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債權債務關係消除如何處理

法律 晉州普法 晉州普法 2017-10-03

一、合同債權債務關係消除如何處理

合同免除的法令作用是使合同聯繫消除,但是關於合同免除曾經的債款債款聯繫如何處理,這是司法實踐中的一個重要問題。如果合同免除具有溯及力,就要發作恢復原狀的法令結果;如果沒有溯及力,則免除曾經現已發作的債款債款聯繫依然有用,現已實行的部分不需要恢復原狀。我國《合同法》關於合同免除的效能問題,首要供認合同的免除向將來發作效能即關於沒有實行的,停止實行;其次,供認合同的免除能夠發作溯及既往的作用,即現已實行的能夠要求恢復原狀或採納其他補救措施。可見,《合同法》的這一規則將合同免除的效能分為兩塊:前者無溯及力,後者有溯及力,並相應發作不同的財產處理結果。

債的實行。清償,亦即實行,是指債款人依照法令的規則或許合同的約定向債款人實行責任。債款人向債款人為特定行為,從債款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款人方面說,為實行;從債的消除上說,為清償。債款人清償了債款,債款人的權力實現,債的意圖到達,債當然也就消除。 因而,清償為債的消除的最正常的最常見的原因。

混淆。即債款與債款同歸於一個民事主體,而使債的聯繫消除的法令現實。法令上的混淆,有廣義與狹義之分。廣義的混淆,包含權力與權力的混淆;責任與責任的混淆;權力與責任的混淆。這兒所說的混淆僅為狹義上的混淆,即權力與責任的混淆。混淆以債款與債款歸於一人而建立,與人的毅力無關,因而歸於事情。發作混淆的原因可分為兩種:

一是歸納接受,即債的聯繫的一方當事人歸納接受別人權力與責任。例如,因債款人承繼被承繼人對其享有的債款或許債款人承繼被承繼人對其擔負的債款,債款人與債款人合為一人。歸納接受是發作混淆的最主要原因。

二是特定接受,指因債款讓與或債款承 擔而接受權力責任。例如,債款人自債款人

受讓債款,債款人承當債款人的債款,此刻也發作混淆。

債款更新。是指當事人兩邊建立新債款而使舊債款消除的法令行為。《合同法》第106條規則,"債款和債款同歸於一人的,合同的權力責任停止,但觸及第三人利益的在外。"因而,混淆的效能是導致債的聯繫絕對消除,而且主債消除,從債也隨之消除。但在觸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下,雖發作混淆,債也不消除。例如,在債款出質時,債款不因混淆而消除;收據的債款人與債款人混淆時,債也不當然消除。

無溯及力的合同免除,是就合同中沒有實行部分而言的,指合同免除向將來發作效能,即提早停止合同沒有實行部分的效能。如果兩邊均未實行合同,合同停止實行天然不發作問題;如果一方沒有實行而另一方現已實行,則已實行的部分發作溯及力,未實行的部分停止實行。免除後無溯及力的合同,通常是持續性合同,即實行必須在必定持續的時間完結,而不是一時或許一次完結的合同。

二、債權債務關係消滅的原因

債權債務關係消滅的原因主要包括以下幾種:

1、債的履行。清償,亦即履行,是指債務人按照法律的規定或者合同的約定向債權人履行義務。債務人向債權人為特定行為,從債務人方面說,為給付;從債權人方面說,為履行;從債的消滅上說,為清償。債務人清償了債務,債權人的權利實現,債的目的達到,債當然也就消滅。 因此,清償為債的消滅的最正常的最常見的原因。?

2、債的解除。即合同有效成立後,因一方當事人的意思表示或雙方的協議而導致債的消滅。雙方協議終止債的,債即因雙方的協議而消滅。但當事人終止債的協議,不得違反法律 的強行規定或禁止性規定。

3、抵銷。抵銷是指當事人雙方相互負有相同種類的給付,將兩項債務相互衝抵,使其相互在對等額內消滅。抵銷債務,也就是抵銷債權。為抵銷的債權即主張抵銷的債務人的債權,稱為動方債權或主動債權、能動債權;被抵銷的債權即債權人的債權,稱為受方債權或被動債權、反對債權。抵銷可分為法定抵銷與合意抵銷。法定抵銷,是指具備法律所規定的條件時,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所為的抵銷。其依當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使雙方的債權按同等數額消滅的權利,稱為抵銷權。通常所說的抵銷即是指法定抵銷。合意抵銷又稱為契約上抵銷,是指依當事人雙方的合意所為的抵銷。合意抵銷是由當事人自由約定的,其效力也決定於當事人的約定。《合同法》第100條規定,"當事人互負債務,標的物種類、品質不相同的,經雙方協商一致,也可以抵銷。"這裡規定的就是合意抵銷。

4、提存。這是指債務人在債務履行期屆滿時,將無法給付的標的物交提存機關,以消滅債務的行為。債務人履行債務需要債權人協助,如債權人不協助債務人的履行,對債務人的履行拒不接受,或者債務人無法向債權人履行,債務人就不能清償債務。於此情形下,債務人將因債權人不受領而繼續承擔著清償責任,這對於債務人是不公平的。因此,為使債務人不因債權人的原因而受遲延履行之累,法律設提存制度。通過提存,債務人得將其無法給付給債權人的標的物交給提存機關保存,以代替向債權人的給付,從而免除自己的清償責任。債務人提存後,債務人的債務即消滅,因而提存亦為債的消滅原因

5、債務免除。這是指債權人拋棄債權,而使債務人的債務消滅的單方的民事法律行為。因免除成立後,債務人自不再負擔被免除的債務,債權人的債權也就不再存在,債即消滅,因此免除債務也為債的消滅原因。免除債務實質上是對債權的拋棄,所以就法律禁止拋棄的債權而免除債務的,其免除為無效,不發生債消滅的效果。如:男女一方婚前向另一方有借貸,婚後可以因免除而使得債終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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