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牟取利益,私自向他人售賣汽油的行為是否構罪?'

法律 石油 刑法 鵝掌柴 平明刑法 2019-08-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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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牟取利益,私自向他人售賣汽油的行為是否構罪?

圖片由王剛拍攝

案例:

2018年1月,趙某、胡某得知私人銷售汽油有暴利可圖便決定合夥經營汽油。二人通過車販子花1萬餘元購買了一輛已經改裝好的非法加油車,在沒有辦理成品油經營許可證等相關證照的情況下,私下從濂溪區十里大道附近的一名貨車司機江某(已判刑)處購買92號汽油並以現金的方式支付購油款。隨後,趙某和胡某將非法加油車開至廬山大道印象城附近向私家車車主銷售汽油。如次數次之後,二人組建了多個微信發佈油價等信息,並在印象城附近找到一塊廢棄的空地將其作為固定加油點,擅自販賣汽油。經查,自2018年2月至2019年3月期間,二人銷售汽油1988551元。問趙某、胡某的行為是否構罪?

平明解析:

趙某和胡某的行為構成非法經營罪。非法經營罪指自然人或單位,違反國家規定,故意從事非法經營活動,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行為。其中,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行為是構成非法經營罪的四類行為之一。本案中涉案的對象為汽油,汽油屬於成品油的一種。根據國務院規定,批發、倉儲、零售石油成品油必須經過行政許可,方能取得經營資格,並且在《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中對成品油經營資格、條件、程序等進行具體化規定。因此,汽油屬於未經許可,不得經營的對象。本案中,趙某、胡某在沒有取得《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成品油零售經營批准證書》等證照的情況下,逃避監管,擅自從江某處購得汽油,以低價販賣給不特定對象,其行為嚴重擾亂市場秩序,構成非法經營罪。考慮到趙某、胡某非法銷售汽油的金額達198萬餘元,屬於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法院以非法經營罪判處二人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20萬元。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條 【非法經營罪】違反國家規定,有下列非法經營行為之一,擾亂市場秩序,情節嚴重的,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並處違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未經許可經營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專營、專賣物品或者其他限制買賣的物品的;

(二)買賣進出口許可證、進出口原產地證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經營許可證或者批准文件的;

(三)未經國家有關主管部門批准非法經營證券、期貨、保險業務的,或者非法從事資金支付結算業務的;

(四)其他嚴重擾亂市場秩序的非法經營行為。

《國務院對確需保留的行政審批項目設定行政許可的決定》含石油成品油批發、倉儲、零售經營資格審批。

《成品油市場管理辦法》

第二條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從事成品油批發、零售、倉儲經營活動,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本辦法。

第三條 國家對成品油經營實行許可制度。 商務部負責起草成品油市場管理的法律法規,擬定部門規章並組織實施,依法對全國成品油市場進行監督管理。 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以下簡稱省級人民政府商務主管部門)負責制定本轄區內加油站和倉儲行業發展規劃,組織協調本轄區內成品油經營活動的監督管理。

第四條 本辦法所稱成品油是指汽油、煤油、柴油及其他符合國家產品質量標準、具有相同用途的乙醇汽油和生物柴油等替代燃料。

《危險化學品目錄》(2018年版):序號為1630,品名為汽油、乙醇汽油、甲醇汽油都在目錄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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