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用人單位必須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如果有企業冒著被處罰的風險不給員工這些應有的待遇,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但如果用人單位否定勞動關係怎麼辦呢?
網友諮詢:朋友和單位沒簽勞動合同,發生了工傷,去申請工傷認定時要求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勞動仲裁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我國《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用人單位必須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如果有企業冒著被處罰的風險不給員工這些應有的待遇,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但如果用人單位否定勞動關係怎麼辦呢?
網友諮詢:朋友和單位沒簽勞動合同,發生了工傷,去申請工傷認定時要求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勞動仲裁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山西恆勝律師事務所徐金玲律師解答:
勞動仲裁認定勞動關係: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徐金玲律師解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作為勞動者只要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及補繳從入職之日起的各項社會保險的責任。
徐金玲男畢業於山西大學法律糸。從事法律服務三十年。2014年執業于山西恆勝律師事務所
我國《勞動法》規定,員工入職用人單位必須和員工簽訂勞動合同,並依法為員工繳納社保,如果有企業冒著被處罰的風險不給員工這些應有的待遇,員工可以向當地的勞動仲裁機構提起仲裁,要求用人單位支付雙倍工資的賠償。但如果用人單位否定勞動關係怎麼辦呢?
網友諮詢:朋友和單位沒簽勞動合同,發生了工傷,去申請工傷認定時要求申請勞動仲裁確認勞動關係,勞動仲裁如何認定勞動關係?
山西恆勝律師事務所徐金玲律師解答:
勞動仲裁認定勞動關係:1、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2、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3、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勞動合同法》第七條,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即與勞動者建立勞動關係。用人單位應當建立職工名冊備查。
第十條,建立勞動關係,應當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已建立勞動關係,未同時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一個月內訂立書面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在用工前訂立勞動合同的,勞動關係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徐金玲律師解析:
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確立勞動關係:
一、用人單位招用勞動者未訂立書面勞動合同,但同時具備下列情形的,勞動關係成立。
(一)用人單位和勞動者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主體資格;
(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三)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二、用人單位未與勞動者簽訂勞動合同,認定雙方存在勞動關係時可參照下列憑證:
(一)工資支付憑證或記錄(職工工資發放花名冊)、繳納各項社會保險費的記錄;
(二)用人單位向勞動者發放的“工作證”、“服務證”等能夠證明身份的證件;
(三)勞動者填寫的用人單位招工招聘“登記表”、“報名表”等招用記錄;
(四)考勤記錄;
(五)其他勞動者的證言等。
其中,(一)、(三)、(四)項的有關憑證由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
作為勞動者只要能證明存在事實勞動關係,那麼用人單位就要承擔《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以及補繳從入職之日起的各項社會保險的責任。
徐金玲男畢業於山西大學法律糸。從事法律服務三十年。2014年執業于山西恆勝律師事務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