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媵妾婚制,在中國古代,還有哪些婚姻形式?

婚姻 禮記 詩經 儀禮 金瓶梅 老張在路上 2018-12-06
除了媵妾婚制,在中國古代,還有哪些婚姻形式?

除了媵妾婚制,在中國古代,還有哪些婚姻形式?

文/老張在路上

我國古代最基本的婚姻制度是一夫一妻制,即使皇帝同一時間段內也只能有一個正妻。但在實際生活中,在中國古代,並沒有哪個時期從法律和社會共同價值上真正實行過一夫一妻婚制。達官顯貴們始終都過著一夫多妻制的生活,表面上,他們只娶一個嫡妻,而媵、妾卻有幾個乃甚一群。也就是說,中國的女人們只能有一個丈夫,而中國的男人們則可以同時娶幾個老婆,當然,他們名義上是隻有一個“正室”,這就是實質性的一夫多妻制,在中國古代也叫媵妾制。這許多個老婆,只能叫做妾,不能稱妻。妾下面還有通房丫頭。只有辦了手續的通房丫頭才能稱妾。如《紅樓夢》裡的趙姨娘,《金瓶梅》裡的孫雪娥。而春梅,雖然和西門慶有了一腿,但因為沒有辦手續,所以連妾也做不成的。

那麼在中國古代,究竟有哪些婚姻形式呢?

在中國古代經典之一的《易經》爻辭裡有一段記載,雲:“屯如邅如,乘馬班如,匪寇,婚媾。”“乘馬班如,泣血漣如。”這兩段話翻譯過來就是:一群人乘馬飛速而來,不是來搶財產的,是來搶親婚配的呀。搶親的人騎著馬兒飛速而去,山路上留下一串可憐的哭聲。

除了媵妾婚制,在中國古代,還有哪些婚姻形式?

這則古老的資料,說明在商末周初,或更早的時期裡,存在著掠奪婚這種婚姻形式。正如梁啟超先生分析的那樣:“夫寇與婚媾,截然二事,何至相混?得無古代婚媾所取手段,與寇無大異耶?”

“掠奪婚”

又叫劫奪婚、佯戰婚,是以掠奪的方式來達到成婚目的一種婚姻儀式。該婚制是在母系氏族社會向父系氏族社會過渡的歷史階段中產生的。原始氏族成員由男從女居轉為女從男居,是人類所經歷的最急進的革命之一,而掠奪婚就是完成上述轉變的一種表現形式。

掠奪婚主要盛行於奴隸制時代,是假劫真婚,上面所引的《易經》爻辭中的“匪(非)寇,婚媾”意思是說:不是來搶劫財物,而是模擬戰鬥,締結婚姻。在這裡,劫奪只是假搶、是佯戰、是形式,並不是攻殺劫婦,成逼成婚,這與奴隸主把從戰爭中掠奪來的女俘殺掉或納為妾不同。《儀禮·士婚禮》規定,男方“親迎”要用全副的黑色裝備(“載鬼一車”)就是受到劫奪婚的影響。《禮記·曾子問》:“孔子曰:嫁女之家三夜不息燭,思相離也;娶婦之家三日不舉樂,思嗣親也。”意思就是說,嫁女之家三夜不熄滅燭火,是怕家中女子被人搶走;男家三天沒有樂聲,是怕女家來犯而採取的保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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聘娶婚

中國古代最主要的婚姻形式之一,也叫媒妁婚,要有媒人介紹,收取聘禮,履行一定的婚禮形式,然後得以成為夫妻(妾)。這種婚姻形式,雖然不再是赤裸裸的買賣婚姻,但仍含有買賣婚之遺蹟,只不過聘而為妻,買而為妾也。《禮記·曲禮》雲:“男女非有行媒,不相知名;非受幣不交不親,故日月以告君,齋戒以告鬼神,為酒食以召鄉黨撩友,以厚其別也。”這話的意思是說,以媒妁往來傳婚姻之言,以納幣而為婚約之形式,告鬼神藉示婚姻為兩族之事,則父母之命自亦在其中矣。

