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方如何應對?'

法律 技術 設計 威優思知產 2019-09-09
"

導讀:在遇到專利侵權之訴時,被訴侵權方有哪些應對呢?翻開專利法,筆者將逐條逐款尋找並歸類分析。

"

導讀:在遇到專利侵權之訴時,被訴侵權方有哪些應對呢?翻開專利法,筆者將逐條逐款尋找並歸類分析。

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方如何應對?

2017年3月份,因認為摩拜公司在其產品摩拜單車上使用的智能鎖侵犯其兩件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深圳市呤雲科技有限公司分別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門提起了專利侵權侵權訴訟和行政處理請求,要求摩拜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進行賠償。前幾日, 有著“共享單車第一股”美譽的“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也陷入專利侵權訴訟。

在遇到專利侵權之訴時,被訴侵權方有哪些應對呢?翻開專利法,筆者逐條逐款尋找並歸類分析。

司法程序的抗辯

專利法第11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1.非生產經營目的抗辯

該條款即是專利權效力,專利權所產生的約束力。專利權人正式基於此專利權效力具有的排他性展開的專利侵權之訴。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是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的一個必要構件。換言之,以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專利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然而該抗辯卻是很多企業用不上的抗辯,這是因為企業一般都是以營利為目的而進行的生產經營,企業對非生產經營目的的抗辯的主張一般都不會得到支持。

如果行為不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其對專利權人的產業利益幾乎無影響,因為也無須排他或禁止的必要。例如國家機關、公立學校、社會團體的行為一般不具有生產經營目的的性質,例如個人的私人使用行為等。

專利法第59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2.不落入保護範圍抗辯

不落入保護範圍抗辯,即為不侵權抗辯,即是如果待判定的對象(產品或方法)不落入授權文本權利要求書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則為不侵權。這裡面就涉及了很多判定的步驟,例如授權文本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的解釋和確定,待判定對象的構成分析,然後利用全面覆蓋原則比較分析,還進一步包括等同原則、禁止反悔原則的是否適用等等。

不落入保護範圍可以適用於任何領域裡的侵權之訴的抗辯。

專利法第62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3.現有技術抗辯/現有設計抗辯

現有設計抗辯,是針對外觀設計的抗辯。以現有技術為例說明,現有技術在專利法第22條第5款裡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抗辯比較的基礎是被控產品與引證的公知技術,例如申請日以前的公知文獻之間的比較。

現有技術抗辯的目的不在於否定原告專利的新穎性,也不在於評價原告專利保護範圍的大小,也與原告專利權的效力或禁止權的大小無關,其目的是在被告使用現有技術的自由在侵權訴訟中得以簡便及時地實現。

因此,現有技術抗辯並不是對抗對抗原告專利的有效性,而在於證明行為的合法性,免除侵權責任,恢復使用現有技術的自由。

如果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則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不用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即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原告的專利權依舊存在,不受影響。

專利法第68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4.訴訟時效抗辯

該條款設置的目的是防止專利權人以消極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專利,從而損害被控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其是為了督促專利權人積極、及時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專利法第69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該法條中的5個條款對應涉及5個侵權抗辯,依次分別是:

5.權利用盡抗辯

第(一)種情形是權利用盡抗辯,權利用盡抗辯 所考慮的目的是保證商品的自由流通,維護正常的市場順序。基於專利權人在第一次出售專利產品時,已經得到了相應的回報,對於售出的專利產品,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已經行使窮盡。如果將專利權人的專有權延及售出產品,必然會妨礙商品的正常流通,不利於市場的正常運行。因此,權利用盡抗辯是在專利權人利益得到回報的基礎上,對專利權的一種限制。

因此,權利用盡抗辯的核心應該是專利產品合法的進入市場並被售出後,專利權人的專利權不再及於該被售出的產品。因此,其針對的對象應該是已被售出後的專利產品。

在很多被控侵權的企業中,其生產或銷售或使用的往往是自己的而非是專利權人的產品,被訴侵權方難以用權利用盡抗辯。

6.先用權抗辯

第(二)種情形是先用權抗辯;先用權是對先申請原則的一種限制,或者是先申請制度的一種必要的補救性措施。先用權僅僅是一種對抗侵權指控的抗辯權。

先用權的限制主要在於“原有範圍”的限制,這對於致力於規模化發展的企業是不利的。先用權抗辯似乎並不能根本解決問題,而被限制在了原有範圍,例如專利申請日前原有的產量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

7.臨時過境抗辯

第(三)種情形是臨時過境抗辯制度,臨時過境抗辯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國際運輸的有序運行與世界自由貿易的正常發展。臨時過境抗辯適用於《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之間,並增加互惠條件的要求,擴大了成員國的範圍。臨時過境抗辯制度是國與國之間針對的是臨時過境時交通運輸工具是否可以視為不侵權的抗辯。

