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向日葵因產業調整致經營受阻,員工被調崗與公司死磕'

""向日葵因產業調整致經營受阻,員工被調崗與公司死磕

向日葵因光伏產業調整使得2018年虧損超11億,同時因光伏產業的調整也迫使公司業務進行大規模調整,也由此引發出了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

近日,裁判文書網顯示,向日葵與公司前電池事業部設備總監張某因為崗位調整問題多次訴諸法院。張某一度在法庭上提出了高達66萬元的補充支付及賠償要求。雙方相互起訴,經過多次審理才使糾紛塵埃落定,最終法院判決向日葵向對方支付8088元。

入職近5年

升職僅4個月被公司調崗

2013年12月,向日葵與張某簽訂第一份書面勞動合同書,合同期從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試用期為3個月,張某從事設備部經理崗位工作,試用期內月工資為1310元,試用期滿後,月崗位工資為1310元,績效工資、獎金、補貼等根據工作表現和經營效益情況另行計發。同時合同約定,公司需要調整張某的工作,張某同意的情況下,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不按時到崗或不服從安排,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予補償。

2013年12月16日,向日葵的《錄用審批表》上則載明張某的試用期工資10000元/月,轉正後工資13900元。由向日葵主管領導“張某1”簽名及人事行政總監和總經理意見。

向日葵的《薪酬評定表》中也載明張某目前崗位為設備總監,基本薪酬13900元,綜合評價為工作負責、業績突出,自從擔任設備經理3年來,公司設備管理狀況大幅改善,設備稼動率、完好率、維修成本、團隊建設均大幅改善,遠超預期。

2016年12月9日,向日葵與張某簽訂第二份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張某被安排為操作工崗位工作,月工資1660元。崗位變動的到崗要求與前一份合同相同。

2018年4月2日,向日葵發文,聘任張某為電池事業部設備總監。

2018年7月16日,向日葵發佈停產通知,載明“公司各部門:因國家對光伏行業政策變更,公司不得不縮減產能,經公司研究決定,從7月18日起停止電池二車間的生產經營,二三車間人員部署將重新調整,後期根據產能需求再另行通知”。

2018年8月6日,向日葵發文,聘任張某為電站事業部工程師,並要求其於2018年8月6日到任。張某回覆公司表示不同意調任。隨後,張某在向日葵處上班至2018年8月6日,自2018年8月7日起請病假至同年9月23日。

提66萬補償要求

法院僅支持8千元

2018年8月10日張某向紹興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書中寫明“本人自2013年12月入職至今,每週都是上六天班……對本人調崗、降職、降薪的決定公司也未依法與本人協商,後脅迫的手段強行變更勞動合同,違法法律規定。現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

2018年10月16日,該委於作出裁決,支持張某要求與向日葵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請求,並由向日葵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對張某的其他請求亦進行了裁決。

對於仲裁結果,向日葵率先向法院起訴了張某。向日葵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不需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7.19萬元;二、不需向張某支付2018年6月工資差額6591.86元;三、不需向張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勞動報酬1496.46元;四、本案訴訟費由張某承擔。該案分別於2019年2月22日、3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面對向日葵的起訴,張某則提出包括支付未休年假工資、未交少交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加班費等以及1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共計66萬餘元。對於精神撫慰金的要求,張某稱公司進行調崗,與相關人員進行溝通時態度強硬惡劣,堅持要讓自己調動,不給任何說明,導致當晚頭疼,晚上就醫,同時也給自己精神上造成傷害。

法院審理後支持雙方自2018年9月24日起解除勞動關係,向日葵向張某支付2018年5月工資6591.86元及未休年假勞動報酬1496.46元,合計8088.32元。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向日葵及張某均向法院提起上訴。向日葵再次主張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而張某的要求則降低至,要求向日葵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每週六、日加班費5.62萬元、未休年假勞動報酬6375.8元以及2018年6月工資差額6591.86元,合計6.92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的爭議在與張某的工資標準應當如何認定。法院認為,從張某工資實際發放情況來看,包括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加班工資、獎金及補貼合計1.39萬元,另還有工齡補貼、通信費等。因此一審確認向日葵支付張峰6月生於工資6591.85元並無不當。對於未休年假認定,張峰2018年張某還可享受年休假為1天,因此核算張某未休年休假勞動報酬為1496.46元。故二審駁回張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另案要求18萬賠償金