《詩經·齊風·南山》篇:“藝麻如之何?衡從其畝。取妻如之何》必告父母。析薪如之何?匪斧不克。取妻如之何?匪媒不得。”父母這命,媒妁之言,不如此,即為不宜。“丈夫生而願為之有室,女子生而願為之有家,父母之心,人皆有之;不待父母之命,媒妁之言,鑽穴隙窺,逾牆相從,則父母國人皆賤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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媵妾婚

媵制起源很早,《屍子》中推測堯嫁二女於舜就是媵制,“妻之以皇,媵之以英”。媵制是原始社會的族外婚向對偶婚演變的一種過渡形式,據《儀禮·士婚禮》:“媵,送也,謂女從者也。”又《公羊傳·莊公十九年》載:“媵者何?諸侯娶一國則二國往媵之,以侄、嫡從。”意思是說諸侯娶一國之女為妻(嫡夫人),女方以侄(侄女)、嫡(妹妹)隨嫁,同時,還有兩個和女方同姓的國家也可送女子作為陪嫁,這些隨嫁女子統稱為“媵”。

媵的身份比妻低、比妾高,介於二者之間,《詩經》中有幾首詩就寫到這種嫁女陪媵制。《詩·大雅·韓奕》:“韓候娶妻……諸嫡從之,祁祁如雲。”這是說韓侯娶妻,妻子的妹妹也陪嫁而來,“祁祁”,眾多貌,陪嫁的妹妹多如雲,可見媵的數量之多:《衛風·碩人》講齊莊公的女兒莊姜嫁到衛國的情形,詩中“庶姜孽孽”就是說一群陪嫁的齊國姑娘都打扮得很漂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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妾制的出現比媵制稍晚,妾的名稱最早見於《禮記》。據《禮記-內則》:“聘則為妻,奔則為妾。”妻子是經過正式聘娶儀式明媒正娶的,納妾則不拘禮數,因此妾常遭受社會岐視,“父母國人皆賤之”

既然無需正式聘娶,那麼妾的來源就多種多樣:可以是買來的貧家妻女,可以是家中的女僕或家僕的女兒,可以是戰爭中掠奪的女俘,可以是罪犯的妻女,也可以是親朋所饋贈的“禮物”。《匯宛》:“妾,接也。言得接見君子而不得伉儷也。”《禮記·坊記》鄭玄箋:“妾合買者,以其賤同於公物也。”可見妾的地位不僅比正妻低,而且比媵也低,後代的宮女、富家的姬妾都是先秦妾的餘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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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房婚

又叫收繼制,指子弟在父兄死後,娶庶母及嫡嫂為妻的婚制,該婚制是“夫兄弟婚”、“妻姊妹婚”的殘餘習俗及一夫多妻制的變相形式,是氏族社會群婚制的遺蹟。轉房制在後世被認為是大逆不道的淫穢亂倫行為,法律絕對禁止,犯則處以極刑。然而在先秦時期,這種婚姻實不鮮見,在儒家典籍中不乏其事。如嫁給晉文公的懷贏,曾先嫁懷公,妻從夫諡,故稱懷贏:穆公又納於重耳,重耳為懷公之叔,這是叔侄間的轉房。據《左傳·莊公二十八年》:“楚令尹子元欲蠱文夫人,為館於其宮側而振萬(舞)焉。夫人聞之,泣曰:‘先君以是舞也,習戎備也,今令尹不尋諸仇讎,而於未亡人之側,不亦異乎?’”子元是楚文王之弟,哥哥死了便去誘惑嫂子,雖遭拒絕,卻也不以為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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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烝”“報”是春秋時期流行於各諸侯國統治階級中的轉房制遺俗的一種。“烝”是父親死後,兒子娶其妾、媵為妻;“報”指伯父、叔父死後,侄子娶其妾為妻。《左傳》中記載:夷姜是春秋時期衛宣公的庶母,而衛宣公“烝於夷姜,生急子,屬諸右公子”,還是這個衛宣公,先是烝了庶母,後又佔兒媳宣姜為妻。宣公死後,他的另一個兒子公子頑又烝了宣姜,並生下齊子、戴公、文公、宋桓夫人、許穆夫人等子女。齊姜,是晉武公妾,晉武公之子獻公“娶子賈,無子。烝於齊姜,生秦穆夫人及太子申生”。這些在當時都是公開進行,載入史冊的。

