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工放棄社保後生病,結果公司賠了1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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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山東高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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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放棄社保後生病,結果公司賠了13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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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放棄社保後生病,結果公司賠了13萬!


員工放棄社保後生病,結果公司賠了13萬!

2012年12月12日,魏文長入職東莞一織布廠工作,擔任雜工,雙方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間為2012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

勞動合同第九條約定,魏文長自願放棄公司代辦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手續。

2014年7月17日起,魏文長因突發胸背疼痛,經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主動脈夾層(StanfordA型)、高血壓病(2級極高危組)。根據魏文長提交的醫療費發票,至2014年11月10日止共產生醫療費235030.24元。

2014年8月14日魏文長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報銷醫療費25萬元。

公司委託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醫療費用審核,審核意見為:魏文長醫療費共計214647.1元,其中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2933.36元,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2028.24元,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補助金額38516.7元,共計183478.3元;自費部分為31168.8元。

2014年9月26日,仲裁委裁決:公司向魏文長支付醫療費用183478.3元。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公司認為,根據勞動合同第九條的約定,魏文長自願放棄公司代辦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手續,且魏文長已經在老家參保,不能重複享受報銷待遇,故公司無需向魏文長支付醫療費用。

魏文長認為,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勞動合同第九條的約定無效,在老家也沒有參保,相關醫療費用沒有進行過報銷,公司應向魏文長支付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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員工放棄社保後生病,結果公司賠了13萬!


員工放棄社保後生病,結果公司賠了13萬!

2012年12月12日,魏文長入職東莞一織布廠工作,擔任雜工,雙方簽訂書面的勞動合同,合同期間為2012年12月12日至2014年12月11日。

勞動合同第九條約定,魏文長自願放棄公司代辦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手續。

2014年7月17日起,魏文長因突發胸背疼痛,經醫院住院治療,診斷為主動脈夾層(StanfordA型)、高血壓病(2級極高危組)。根據魏文長提交的醫療費發票,至2014年11月10日止共產生醫療費235030.24元。

2014年8月14日魏文長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公司報銷醫療費25萬元。

公司委託司法鑑定中心進行醫療費用審核,審核意見為:魏文長醫療費共計214647.1元,其中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統籌基金支付92933.36元,大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52028.24元,住院補充醫療保險基金支付補助金額38516.7元,共計183478.3元;自費部分為31168.8元。

2014年9月26日,仲裁委裁決:公司向魏文長支付醫療費用183478.3元。公司不服仲裁裁決,提起訴訟。

公司認為,根據勞動合同第九條的約定,魏文長自願放棄公司代辦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手續,且魏文長已經在老家參保,不能重複享受報銷待遇,故公司無需向魏文長支付醫療費用。

魏文長認為,參加社會保險是法律規定的強制性義務,勞動合同第九條的約定無效,在老家也沒有參保,相關醫療費用沒有進行過報銷,公司應向魏文長支付醫療費用。

員工放棄社保後生病,結果公司賠了13萬!

一審判決:放棄社保的約定違反法律強制性規定,屬無效,公司應當支付醫療費。

一審法院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為:公司是否應向魏文長支付醫療保險的社會保險待遇。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及第七十三條第(二)項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勞動者患病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勞動合同第九條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

對於公司稱魏文長在老家參保的主張,因未提交任何證據證明,不予採納。本案中公司沒有依法為魏文長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致使魏文長的醫療費用無法得到報銷,故公司應向魏文長支付因未參加社會保險而未能得到社保報銷的醫療費用。

對於公司應支付的醫療費用數額。司法鑑定意見書中關於自付費用及廣東省人民醫院住院醫療費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額的鑑定意見,依法予以採納。但由於金額為2865.9元的東莞市中堂醫院醫療費是門診費用,參照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十九條、第二十四條的規定,該費用中應由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的金額為(2865.9元-172.85元)×75%=2019.79元。加上廣東省人民醫院住院醫療費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應支付的91229.61元,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額應為93249.4元,已經超過《東莞市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第二十五條第(三)項規定的最高支付限額50000元,因魏文長從入職至出院時間滿1年不足2年,故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實際支付額應為50000元。