法院不予支持

"向日葵因產業調整致經營受阻,員工被調崗與公司死磕

向日葵因光伏產業調整使得2018年虧損超11億,同時因光伏產業的調整也迫使公司業務進行大規模調整,也由此引發出了公司與員工之間的勞動爭議。

近日,裁判文書網顯示,向日葵與公司前電池事業部設備總監張某因為崗位調整問題多次訴諸法院。張某一度在法庭上提出了高達66萬元的補充支付及賠償要求。雙方相互起訴,經過多次審理才使糾紛塵埃落定,最終法院判決向日葵向對方支付8088元。

入職近5年

升職僅4個月被公司調崗

2013年12月,向日葵與張某簽訂第一份書面勞動合同書,合同期從2013年12月2日起至2016年12月1日止,試用期為3個月,張某從事設備部經理崗位工作,試用期內月工資為1310元,試用期滿後,月崗位工資為1310元,績效工資、獎金、補貼等根據工作表現和經營效益情況另行計發。同時合同約定,公司需要調整張某的工作,張某同意的情況下,在接到通知後三天內不按時到崗或不服從安排,公司有權解除勞動合同並不給予補償。

2013年12月16日,向日葵的《錄用審批表》上則載明張某的試用期工資10000元/月,轉正後工資13900元。由向日葵主管領導“張某1”簽名及人事行政總監和總經理意見。

向日葵的《薪酬評定表》中也載明張某目前崗位為設備總監,基本薪酬13900元,綜合評價為工作負責、業績突出,自從擔任設備經理3年來,公司設備管理狀況大幅改善,設備稼動率、完好率、維修成本、團隊建設均大幅改善,遠超預期。

2016年12月9日,向日葵與張某簽訂第二份書面勞動合同,合同期限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19年12月1日止,張某被安排為操作工崗位工作,月工資1660元。崗位變動的到崗要求與前一份合同相同。

2018年4月2日,向日葵發文,聘任張某為電池事業部設備總監。

2018年7月16日,向日葵發佈停產通知,載明“公司各部門:因國家對光伏行業政策變更,公司不得不縮減產能,經公司研究決定,從7月18日起停止電池二車間的生產經營,二三車間人員部署將重新調整,後期根據產能需求再另行通知”。

2018年8月6日,向日葵發文,聘任張某為電站事業部工程師,並要求其於2018年8月6日到任。張某回覆公司表示不同意調任。隨後,張某在向日葵處上班至2018年8月6日,自2018年8月7日起請病假至同年9月23日。

提66萬補償要求

法院僅支持8千元

2018年8月10日張某向紹興市勞動人事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申請書中寫明“本人自2013年12月入職至今,每週都是上六天班……對本人調崗、降職、降薪的決定公司也未依法與本人協商,後脅迫的手段強行變更勞動合同,違法法律規定。現要求解除勞動關係,支付經濟補償。”

2018年10月16日,該委於作出裁決,支持張某要求與向日葵解除勞動合同的申請請求,並由向日葵支付經濟補償金,同時對張某的其他請求亦進行了裁決。

對於仲裁結果,向日葵率先向法院起訴了張某。向日葵向法院提出訴訟請求:一、不需向張某支付經濟補償金7.19萬元;二、不需向張某支付2018年6月工資差額6591.86元;三、不需向張某支付未休年休假勞動報酬1496.46元;四、本案訴訟費由張某承擔。該案分別於2019年2月22日、3月25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面對向日葵的起訴,張某則提出包括支付未休年假工資、未交少交公積金、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加班費等以及10萬元的精神撫慰金,共計66萬餘元。對於精神撫慰金的要求,張某稱公司進行調崗,與相關人員進行溝通時態度強硬惡劣,堅持要讓自己調動,不給任何說明,導致當晚頭疼,晚上就醫,同時也給自己精神上造成傷害。

