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投標前就承發包等實質性內容談判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法律 信用記錄關愛日 申傑律師法律頻道 2019-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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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工程項目可分為法定必須招投標和非必須招投標的項目。對於必須招投標而未招投標的,所籤施工合同無效,即使履行了招投標程序,亦可能存在中標無效,由此所籤的施工合同亦無效的情形。以下筆者將對最高院審理的一個案例進行分析,看如何認定必須招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在招投標前,雙方即進行合同磋商、談判,正式招投標後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的效力問題。

一、案情簡介

A公司系專業從事房地產開發經營的有限公司。B公司系具有房屋建築工程施工總承包壹級資質的施工企業。2009年5月11日,A、B公司簽訂了《工程施工補充協議》,該協議約定了工程的承包範圍、開竣工日期、工程質量、承包方式、工程價款等事項。2009年6月30日,A公司發佈上述建設工程的《施工招標文件》。2009年7月22日,B公司中標,取得承包A公司開發工程的施工資格。2009年7月31日,A公司作為工程發包人與作為工程承包人B公司簽訂《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簽訂後,B公司進場施工。2011年3月10日,B公司向工程監理單位提交了《竣工工程質量驗收報告》。A公司未組織進行竣工驗收。2011年11月,A公司陸續向購房業戶交房。後雙方因工程價款產生爭議,遂訴之法院。一審法院判決A公司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後B公司不服,上訴至最高院,最終最高院駁回上訴,維持原判。(最高院(2015)民一終字第344號)

二、爭議焦點

A公司是否應向B公司支付工程款和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

三、法院觀點

法院認為,雙方具有合法的承發包工程的資質,但因其雙方未進行合法真實的招投標,故應認定涉案雙方承發包行為無效。A公司所開發建設的項目系商住樓等工程項目,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依法屬於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的項目。B公司雖然通過公開招投標的形式取得了工程項目的承包權,但雙方在招投標前就對涉案工程項目的施工內容、工程價款、開竣工日期、質量標準、材料供應、工程款支付、結算方式、驗收保修、違約責任等承發包事項的實質性內容進行了具體磋商,並於2009年5月11日簽訂了《工程施工補充協議》,違反了《招標投標法》第四十三條、第五十五條關於“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的強制性規定。因此雙方於2009年5月11日所籤的《工程施工補充協議》和2009年7月31日所簽訂的並經備案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均應認定為無效。涉案工程項目已由B公司實際施工完畢、並提交了《竣工工程質量驗收報告》。且涉案工程已實際交付給A公司,A公司亦已實際接收並進行對外銷售。因此,應對B公司所施工的工程項目進行工程款結算。

四、律師解讀

1、必須招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範圍

《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條第3規定,建設工程必須進行招標而未招標,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根據《招標投標法》第3條第1款規定,以下工程建設項目必須進行招投標:

(1)大型基礎設施、公用事業等關係社會公共利益、公眾安全的項目;

(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國有資金投資或者國家融資的項目;

(3)使用國際組織或者外國政府貸款、援助資金的項目。

本案中,所開發建設的項目系商住樓等工程項目,關係到社會公共利益和公眾安全,依法屬於必須進行公開招投標的項目。在招投標前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2、“實質性內容”的認定

我國《招標投標法》規定,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依法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招標人違反本法規定,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的,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此處“實質性內容”應指的是建設公工程施工合同的主要條款,即(1)合同標的;(2)工程造價或者投標價款;(3)投標方案;(4)工程質量;(5)開竣工日期;(6)違約責任等內容。

3、違法就實質性內容談判致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

招投標法規定違法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中標無效,同時結合《建設工程施工合同司法解釋一》第1條第3可知,中標無效時,應當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五)項的規定,即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認定由此所籤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本案中涉案工程系必須招投標的項目,在確定中標人前,招標人不得與投標人就投標價格、投標方案等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否則影響中標結果的,應認定中標無效,所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亦仍認定為無效合同。

4、承包人仍可參照合同約定追索工程款

《建設工程司法解釋一》第2條規定,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但建設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承包人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支持。本案中案涉工程已經B公司施工完畢,且提交了驗收報告,A公司已接收並開始售賣,雖然雙方所簽訂的施工合同無效,但是B公司請求參照合同約定支付工程價款的,應予以支持。

綜上所述,對於必須招投標的建設工程項目,招投標雙方對實質內容進行談判並影響中標結果的,則中標無效,簽訂的建設工程施工合同亦無效,其實對於非必須進行招標的項目,如果雙方就實質性內容進行談判影響中標結果的,仍然屬於中標無效,因只要履行了招投標程序,即應適用《招標投標法》的規定。同時應注意的是,即使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無效,只要工程經竣工驗收合格,發包人仍應支付工程款,工程價款可參照合同的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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