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宗盱眙龍蝦”是否對“盱眙龍蝦”構成商標侵權?看南京中院判決

龍蝦 法律 洪澤湖 經濟 南京V法院 2017-06-25

“正宗盱眙龍蝦”是否對“盱眙龍蝦”構成商標侵權?看南京中院判決

又到一年龍蝦季,近年來,小龍蝦成為了夏季大小飯店、夜宵排擋上的一道美食,而江蘇盱眙龍蝦因體大、色紅、殼薄、肉嫩更是受到廣大消費者追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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走在南京的大街小巷,面對各種掛著“盱眙龍蝦”招牌的店鋪如何明辨真偽,什麼才是正宗盱眙龍蝦?請聽南小知給你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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盱眙龍蝦

盱眙龍蝦顧名思義,其生長的水域應當位於江蘇省西部、涯河下游洪澤湖畔的盱眙市,由於該地區水質清澈無汙染,水體中有豐富的天然餌料資源,盱眙龍蝦具有肥碩飽滿、肉質鮮嫩、乾淨衛生等品質。

2004年,盱眙龍蝦協會申請註冊了“盱眙龍蝦”證明商標。該商標系圖文組合商標,圓形內外圈設計,外圈為文字部分,內圈為龍蝦象形圖案。此後,盱眙龍蝦協會針對市場上大量假冒“盱眙龍蝦”從事餐飲經營的店家展開了訴訟維權活動。

僅2016年,南京地區法院受理的涉及“盱眙龍蝦”商標侵權糾紛就幾十件,侵權行為多種多樣:有直接懸掛“盱眙龍蝦”標識於門頭或用於店內裝潢的;有將該標識的中文部分稍作修改變為“中國龍蝦節”或“盱眙龍蝦節”的;更有甚者為了規避法律單獨使用標識中的龍蝦圖案作為店招。

針對上述惡意攀附“盱眙龍蝦”品牌,導致消費者混淆誤認的行為,法院均在查明事實的基礎上,判決被告停止侵權,並賠償原告經濟損失。

盱眙龍蝦證明商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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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被訴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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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在一系列“盱眙龍蝦”的維權訴訟中,南京中院知產法庭近日審結了一件特殊的案例。該案的被告在我市江寧路經營一家龍蝦店,其門頭上標識著“正宗盱眙龍蝦”六個中文漢字,店招和店內裝潢均沒有與原告商標近似的圓形圖文標識,該店的經營者是江蘇省盱眙市馬壩鎮人。

具體案情

庭審中,經營者稱,“我就是盱眙人,從小就在盱眙長大,現在店裡的龍蝦也是從盱眙進的貨,我宣傳自己是‘正宗盱眙龍蝦’有什麼問題?”經營者提供了一張進貨商手寫的《情況說明》來證明龍蝦來源於盱眙,而盱眙龍蝦協會並不認可。

為查清案情,案件承辦法官驅車130公里前往盱眙市馬壩鎮,來到出具《情況說明》的養殖戶周某家中。說明來意後,周某非常熱情地介紹了當地養殖龍蝦的相關情況,以及挑選、交易、物流、配送等實際經營狀況,並確認了上述《情況說明》的真實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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審判依據

據此,法院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的相關規定認為:

1

從商標對比來看,原告享有的商標是圖文組合商標,整體呈圓形內外圈設計,圓形內部為黑底鏤空圖案,該圖案位於組合商標中心,呈龍蝦造型,亦和龍蝦的“龍”字相似,外圈環形分佈有較小字體“盱眙龍蝦”文字和“XUYILONGXIA”拼音。從龍蝦圖案在整個組合商標中的位置佈局、大小關係以及黑底鏤空的視覺對比來看,其均為整個商標最為醒目和識別性最高的部分。被告使用的“正宗盱眙龍蝦”標識從文字數量、字體、大小以及各要素組合後的整體進行比較,以相關公眾的一般注意力為標準,二者差異較大,不易造成混淆

2

上述案件中,被告提供的《證明》內容與法院調查的情況能夠相互印證,可以確認其龍蝦的進貨來源屬於盱眙地區,所以在門頭店招及店內裝潢上使用“正宗盱眙龍蝦”具有合理理由,屬於正當使用地名的行為

3

地理名稱是屬於公共領域的詞彙,承載了公共利益,具有公共性的特點。 原告享有的“盱眙龍蝦”商標是屬於含有地理名稱的證明商標,該類商標應用以證明商品或者服務的產地、原料、質量或特定的品質,所以證明商標註冊人的權利應以保有、管理、維持證明商標為核心,而不是壟斷該地理名稱的使用權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的上述行為不構成商標侵權,判決駁回了原告的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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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的功能在於幫助消費者識別商品和服務的來源,從而區分品質的高低優劣,所以商標侵權行為不但損害商標權人的利益,更損害了廣大消費者的權益。

近年來,商標權糾紛案件逐年增加(見表),且侵權行為越發隱蔽,給案件審理帶來了難度。在創新驅動發展和實施嚴格的知識產權保護制度的大背景下,南京知識產權法庭正不斷加大知識產權保護力度,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保護商標權人權利和品牌價值,維護廣大消費者的合法權益。

同時,我們也通過具體案件的審理,釐清複雜的法律關係,清晰地劃出了權利的邊界,平衡私權與公共利益的關係,以營造公平有序的市場競爭環境。

全市商標權糾紛案件數量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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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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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三條,經商標局核准註冊的商標為註冊商標,包括商品商標、服務商標和集體商標、證明商標。證明商標,是指由對某種商品或者服務具有監督能力的組織所控制,而由該組織以外的單位或者個人使用於其商品或者服務,用以證明該商品或者服務的原產地、原料、製造方法、質量或者其他特定品質的標誌。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二)項,未經商標註冊人的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近似的商標,或者在類似商品上使用與其註冊商標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容易導致混淆的,構成侵犯商標專用權。

《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五十九條,註冊商標中含有的本商品的通用名稱、圖形、型號,或者直接表示商品的質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數量及其他特點,或者含有的地名,註冊商標專用權人無權禁止他人正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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