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為過當”被罰款,見義勇為也要有分寸

法律 社會 椒江檢察 2018-11-28

據11月22日《揚子晚報》報道,11月15日晚,廣東深圳女孩小莎和家人到火鍋店吃夜宵時,遭到一陌生男子猥褻,在飯店老闆等人的幫助下得以逃脫。在此過程中,飯店老闆對施害男子進行過一些毆打。警方對施害男子處以行政拘留10日,對飯店老闆罰款200元。

“見義勇為被罰200元”,不少網絡轉載用了類似這樣的標題,一些網友表達了不解:“見義勇為被罰款,以後誰還敢見義勇為?”其實,稍加思考,我們便會發現標題有問題:社會一直大力提倡見義勇為,怎麼可能會有人因為見義勇為而承擔不利後果?

為打消公眾不應有的疑慮,警方最新公佈了事發時的完整視頻,並對為何處罰飯店老闆作出說明:在猥褻男子已被控制,等待警方到場處理的過程中,飯店老闆再次用腳踢打男子頭部。這下明白了:罰款200元,並非對當事人見義勇為的否定——警方通報,對其行為作出肯定評價——而是對其在已制止違法行為後再次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過當行為所作處罰。

在制止侵害的過程中,見義勇為者即便採取比較激烈的方式,給侵害人造成一定傷害,只要為制止侵害所必需,未超出必要限度,就無需承擔責任。猥褻者已被控制,等待警方到場處理,如果見義勇為者行為到此為止,可謂圓滿。但在等待的過程中用腳踢打其頭部,行為性質就有了變化。

猥褻者行為可恨,被控制後嘴裡可能仍不乾不淨,出於氣憤,上去踹幾腳,在一些人看來是正常情緒發洩,情有可原。但法律對此並不認可,對已被控制沒有人身危險的猥褻者實施暴力,超出正當防衛範疇。萬幸的是,這幾腳未造成更嚴重後果,否則當事人可能面臨刑事追究。

法律鼓勵見義勇為,同時有一定限制,這是出於保護各方利益的考慮。保護被侵害者,每個人都理解。保護侵害者,部分人就不是很理解。事實上,保護“壞人”應有的權利,是法治的一部分。侵害者實施了猥褻行為,應該受到處罰,但處罰須通過法定程序,由公權機關作出;任何個人實施的任何“私刑”,都為法律禁止。任由“私刑”氾濫,將置部分人於危險境地。現實中多次發生小偷被抓後被義憤群眾打傷、打死事件,教訓慘痛。

任何一個社會,見義勇為都值得大力褒揚。不過,和早年“該出手時就出手”,“出手”方式基本可以不加選擇相比,法治社會的見義勇為,多了些“條條框框”。這看似限制,實則體現了對公民的保護。對侵害者保護自不待言,而從避免因行為過當承擔不利法律後果的角度,這些限制同樣是對見義勇為者的保護。

見義勇為行為可貴,社會應該大力宣揚、褒獎,也相信更多人面對不法行為會勇敢站出來。但如何見義勇為才能取得更好效果?200元罰款給當事人,也給我們每個人提了醒:在賞罰分明的法治社會,知曉見義勇為有分寸,準確把握這種分寸,十分重要。

來源:正義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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