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乾貨】被執行人的債權如何執行?建議收藏

法律 刑法 保險 收藏 工作這一年 強制執行懸賞網 2019-04-19

全是乾貨,一句廢話都沒有!

一、對被執行人享有的債權的凍結

曾見過這麼一份執異字的裁定,以不應對被執行人享有債權採取凍結措施為由,支持了次債務人的異議請求。由此,可見,法律實務中,對大家對被執行人債權的執行措施在認識上,確實……一個字,叫有點亂。

關於被執行人對次債務人享有的債權,是否能凍結?剛剛好同學認為,儘管民訴第二百四十二條至二百四十四條並未明確規定可以採取凍結措施,但從立法解釋的角度來看,凡是被執行人財產,執行法院均可採取查封、凍結、扣劃等強制措施。

對現行的法律、司法解釋進行梳理,不難看出,法律、司法解釋均是支持對被執行人債權採取凍結措施的。1998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對案外人的財產能否進行保全問題的批覆》(法釋〔1998〕10號)內容為“對於債務人的財產不能滿足保全請求,但對案外人有到期債權的,人民法院可以依債權人的申請裁定該案外人不得對債務人清償。該案外人對其到期債務沒有異議並要求償付的,由人民法院提存財物或價款。但是,人民法院不應對其財產採取保全措施”。2000年,《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能否提取投保人在保險公司所投的第三人責任險應得的保險賠償款問題的覆函》([2000]執他字第15號)中即表明,如果被執行人作為受益人怠於主張權利,執行法院可直接對被執行人對保險公司享有的權利進行凍結。《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13條規定,“對被執行人的未到期債權,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凍結,待債權到期後參照到期債權予以執行。第三人僅以該債務未到期為由提出異議的,不影響對該債權的保全”。

由此,可看出,執行中,如果發現被執行人對第三人享有債權,不論是否到期,執行法院均可予以凍結。

相比前述批覆,民訴解釋第一百五十九條則明確規定,在保全中可以對到期債權採取凍結措施。作為權利未決的保階段,尚可對被保全人享有的債權進行保全凍結,按法理“舉輕以明重”的推理,作為權利已決的強制執行階段,當然可以採取凍結措施。

二 對次債務人提出異議的處理

1、次債務人提出異議均不予執行

次債務人對執行法院凍結行為提出異議,是否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進行審查呢?讓我們來看看法律是如何規定的吧。對與強制執行有關的法律(司法解釋)進行體系梳理,一直未嘗見過對執行法院有審查次債務人異議的規定。但凡次債務人提出異議,均不予執行。

最先做出規定是1997年的一個復批,題為《最高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辦公室關於第三債務人異議問題的函》[法經[1997]16號]。然後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以下簡稱98執行規定)第63條,條文內容為“第三人(即次債務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間內提出異議的,人民法院不得對第三人強制執行,對提出的異議不進行審查”。《民訴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相關內容為“人民法院執行被執行人對他人的到期債權,可以作出凍結債權的裁定,並通知該他人向申請執行人履行。該他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申請執行人請求對異議部分強制執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鑑於剛剛好同學將公號定位為2000字左右的短文,就不再用法理進行分析了。成文法的法律體系下,一條有效的法條勝過10萬字的論述。

2、次債務人異議不予執行之例外

以下幾類情形,儘管次債務人提出異議,亦不影響執行。分別為:(1)次債務人異議內容為無履行能力;(2)次債務人異議內容為與申請執行人無直接法律關係;(3)被執行人放棄債權;(4)生效判決已確定了被執行人與次債務人債權債務關係。

次債務人對部無債務有異議的,可對無異議部分執行。

以上條文分別在98執行規定第64條、66條、民訴解釋第五百零一條。

三 利害關係人對凍結行為提出異議的處理

依照民訴法第二百二十七條之規定處理。法律依據見諸《民訴解釋》第五百零一條,相關內容為“利害關係人對到期債權有異議的,人民法院應當按照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二十七條規定處理”。

有一情況需作說明。98執行規定第63條所稱“第三人”即系次債務人。民訴解釋第五百零一條所稱的“利害關係人”係指申請執行人、被執行人、次債務人以外的其他主體。

四 申請執行人對次債務人異議的救濟程序

(一)代位訴訟

法律規定見諸於《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14條,合同法第七十三條,合同法解釋一第十一條。

代位訴訟,適用於申請執行人掌握有被執行人與次債務人合同關係的證據。

(二)對次債務人科以司法懲戒

此情況適用於申請執行人事先未掌握有足夠的證據證明被執行人與次債務人債權債務關係,事後得知次債務人擅自向被執行人清償。即使被執行人作出免除次債務人債務的意思表示,亦不能豁免次債務人的義務。法律依據為: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三條的解釋》第一款第(四)項,內容為“協助執行義務人接到人民法院協助執行通知書後,拒不協助執行,致使判決、裁定無法執行的”;《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 公安部關於依法嚴肅查處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和暴力抗拒法院執行犯罪行為有關問題的通知》第一條第(三)項;《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拒不執行判決、裁定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一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民訴解釋第一百八十八條等規定。

對次債務人科以司法懲戒,並不豁免次債務人履行義務。法律規定有如下條文:《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6條、67條。

五 對到期債務的執行

(一)通知次債務人履行到期債務

1、被執行人未持生效判決申請執行被執行人

此情況包括被執行人持生效判決,未申請執行次債務人和被執行人未持生效判決兩種情形。要求次債務人履行債務的法律文書只能用通知,而不能用裁定等其他文體。相關法律規定如下:(1)《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1條;

(2)民訴解釋第五百零一條;

2、被執行人已向法院申請執行次債務人

凍結被執行人案款。法律規定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12條第二款,內容為“被執行人已經申請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請求執行該債權的人民法院協助扣留相應的執行款物”。

(二)強制執行次債務人財產

1、無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與次債務人債權債務關係

向次債務人發出履行到期債務的通知後,次債務人在15日內即不提異議,又不履行的情況下,執行法院可直接執行次債務人的財產。相關法律規定如下:《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法院執行工作若干問題的規定》第65條,內容為:“第三人在履行通知指定的期限內沒有提出異議,而又不履行的,執行法院有權裁定對其強制執行。此裁定同時送達第三人和被執行人”。

2、生效法律文書確定被執行人與次債務人債權債務關係,被執行人未向有管轄權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此情況下,執行法院可通知被執行人限期向具有管轄權的法院申請執行。被執行人在期內未向相關法院申請強制執行的,執行法院可直接強制執行次債務人財產。相關規定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依法制裁規避執行行為的若干意見》第12條,內容為:“依法執行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被執行人的債權。對於被執行人已經生效法律文書確認的債權,執行法院可以書面通知被執行人在限期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執行該生效法律文書。限期屆滿被執行人仍怠於申請執行的,執行法院可以依法強制執行該到期債權”。

需要說明的是,當前法律及司法解釋並未明確裁定對次債務的地位列明。現行法律、司法解釋對亦無追加次債務人作為被執行人之規定,故,宜以第三人地位列明。問題在於,以第三人地位列明次債務人,則難以利用網絡查詢等手段,查找次債務人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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