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私募基金爆雷或失聯,投資者如何發起訴訟進行追討投資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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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私募基金管理人頻繁爆雷、失聯或被註銷,私募基金行業經過快速的發展後風險也逐漸增加,同P2P平臺一樣愈發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跟風恐慌無必要,P2P風波下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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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私募基金管理人頻繁爆雷、失聯或被註銷,私募基金行業經過快速的發展後風險也逐漸增加,同P2P平臺一樣愈發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跟風恐慌無必要,P2P風波下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識)。

私募基金爆雷或失聯,投資者如何發起訴訟進行追討投資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投資市場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負責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信息公示,截止到2019年9月14日,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365家,私募基金有114099支,私募基金行業規模越來越大。

2019年5月10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公安機關打擊和防範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工作情況。從公安機關掌握的情況看,當前私募基金領域突出的經濟犯罪有四類:

一是部分私募機構打著“私募基金”的幌子,實則從事著非法集資活動。

二是個別私募機構突破私募基金行業最重要的合格投資者底線,採取公開宣傳方式,從事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三是個別私募機構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基金運作,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者操縱成立空殼公司轉移侵吞基金資產和投資人募集款,實施合同詐騙、挪用資金或者職務侵佔等犯罪。

四是個別私募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犯罪。

2019年9月5日,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發布《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旨在規範引導深圳市轄內問題私募基金有序退出,維護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提高清償比率,減少資產貶損,切實解決現實困境,逐步化解糾紛,實現私募基金良性退出目標。

早在2016年2月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對私募基金進行強監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成立的私募基金需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備案與重大事項變更需要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2016年至今,本律師為多傢俬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見書與提供法律合規服務,看到了私募基金行業的繁榮,也體會到私募基金的艱難前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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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私募基金管理人頻繁爆雷、失聯或被註銷,私募基金行業經過快速的發展後風險也逐漸增加,同P2P平臺一樣愈發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跟風恐慌無必要,P2P風波下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識)。

私募基金爆雷或失聯,投資者如何發起訴訟進行追討投資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投資市場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負責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信息公示,截止到2019年9月14日,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365家,私募基金有114099支,私募基金行業規模越來越大。

2019年5月10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公安機關打擊和防範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工作情況。從公安機關掌握的情況看,當前私募基金領域突出的經濟犯罪有四類:

一是部分私募機構打著“私募基金”的幌子,實則從事著非法集資活動。

二是個別私募機構突破私募基金行業最重要的合格投資者底線,採取公開宣傳方式,從事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三是個別私募機構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基金運作,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者操縱成立空殼公司轉移侵吞基金資產和投資人募集款,實施合同詐騙、挪用資金或者職務侵佔等犯罪。

四是個別私募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犯罪。

2019年9月5日,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發布《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旨在規範引導深圳市轄內問題私募基金有序退出,維護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提高清償比率,減少資產貶損,切實解決現實困境,逐步化解糾紛,實現私募基金良性退出目標。

早在2016年2月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對私募基金進行強監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成立的私募基金需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備案與重大事項變更需要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2016年至今,本律師為多傢俬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見書與提供法律合規服務,看到了私募基金行業的繁榮,也體會到私募基金的艱難前行。

私募基金爆雷或失聯,投資者如何發起訴訟進行追討投資款?

一、民事訴訟(仲裁)

訴訟是搶贓挽損的重要手段。鑑於刑事訴訟週期長、退賠少等特點,建議投資者適時提起民事訴訟(仲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民事立案時或審理過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犯罪被公安局立案,法院將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至公安局。

私募基金爆雷中,民事訴訟(仲裁)主要是投資者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以及證監會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規定,主張存在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的事由要求解除投資協議,或者主張存在欺詐要求撤銷投資協議,或者觸發回購條件要求回購,繼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返還投資款,支付投資收益、違約金或賠償款等。

二、刑事訴訟

私募基金涉及募、投、管、退多個環節,具有非公開性,牽涉多方主體,容易觸犯多項刑事罪名,經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主要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投資者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選擇罪名進行報案,要求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介入(商事犯罪:私募基金違規涉及的十大罪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被列入立法計劃)。

根據《刑法》,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案例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審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案號:(2016)鄂0302刑初121號。