因此,在國內的企業與企業之間是不適用該條款的。

8.科研及實驗目的抗辯

第(四)種情形是科研及實驗目的抗辯 , 科研及實驗目的抗辯實質是侵犯專利權的法定例外。其目的在於,促進創新,保證社會公共利益,有利於提高社會科學技術水平的整體利益。在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實施有關專利的前提下,再設置許可要求難免妨礙他人的研究開發和科技進步。

9.Bolar例外

第(五)種情形是醫藥行政審批抗辯,醫藥行政審批抗辯 是對美國“Bolar例外”條款的法律移植。“Bolar例外” 是指在某項醫藥專利權屆滿之前,在需要為行政審批獲取臨床信息的場合下,允許醫藥防治商不經權利人同意即可對專利醫藥開展臨床試驗和研究工作。該條款設置的目的在於,克服醫藥上市審批制度對仿製藥品和醫療器械在專利權期限屆滿後上市造成的延遲,從而避免因為變相延長專利保護期而對公共健康造成影響。

這是特定的醫藥領域,以及特定的專利權屆滿的時間所做的醫藥行政審批抗辯。

專利法第70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0.合法來源抗辯

這一免責條款的主要目的之一在於保護交易安全。從有利於市場流通的角度看,要求所有銷售者及使用者對於其所銷售及使用的產品均具有技術上的認知,必然會導致對整個商品流通秩序造成巨大影響,顯然既不合理又不可行。據此,在一定情況下免除賠償責任,以從根本上保證交易安全。

然而這一免責條款的適用以侵權為前提。銷售者或者使用者不僅需要證明其產品的來源,同時還需證明這一來源的合法性,後者才是這一免責條款的關鍵。而對於製造商而言,由於其是產品的直接來源,是產品流通環節的最初來源,因此相比於流通環節末端的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有著更高的注意義務,很可能並不適用該條款。

行政程序的對抗

無效宣告請求的對抗

(1).專利法第45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2).專利法第47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正是有了專利法第45條賦予的無效宣告請求的權利和第47條對宣告無效的專利權的效力,才使得在侵權之訴時,每一個被訴侵權的個人或企業都能提起無效宣告程序,去審視涉案專利權是否穩定。一個不穩定的專利權一旦被宣告無效並生效後,專利權自始即不存在,侵權也就無從談起。

司法程序抗辯的特點:

司法程序的侵權抗辯是一種被動的抗辯權,其主要在於防禦,而不是攻擊;有侵權之訴,方有抗辯之說,先有請求方訴被訴侵權方侵權,後有被訴侵權方抗辯不侵權或例外或免責;多種抗辯可以組合使用;被訴侵權方的抗辯以對方的侵權之訴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亡。其是對侵權本身是否成立是否例外是否免責等進行抗辯,而不涉及專利權本身是否有效和穩定。

在上述的10個司法程序的抗辯中,又以不落入保護範圍抗辯、現有技術抗辯較為常見。

無效程序對抗的特點:

行程程序的無效宣告請求的對抗是一種主動的對抗權,其主要在於主動出擊,而不是防禦;侵權之訴是起因的一種,也是常見的一種可導致無效宣告程序的提起;無效宣告程序可以多次以不同的理由和事實提起,不因對方的侵權之訴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亡;其是對專利權本身是否有效和穩定進行,涉及的是專利權本身的保護範圍和其有效性,而不審查是否有侵權存在,侵權是否成立。

以下面的表1作為本文的總結。由於經驗有限,難免有遺漏或不嚴謹之處,僅當作個人感想之言。

"

導讀:在遇到專利侵權之訴時,被訴侵權方有哪些應對呢?翻開專利法,筆者將逐條逐款尋找並歸類分析。

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方如何應對?

2017年3月份,因認為摩拜公司在其產品摩拜單車上使用的智能鎖侵犯其兩件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深圳市呤雲科技有限公司分別向法院和行政管理部門提起了專利侵權侵權訴訟和行政處理請求,要求摩拜公司停止侵權行為,並進行賠償。前幾日, 有著“共享單車第一股”美譽的“常州永安公共自行車系統股份有限公司”也陷入專利侵權訴訟。

在遇到專利侵權之訴時,被訴侵權方有哪些應對呢?翻開專利法,筆者逐條逐款尋找並歸類分析。

司法程序的抗辯

專利法第11條

“發明和實用新型專利權被授予後,除本法另有規定的以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專利產品,或者使用其專利方法以及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依照該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

外觀設計專利權被授予後,任何單位或者個人未經專利權人許可,都不得實施其專利,即不得為生產經營目的製造、許諾銷售、銷售、進口其外觀設計專利產品。”

