,一句話,是專制君王使用暴力手段實現國家意志的唯一工具。

開頭說過,秦始皇極力主張“事皆決於法”。因為秦始皇自認為他就是“法”的化身。

他既是立法者,也是司法者,還是執政者,總之,他代表三位一體的國家意志。

所以,“事皆決於法”還是“事皆決於上”,在秦始皇及其追隨者看來完全是一回事,根本沒有任何區別。

對他來講,“法治”也就是“人治”,而“人治”也就是“法治”,兩者毫無對立可言。

在戰國“七雄”之間長期的力量角逐中,秦國最終取得了絕對的優勢地位,特別是在秦始皇即位之初,這種優勢已成為不可逆轉的定局。

而這種優勢地位則明顯地標誌著秦國自秦孝公以來的“法治主義”的勝利。

商鞅變法使“法治主義”在秦國紮下了深深的根,在社會領域的各個方面形成了系統的、牢固穩定的、有可操作性的一整套制度。

這套制度制約了、支配了秦國曆代君主的意志和行為,使他們無法偏離秦國既定的“法治主義”的軌道。

進一步講,對秦始皇來說,他所以無限鍾情於“法治主義”,那是他在很大程度上把“法治主義”看成是他的強力意志、優勢意志、佔有慾、權勢欲的最充分的表現。

而這種“法治主義”在他後來蕩平群雄的統一戰爭中,也確實十分奏效,況且這次曠古未有的“奇功”又給予他以極大的心理滿足。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秦始皇認為,“法治主義”的最大威力就在於它的“重刑主義”

在統一天下之後,他之所以刻不容緩地把“專任刑罰”定為秦帝國處理國家事物的指導思想,其根本原因就在這裡。

不過,“重刑主義”並非是秦始皇的專利,它實際上早就是構成法家學說的一根重要的理論支柱。

商鞅很早就倡導過“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的政治主張。所謂“重刑主義”,就是輕罪重罰,就是用恐怖手段製造一種威懾力量,驅使民眾就統治階級之範。

在這裡有兩點我們必須清楚:

  1. 第一,商鞅在主張“重刑”之外,還補之以“厚賞”。
  2. 第二,商鞅在主張“重刑”的同時,還沒有忘記“重刑”的道義的基礎,即“去刑”。

不過,商鞅的“重刑主義”在秦國後來的政治實踐中很快就發生了形變,他的“重罰厚賞”逐漸演變成“重罰輕賞”。

到了秦國統一中國前夕,秦始皇的思想導師韓非已經在極力鼓吹“重罰少賞”了。

“重罰少賞,上愛民,民死賞;多賞輕刑,上不愛民,民不死賞。”

韓非無非是在堅持恩威並施的“賞罰論”的前提下,把法家學說的重點有意轉移到突出“罰”的作用上。

“重刑主義”到了秦始皇手中,它的道義基礎,它的合理限度,完全被拋到九霄雲外。秦始皇既不主張“以刑去刑”,也不主張“重刑厚賞”或“重刑少賞”,而是主張“專任刑罰”的“重刑不賞”!

法治主義”到此,已經完全偏離了它“以救群生之亂,去天下之禍”的初衷,而成為獨裁者秦始皇“舉錯暴眾”,與民為敵的殘忍而野蠻的統治工具了。

秦帝國統治的十五年,是中國歷史上最黑暗的時代之一,這種黑暗完全是秦始皇“專任刑罰”的“法治主義”造成的。

歷史記載,秦始皇對“黑色”情有獨鍾,他認為黑色是一種吉祥的顏色。

他在統一天下那年(前211年)的御前會議上,曾親自規定“色尚黑”,即“衣服旄旌節旗皆上黑”。

"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秦始皇稱帝后,主張“事皆決於法”,從而高揚起“法治主義”的大旗,以理天下。

