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沒有證據證明被違法辭退,但法院卻判決公司向員工支付賠償款

法律 經濟 攝影 法制 職場 麒麟普法 2018-11-27

用人單位在勞動合同關係中處於相對強勢的地位,多數材料都處於用人單位的保管中。如按照法律規定,用人單位辭退勞動者應當向勞動者出具書面的辭退文書,但是,實踐中,多數用人單位為了減少被訴風險,在辭退勞動者時拒不向勞動者出具書面的辭退文書。此時勞動者要想獲得被辭退的證據就相對困難。

勞動爭議為民事糾紛,需遵循誰主張誰舉證的證明原則。勞動者主張用人單位違法辭退,應當提供相應的證據,反之,則需承擔舉證不能的敗訴結果。但是,每一個案件都會有其獨特性,不能硬套法條或其他判例,具體內容如下;

員工沒有證據證明被違法辭退,但法院卻判決公司向員工支付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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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簡介

陳某2016年4月5日入職北京某公司,從事攝影工作,月薪8400元。雙方簽訂了起止時間為2016年4月5日至2017年4月5日的書面勞動合同,2016年12月12日陳某與公司勞動合同關係解除,陳某認為公司構成違法解除,應當向其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16800元【8400*2】。

陳某訴稱

2016年12月12日公司口頭無故將其辭退,陳某向仲裁庭提交了交談話錄音及其書面整理材料加以證明,但在該證據顯示的對話內容中,只有陳某一方反覆提及其是被開除的,而談話的相對方並未明確認可陳某是被開除的,只是談及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後的工作交接、糾紛解決方式等情況。公司對該證據的證明目的亦不認可,故通過陳某提交的證據不足以認定其是被公司辭退的。

員工沒有證據證明被違法辭退,但法院卻判決公司向員工支付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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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方辯稱

公司未曾說過辭退陳某,是陳某自行離職的。自2016年12月12日起陳某就沒有再來公司上班,陳某通過事實行為,主動解除了與公司的勞動合同關係,公司對於與陳某的勞動合同關係的解除沒有任何過錯,所以公司無需向陳某支付任何賠償補償。

仲裁裁決

仲裁委經開庭審理後,依法裁處公司方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8400元。公司方不服,遂提起一審訴訟。

一審判決

一審法院認為,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民事訴訟證據的若干規定》第二條的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訴訟請求所依據的事實有責任提供相應的證據加以證明,沒有證據或者證據不足以證明其事實主張的應當承擔不利後果。

員工沒有證據證明被違法辭退,但法院卻判決公司向員工支付賠償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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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某主張被公司無故辭退,但其提交的談話錄音內容不足以直接證明公司具有辭退行為;公司主張陳某系自行離職,亦未就該主張提供證據進行佐證;因上述雙方對於勞動關係的解除原因各執一詞且均未就各自主張提供充分證據,故仲裁委根據本案客觀情況比照雙方協商一致解除勞動關係進行處理,判決由公司支付相應經濟補償,並無不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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