法院審理後支持雙方自2018年9月24日起解除勞動關係,向日葵向張某支付2018年5月工資6591.86元及未休年假勞動報酬1496.46元,合計8088.32元。

對於這一判決結果,向日葵及張某均向法院提起上訴。向日葵再次主張公司不需要支付任何補償。而張某的要求則降低至,要求向日葵支付2017年8月至2018年7月每週六、日加班費5.62萬元、未休年假勞動報酬6375.8元以及2018年6月工資差額6591.86元,合計6.92萬元。

二審法院認為,雙方的爭議在與張某的工資標準應當如何認定。法院認為,從張某工資實際發放情況來看,包括基本工資、職務工資、加班工資、獎金及補貼合計1.39萬元,另還有工齡補貼、通信費等。因此一審確認向日葵支付張峰6月生於工資6591.85元並無不當。對於未休年假認定,張峰2018年張某還可享受年休假為1天,因此核算張某未休年休假勞動報酬為1496.46元。故二審駁回張某的上訴,維持原判。

另案要求18萬賠償金

法院不予支持

向日葵因產業調整致經營受阻,員工被調崗與公司死磕

在上述案件一審判決出來之前後,張某就要求向日葵支付賠償金事宜,另案起訴了向日葵,要求公司向其支付賠償金17.83萬元。該案分別於5月7日、8月14日公開開庭進行了審理。

向日葵在庭審中表示,對張某的調崗完全是處於公司業務調整的需要。向日葵稱,2018年5月31日《關於2018年光伏發電有關事項的通知》發佈,要求加快光伏發電補貼退坡,降低補貼強度,導致整個光伏行業產品需求萎縮,所有光伏企業也受到了沉重打擊,公司不得不縮減產能。公司為了生產經營所需也不得不調整部門和人員設置,於2018年7月關閉了電池二車間,導致二車間和三車間人員超編,同時針對行業的大變革,必須改變生產經營的重心和方向,最終公司經管理層討論決定對部分人員進行崗位調動,將張某聘為電站事業部的工程師。

向日葵還表示公司對於張某的崗位調整主要考慮如下:一是行業競爭越來越激烈,公司除了生產電池片,組件外,會將一部分重心放在電站的建造和開發上,需要擴展該部門;二是由於二車間關閉,公司本身對於設備維修人員的需求已大幅降低,而張某被聘為電池事業部設備總監的時間也才一個月,同時公司也已經取消了該崗位設置;三是原告之前在電池事業部設備崗位的管理和維修經驗,對於電站事業部今後的發展能夠提供這方面的技術支持,符合其崗位職能。

而對於張某的曠工問題,向日葵則表示,工資通知其8月6日前到新崗位任職,7日就開始說自己頭疼要請病假,10日就已經將仲裁申請書和相關資料遞交到了仲裁委,要求解除與公司的勞動關係,並索要賠償金。也就是說張某接到通知後僅三天時間就已經整理好仲裁資料準備仲裁,一個連仲裁申請書都能自己寫的人完全能夠勝任其他工作,其生病只是一個藉口。另外,公司認為張某也沒有按照其規章制度履行請假手續。

法院審理後認為,張某收到調崗通知後表示不同意調崗,先請病假,後即刻向勞動爭議仲裁部門提起仲裁申請,要求解除與被告的勞動合同關係,並要求被告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在仲裁部門裁決支持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支付經濟補償金等後,張某自認其主動聯繫公司,要求公司提供解除勞動合同的手續,公司才向原告寄送了《解除(終止)勞動合同及失業登記證明書》。因此,法院駁回了張某的訴訟請求。(雲談/文)

來源:新浪財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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