說到“法”的起源,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情況。

就中華法系而言,它是中國倫理文化的特殊產物,我們的“法”的概念和內容無處不打上這種文化的印記。

在戰國以前,中國社會本無“法”的概念。

追溯到原始社會,確切地說在“五帝”時代,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是“德”。

古書上說:“五帝用德化”“堯舜之道,孝悌而已矣”,指的就是這種情況。

原始社會結束後,到了原生態的國家夏、商、周時代,“禮”代替了“德”,並且逐漸形成了“以禮治國”的重要原則。

古人對此曾說過這麼一句話,叫做“大人世及以為禮”。從這句話所透露出來的消息看,它無疑在暗示“禮”起源於國家出現之後、為了保證權力私有的世襲制。

從此,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內(具體地說是從夏代到春秋時代),“禮”作為國家出現後的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特殊工具,似乎起到了法律的作用。

但是我們說,“禮”與“法”卻有本質的不同,對這點古人區別得極為清楚。

古人就此闡釋說:“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

表面看去,雖然二者都是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規範,但“禮”更強調對人的行為動機的限制;而“法”則更強調對人的行為結果的限制。

所以,前者講究教化的作用和行為主體的自律,而後者則是國家對行為主體所施行的社會性強制措施。

因此,“禮”與其說它近似於“法”,還不如說它更近似於“德”這種倫理範疇。夏、商、週三代所以被稱為“禮治社會“的原因就在這裡。

一、

我們知道,中國國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條一個血緣族團征服另一些血緣族團的道路,它與希臘那種由原始氏族內部貴族與平民相互鬥爭,最後由氏族平民取得勝利而形成的民主國家是不同的。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希臘人強調的是“憲法”及其“憲法”下人的權利,而我們最初的國家法律主要是由征服者強加給被征服者頭上的種種極其殘酷的懲罰手段,我們對這種懲罰手段有一個特殊的稱謂——“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

不過,在夏、商、周時代由於大致堅持“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的原則,所以“法”,或者更正確地說“刑”,從理論上講並未成為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主要工具。

在西周時代,統治者就大肆宣揚“明德慎罰”拋出“九刑”、“呂刑”來“威民”。

從歷史上看,中華法系從它出現之日起,就不是以保障人的權利不受侵犯為目的的,而僅僅是一種對人的懲罰手段。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到了春秋時代,社會發生了“禮壞樂崩”的鉅變。

在這場鉅變中,傳統的“禮”再也無力用來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了,於是社會陷入空前未有的失序狀態。

如何重建社會的有序性?成為當時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為此,在戰國時代的“百家爭鳴”中,各個學派競相拋出這方面的主張。

其中法家學派所提供的一套有關這方面的理論引起了秦國的專制君王,法家理論的出發點是“暴力萬能論”和“君權絕對論”。

在這個大前提之下,這一學派力倡將過去作為“禮”的輔助手段的“刑”提升到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主導地位,用以代替漸趨失靈的“禮”。

法家人物把經過他們改造過的“刑”稱之為“法”。

這種“法”雖然也不遺餘力地強調“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但它決不是憲法、私法,而是適應戰國時代那種戰爭狀態的軍法和刑法,一句話,是專制君王使用暴力手段實現國家意志的唯一工具。

開頭說過,秦始皇極力主張“事皆決於法”。因為秦始皇自認為他就是“法”的化身。

他既是立法者,也是司法者,還是執政者,總之,他代表三位一體的國家意志。

所以,“事皆決於法”還是“事皆決於上”,在秦始皇及其追隨者看來完全是一回事,根本沒有任何區別。

對他來講,“法治”也就是“人治”,而“人治”也就是“法治”,兩者毫無對立可言。

在戰國“七雄”之間長期的力量角逐中,秦國最終取得了絕對的優勢地位,特別是在秦始皇即位之初,這種優勢已成為不可逆轉的定局。

而這種優勢地位則明顯地標誌著秦國自秦孝公以來的“法治主義”的勝利。

商鞅變法使“法治主義”在秦國紮下了深深的根,在社會領域的各個方面形成了系統的、牢固穩定的、有可操作性的一整套制度。

這套制度制約了、支配了秦國曆代君主的意志和行為,使他們無法偏離秦國既定的“法治主義”的軌道。

進一步講,對秦始皇來說,他所以無限鍾情於“法治主義”,那是他在很大程度上把“法治主義”看成是他的強力意志、優勢意志、佔有慾、權勢欲的最充分的表現。

而這種“法治主義”在他後來蕩平群雄的統一戰爭中,也確實十分奏效,況且這次曠古未有的“奇功”又給予他以極大的心理滿足。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秦始皇認為,“法治主義”的最大威力就在於它的“重刑主義”

