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不繳納員工的五險一金,這樣的做法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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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工作單位來講,那麼只要和自己的員工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以後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應該依法為自己的員工承擔相應的社保待遇,那麼這個社保待遇主要包括的是五險,實際上住房公積金並沒有明確的寫入到勞動合同法中,所以說住房公積金不是法定的義務,但是五險它屬於法定的義務,作為工作單位來說,必須要給自己的員工來承擔五險的待遇。

那麼如果作為一家工作單位,沒有給自己的員工繳納五險一金,那麼很明顯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那麼它屬於一種違法行為,那麼工作單位實際上這個時候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的,因為如果有自己的員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相關的部門,比如說勞動監察大隊就會調查這個事情是否屬實,當然企業單位因此可能會遭到一筆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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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工作單位來講,那麼只要和自己的員工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以後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應該依法為自己的員工承擔相應的社保待遇,那麼這個社保待遇主要包括的是五險,實際上住房公積金並沒有明確的寫入到勞動合同法中,所以說住房公積金不是法定的義務,但是五險它屬於法定的義務,作為工作單位來說,必須要給自己的員工來承擔五險的待遇。

那麼如果作為一家工作單位,沒有給自己的員工繳納五險一金,那麼很明顯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那麼它屬於一種違法行為,那麼工作單位實際上這個時候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的,因為如果有自己的員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相關的部門,比如說勞動監察大隊就會調查這個事情是否屬實,當然企業單位因此可能會遭到一筆罰金。

公司不繳納員工的五險一金,這樣的做法合適嗎?

所以說企業單位這樣的做法是得不償失的,對於自己來說也是沒有任何的好處,因為他一方面要承擔法律的風險,另一方面可能自己的員工對於沒有承擔社保的待遇,相對來說可能心裡也是耿耿於懷的,說明員工工作的積極性,那麼我相信也變得不會很高,所以說對於企業單位來說,這樣的做法是完全沒有任何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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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作為我們員工來說要有這樣的意識,也就是說如果說企業單位在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之後,那麼沒有給自己正常的來交納社保待遇,那麼很明顯,這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的,所以你可以當面的要求企業單位來承擔自己相應的社保待遇,因為這是依法所得,任何人都有權力,要求企業單位來承擔自己的個人社保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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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工作單位來講,那麼只要和自己的員工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以後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應該依法為自己的員工承擔相應的社保待遇,那麼這個社保待遇主要包括的是五險,實際上住房公積金並沒有明確的寫入到勞動合同法中,所以說住房公積金不是法定的義務,但是五險它屬於法定的義務,作為工作單位來說,必須要給自己的員工來承擔五險的待遇。

那麼如果作為一家工作單位,沒有給自己的員工繳納五險一金,那麼很明顯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那麼它屬於一種違法行為,那麼工作單位實際上這個時候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的,因為如果有自己的員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相關的部門,比如說勞動監察大隊就會調查這個事情是否屬實,當然企業單位因此可能會遭到一筆罰金。

公司不繳納員工的五險一金,這樣的做法合適嗎?

所以說企業單位這樣的做法是得不償失的,對於自己來說也是沒有任何的好處,因為他一方面要承擔法律的風險,另一方面可能自己的員工對於沒有承擔社保的待遇,相對來說可能心裡也是耿耿於懷的,說明員工工作的積極性,那麼我相信也變得不會很高,所以說對於企業單位來說,這樣的做法是完全沒有任何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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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作為我們員工來說要有這樣的意識,也就是說如果說企業單位在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之後,那麼沒有給自己正常的來交納社保待遇,那麼很明顯,這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的,所以你可以當面的要求企業單位來承擔自己相應的社保待遇,因為這是依法所得,任何人都有權力,要求企業單位來承擔自己的個人社保待遇。

公司不繳納員工的五險一金,這樣的做法合適嗎?

所以說我們首先應該具有這樣的一個意識,有些員工可能自己不願意交納社保,並且他簽署了放棄社保的一些協議,實際上這樣的協議即便自己簽署之後也是一種無效的協議,為什麼呢?因為任何愉悅於法律之上的行為都是屬於無效的行為,所以說這種做法對於自己來說和對於工作單位來講都是沒有任何好處的,對於自己損失了社保的待遇,對於工作單位可能因此而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

所以作為工作單位來說,依法給自己的員工交納相應的社保對於雙方來說都是有好處的。那麼我們在交納社保的過程中,因為2019年是社保稅改的元年,就應該按照社保稅改的要求,嚴格的按照自己員工本人工資的標準來建立社保的繳費標準,那麼這樣一來才是符合社保稅改的要求,相對應的工作單位來講那麼能夠實現完全合規化的運行。所以說2019年社保稅改以後,作為工作單位想要逃避不交納社保待遇的情形,那麼相對來說是比較困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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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工作單位來講,那麼只要和自己的員工建立了勞動合同關係,以後那麼根據勞動合同法的相關規定,就應該依法為自己的員工承擔相應的社保待遇,那麼這個社保待遇主要包括的是五險,實際上住房公積金並沒有明確的寫入到勞動合同法中,所以說住房公積金不是法定的義務,但是五險它屬於法定的義務,作為工作單位來說,必須要給自己的員工來承擔五險的待遇。

那麼如果作為一家工作單位,沒有給自己的員工繳納五險一金,那麼很明顯就違反了勞動合同法的規定,那麼它屬於一種違法行為,那麼工作單位實際上這個時候也是需要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的,因為如果有自己的員工通過法律的途徑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那麼相關的部門,比如說勞動監察大隊就會調查這個事情是否屬實,當然企業單位因此可能會遭到一筆罰金。

公司不繳納員工的五險一金,這樣的做法合適嗎?

所以說企業單位這樣的做法是得不償失的,對於自己來說也是沒有任何的好處,因為他一方面要承擔法律的風險,另一方面可能自己的員工對於沒有承擔社保的待遇,相對來說可能心裡也是耿耿於懷的,說明員工工作的積極性,那麼我相信也變得不會很高,所以說對於企業單位來說,這樣的做法是完全沒有任何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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當然作為我們員工來說要有這樣的意識,也就是說如果說企業單位在建立勞動合同關係之後,那麼沒有給自己正常的來交納社保待遇,那麼很明顯,這是不符合勞動合同法要求的,所以你可以當面的要求企業單位來承擔自己相應的社保待遇,因為這是依法所得,任何人都有權力,要求企業單位來承擔自己的個人社保待遇。

公司不繳納員工的五險一金,這樣的做法合適嗎?

所以說我們首先應該具有這樣的一個意識,有些員工可能自己不願意交納社保,並且他簽署了放棄社保的一些協議,實際上這樣的協議即便自己簽署之後也是一種無效的協議,為什麼呢?因為任何愉悅於法律之上的行為都是屬於無效的行為,所以說這種做法對於自己來說和對於工作單位來講都是沒有任何好處的,對於自己損失了社保的待遇,對於工作單位可能因此而承擔一定的法律風險。

所以作為工作單位來說,依法給自己的員工交納相應的社保對於雙方來說都是有好處的。那麼我們在交納社保的過程中,因為2019年是社保稅改的元年,就應該按照社保稅改的要求,嚴格的按照自己員工本人工資的標準來建立社保的繳費標準,那麼這樣一來才是符合社保稅改的要求,相對應的工作單位來講那麼能夠實現完全合規化的運行。所以說2019年社保稅改以後,作為工作單位想要逃避不交納社保待遇的情形,那麼相對來說是比較困難的。

公司不繳納員工的五險一金,這樣的做法合適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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