訂立勞動合同但未履行勞動義務法院認定不構成勞動關係

法律 經濟 法制 社會 韶關新聞網 2017-04-29

近日,仁化法院審結了一宗勞動爭議案件。原告李某與仁化某電站簽訂了勞動合同,但簽訂合同後其從未到電站上班。日前,李某以勞動合同為據向法院訴請某電站向其支付勞動報酬、經濟補償金合計34000元,併為其補繳15個月的社會保險金。法院審理認定李某與某電站不構成勞動關係,並駁回李某所有訴訟請求。

法院經審理查明,2015年5月14日,原告李某與被告仁化縣某電站簽訂了勞動合同,合同約定某電站聘請李某為電站員工,任電站發電操作工一職,每月工資2000元,合同期限為2015年4月15日至2018年4月14日。李某自簽訂勞動合同以來,總共僅去過某電站4次。第一次李某因電站門被鎖未能進入電站,後李某於2015年11月內先後兩次到電站張貼了兩份告示,但依然未實際進入電站機房工作。第四次李某於2015年11月到電站取回自己的生活用品。

2016年9月15日,李某向仁化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申請仲裁,請求裁決某電站向其支付15個月工資及某電站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發生的經濟補償金共計34000元,並補繳15個月的社會保險費。仁化縣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裁決駁回了李某的所有仲裁請求,李某不滿仲裁結果,遂向仁化法院提起訴訟。

法院經審理認為,勞動關係的核心內容是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供有償勞動,在此基礎上才能派生出其他權利義務。本案中,李某與某電站雖簽訂了勞動合同,但其總共只去過單位四次,且未能舉證證明其履行了勞動義務,故其與某電站並未真正建立用工關係,不具備勞動關係的實質性要件,雙方不構成勞動關係。李某的請求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遂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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