參照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東莞市重大疾病醫療保險試行辦法》第九條、第十條第(三)項及第十一條的規定,重大疾病醫療保險的應報金額為(214647.1元-50000元-35000元)=129647.1元,相應地支付額計算為100000元×60%+29647.1元×70%=80752.97元。參照2013年10月1日起實施的《東莞市補充醫療保險辦法》,因補充醫療保險是用人單位可選擇性參加的醫療保險,故補充醫療保險基金的支付額,公司無需向魏文長支付。

綜上,公司實際應向魏文長支付的因未參加社會保險而未能得到社保報銷的醫療費用為130752.97元。

公司稱司法鑑定意見書中審核意見的金額高於社保機構的支付標準,應自行承擔舉證責任,其未為魏文長購買社會保險導致醫療費用無法獲得社保機構審核,是其自身過錯所致,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對於公司請求原審法院向社保機構核實魏文長醫療費用可報銷數額的申請,不予准許。

綜上,原審法院判決公司向魏文長支付因未參加社會保險而未能得到社保報銷的醫療費用130752.97元。

一審宣判後,公司不服,提起上訴。

二審判決:放棄社保約定無效,公司應支付未參加社會保險而未能得到社保報銷的醫療費用

東莞中院經審理認為:本案二審爭議焦點為:公司是否應向魏文長支付醫療費用。

公司主張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第九條約定,魏文長自願放棄公司代辦參加養老、醫療、失業、工傷、生育等社會保險手續,故,魏文長未購買社保系魏文長自身過錯導致,公司無需承擔相應醫療費。

本院認為,《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七十二條規定:“社會保險基金按照保險類型確定資金來源,逐步實行社會統籌。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第七十三條規定:“勞動者在下列情形下,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一)退休;(二)患病、負傷;(三)因工傷殘或者患職業病;(四)失業;(五)生育。勞動者死亡後,其遺屬依法享受遺屬津貼。勞動者享受社會保險待遇的條件和標準由法律、法規規定。勞動者享受的社會保險金必須按時足額支付。”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二十三條規定:“職工應當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用人單位和職工按照國家規定共同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無僱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可以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由個人按照國家規定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根據上述法律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雙方的約定違反了法律的強制性規定,應屬無效。勞動者患病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公司沒有依法為魏文長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且公司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魏文長在老家參保,現魏文長患病的醫療費用無法得到報銷,公司應向魏文長支付因未參加社會保險而未能得到社保報銷的醫療費用。原審對此處理正確,本院予以維持。

綜上所述,二審判決如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案號:(2015)東中法民五終字第289號

【實務分析】


一、員工發生工傷怎麼辦?


如果公司未參加工傷保險,如果員工不幸發生工傷事故,既包括安全事故,也包括上下班途中非本人主要責任交通事故,還包括工作過程中突發不明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內搶救無效死亡等等這些無法預料的突發情況,所有的工傷待遇都得由公司買單。


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二條第二款規定,依照本條例規定應當參加工傷保險而未參加工傷保險的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本條例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員工患重大疾病怎麼辦?


沒有醫療保險,實務中這筆本應該由社保部門報銷的醫療費可能就全部轉嫁給公司,和不參加工傷保險公司承擔工傷待遇一個道理,這屬社保待遇損失,員工可以通過仲裁、訴訟主張權利。


很多地區的醫療保險條例均有類似規定,比如《深圳市社會醫療保險辦法》第102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參加社會醫療保險而未參加的,其職工發生的醫療費用,由用人單位按照本辦法規定的待遇標準支付。


三、員工以公司未繳納社會保險費為由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怎麼辦?


雖然實務中有種觀點認為員工主動放棄社保,事後再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違反誠實信用原則,可以不支持員工的經濟補償訴求,但是,也有觀點認為放棄社保本身就是一種無效行為,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法院支持員工的訴求。


比如,2017年4月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北京市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法律適用問題的解答》中對此做了明確:

25、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繳納社會保險,後又以用人單位未繳納社會保險為由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並主張經濟補償的,應否支持?依法繳納社會保險是《勞動法》規定的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的法定義務,即便是因勞動者要求用人單位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規定主張經濟補償的,仍應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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