漢中市為全面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劃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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漢中市為全面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劃重點”

漢中

市院

提出“六個要求” 確定“四個重點”

漢中市為全面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劃重點”

完善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黨的十八屆四中全會作出的重大改革部署,司法實踐證明,實施這一制度有利於提升訴訟效率、節約司法資源,更有利於促進社會治理創新,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為推動該制度全面落實,2019年5月22日,市院下發《關於全面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通知》,通知要求全市檢察機關刑檢部門:

要充分認識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檢察機關應當履行的責任和義務;

要發揮訴前引導功能,為認罪認罰落實打好基礎;

要充分保障犯罪嫌疑人獲得法律援助、法律幫助和獲得辯護的權利;

要加強同審判機關的溝通協調,提升量刑建議精準度;

要兼顧認罪認罰從寬和程序高效,確保案件辦理效果;

要以高度責任擔當,全面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

為了發揮領頭雁的作用,市院因地制宜、深入調研,根據前期全市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的情況,確定了城固、略陽、寧強、留壩四個縣院為重點推進聯繫院,要求重點推進聯繫院加快制度完善、加快同相關部門的溝通協調、探索完善辦案機制、加強經驗總結,形成切實可行的、可複製借鑑的、有地方特色的認罪認罰從寬適用經驗。

寧強

縣院

三項舉措落地生根 認罪認罰效果良好

漢中市為全面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劃重點”

寧強縣院通過不斷實踐,不斷探索適合辦案實際且操作易行的模式,力圖找到激發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活力和生命力的根本方法,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使該制度在該院落地生根。

率先與司法局會簽了《關於在寧強縣人民檢察院設立值班律師辦公室的通知》,設立了漢中市首個值班律師辦公室;

建立了律師值班制度,確定陝西三泉律師事務所派駐律師擔任值班律師,制訂了《派駐寧強縣人民檢察院值班律師表》、《值班律師履職登記表》,簡化了律師值班費用結算手續,確保認罪認罰從寬制度長期落實;

優化了統一業務系統認罪認罰程序,製作了《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告知書》、《聽取值班律師意見表》、《認罪認罰具結書》,《適用簡易程序建議書》及《速裁程序建議書》等法律文書的模板,為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奠定了堅實的基礎。

自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實施以來,寧強縣院共計辦理認罪認罰案件10件10人,佔案件總數的18%。其中適用速裁程序4件4人,適用簡易程序4件4人,適用普通程序2件2人。案件類型涉及盜竊、危險駕駛、濫伐林木等較為簡單的案件。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審理的案件,由於被告人以及辯護人對案件的事實和量刑都認可,在庭審時比較順暢,尤其是認罪認罰速裁程序案件,在庭審中,審判員重點審查《認罪認罰具結書》的自願性和真實性,公訴人只需宣讀起訴書指控的事實以及量刑建議的刑期,省略了法庭質證和法庭辯論環節,提高了訴訟效率,大大縮短了庭審時間。該院認罪認罰案件平均庭審僅15分鐘,量刑建議採納率100%,上訴率為0,取得了良好的效果。

略陽

縣院

明確一個原則 制定兩項規範 建立三項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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略陽縣院認真學習修改後的刑訴法,積極吸取各試點地區的成功經驗,結合本地實際,積極推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落地見效。截止5月底,該院共辦理辦結適用認罪認罰公訴案件5件5人,其中建議法院適用速裁程序審理2件2人,建議法院適用簡易程序審理3件3人。其中法院已作出一審判決4件4人,均同意該院適用認罪認罰制度,均採納了該院的量刑建議。目前還有正在辦理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案件8件8人。

重點明確一個基本原則:“認罪認罰”是前提、“從寬”是核心。對於可能判處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沒有社會危險性的犯罪嫌疑人,要求縣公安局優先採取非羈押性強制措施;在建議量刑時,除犯罪性質惡劣、犯罪手段殘忍、危害後果嚴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不足以從輕處罰的以外,一般都建議法院從輕處理。

制定《關於建立認罪認罰從寬案件值班律師制度的意見》,明確規定犯罪嫌疑人自願認罪、同意量刑建議和程序適用;

制定《辦理認罪認罰從寬案件要點》,就案件的具體辦理程序、權利保障、程序選擇、文書適用等進行細化,為順利開展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提供操作指引。

留壩

縣院

四家機關聯席會 八項規定抓落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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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7日,留壩縣人民檢察院牽頭組織公安局、法院、司法局召開認罪認罰從寬制度聯席會議,並邀請了縣政法委主要領導參會。會議制定了《關於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中安排值班律師工作的實施意見》,研究決定了八項規定紀要,既加強了留壩縣公、檢、法、司的銜接,又形成了各司其職,協作配合的工作格局。八項規定紀要內容如下:

對於依法可能判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公、檢、法、司在訊問、接見犯罪嫌疑人時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自己罪行可以從寬處理和認罪認罰的法律規定;

對在偵查階段認罪認罰的,偵查機關應在起訴意見書中寫明有關情況並隨案移送認罪認罰情況記錄表。偵查機關認為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宣告緩刑或者判處管制的,應提前委託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評估;

人民檢察院對於受理的案件,經審查符合認罪認罰適用條件的,可適用速裁程序、認罪認罰簡易程序或者認罪認罰普通程序進行適用;

人民檢察院認為犯罪嫌疑人可能會被宣告緩刑或者判處管制的,應當委託司法行政機關進行社會調查評估,並對評估報告進行審查;

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檢察院應在起訴書中寫明被告人自願認罪認罰情況,連同量刑建議書、被告人具結書,調查評估報告,委託書等材料一併移送人民法院。量刑建議一般應當提出相對明確的量刑,特殊情況下也可以根據案件具體情況,提出量刑幅度不超過三個月的量刑建議,建議判處財產刑的,一般應當提出確定的數額;

司法行政機關應當在接到人民檢察院通知辯護或提供法律幫助的公函後及時安排值班律師,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提供法律幫助或辯護;

人民檢察院應當保證值班律師的相關權利,及時聽取律師意見,確保在律師在場的情況下籤署認罪認罰具結書;

人民法院應當對犯罪嫌疑人認罪認罰的自願性、具結書內容的真實性、合法性進行審查,對於認罪認罰案件,人民法院一般應當採納人民檢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議。

結 語

認罪認罰從寬制度是我國刑事訴訟法確定的一項全新制度,重在化解矛盾、促進社會和諧、減少社會對抗、節約司法資源,是促進社會治理體系和社會治理能力現代化的重要改革舉措。通過不斷實踐,找到適合辦案實際且操作易行的模式是我們目前重要的任務,也是激發該制度活力和生命力的根本方法。我們將進一步提高認罪認罰適用率,將該制度紮紮實實的落實到辦案中,不斷提高辦案效率,同時解決案多人少的矛盾,將有限的司法資源運用到複雜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認罪的案件之中,集中解決疑難案件,促進更大範圍內的司法公正的實現。

• end •

文字 | 馬紅丹

編輯 | 馬玉娜

審核 | 周 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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