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受暴力威脅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效力如何?'

法律 民法 中顧法律網 2019-09-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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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暴力威脅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效力如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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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暴力威脅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效力如何?

遭受暴力威脅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效力如何?

遺產繼承的糾紛總是在現實社會中不斷地上演。我們常常看到兄弟姐妹因為父母死後留下的財產,而爭論不休甚至是大打出手的。那在現實生活中因遭受暴力威脅而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效力如何呢?律師對話第535期邀請到劉豔梅律師為大家解答,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一下劉豔梅律師的對話內容。


一、如何放棄遺產繼承?

劉豔梅律師答: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首先如果法定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應當在繼承開始以後,在被繼承的財產依法分割之前,作出放棄遺產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就被視為接受繼承。

其次如果是受遺贈人,因為他本來就不享有繼承權而是被繼承人自願贈與,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需要相對人有意思表示,所以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如果到期前沒有任何的意思表示,那麼就被視為放棄接受遺贈。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後再根據《繼承法 司法解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公平正義,繼承人要放棄遺產繼承時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向其他未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表示,告知他們可以分割本屬於他的份額,也明確說明他放棄了繼承,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爭端。當然也不禁止用口頭方式表示,但是要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並且有其他證據證實他放棄繼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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遭受暴力威脅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效力如何?

遺產繼承的糾紛總是在現實社會中不斷地上演。我們常常看到兄弟姐妹因為父母死後留下的財產,而爭論不休甚至是大打出手的。那在現實生活中因遭受暴力威脅而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效力如何呢?律師對話第535期邀請到劉豔梅律師為大家解答,接下來讓我們一起看一下劉豔梅律師的對話內容。


一、如何放棄遺產繼承?

劉豔梅律師答:根據《繼承法》第二十五條的規定,首先如果法定繼承人放棄遺產繼承權,應當在繼承開始以後,在被繼承的財產依法分割之前,作出放棄遺產繼承權的意思表示。如果沒有明確表示放棄繼承的,就被視為接受繼承。

其次如果是受遺贈人,因為他本來就不享有繼承權而是被繼承人自願贈與,贈與是雙方法律行為,需要相對人有意思表示,所以受遺贈人應當在知道受遺贈後的兩個月內,作出接受或者放棄接受遺贈的意思表示,如果到期前沒有任何的意思表示,那麼就被視為放棄接受遺贈。沒有表示的,視為放棄受遺贈。

最後再根據《繼承法 司法解釋》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為了維護社會秩序,促進公平正義,繼承人要放棄遺產繼承時應當採用書面的形式向其他未放棄繼承的繼承人表示,告知他們可以分割本屬於他的份額,也明確說明他放棄了繼承,以免發生不必要的爭端。當然也不禁止用口頭方式表示,但是要放棄繼承的本人承認,並且有其他證據證實他放棄繼承。

遭受暴力威脅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效力如何?

二、遭受暴力威脅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效力如何?

劉豔梅律師答:遭受暴力威脅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無效原因在於,放棄遺產繼承的行為會影響其權利和義務屬於民事行為,民事行為就應當符合法律認定的有效民事行為,如果不符合規定,就應當認定為無效。根據《民法通則》第五十八條的規定如下這些行為就應當認定為無效的民事行為,其中包括了: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行為,當然無效;還有就是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實施的超過自己處理能力獨立實施的行為,如10歲的男孩跟醫院簽訂了器官捐贈書;也有就是一些人用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如陰陽合同;還有就是一些人在受欺詐、脅迫的情況下,違背自己的真實意願作出的一些行為。

繼承人在遭受暴力威脅時,受脅迫放棄遺產繼承,並非是自己的真實意思表示,違背了自己的真實意願,所以應當是無效的。

三、父母可以替未成年子女放棄遺產繼承權嗎?