1.非生產經營目的抗辯

該條款即是專利權效力,專利權所產生的約束力。專利權人正式基於此專利權效力具有的排他性展開的專利侵權之訴。

以生產經營為目的是行為構成侵犯專利權的一個必要構件。換言之,以非生產經營目的的實施專利的行為,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然而該抗辯卻是很多企業用不上的抗辯,這是因為企業一般都是以營利為目的而進行的生產經營,企業對非生產經營目的的抗辯的主張一般都不會得到支持。

如果行為不以生產經營為目的,其對專利權人的產業利益幾乎無影響,因為也無須排他或禁止的必要。例如國家機關、公立學校、社會團體的行為一般不具有生產經營目的的性質,例如個人的私人使用行為等。

專利法第59條

“發明或者實用新型專利權的保護範圍以其權利要求的內容為準,說明書及附圖可以用於解釋權利要求的內容。”

2.不落入保護範圍抗辯

不落入保護範圍抗辯,即為不侵權抗辯,即是如果待判定的對象(產品或方法)不落入授權文本權利要求書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則為不侵權。這裡面就涉及了很多判定的步驟,例如授權文本的權利要求的保護範圍的解釋和確定,待判定對象的構成分析,然後利用全面覆蓋原則比較分析,還進一步包括等同原則、禁止反悔原則的是否適用等等。

不落入保護範圍可以適用於任何領域裡的侵權之訴的抗辯。

專利法第62條

“在專利侵權糾紛中,被控侵權人有證據證明其實施的技術或者設計屬於現有技術或者現有設計的,不構成侵犯專利權。”

3.現有技術抗辯/現有設計抗辯

現有設計抗辯,是針對外觀設計的抗辯。以現有技術為例說明,現有技術在專利法第22條第5款裡是指,申請日以前在國內外為公眾所知的技術。現有技術抗辯比較的基礎是被控產品與引證的公知技術,例如申請日以前的公知文獻之間的比較。

現有技術抗辯的目的不在於否定原告專利的新穎性,也不在於評價原告專利保護範圍的大小,也與原告專利權的效力或禁止權的大小無關,其目的是在被告使用現有技術的自由在侵權訴訟中得以簡便及時地實現。

因此,現有技術抗辯並不是對抗對抗原告專利的有效性,而在於證明行為的合法性,免除侵權責任,恢復使用現有技術的自由。

如果現有技術抗辯成立,則被告的行為不構成侵權,不用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即不支持原告的訴訟請求。但原告的專利權依舊存在,不受影響。

專利法第68條

“侵犯專利權的訴訟時效為二年,自專利權人或者利害關係人得知或者應當得知侵權行為之日起計算。”

4.訴訟時效抗辯

該條款設置的目的是防止專利權人以消極的態度對待自己的專利,從而損害被控侵權人和社會公眾的利益。其是為了督促專利權人積極、及時地行使自己的權利,否則,就要承擔不利的法律後果。

專利法第69條

“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視為侵犯專利權:

(一)專利產品或者依照專利方法直接獲得的產品,由專利權人或者經其許可的單位、個人售出後,使用、許諾銷售、銷售、進口該產品的;

(二)在專利申請日前已經制造相同產品、使用相同方法或者已經作好製造、使用的必要準備,並且僅在原有範圍內繼續製造、使用的;

(三)臨時通過中國領陸、領水、領空的外國運輸工具,依照其所屬國同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或者依照互惠原則,為運輸工具自身需要而在其裝置和設備中使用有關專利的;

(四)專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使用有關專利的;

(五)為提供行政審批所需要的信息,製造、使用、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以及專門為其製造、進口專利藥品或者專利醫療器械的。”

該法條中的5個條款對應涉及5個侵權抗辯,依次分別是:

5.權利用盡抗辯

第(一)種情形是權利用盡抗辯,權利用盡抗辯 所考慮的目的是保證商品的自由流通,維護正常的市場順序。基於專利權人在第一次出售專利產品時,已經得到了相應的回報,對於售出的專利產品,專利權人的專利權已經行使窮盡。如果將專利權人的專有權延及售出產品,必然會妨礙商品的正常流通,不利於市場的正常運行。因此,權利用盡抗辯是在專利權人利益得到回報的基礎上,對專利權的一種限制。

因此,權利用盡抗辯的核心應該是專利產品合法的進入市場並被售出後,專利權人的專利權不再及於該被售出的產品。因此,其針對的對象應該是已被售出後的專利產品。

在很多被控侵權的企業中,其生產或銷售或使用的往往是自己的而非是專利權人的產品,被訴侵權方難以用權利用盡抗辯。

6.先用權抗辯

第(二)種情形是先用權抗辯;先用權是對先申請原則的一種限制,或者是先申請制度的一種必要的補救性措施。先用權僅僅是一種對抗侵權指控的抗辯權。

先用權的限制主要在於“原有範圍”的限制,這對於致力於規模化發展的企業是不利的。先用權抗辯似乎並不能根本解決問題,而被限制在了原有範圍,例如專利申請日前原有的產量或者根據已有的生產準備可以達到的生產規模。