在統一天下之後,他之所以刻不容緩地把“專任刑罰”定為秦帝國處理國家事物的指導思想,其根本原因就在這裡。

不過,“重刑主義”並非是秦始皇的專利,它實際上早就是構成法家學說的一根重要的理論支柱。

商鞅很早就倡導過“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的政治主張。所謂“重刑主義”,就是輕罪重罰,就是用恐怖手段製造一種威懾力量,驅使民眾就統治階級之範。

在這裡有兩點我們必須清楚:

  1. 第一,商鞅在主張“重刑”之外,還補之以“厚賞”。
  2. 第二,商鞅在主張“重刑”的同時,還沒有忘記“重刑”的道義的基礎,即“去刑”。

不過,商鞅的“重刑主義”在秦國後來的政治實踐中很快就發生了形變,他的“重罰厚賞”逐漸演變成“重罰輕賞”。

到了秦國統一中國前夕,秦始皇的思想導師韓非已經在極力鼓吹“重罰少賞”了。

“重罰少賞,上愛民,民死賞;多賞輕刑,上不愛民,民不死賞。”

韓非無非是在堅持恩威並施的“賞罰論”的前提下,把法家學說的重點有意轉移到突出“罰”的作用上。

“重刑主義”到了秦始皇手中,它的道義基礎,它的合理限度,完全被拋到九霄雲外。秦始皇既不主張“以刑去刑”,也不主張“重刑厚賞”或“重刑少賞”,而是主張“專任刑罰”的“重刑不賞”!

法治主義”到此,已經完全偏離了它“以救群生之亂,去天下之禍”的初衷,而成為獨裁者秦始皇“舉錯暴眾”,與民為敵的殘忍而野蠻的統治工具了。

秦帝國統治的十五年,是中國歷史上最黑暗的時代之一,這種黑暗完全是秦始皇“專任刑罰”的“法治主義”造成的。

歷史記載,秦始皇對“黑色”情有獨鍾,他認為黑色是一種吉祥的顏色。

他在統一天下那年(前211年)的御前會議上,曾親自規定“色尚黑”,即“衣服旄旌節旗皆上黑”。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秦始皇如此喜歡黑色,除了他根據戰國時代陰陽家《五德終始說》那套神祕理論推導出來的秦為“水德”,水色玄黑這套胡言亂語之外,還應該向秦始皇的內心深處探究。

心理學認為,對顏色的心理反應,乃是一個人價值觀念的外化。

不同志趣的人對赤、橙、黃、綠、青、藍、紫以及由這七種色彩合成的白色會有不同的偏好。

因為不同的顏色可以與人們不同的審美情趣產生共鳴。有趣的是,古往今來很少有人喜歡黑色。因為黑色被視為是不祥的顏色。

黑色是光明被吞噬後的黑暗,是恐怖,是毀滅。

但正因為黑色有如此這般的象徵性,所以秦始皇才對黑色情有獨鍾。對秦始皇來說,他太熟悉黑暗了。

在趙國邯鄲的人質生活不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嗎?

秦國宮廷中的生活何嘗不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那持續了幾十年的充滿血腥氣的統一戰爭尤其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

他那時常受到死神威脅的羸弱多病的身體,更使他的精神世界瀰漫著一片黑暗,一片恐怖。

總之,他的生活始終在與黑暗和恐怖相伴。

但他還是非常感謝黑暗,因為正是黑暗鑄就了他鋼鐵般的意志,而正是這鋼鐵般的意志才使他踏著血流和屍骨登上千古第一帝的寶座,從而實現了他的頭樁夙願。

我們只要看一看秦帝國那些讓人毛骨悚然的“法”的名目,就足以使人絕望了。

"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秦始皇稱帝后,主張“事皆決於法”,從而高揚起“法治主義”的大旗,以理天下。