法院經查,(1)被告單位湖北尚佳信潤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主營範圍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相同,即創業投資業務;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創業投資諮詢業務;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項目經審批後或者憑有效許可證方可經營)。本案中被告單位沒有按照《營業執照》的主營範圍和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進行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而是吸收公眾存款。

(2)2012年9月17日,武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給被告單位作出武發改創備字17號《已予備案通知》,內容為“經審查,你公司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備案條件,現予以備案”。取得備案說明被告單位具備《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備案條件,其經營範圍仍然是創業投資,本案中被告單位卻以“備案”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證實該局未向被告單位頒發金融許可證,被告單位不得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4)2015年1月7日,武漢市發展改革委員會作出武發改財貿函(2015)5號通知,原備案文件即日起廢止後,被告單位繼續以“備案”為名,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

(5)2015年2月15日,被告單位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取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後,被告單位未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某第十二條、某第十四條、某第十五條的規定向投資者募集,一是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劵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數量。二是向“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等不合格投資者吸收存款。三是被告單位在吸收公眾存款過程中,採取多種手段,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四是被告單位向投資者許諾高比例收益、給出明確還本付息或確定的回報約定。

(6)被告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過程中,以被告單位的名義與被害人簽訂《投資協議書》、《還本付息計劃書》、《擔保函》等,違法所得亦均歸被告單位所有並支配。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單位以具備“註冊登記”、某“備案”、某“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等手續為名,從事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被告單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湖北尚佳信潤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責令被告單位湖北尚佳信潤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被告人魏家兵退賠違法所得並返還766名被害人(766名被害人退賠數額見湖北嘉泰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嘉泰鑑字(2015)第3號審計鑑定報告,被害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利息可予折抵本金;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物,依法處置後,按照被害人的退賠數額比例返還,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案例二:集資詐騙罪

審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案號:(2017)京0102刑初606號。

被告人許林芸,案發前系東方瑞贏(北京)國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間,被告人許林芸以東方瑞贏(北京)國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九江市惠民給排水工程有限公司融資、發行東方瑞贏1號基金產品為名,通過公司業務員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承諾在固定期限內返本付息,吸引被害人王某1等14人投資共計人民幣3560000元,所集資金僅少量用於合同約定項目,大部分用於向案外其他非法集資項目返利、向業務員支付提成,以及向其他公司借款等用途,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3499475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具的《關於東方瑞贏(北京)國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情況的說明》、登記信息:證明東方瑞贏公司於2015年1月7日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號P1006470,“東方瑞贏壹號產業基金”未辦理備案。東方瑞贏公司自登記之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期間未依法備案任何私募基金產品,基金業協會已於2016年5月3日依規註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林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募集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許林芸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許林芸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名單附後)。

案例三:合同詐騙罪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6)鄂01刑初211號。

法院經查,被告人文勝在明知對外負有大量債務的情況下,以普通賬戶冒充託管賬戶,並虛構自己提供400萬元資金投入、已經募集2000萬元私募基金中絕大部分資金等事實,騙取被害人投資款;同時,在收到被害人500萬元資金後的當天或第二天便將錢轉出用於歸還前期債務、消費支出等,其後又通過偽造對賬單等方式製造投資款仍在賬上的假象,並向被害人宣稱資金已被用於購買理財產品,來掩飾已將被害人的投資款用作它途的事實,並無履行私募基金協議、歸還欠款的意思。文勝在明知無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的情況下,仍從事相關行為,且未按規定履行登記、備案、託管等手續,屬於欺騙行為的部分內容。

法院認為,被告人文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發行私募基金等事實,隱瞞將投資款用於償還債務、消費支出等真實用途,以與他人簽訂私募基金協議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產人民幣5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犯了法人、公民的財產權,其行為應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文勝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二、涉案贓款人民幣500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並按比例發還給被害人。

