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隴西縣院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一名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作出不起訴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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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隴西縣檢察院對一名涉嫌信用卡詐騙罪的建檔立卡貧困人員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作出不起訴決定。

經審查,2019年2月10日11時50分許,犯罪嫌疑人劉某某(系建檔立卡貧困戶)到隴西縣鞏昌鎮某大街某銀行分理處自動取款機上取錢時,發現被害人張某某遺忘在自動取款機內的銀行卡,隨後劉某某分三次共取出卡內現金7000元人民幣後離開。次日9時許,劉某某將7000元現金拿到銀行交給銀行工作人員,後被害人張某某在銀行工作人員處領到7000元現金。該案移送審查起訴後承辦檢察官審查認為,劉某某犯罪後有自首情節,能及時退賠被害人損失,並得到被害人諒解,同時劉某某系建檔立卡貧困戶,認罪態度良好,有悔罪表現,並簽署了認罪認罰具結悔過書,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綜合以上情節,按照法定程序,依法適用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對其作出不起訴決定。

隴西縣檢察院緊緊圍繞省院“六項重點工作”,在辦理助推脫貧攻堅工作方面的涉罪案件時,積極發揮檢察職能,認真落實認罪認罰從寬制度,堅持依法打擊犯罪,同時儘量降低辦案對貧困群眾及脫貧攻堅工作的影響,進一步體現了“寬嚴相濟”刑事司法政策,收到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會效果。該案也是隴西縣檢察院內設機構改革以後,第二檢察部辦理的首例信用卡詐騙不起訴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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