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房主把房子賣給5人,一房多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中介有責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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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房價的不斷攀升,為了買一套房子,許多家庭都是舉全家之力,傾盡了幾代人的積蓄。能夠在大城市有一席立足之地,這本來應該是特別讓人高興的事,但購房者在買房時,千萬要注意風險防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018年,濟南5位購房者相繼通過房產中介在濟南龍湖春江酈城購買了14號樓二單元1602室。五位購房者因為都是剛需,看著房價也算合理,他們很快就交付了大部分房款。有的交了90多萬,有的交了60多萬,但是總價格都是120萬出頭。可是,到了今年5月份,幾位購房者卻得到了這樣的消息,房主把一套房子賣給了很多人。現在,賣房者於某已經投案自首,司法機關現在已經啟動相應司法程序。目前,有購房者提出了自己的訴求,希望中介可以先把中介費退回來,先保證正常生活。但中介回覆,讓他們去走法律途徑。 對此,律師建議,如果存在多人從同一家中介公司進行購買的,中介公司的過錯就非常大了,可以把中介公司也列為共同被告,來賠償購房者的損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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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房價的不斷攀升,為了買一套房子,許多家庭都是舉全家之力,傾盡了幾代人的積蓄。能夠在大城市有一席立足之地,這本來應該是特別讓人高興的事,但購房者在買房時,千萬要注意風險防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018年,濟南5位購房者相繼通過房產中介在濟南龍湖春江酈城購買了14號樓二單元1602室。五位購房者因為都是剛需,看著房價也算合理,他們很快就交付了大部分房款。有的交了90多萬,有的交了60多萬,但是總價格都是120萬出頭。可是,到了今年5月份,幾位購房者卻得到了這樣的消息,房主把一套房子賣給了很多人。現在,賣房者於某已經投案自首,司法機關現在已經啟動相應司法程序。目前,有購房者提出了自己的訴求,希望中介可以先把中介費退回來,先保證正常生活。但中介回覆,讓他們去走法律途徑。 對此,律師建議,如果存在多人從同一家中介公司進行購買的,中介公司的過錯就非常大了,可以把中介公司也列為共同被告,來賠償購房者的損失。

原房主把房子賣給5人,一房多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中介有責嗎?

1、“一房多賣”合同糾紛應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一房多買導致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違約金。在實務中,一房多買的情況不同,處理的原則也不同,分別是:

一)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於合同均處於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

(二)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其中一份合同已將標的物房屋交付。合同得到實際履行,體現了賣房人的意願,這種履行也是合法履行,這時,我們應當遵從合同的實際履行原則,維護已完成的交易。

(三)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戶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戶登記(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過戶登記是物權變更範疇,按物權對世原理、物權公示原理,和物權優先於債權原理,確認已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四)在第一個買房人已辦過戶後又賣第二人,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本案中,賣房者於某同時將房屋賣給5名買者,存在嚴重的欺詐行為,五名買者中的一名買者按照相應順序取得房產後,其餘未取得房產的買者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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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房價的不斷攀升,為了買一套房子,許多家庭都是舉全家之力,傾盡了幾代人的積蓄。能夠在大城市有一席立足之地,這本來應該是特別讓人高興的事,但購房者在買房時,千萬要注意風險防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018年,濟南5位購房者相繼通過房產中介在濟南龍湖春江酈城購買了14號樓二單元1602室。五位購房者因為都是剛需,看著房價也算合理,他們很快就交付了大部分房款。有的交了90多萬,有的交了60多萬,但是總價格都是120萬出頭。可是,到了今年5月份,幾位購房者卻得到了這樣的消息,房主把一套房子賣給了很多人。現在,賣房者於某已經投案自首,司法機關現在已經啟動相應司法程序。目前,有購房者提出了自己的訴求,希望中介可以先把中介費退回來,先保證正常生活。但中介回覆,讓他們去走法律途徑。 對此,律師建議,如果存在多人從同一家中介公司進行購買的,中介公司的過錯就非常大了,可以把中介公司也列為共同被告,來賠償購房者的損失。

原房主把房子賣給5人,一房多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中介有責嗎?

1、“一房多賣”合同糾紛應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一房多買導致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違約金。在實務中,一房多買的情況不同,處理的原則也不同,分別是:

一)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於合同均處於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

(二)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其中一份合同已將標的物房屋交付。合同得到實際履行,體現了賣房人的意願,這種履行也是合法履行,這時,我們應當遵從合同的實際履行原則,維護已完成的交易。

(三)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戶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戶登記(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過戶登記是物權變更範疇,按物權對世原理、物權公示原理,和物權優先於債權原理,確認已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四)在第一個買房人已辦過戶後又賣第二人,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本案中,賣房者於某同時將房屋賣給5名買者,存在嚴重的欺詐行為,五名買者中的一名買者按照相應順序取得房產後,其餘未取得房產的買者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原房主把房子賣給5人,一房多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中介有責嗎?