案例四:詐騙罪

法院: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案號:(2017)渝0105刑初568號。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12月,被告人符芳楊與馬寶元(已判刑)先後與他人虛構陽光私募基金、匯鑫私募基金、正邦私募基金、鼎城私募基金等名稱,通過電話與全國各地進行股票投資交易的被害人聯繫,編造公司實力雄厚,能操縱股票交易、保證炒股賺錢等虛假事由,騙取被害人信任後,以繳納會員費、保證金、誠信金、手續費、分成款等費用為由,騙取被害人錢財。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符芳楊、馬寶元等人的詐騙犯罪集團以上述方式先後騙取112名被害人的錢財共計600餘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符芳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馬寶元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成員,採取虛構單位名稱,編造能夠操縱股票交易,保證炒股賺錢等事由,騙取112名被害人的錢財共計600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符芳楊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符芳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符芳楊與馬寶元等人就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54號刑事判決的第三十二項承擔共同的退賠義務。

案例五:職務侵佔罪

審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2018)吉0502刑初389號。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浩於2017年10月被任命為深圳熒興源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區域經理,其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侵佔公司私募基金人民幣94萬元及公司委派其交納租房款人民幣10萬元,上述錢款被用於賭博、還貸等。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金浩於2017年10月被任命為深圳熒興源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區域經理,其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侵佔公司私募基金人民幣83.8583萬元及公司委派其交納租房款人民幣10萬元,共計93.858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金浩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金浩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追繳被告人金浩違法所得人民幣93.8583萬元返還被害單位。

案例六:挪用資金罪

一審審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案號:(2017)滬0114刑初1554號。

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8)滬02刑終1062號。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屈曉原系萬銀互聯網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工作。2015年8月,屈曉未經萬銀互聯網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批准,以認購“萬銀國際海量五號量化對衝基金”(以下簡稱“海量五號基金”)的名義,利用職務便利,開出企業大額資金轉款授權書,指令財務人員分別於2015年8月27日、9月6日將萬銀互聯網公司資金人民幣1,430萬元(以下幣種相同)轉入其個人完全控制下的萬銀股權公司賬戶,用於償還萬銀股權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的上海萬銀海量巴好投資中心(以下簡稱海量巴好中心)有限合夥人退出項目的投資款。2015年12月起,屈曉通過萬銀股權公司陸續歸還前述資金392.9萬元,餘款1,037.1萬元至今未還。

法院認為,屈曉身為萬銀互聯網公司總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予懲處。經查,萬銀互聯網公司章程明確約定,公司的投資計劃、方案需經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批准,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與本公司簽訂合同、交易;2015年8月公司管理層會議雖口頭決定屈曉可以將公司賬面的閒餘資金進行理財,但並未沒有明確理財的方式、金額、批准程序等;涉案資金高達1,430萬元,屈曉事先未依照公司章程報股東會、董事會批准,亦未向公司其他主要股東、董事進行說明,即利用職務便利指令財務人員將資金匯至萬銀股權公司;屈曉在指令財務人員轉移資金時,雖提供了基金認購協議,但該協議在期限、收益等主要條款上前後矛盾,且涉案資金並未進入基金認購協議中海量五號基金賬戶;涉案資金進入屈曉個人控制的萬銀股權公司,用於處理萬銀股權公司與周某、顧某某等人的退資事宜。綜上法院認為,屈曉具有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將涉案資金挪歸個人使用的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應以挪用資金罪論處。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屈曉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二、責令被告人屈曉向被害單位退還挪用的資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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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來,私募基金管理人頻繁爆雷、失聯或被註銷,私募基金行業經過快速的發展後風險也逐漸增加,同P2P平臺一樣愈發受到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跟風恐慌無必要,P2P風波下不得不知的法律常識)。

私募基金爆雷或失聯,投資者如何發起訴訟進行追討投資款?

私募基金管理人在私募投資市場中扮演著重要角色,負責管理、運用私募基金財產。根據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的信息公示,截止到2019年9月14日,登記備案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有24365家,私募基金有114099支,私募基金行業規模越來越大。

2019年5月10日,公安部在京召開新聞發佈會,通報公安機關打擊和防範非法集資等涉眾型經濟犯罪工作情況。從公安機關掌握的情況看,當前私募基金領域突出的經濟犯罪有四類:

