許多被拆遷戶都有這樣的疑問:“房子還在我以什麼理由告拆遷方呢?我要等到房子被強拆了才能告對方呀。”顯然,不少被拆遷戶對這類拆遷案件都有此疑問,甚至一些律師也這樣認為:實際侵權結果還沒有發生,自然不能追究對方的責任。不可否認,一般的民事案件確實如此,不過在徵地拆遷領域有這種想法就大錯特錯了,為什麼呢?下面一一為大家分析其中緣由。
第一:徵地拆遷一般是基於公共利益的需求,但是實際中許多徵地拆遷項目打著公共利益的大旗進行商業開發,針對這種現象無需等到強拆,對於違法審批的行為,被拆遷戶作為利害關係人可以直接提起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這樣的維權效果可能比強拆之後維權要容易多了。因為房子一旦被強拆,最多就是確認強拆違法,申請賠償,拆遷方還是該做什麼做什麼,但是針對對方違法審批行為進行復議或者訴訟最佳的結果就是導致拆遷不能順利進行下去,可想而知這樣的結果是對方難以承擔的,在這種情況下對方能不主動握手言和嗎?
第二:強拆也有合法非法之分。合法的強拆必須要經過法定程序。一般來說拆遷方想要合法強拆,前提是還要有合法的徵收決定和補償方案,然後還要給被拆遷戶作出徵收補償決定。《國有土地上房屋徵收與補償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被徵收人在法定期限內不申請行政複議或者不提起行政訴訟,在補償決定規定的期限內又不搬遷的,由作出房屋徵收決定的市縣級人民政府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許多老百姓拿到徵收補償決定之後置之不理,時間一到對方申請司法強拆,房子被拆了之後才幡然醒悟,可是亡羊補牢,為時已晚。
第三:違法強拆現象普遍存在,實踐中被拆遷戶總是反映拆遷方什麼文件也沒有下達就口頭通知要強拆。但是拆遷方到底有沒有相關文件需要律師介入調查。人家不出具不等於沒有。拆遷涉及到多個部門,比如發改部門、規劃部門、環保部門等等,如果拆遷方一項手續都沒有就強拆的那要需要多大的本事。一般處理這種情況要向公安機關申請人身財產保護,這一步至關重要,同時也可以向有關部門申請查處非法拆遷和違法施工等行為,這些對策在一定程度上起著至關重要的作用。
“以人為鑑,可以明得失;以史為鑑,可以知興替”。在此,京平拆遷律師提醒各位被拆遷戶,拆遷維權要趁早,讓律師有足夠的時間採取多種救濟途徑維護大家的合法權益。雖然強拆之後也可以維權,但是真正操作起來,難度可不止上升一個檔次。專業的拆遷律師是被拆遷戶的定心丸,維權步步為營,每一個角落發生的事都在他們心中,怎麼做、何時做,一環扣一環,堅不可摧,他們依據專業的法律知識和豐富的實踐經驗給予大家合理的指導,有了這樣一個強有力的依靠,被拆遷戶也會減少茫然之感,維權路上一定會有所收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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