7.臨時過境抗辯

第(三)種情形是臨時過境抗辯制度,臨時過境抗辯制度的目的在於維護國際運輸的有序運行與世界自由貿易的正常發展。臨時過境抗辯適用於《巴黎公約》的成員國之間,並增加互惠條件的要求,擴大了成員國的範圍。臨時過境抗辯制度是國與國之間針對的是臨時過境時交通運輸工具是否可以視為不侵權的抗辯。

因此,在國內的企業與企業之間是不適用該條款的。

8.科研及實驗目的抗辯

第(四)種情形是科研及實驗目的抗辯 , 科研及實驗目的抗辯實質是侵犯專利權的法定例外。其目的在於,促進創新,保證社會公共利益,有利於提高社會科學技術水平的整體利益。在為科學研究和實驗而實施有關專利的前提下,再設置許可要求難免妨礙他人的研究開發和科技進步。

9.Bolar例外

第(五)種情形是醫藥行政審批抗辯,醫藥行政審批抗辯 是對美國“Bolar例外”條款的法律移植。“Bolar例外” 是指在某項醫藥專利權屆滿之前,在需要為行政審批獲取臨床信息的場合下,允許醫藥防治商不經權利人同意即可對專利醫藥開展臨床試驗和研究工作。該條款設置的目的在於,克服醫藥上市審批制度對仿製藥品和醫療器械在專利權期限屆滿後上市造成的延遲,從而避免因為變相延長專利保護期而對公共健康造成影響。

這是特定的醫藥領域,以及特定的專利權屆滿的時間所做的醫藥行政審批抗辯。

專利法第70條

“為生產經營目的使用、許諾銷售或者銷售不知道是未經專利權人許可而製造並售出的專利侵權產品,能證明該產品合法來源的,不承擔賠償責任。”

10.合法來源抗辯

這一免責條款的主要目的之一在於保護交易安全。從有利於市場流通的角度看,要求所有銷售者及使用者對於其所銷售及使用的產品均具有技術上的認知,必然會導致對整個商品流通秩序造成巨大影響,顯然既不合理又不可行。據此,在一定情況下免除賠償責任,以從根本上保證交易安全。

然而這一免責條款的適用以侵權為前提。銷售者或者使用者不僅需要證明其產品的來源,同時還需證明這一來源的合法性,後者才是這一免責條款的關鍵。而對於製造商而言,由於其是產品的直接來源,是產品流通環節的最初來源,因此相比於流通環節末端的銷售者或者使用者有著更高的注意義務,很可能並不適用該條款。

行政程序的對抗

無效宣告請求的對抗

(1).專利法第45條 

自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公告授予專利權之日起,任何單位或者個人認為該專利權的授予不符合本法有關規定的,可以請求專利複審委員會宣告該專利權無效。

(2).專利法第47條

宣告無效的專利權視為自始即不存在。

正是有了專利法第45條賦予的無效宣告請求的權利和第47條對宣告無效的專利權的效力,才使得在侵權之訴時,每一個被訴侵權的個人或企業都能提起無效宣告程序,去審視涉案專利權是否穩定。一個不穩定的專利權一旦被宣告無效並生效後,專利權自始即不存在,侵權也就無從談起。

司法程序抗辯的特點:

司法程序的侵權抗辯是一種被動的抗辯權,其主要在於防禦,而不是攻擊;有侵權之訴,方有抗辯之說,先有請求方訴被訴侵權方侵權,後有被訴侵權方抗辯不侵權或例外或免責;多種抗辯可以組合使用;被訴侵權方的抗辯以對方的侵權之訴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亡。其是對侵權本身是否成立是否例外是否免責等進行抗辯,而不涉及專利權本身是否有效和穩定。

在上述的10個司法程序的抗辯中,又以不落入保護範圍抗辯、現有技術抗辯較為常見。

無效程序對抗的特點:

行程程序的無效宣告請求的對抗是一種主動的對抗權,其主要在於主動出擊,而不是防禦;侵權之訴是起因的一種,也是常見的一種可導致無效宣告程序的提起;無效宣告程序可以多次以不同的理由和事實提起,不因對方的侵權之訴存在而存在,消亡而消亡;其是對專利權本身是否有效和穩定進行,涉及的是專利權本身的保護範圍和其有效性,而不審查是否有侵權存在,侵權是否成立。

以下面的表1作為本文的總結。由於經驗有限,難免有遺漏或不嚴謹之處,僅當作個人感想之言。

專利侵權訴訟中,被訴侵權方如何應對?

來源:IPRdaily中文網(IPRdaily.cn)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