一是部分私募機構打著“私募基金”的幌子,實則從事著非法集資活動。

二是個別私募機構突破私募基金行業最重要的合格投資者底線,採取公開宣傳方式,從事非法集資犯罪活動。

三是個別私募機構沒有按照合同約定進行基金運作,甚至虛構投資項目或者操縱成立空殼公司轉移侵吞基金資產和投資人募集款,實施合同詐騙、挪用資金或者職務侵佔等犯罪。

四是個別私募機構及從業人員違反法律規定,實施內幕交易和操縱市場等犯罪。

2019年9月5日,深圳市投資基金同業公會、深圳市私募基金協會發布《深圳市問題私募投資基金退出操作參考(試行)》,旨在規範引導深圳市轄內問題私募基金有序退出,維護參與主體的合法權益,提高清償比率,減少資產貶損,切實解決現實困境,逐步化解糾紛,實現私募基金良性退出目標。

早在2016年2月5日,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中國基金業協會關於進一步規範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若干事項的公告》,對私募基金進行強監管,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及其成立的私募基金需備案,私募基金管理人的備案與重大事項變更需要律師事務所出具法律意見書。2016年至今,本律師為多傢俬募基金管理人出具法律意見書與提供法律合規服務,看到了私募基金行業的繁榮,也體會到私募基金的艱難前行。

私募基金爆雷或失聯,投資者如何發起訴訟進行追討投資款?

一、民事訴訟(仲裁)

訴訟是搶贓挽損的重要手段。鑑於刑事訴訟週期長、退賠少等特點,建議投資者適時提起民事訴訟(仲裁)。另外《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在審理經濟糾紛案件中涉及經濟犯罪嫌疑若干問題的規定》第十一條規定“人民法院作為經濟糾紛受理的案件,經審理認為不屬經濟糾紛案件而有經濟犯罪嫌疑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公安機關或檢察機關。”民事立案時或審理過程中,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犯罪被公安局立案,法院將裁定駁回起訴,將有關材料移送至公安局。

私募基金爆雷中,民事訴訟(仲裁)主要是投資者依據《民法總則》《合同法》以及證監會與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發布的規定,主張存在法定解除或約定解除的事由要求解除投資協議,或者主張存在欺詐要求撤銷投資協議,或者觸發回購條件要求回購,繼而要求私募基金管理人返還投資款,支付投資收益、違約金或賠償款等。

二、刑事訴訟

私募基金涉及募、投、管、退多個環節,具有非公開性,牽涉多方主體,容易觸犯多項刑事罪名,經查詢中國裁判文書網,主要涉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集資詐騙罪、合同詐騙罪、詐騙罪、挪用資金罪與職務侵佔罪,投資者可以根據案件情況選擇罪名進行報案,要求司法機關啟動刑事訴訟程序介入(商事犯罪:私募基金違規涉及的十大罪名&《私募投資基金管理暫行條例》被列入立法計劃)。

根據《刑法》,犯罪分子違法所得的一切財物,應當予以追繳或者責令退賠;對被害人的合法財產,應當及時返還;違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財物,應當予以沒收。另外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刑事裁判涉財產部分執行的若干規定》,人民法院刑事審判中可能判處被告人財產刑、責令退賠的,刑事審判部門應當依法對被告人的財產狀況進行調查;發現可能隱匿、轉移財產的,應當及時查封、扣押、凍結其相應財產。

案例一: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

審理法院: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區人民法院。案號:(2016)鄂0302刑初121號。

法院經查,(1)被告單位湖北尚佳信潤創業投資有限公司《企業法人營業執照》的主營範圍與《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二條規定的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相同,即創業投資業務;代理其他創業投資企業等機構或個人的創業投資業務;創業投資諮詢業務;為創業企業提供創業管理服務業務;參與設立創業投資企業與創業投資管理顧問機構(國家有專項規定的項目經審批後或者憑有效許可證方可經營)。本案中被告單位沒有按照《營業執照》的主營範圍和創業投資企業的經營範圍進行創業投資企業的投資運作,而是吸收公眾存款。

(2)2012年9月17日,武漢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給被告單位作出武發改創備字17號《已予備案通知》,內容為“經審查,你公司符合《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規定的備案條件,現予以備案”。取得備案說明被告單位具備《創業投資企業管理暫行辦法》第九條規定的備案條件,其經營範圍仍然是創業投資,本案中被告單位卻以“備案”為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

