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以籤合同的方式轉讓集體土地合法嗎?

農村 法律 農民 農業 北京馮凱律師 2019-07-03
個人以籤合同的方式轉讓集體土地合法嗎?

在我國土地所有的方式有兩種,國家所有和集體所有,國家所有的土地包括城市土地,集體所有的土地一般是農村土地,這裡的集體,是專指鄉(鎮)、村,村民小組等類同性質的農業集體經濟組織對土地的所有權,其他任何集體對土地沒有所有權,農村的土地(包括城市郊區),除法律規定屬於國家所有或已依法徵收的外,均屬於集體所有,農民使用的宅基地,自留地、自留山等都屬於集體所有。

那麼,村主任私自將集體土地以簽訂合同的形式轉讓他人。那這種轉讓合法嗎?

根據《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的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但是,符合土地利用總體規劃並依法取得建設用地的企業,因破產、兼併等情形致使土地使用權依法發生轉移的除外。

我國《土地管理法》及其實施條例明確規定了農村集體土地徵收批准程序和方式,行政機關不能通過與集體土地所有權人簽訂《徵地合同》的形式規避合法的徵地批准程序。若行政機關通過簽訂《徵地合同》的形式進行徵地則屬於違法行為,不發生行政徵收的法律效果,農村集體土地所有權依舊由原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有所。

村民委員會組織法第二十一條規定:村民會議由本村十八週歲以上的村民組成。村民會議由村民委員會召集。

該法第二十四條規定:涉及村民利益的事項如:從村集體經濟所得收益的使用;土地承包經營方案;村集體經濟項目的立項、承包方案;徵地補償費的使用、分配方案;以借貸、租賃或者其他方式處分村集體財產, 經村民會議討論決定方可辦理。

所以,這種集體土地轉讓不合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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