說到“法”的起源,不同民族有不同的情況。

就中華法系而言,它是中國倫理文化的特殊產物,我們的“法”的概念和內容無處不打上這種文化的印記。

在戰國以前,中國社會本無“法”的概念。

追溯到原始社會,確切地說在“五帝”時代,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是“德”。

古書上說:“五帝用德化”“堯舜之道,孝悌而已矣”,指的就是這種情況。

原始社會結束後,到了原生態的國家夏、商、周時代,“禮”代替了“德”,並且逐漸形成了“以禮治國”的重要原則。

古人對此曾說過這麼一句話,叫做“大人世及以為禮”。從這句話所透露出來的消息看,它無疑在暗示“禮”起源於國家出現之後、為了保證權力私有的世襲制。

從此,在一個相當長的歷史階段內(具體地說是從夏代到春秋時代),“禮”作為國家出現後的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特殊工具,似乎起到了法律的作用。

但是我們說,“禮”與“法”卻有本質的不同,對這點古人區別得極為清楚。

古人就此闡釋說:“禮者禁於將然之前,而法者禁於已然之後。

表面看去,雖然二者都是對社會成員行為的規範,但“禮”更強調對人的行為動機的限制;而“法”則更強調對人的行為結果的限制。

所以,前者講究教化的作用和行為主體的自律,而後者則是國家對行為主體所施行的社會性強制措施。

因此,“禮”與其說它近似於“法”,還不如說它更近似於“德”這種倫理範疇。夏、商、週三代所以被稱為“禮治社會“的原因就在這裡。

一、

我們知道,中國國家的形成走的是一條一個血緣族團征服另一些血緣族團的道路,它與希臘那種由原始氏族內部貴族與平民相互鬥爭,最後由氏族平民取得勝利而形成的民主國家是不同的。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希臘人強調的是“憲法”及其“憲法”下人的權利,而我們最初的國家法律主要是由征服者強加給被征服者頭上的種種極其殘酷的懲罰手段,我們對這種懲罰手段有一個特殊的稱謂——“刑”。

“大刑用甲兵,其次用斧鉞;中刑用刀鋸,其次用鑽笮;薄刑用鞭撲。”

不過,在夏、商、周時代由於大致堅持“德以柔中國,刑以威四夷”的原則,所以“法”,或者更正確地說“刑”,從理論上講並未成為規範人們社會行為的主要工具。

在西周時代,統治者就大肆宣揚“明德慎罰”拋出“九刑”、“呂刑”來“威民”。

從歷史上看,中華法系從它出現之日起,就不是以保障人的權利不受侵犯為目的的,而僅僅是一種對人的懲罰手段。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到了春秋時代,社會發生了“禮壞樂崩”的鉅變。

在這場鉅變中,傳統的“禮”再也無力用來規範社會成員的行為了,於是社會陷入空前未有的失序狀態。

如何重建社會的有序性?成為當時迫切需要解決的問題。

為此,在戰國時代的“百家爭鳴”中,各個學派競相拋出這方面的主張。

其中法家學派所提供的一套有關這方面的理論引起了秦國的專制君王,法家理論的出發點是“暴力萬能論”和“君權絕對論”。

在這個大前提之下,這一學派力倡將過去作為“禮”的輔助手段的“刑”提升到規範社會成員行為的主導地位,用以代替漸趨失靈的“禮”。

法家人物把經過他們改造過的“刑”稱之為“法”。

這種“法”雖然也不遺餘力地強調“不別親疏,不殊貴賤,一斷於法”,但它決不是憲法、私法,而是適應戰國時代那種戰爭狀態的軍法和刑法,一句話,是專制君王使用暴力手段實現國家意志的唯一工具。