買賣婚

買賣婚,視女子如貨物,而以錢物換取其為妻妾。在我國遠古時代,就有所謂“買妾不知其姓則卜之”,(要買妾,但不知從誰家去找,這就需要求籤問卜。)同時在不少古籍文獻中,也常常出現“儷皮為禮”的說法(就是用兩塊鹿皮當作聘禮)這就證明,當時人們聘娶妻妾必須用儷皮作為婚姻成立的手段。劉師培說:“儷皮之禮,即買賣婦女之俗也。後世婚姻行納采、納吉、問名、納徵、請期、親迎六禮;納采、納吉皆奠雁,而納徵則用玄纁束帛,所以沿買賣婦女之俗也。”以後,在《淮南子》中也有這麼一句話:“由是嫁娶取儷之俗。”從此流行了用儷皮作為聘禮的習俗。

傳至周代,由於社會的發展,生產上已經從狩獵發展到以農為主了。因此出現了貨幣,於是由“儷皮為禮”進而轉為“納幣成婚。”這種“納幣”也叫“納徵”。《禮記、昏義疏》說:“納徵,納聘財也……”

除了媵妾婚制,在中國古代,還有哪些婚姻形式?

到漢朝時,有的女家為了貪財,竟將自己的女兒“一女許數家”(《潛夫論·斷訟篇》)。到了晉代,不僅是女家為貪財而數許,就是男家,為爭婚而主動加碼的事也常有發生。這就難怪葛洪用“買物於市”作比,諷刺這種不合理的買賣婚姻。魏晉之後,這種封建買賣婚姻不但未能革除,而且隨著在婚姻上講究門第之風的颳起,買賣的價格提高了,那些高官貴族,為了互攀高門,嫁女要高價,娶媳出高價,這種“漲風”就日益嚴重。據史載,南齊一個叫王源的人,嫁女於富陽高門滿氏,竟受聘財五萬,因而被人上書彈劾。正因為這種買賣婚姻的世風日下,故而在《二十二史札記·財婚》中也指出:“凡婚,無不以財幣為事,爭多競少,恬不為怪也。”怪即“恥”也。

選婚與罰婚

強制婚姻之一種,帝王婚配除強奪他人妻女或由倖臣進獻外,或以良家女子載還後宮,或以罪家婦女配入掖庭,或配給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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贈婚與賜婚

強制婚姻之一種,所謂贈與婚之性質。其中,由父母或有權力者,把女子贈與某人為配,是為贈婚;由帝王這名義將選入內宮的女子,賜與子弟或臣下,是為賜婚。

贅婿與養媳婚

男入女家為贅,男娶未成年女孩子做妻為養媳。

招夫與典妻:招夫指入贅於寡女之家之男子,而典妻指以錢財易妻,約時限再贖回。典之外,又有僱,計日受值,期滿任歸,也有稱為租妻的。

冥婚與事實婚

冥婚為已死之男女配為夫妻,或生前有婚約,一方死亡,另一方殉之;事實婚又稱姘度婚,未經媒妁或買賣,而自行私奔或姘居,非法律之婚姻,僅為事實之婚姻。

除了媵妾婚制,在中國古代,還有哪些婚姻形式?


中國古代的婚姻制度的最大特點是宗法制度下的包辦和買賣婚姻,婚姻是男女雙方家族的事情,婚姻的成立和解除由家長決定。在這種男子為中心的宗親制度下,夫妻的關係是極不平等的,夫權至上,“夫者倡,婦者隨”,女性附屬於男性,沒有獨立的人格。

(本文圖片為網絡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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