晚清外債概況 :外債與晚清國權淪喪 (五)

2、列強對海關行政管理權的爭奪

從中國的第一筆外債開始,中國的海關稅收就成為中國政府對外借款的抵押品。因此,列強爭奪中國的借款權就必然聯帶牽涉到對海關征收分配權的控制,主要體現為對掌管海關洋稅的總稅務司職位的爭奪。特別是西征借款後,外國稅務司擁有關票印押權,名義上的海關最高官員——中國海關監督卻被排除在外。掌握海關行政的外國稅務司為加強對海關及關稅收入的控制,明確要求要有這樣的程序:借款要經諭旨批准,總理衙門遵旨讓海關總稅務司飭令各有關稅務司對發行之債票蓋印簽署。這樣可以攫取更多的海關管理權,進而加深對中國財政的干預。由於總稅務司的大權從一開始就掌握在英國人赫德手中,赫德實際上就掌握了中國海關的借款權,因此列強對中國海關行政管理權的爭奪就表現為英國與其他列強之間獨佔與反獨佔、排斥與反排斥的鬥爭。這一斗爭在甲午戰後的三次大借款中表現得最為激烈,並在庚子賠款債務化中進一步強化。

晚清外債概況 :外債與晚清國權淪喪 (五)

甲午戰後,二億兩賠款的總數加上分期付款的利息,三倍於清政府年度財政收入,清政府剜肉補瘡,“唯知急於籌款,而無論其用,如何手段及如何後果,皆不遑過問”,從而出現 1895 年至 1898 年的三次大借款。當時的全部海關收入都成了為支付戰爭開支及鉅額賠款所借外債的擔保,致使海關總署實際上成了替外國債主收債的代理機構。還在法俄借款談判過程中,巴黎時報就“倡議中國海關應由歐洲各國共同管理,以作賠款擔保。”法俄借款合同第一、四條規定:中國海關收入稅項及存票作為抵押,關稅收入有首先擔保歸還之義務;“中國政府決定不以任何義務,任何權益,關於中國境內稅收之行政及管理事項,讓與任何一國。假若中國政府對於列強中之任何一國,給以此種利益,則此種利益,俄國亦應參與。”凸現了沙俄涉足海關管理與特權的徵象。

因此,俄法借款簽訂後一個月,赫德就敏銳地意識到:俄法這一次金融上的成功,將使海關總稅務司的利益受到損害。果然,不久,法國公使施阿蘭提出要求:在中國海關內派法國代表和赫德平起平坐。沙皇俄國還向清政府提出一個優惠的借款機會,條件之一是總稅務司一旦出缺,必須指定一個俄國人接任。針對這一利誘和恐怖的威脅,英國公使竇納樂馬上照會清政府,以英國對華貿易超過其他國家為藉口,堅持總稅務司非英國人莫屬。

最終赫德擊敗對手,為英國贏得了 1896 年貸款權。因德國也試圖在海關總稅務司中安插自己的聯合管理員,以此得到所有商業上的特殊利益和鐵路特許權,所以英國聯合德國承攬了《英德商款合同》,合同規定:“全以中國通商各關之稅銀抵還。除以前抵稅所借未還之款仍應先為償還外,此後若再有抵稅項目,總以此次借款本銀利息儘先償還”,“至此次借款未付還時,中國總理海關事務,應照現今辦理之法辦理。”這樣,英國有 36 年保持海關行政制度的權力。合同簽字的第二天,赫德發回倫敦的電報是這樣描繪這次“勝利成果”的:“借款簽字,海關終獲保全。”不僅如此,赫德還獲得了第二個政治目的——中國外債的統轄權——在法律上作為“經辦借款的唯一代表”。望債若渴的清王朝,歷盡坎坷,好不容易盼得外債合同簽字,可正準備提付支用,以救燃眉之時,卻為匯豐銀行經理嘉謨倫所拒絕,理由是如無赫德的指示,“任何人均不得撥款”。債款是清政府以本國關稅收入擔保的,現在奉清政府中央財政機構——戶部的指示提取正簽署合同的外債款項,卻因沒有總稅務司“指示”而遭拒絕。面對壓力,清政府只得諭飭:“一切從借款帳內撥款的命令”,只有經過總稅務司簽字,“否則不準由帳內付任何款項”,並規定赫德之外,“別人無權借款”,匯豐銀行除了他“提出的借款外,其它可一概拒絕”。顯然,在借款問題上,赫德獲得了超越戶部的借款簽署權。

1898 年,清政府開始籌措第三筆大借款。英國政府獲悉:俄國有意承攬這筆借款,“作為回報,俄國對華北和滿洲的鐵路有資助、建造和控制之權”,“一俟海關總稅務司職位出缺時,即由俄人擔任”。英國馬上作出強硬反應,命其駐華公使竇納樂通知總理衙門說:“不論借款與否”,英國“政府決定”,中國海關“總稅務司的職位必須永遠由一個英國人來擔任。”在爭得了貸款權後,又在合同中再次強調在清還債務之前不得變更海關制度,從而將海關與外債更緊密粘合起來。而且,一直過了 50 年後,還沒有一箇中國人被任命擔任過海關內的一個負責的行政職位,甚至連擔任任何一個通商港口的“幫辦”職務的人也沒有。海關,這個“本系國家管理對外貿易徵收關稅事務及與此有直接關係之交通與財政行政之機關”,其制度的保持或變更,不再取決於中國,而決定於債權國——英國。海關與外債結成的這種不可分離的關係,使海關成了“在一個具有幾乎是專制的行政權力的外國人的控制之下。”英國壟斷中國海關行政管理權地位的加強,稅務司職權的越來越大,充分暴露了英帝國主義一步步掠奪中國財政經濟大權的野心。

晚清外債概況 :外債與晚清國權淪喪 (五)

《辛丑條約》簽訂前,國際共管中國財政的叫嚷甚囂塵上,使得賠款數額遲遲不決,中國海關總稅務司赫德意識到國際共管中國財政,有可能導致各國爭奪關稅,危害海關行政的“完整性”。為了抵制他國勢力滲透進海關,保障英國對中國海關的絕對統治,赫德恃仗海關在中外關係中的特殊地位,利用議定賠款之機,縱橫捭闔,伺機操縱,想方設法利用各國間的矛盾使得國際共管中國財政方案終遭放棄。並對中國的償付能力、索賠數量、償付方式、擔保品等問題作了全面的考慮,最終於 1901 年 9 月 7 日簽訂《辛丑和約》,賠款數目以中國當時人口數(4.5 億)為準徵取人頭稅每人攤派一兩,定為海關銀 4.57 億兩。 至於償款辦法,赫德估計到清政府和列強都非藉助海關履行賠款義務不可,因此極力反對借外款,主張分期攤還,關稅擔保,以加強海關對外債的控制,維繫中國海關的外籍稅務司制度,同時杜絕國際共管中國財政。在赫德的倡議下,英國公使明確表示英國“不參加為中國借款提供國際聯合擔保”,主張採用中國出具保票、分年攤還的償付辦法。各國議和代表最後通過了賠款分期攤還的方案,這項鉅額賠款實際上又質變為一筆長期的以關稅攤還的鉅額外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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