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西:對霸座行為可處200元以下罰款'

廣西 刑法 人民法治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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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對旅客的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將霸座、在站臺上滯留、翻越站臺、傳播謠言等14類危害鐵路站車秩序和安全的行為,納入了禁止範圍。此外,《條例》還明確,旅客如果實施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或被納入失信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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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西壯族自治區鐵路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以下簡稱《條例》)將於10月1日起正式施行。《條例》對旅客的行為提出了明確的要求,將霸座、在站臺上滯留、翻越站臺、傳播謠言等14類危害鐵路站車秩序和安全的行為,納入了禁止範圍。此外,《條例》還明確,旅客如果實施危害鐵路安全的行為,或被納入失信系統。

廣西:對霸座行為可處200元以下罰款

14類禁止行為

(1)干擾檢票閘機或者車門開、關,強行進出檢票閘門、上下列車;

(2)在站臺上滯留、翻越站臺;

(3)擅自進入鐵路線路、車站封閉區域和其他禁止通行區域;

(4)擅自進入列車司機室、機械室等工作區域;

(5)擅自進入設備管理和行車調度等工作場所;

(6)強佔他人席位;

(7)圍堵列車、阻礙發車、拒絕下車等影響列車運行;

(8)在鐵路線路上放置、遺棄障礙物;

(9)向運行中的列車拋擲影響行車安全的物品;

(10)在禁止吸菸的列車上、列車的禁菸區域內吸菸或者能夠產生煙霧的香菸替代品,以及在動車組列車上使用能夠誘發煙霧報警的自帶加熱食品等;

(11)毆打、謾罵、侮辱車站和列車工作人員;

(12)干擾鐵路計算機信息系統;

(13)傳播影響鐵路安全的不實信息;

(14)法律法規禁止的其他危害鐵路站車秩序和鐵路安全的行為。

處罰

違反第1項至第6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處警告或者200元以下的罰款;違反第7項至第14項規定的,由公安機關責令改正,對單位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對個人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治安管理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對於旅客的行為,《條例》不僅給出了明確的禁止範疇,霸座、在站臺上滯留、翻越站臺等行為,都將面臨處罰。《條例》還明確,有關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要建立健全鐵路旅客信用信息管理制度,將擾亂鐵路站車運輸秩序且危害鐵路安全等的行為進行記錄,並按照規定推送全國和地方信用信息共享平臺。有關部門和鐵路運輸企業應當按照規定對失信行為實施聯合懲戒。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條例》也禁止旅客在動車組列車上使用能夠誘發煙霧報警的自帶加熱食品等。記者瞭解到,《條例》屬於廣西地方性法規,旅客如果想使用自帶加熱食品,在其他地區沒有相關規定的前提下,待列車駛出廣西境內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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