開頭說過,秦始皇極力主張“事皆決於法”。因為秦始皇自認為他就是“法”的化身。

他既是立法者,也是司法者,還是執政者,總之,他代表三位一體的國家意志。

所以,“事皆決於法”還是“事皆決於上”,在秦始皇及其追隨者看來完全是一回事,根本沒有任何區別。

對他來講,“法治”也就是“人治”,而“人治”也就是“法治”,兩者毫無對立可言。

在戰國“七雄”之間長期的力量角逐中,秦國最終取得了絕對的優勢地位,特別是在秦始皇即位之初,這種優勢已成為不可逆轉的定局。

而這種優勢地位則明顯地標誌著秦國自秦孝公以來的“法治主義”的勝利。

商鞅變法使“法治主義”在秦國紮下了深深的根,在社會領域的各個方面形成了系統的、牢固穩定的、有可操作性的一整套制度。

這套制度制約了、支配了秦國曆代君主的意志和行為,使他們無法偏離秦國既定的“法治主義”的軌道。

進一步講,對秦始皇來說,他所以無限鍾情於“法治主義”,那是他在很大程度上把“法治主義”看成是他的強力意志、優勢意志、佔有慾、權勢欲的最充分的表現。

而這種“法治主義”在他後來蕩平群雄的統一戰爭中,也確實十分奏效,況且這次曠古未有的“奇功”又給予他以極大的心理滿足。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秦始皇認為,“法治主義”的最大威力就在於它的“重刑主義”

在統一天下之後,他之所以刻不容緩地把“專任刑罰”定為秦帝國處理國家事物的指導思想,其根本原因就在這裡。

不過,“重刑主義”並非是秦始皇的專利,它實際上早就是構成法家學說的一根重要的理論支柱。

商鞅很早就倡導過“以刑去刑,雖重刑可也”的政治主張。所謂“重刑主義”,就是輕罪重罰,就是用恐怖手段製造一種威懾力量,驅使民眾就統治階級之範。

在這裡有兩點我們必須清楚:

  1. 第一,商鞅在主張“重刑”之外,還補之以“厚賞”。
  2. 第二,商鞅在主張“重刑”的同時,還沒有忘記“重刑”的道義的基礎,即“去刑”。

不過,商鞅的“重刑主義”在秦國後來的政治實踐中很快就發生了形變,他的“重罰厚賞”逐漸演變成“重罰輕賞”。

到了秦國統一中國前夕,秦始皇的思想導師韓非已經在極力鼓吹“重罰少賞”了。

“重罰少賞,上愛民,民死賞;多賞輕刑,上不愛民,民不死賞。”

韓非無非是在堅持恩威並施的“賞罰論”的前提下,把法家學說的重點有意轉移到突出“罰”的作用上。

“重刑主義”到了秦始皇手中,它的道義基礎,它的合理限度,完全被拋到九霄雲外。秦始皇既不主張“以刑去刑”,也不主張“重刑厚賞”或“重刑少賞”,而是主張“專任刑罰”的“重刑不賞”!

法治主義”到此,已經完全偏離了它“以救群生之亂,去天下之禍”的初衷,而成為獨裁者秦始皇“舉錯暴眾”,與民為敵的殘忍而野蠻的統治工具了。

秦帝國統治的十五年,是中國歷史上最黑暗的時代之一,這種黑暗完全是秦始皇“專任刑罰”的“法治主義”造成的。

歷史記載,秦始皇對“黑色”情有獨鍾,他認為黑色是一種吉祥的顏色。

他在統一天下那年(前211年)的御前會議上,曾親自規定“色尚黑”,即“衣服旄旌節旗皆上黑”。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秦始皇如此喜歡黑色,除了他根據戰國時代陰陽家《五德終始說》那套神祕理論推導出來的秦為“水德”,水色玄黑這套胡言亂語之外,還應該向秦始皇的內心深處探究。

心理學認為,對顏色的心理反應,乃是一個人價值觀念的外化。

不同志趣的人對赤、橙、黃、綠、青、藍、紫以及由這七種色彩合成的白色會有不同的偏好。

因為不同的顏色可以與人們不同的審美情趣產生共鳴。有趣的是,古往今來很少有人喜歡黑色。因為黑色被視為是不祥的顏色。

黑色是光明被吞噬後的黑暗,是恐怖,是毀滅。

但正因為黑色有如此這般的象徵性,所以秦始皇才對黑色情有獨鍾。對秦始皇來說,他太熟悉黑暗了。

在趙國邯鄲的人質生活不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嗎?