(二)中介是否應返還買房者的中介費並承擔責任?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本期觀點律師:北京市維泰律師事務所 王振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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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來,隨著房價的不斷攀升,為了買一套房子,許多家庭都是舉全家之力,傾盡了幾代人的積蓄。能夠在大城市有一席立足之地,這本來應該是特別讓人高興的事,但購房者在買房時,千萬要注意風險防範,維護自身的合法權益。

2018年,濟南5位購房者相繼通過房產中介在濟南龍湖春江酈城購買了14號樓二單元1602室。五位購房者因為都是剛需,看著房價也算合理,他們很快就交付了大部分房款。有的交了90多萬,有的交了60多萬,但是總價格都是120萬出頭。可是,到了今年5月份,幾位購房者卻得到了這樣的消息,房主把一套房子賣給了很多人。現在,賣房者於某已經投案自首,司法機關現在已經啟動相應司法程序。目前,有購房者提出了自己的訴求,希望中介可以先把中介費退回來,先保證正常生活。但中介回覆,讓他們去走法律途徑。 對此,律師建議,如果存在多人從同一家中介公司進行購買的,中介公司的過錯就非常大了,可以把中介公司也列為共同被告,來賠償購房者的損失。

原房主把房子賣給5人,一房多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中介有責嗎?

1、“一房多賣”合同糾紛應如何處理?

一般情況下,一房多買導致無法取得房屋所有權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違約金。在實務中,一房多買的情況不同,處理的原則也不同,分別是:

一)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合同均未辦理登記且標的房屋尚未交付的情況,屬於合同均處於未實際履行的狀態,應當以簽訂在先的合同優先得到履行為優先履行判定標準。

(二)合同均未辦理登記,其中一份合同已將標的物房屋交付。合同得到實際履行,體現了賣房人的意願,這種履行也是合法履行,這時,我們應當遵從合同的實際履行原則,維護已完成的交易。

(三)合同中一份已進行了過戶登記,另一份未作過戶登記(不管房屋是交付了哪一方)。因房屋的過戶登記是物權變更範疇,按物權對世原理、物權公示原理,和物權優先於債權原理,確認已辦理過戶登記的一方享有房屋所有權。

(四)在第一個買房人已辦過戶後又賣第二人,因這時出賣人已沒有所有權,所以他的第二次賣房是無效的。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導致商品房買賣合同目的不能實現的,無法取得房屋的買受人可以請求解除合同、返還已付購房款及利息、賠償損失,並可以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一)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未告知買受人又將該房屋抵押給第三人;(二)商品房買賣合同訂立後,出賣人又將該房屋出賣給第三人。

本案中,賣房者於某同時將房屋賣給5名買者,存在嚴重的欺詐行為,五名買者中的一名買者按照相應順序取得房產後,其餘未取得房產的買者可以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商品房買賣合同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八條之規定,請求出賣人承擔不超過已付購房款一倍的賠償責任。

原房主把房子賣給5人,一房多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中介有責嗎?

(二)中介是否應返還買房者的中介費並承擔責任?

居間合同是居間人向委託人報告訂立合同的機會或者提供訂立合同的媒介服務,委託人支付報酬的合同。

《合同法》第四百二十五條:居間人應當就有關訂立合同的事項向委託人如實報告。居間人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或者提供虛假情況,損害委託人利益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並應當承擔損害賠償責任。

第四百二十六條 :居間人促成合同成立的,委託人應當按照約定支付報酬。

第四百二十七條:居間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不得要求支付報酬,但可以要求委託人支付從事居間活動支出的必要費用。

本期觀點律師:北京市維泰律師事務所 王振嵩

原房主把房子賣給5人,一房多賣合同糾紛如何處理,中介有責嗎?

本案中,房產中介作為居間人,應及時掌握審查房產的情況,如實報告訂立合同的有關事項,因房產中介提供的信息錯誤,造成一房五賣的情況,導致合同無法履行,房產中介應承擔責任,退還中介費用。若五名買房者有兩名以上在同一房產中介介紹下進行房產買賣的,說明房產中介存在故意隱瞞與訂立合同有關的重要事實,損害委託人利益的,房產中介還應當承擔相應的損害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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