劉豔梅律師答:父母一般是未成年子女的法定監護人,未成年子女屬於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或無民事行為能力人,他們的很多民事法律行為需要父母進行代理。父母一般也是他們的法定代理人。

《繼承法》第六條也明確規定:無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受遺贈權,都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為行使。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依然是由他的法定代理人行使,如果其他人代為行使的也要經過其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綜上父母可以代替未成年子女行使繼承權,但是否可以代替未成年子女放棄繼承權,需要根據具體情況分析。

根據《民法通則》第十八條關於監護人的職責權利與民事責任的規定,監護人履行監護職責時,要保護被監護人的人身安全、財產安全以及其他合法的權益。一般情況下不允許處分被監護人的財產,除非有證據證明其是為了保護被監護人的利益不受損害,或是為了減少損害。《繼承法司法解釋》第八條也指出法定代理人代理行使受遺贈權和繼承權時不得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一般情況下不允許法定代理人代為放棄繼承權和受遺贈權。而且明顯是為了損害被代理人的利益而放棄繼承或受遺贈的,視為無效的行為。

以上也就說明了,父母可以代未成年子女行使繼承權和受遺贈權,但不得損害他們的利益,如果他們能夠證明放棄繼承或受遺贈是為了維護未成年子女的利益,那麼就可以放棄,否則不能放棄。

四、放棄繼承權之後反悔的,能否恢復繼承權?

劉豔梅律師答:放棄繼承權之後可以恢復繼承權,但不是任何情況下就可以恢復。

如果在遺產處理前或者是在訴訟進行中,繼承人對自己作出的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表示反悔時,由人民法院根據具體情況來決定是否允許他反悔,也就是如果反悔的理由說服不了法官,可能就沒有反悔的機會。如果是在遺產已經被分割後才反悔的,法院是不予以承認的。

而且我們還要注意,作出放棄遺產繼承的意思表示,應當是在繼承開始後,遺產被分割之前。如果是在繼承開始前作出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不屬於放棄繼承的意思表示,因為人不能放棄還未擁有的權利。如果是在遺產被分割之後,放棄遺產的,其實放棄的是自己的所有權,而不是繼承權,因為繼承的財產已經歸自己所有。

最後如果在正確的時間內進行了放棄,那麼就從繼承開始的那一秒不享有繼承權。相當於從未有過此種權利。

五、放棄繼承可否逃避債務?

劉豔梅律師答:放棄繼承可以不對被繼承人的債務承擔責任。但並不完全意味著可以逃避債務。

這個債務要分成三類:

1.繼承人自己的債務,繼承人自己的債務不會繼承財產而消滅。但同時因為繼承屬於人身屬性的債權,如何處置是繼承人的權利,繼承人的債權人不能以繼承人放棄繼承而損害自己的債權為由主張代位權。此種程度上來說可以逃避一定的債務。

2.繼承人與被繼承人共同的債務,如果兩人對外承擔的是連帶之債,如都是普通合夥企業的合夥人或是夫妻共同之債,放棄繼承也不能逃避。如果明確對外是按份之債,繼承人以自己的財產為限承擔清償責任。

3.被繼承自己的債務,根據《繼承法》第三十三條的規定,如果繼承人繼承了遺產,那麼應當以自己繼承的財產為限清償被繼承人應當繳納的稅款和應當償還的債務,這也就是說你不繼承被繼承人的遺產,也就不用幫他清償他自己的債務。

當然最後要說明的是,如果繼承人放棄繼承,導致繼承人不能履行法定義務的,不能放棄。放棄不了時就應當以繼承的財產為限承擔被繼承人的債務。


劉豔梅律師擅長人身侵權、婚姻家庭及刑事辯護案件,劉律師還先後受聘於數十家大中型企業的常務法律顧問,贏得當事人的好評與客戶單位的認可。倘若您在生活中有相關的法律問題困擾,不妨點擊文章底部“瞭解更多”獲取劉豔梅律師一對一法律幫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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