秦國宮廷中的生活何嘗不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那持續了幾十年的充滿血腥氣的統一戰爭尤其是一片黑暗,一片恐怖;

他那時常受到死神威脅的羸弱多病的身體,更使他的精神世界瀰漫著一片黑暗,一片恐怖。

總之,他的生活始終在與黑暗和恐怖相伴。

但他還是非常感謝黑暗,因為正是黑暗鑄就了他鋼鐵般的意志,而正是這鋼鐵般的意志才使他踏著血流和屍骨登上千古第一帝的寶座,從而實現了他的頭樁夙願。

我們只要看一看秦帝國那些讓人毛骨悚然的“法”的名目,就足以使人絕望了。

秦始皇的法治主義:法律面前人人不同,懲罰面前人人相同

就死刑而言,則有戮刑、磔刑、棄市、定殺、生埋、賜死、梟首、腰斬、鑿顛、抽肋、絞、剖腹、族刑、具五刑……,至於其它刑罰,那就更是名目繁多、不勝枚舉了。

當時的刑罰所以如此名目繁多、陰森可怖,那是因為只有如此,才能製造一種秦始皇所需要的“黑色恐怖”氣氛。

才能夠使那些籠罩在“黑色恐怖”陰霾下的人們達到李斯所說的“群臣百姓救過不給,何變之敢圖”的火候,從而使帝國的臣民成為任之驅使的人形畜生!

當然,這裡必須指出,秦帝國的法律古已有之,大多數並非秦始皇所始創。

而且這些法律後世也不是沒有。只要稍事觀察,我們就不難發現,在數千年的中國專制社會裡,以這種“嚴刑酷法”為內容的“法治主義”幾乎是無代無之。

倘若說以後的少數帝王還稍微懂得一點“文武之道,一張一弛”的道理的話,那麼秦始皇則更迷信“暴力萬能論”,更相信在“法治主義”的大旗下,他的任何想法都能夠變成現實。

為了製造“犯罪”和“罪犯”,他不僅“專任刑罰”,把“刑罰”絕對化,而且在“刑而不賞”的同時,又把“重刑主義”推向極端,把本已十分嚴酷的秦法變得更加嚴酷。

帝國建立後,他接連頒佈了“妄言法”、“焚書令”、“挾書令”、“誹謗法”等禁錮思想的苛法。

另外又把已有的刑法作了加大懲罰力度的處理。如,秦統一前的《徭律》規定:“失期三日到五日,六日到旬,貲一盾;過旬,貲一甲。”

到了秦始皇手中居然改為“失期,法皆斬。”簡直到了駭人聽聞的程度。

上有好之,下必有甚焉者。

秦始皇的“繁刑嚴誅”的“法治主義”的實行,僅僅靠他一人是無濟於事的。

好在,在專制政治中,一個獨裁君王想找到落實自己思想的馬前卒並非難事。

當時那些由軍功地主和知識分子轉化而來的官僚集團就是對他的精神的最好領悟者和政策的積極推行者。“吏治深刻”是歷代對秦帝國官僚集團的最恰當、最公允的評價。

秦帝國的“吏治深刻”究竟達到了什麼樣的程度呢?據史書記載,當時定立了一個血淋淋的標準,即“殺人眾者為忠臣”。

《史記·張耳陳餘列傳》中有段這樣的記載:當時有個范陽令,他在任十年,“殺人之父,孤人之子,斷人之足,黥人之首,不可勝數。然而慈父孝子莫敢?公之腹中者,畏秦法耳。”

秦帝國的一個小小的縣令竟然如此凶殘橫暴,其它的各級官員那就更不在話下了。

這樣,在“黑色恐怖”籠罩下的秦帝國就成了“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無聊,亡逃山林,轉為盜賊,赭衣半路,斷獄歲以千萬數”的大監獄。

在這個大監獄中,秦始皇又有意不斷地補充進一批又一批以“罪犯”為主力的、無償的、非生產性的勞動大軍。

他們按照秦始皇的意志,在各級官僚的摧逼下,源源不斷地開向秦始皇最需要他們的地方。

在秦始皇的“法治主義”的治下,人人都有“罪”,並且使人人在法律面前平等蛻變為人人在懲罰面前平等。

結果是可想而知的,秦始皇的“法治主義”終於把秦帝國境內的大多數人推向絕境,但也為秦帝國的毀滅埋下了伏線。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