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淘寶差評侵權?互聯網法院給出說法了'

""淘寶差評侵權?互聯網法院給出說法了

淘寶評論一度作為網購的標尺,然而伴隨圍繞評論的灰色利益鏈逐漸形成,淘寶評論在不知不覺中扮演了買賣雙方博弈的籌碼。2019年9月11日,北京首例互聯網淘寶差評侵權案在北京互聯網法院開審理。買家應不應該刪差評,如何保護賣家不受惡意差評的影響,如何分辨消費者正確表達訴求與侵犯法人名譽權的邊界……司法將如何與時俱進、迴應關切,我們拭目以待。

原告:差評致店鋪商譽降低

據北京互聯網法院介紹,原告某商貿公司訴稱,被告李某在其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收貨後,李某在無事實依據的情況下,與公司客服溝通時發生衝突,言辭激烈並帶有侮辱性詞彙。原告在此過程中一直通過阿里旺旺與被告進行協商溝通,並反覆闡釋原告所經營的商品均為正品的事實。李某無視原告提供的照片等證據,繼續在差評中追加照片、視頻等,公開評論原告賣假貨。

原告認為李某告通過互聯網評價展示頁面,公開詆譭並侮辱原告的商業信譽,誤導其他不特定網頁瀏覽者,造成原告商業信譽嚴重受損,影響原告營業額並造成一定經濟損失。在與被告多次溝通無果的情況下,原告無奈將被告訴至法院。該淘寶賣家認為李某侵犯其名譽權,將李某訴至北京互聯網法院,要求李某刪除相關評價、賠禮道歉並賠償經濟損失9800元。

實際上,淘寶賣家收到惡意差評,遇到奇葩買家的例子屢見不鮮,甚至出現了“專業”的淘寶差評師。據阿里巴巴方面透露,自2017年開展打擊惡意行為專項行動以來,阿里已經配合多地公安機關破獲20餘起利用惡意差評對商家進行敲詐的案件。

今年年初,全國首例電商平臺訴差評師案剛剛落下帷幕。據瞭解,杜某等三名被告因故意在購物中給予賣家差評,先後五次敲詐勒索淘寶賣家,2017年11月被海門法院以敲詐勒索罪判處緩刑,並處罰金。隨後,淘寶以杜某等三人惡意評價涉嫌侵權為由,提起民事訴訟,要求被告賠償1元人民幣。江蘇海門市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杜某三人的行為損害了淘寶的合法民事權益,故判決三被告共同賠償淘寶損失1元、合理支出2萬元。

對於如何保護賣家免受惡意差評攻擊,中國社會科學院大學互聯網法治研究中心執行主任劉曉春指出,實際上,目前我國法律對於惡意差評這樣的網絡惡意行為,在立法上沒有很明確的規定,很難進行快速、有效地應對,讓這些惡意行為能夠鑽制度的空子。“不過,電商平臺是最瞭解行業生態現狀的,通過司法訴訟來推動相關判例,將有助於促進形成長期、有效、良性的網絡空間治理規則”。劉曉春說。

被告:買家差評無主觀惡意,不屬侵權

被告李某辯稱,其在原告店鋪購買了兒童秋梨膏一盒,收貨後發現該產品與其之前購買產品相比,顏色較淺、濃稠度較稀,仔細核對發現其於2018年12月5日購買產品的生產日期竟是2019年10月22日。

在與該淘寶店鋪溝通過程中,客服人員敷衍解釋,之後片面強調自身產品屬於正品,要求被告做產品鑑定,並拒絕退貨退款申請。在長時間溝通無果後,被告在評論中給予差評,並上傳和客服的聊天記錄以及產品對比照片。

李某認為該淘寶店鋪未盡到商家告知義務的情況下,反覆要求消費者提供檢驗報告和相關證據、證明其銷售假貨,這無異於推脫和欺凌。被告買家信譽度良好,給出差評基於該產品事關幼兒食品安全、客服初期態度消極、提出差評後客服處理方式生硬等原因,無主觀惡意,並非侵犯名譽權。被告同意刪除評論及相關附件,不同意賠禮道歉、賠償損失。

買家因差評而受到賣家威脅的消息屢見報端。日前,董女士在淘寶店內購買了兩件衣服,“22號淘寶網顯示商家已發貨,但只有訂單號卻查不到物流信息,我要出差著急用,時間比較緊張,怕收不到,就想退貨,聯繫客服可沒人理。”

在董女士給出差評後,竟然接到商家恐嚇短信“刪了評論,不然殺了你”。董女士很無奈,“淘寶淘出殺身之禍,電話打回去還是空號,已投訴到淘寶,還在等迴應。”

北京匯佳律師事務所邱寶昌律師指出,商家短信恐嚇的行為已構成侵權,“網店商家虛報發貨時間屬違約行為,買家可以通過協商退貨或讓商家對其進行相應補償。如果溝通期間商家置之不理甚至因為差評而恐嚇買家,情節嚴重者,買家可向公安部門進行舉報,也可通過網站平臺進行投訴維權。”

法院:被告發表淘寶差評未損害原告名譽權

不過,本案中該淘寶賣家認為李某侵犯其名譽權,又是否成立呢?北京互聯網法院指出,糾紛原告系法人,因此有必要明確侵犯法人名譽權的構成要件及表現形式。與公民名譽權相比較而言,侵犯法人名譽權的表現形式多為捏造、散佈虛假事實,損害企業法人的商譽,在公開的媒體上發表內容不實的文章或者進行有失公允的評論等。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名譽權案件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九條規定:消費者對生產者、經營者、銷售者的產品質量或者服務質量進行批評、評論,不應當認定為侵害他人名譽權。但藉機誹謗、詆譭,損害其名譽的,應當認定為侵害名譽權。

因此,法院判定被告發表淘寶差評未損害原告名譽權。儘管目前沒有充分的證據表明涉案產品存在質量問題,但是,產品包裝盒的生產日期極易給消費者造成混淆和誤解。在此種情況下,原告並未積極地給被告提供合理的解決方案,先是解釋該日期是保質期,之後又始終強調讓被告去鑑定產品質量,還拒絕被告退貨退款的要求,特別是被告購買產品的目的是兒童食用。

法院通過上述情形綜合判定,被告添加差評並非為了故意貶損賣家的名譽,不存在主觀過錯,對原告不構成誹謗、詆譭,最終,法院判決駁回原告的全部訴訟請求。

對於淘寶評論時候涉及侵犯賣家名譽權,上海市第二中級法院審判員岑華春指出,淘寶買家有權在收到貨品後憑藉自己購物後的體驗感受在淘寶網店評論欄中選擇是否給予差評。買家作出的相應評級和評論會有一定的主觀性,但只要這種評級和評論不是基於主觀惡意,則不能認定為網絡侵權行為。然而,如果買家出於某種不法或非法目的進行惡意差評,或者具有真實購買意圖的買家實施差評行為是為了換取不平等的交易條件或希望滿足自身一些不合理的要求,則屬於詆譭賣家商業信譽的行為,應當承擔相應的侵權責任。

不過,法院同時也提醒,被告在與客服溝通過程中使用的言辭確有不當,加劇了雙方矛盾的升級,並不可取。和客服的聊天內容並不直接侵犯法人名譽權,在對商品評論過程中也未直接使用侮辱性言論,但是將聊天內容中的過激言論放置在評論中公之於眾,將存在侵權風險。鑑於目前該評論處於屏蔽狀態無法顯示,被告也同意刪除全部內容,故被告不承擔侵權責任。

北京商報記者陶鳳 常蕾 彭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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