(3)中國銀行監督管理委員會湖北監管局證實該局未向被告單位頒發金融許可證,被告單位不得從事銀行業金融機構的業務活動。

(4)2015年1月7日,武漢市發展改革委員會作出武發改財貿函(2015)5號通知,原備案文件即日起廢止後,被告單位繼續以“備案”為名,進行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活動。

(5)2015年2月15日,被告單位在中國證券投資基金協會取得《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後,被告單位未按《私募投資基金監督管理暫行辦法》第十一條、某第十二條、某第十四條、某第十五條的規定向投資者募集,一是投資者人數累計不得超過《證劵投資基金法》、《公司法》、《合夥企業法》等法律法規規定的特定數量。二是向“金融資產不低於300萬元或者最近三年個人年均收入不低於50萬元的個人”等不合格投資者吸收存款。三是被告單位在吸收公眾存款過程中,採取多種手段,向不特定對象宣傳推介。四是被告單位向投資者許諾高比例收益、給出明確還本付息或確定的回報約定。

(6)被告單位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的過程中,以被告單位的名義與被害人簽訂《投資協議書》、《還本付息計劃書》、《擔保函》等,違法所得亦均歸被告單位所有並支配。

綜上,法院認為被告單位以具備“註冊登記”、某“備案”、某“私募投資基金管理人登記證明”等手續為名,從事違反國家金融管理法律的規定,向社會公眾吸收資金的行為,被告單位構成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犯罪。最終法院判決被告單位湖北尚佳信潤創業投資有限公司犯非法吸收公眾存款罪,判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責令被告單位湖北尚佳信潤創業投資有限公司、被告人魏家兵退賠違法所得並返還766名被害人(766名被害人退賠數額見湖北嘉泰會計師事務有限公司出具的嘉泰鑑字(2015)第3號審計鑑定報告,被害人本金尚未歸還的,所支付的利息可予折抵本金;公安機關查封、扣押、凍結在案財物,依法處置後,按照被害人的退賠數額比例返還,不足部分繼續予以追繳)。

案例二:集資詐騙罪

審理法院:北京市西城區人民法院。案號:(2017)京0102刑初606號。

被告人許林芸,案發前系東方瑞贏(北京)國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經法院審理查明,2015年6月至2016年2月間,被告人許林芸以東方瑞贏(北京)國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為九江市惠民給排水工程有限公司融資、發行東方瑞贏1號基金產品為名,通過公司業務員向社會公眾公開宣傳,承諾在固定期限內返本付息,吸引被害人王某1等14人投資共計人民幣3560000元,所集資金僅少量用於合同約定項目,大部分用於向案外其他非法集資項目返利、向業務員支付提成,以及向其他公司借款等用途,造成被害人財產損失共計人民幣3499475元。

中國證券投資基金業協會出具的《關於東方瑞贏(北京)國際投資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情況的說明》、登記信息:證明東方瑞贏公司於2015年1月7日在基金業協會登記為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編號P1006470,“東方瑞贏壹號產業基金”未辦理備案。東方瑞贏公司自登記之日起至2016年5月1日期間未依法備案任何私募基金產品,基金業協會已於2016年5月3日依規註銷其私募基金管理人登記。

法院認為,被告人許林芸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向社會公開宣傳、募集資金,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集資詐騙罪,依法應予懲處。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許林芸犯集資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並處罰金人民幣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許林芸退賠被害人的經濟損失(名單附後)。

案例三:合同詐騙罪

審理法院:湖北省武漢市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6)鄂01刑初211號。

法院經查,被告人文勝在明知對外負有大量債務的情況下,以普通賬戶冒充託管賬戶,並虛構自己提供400萬元資金投入、已經募集2000萬元私募基金中絕大部分資金等事實,騙取被害人投資款;同時,在收到被害人500萬元資金後的當天或第二天便將錢轉出用於歸還前期債務、消費支出等,其後又通過偽造對賬單等方式製造投資款仍在賬上的假象,並向被害人宣稱資金已被用於購買理財產品,來掩飾已將被害人的投資款用作它途的事實,並無履行私募基金協議、歸還欠款的意思。文勝在明知無私募基金管理人資質的情況下,仍從事相關行為,且未按規定履行登記、備案、託管等手續,屬於欺騙行為的部分內容。

法院認為,被告人文勝以非法佔有為目的,虛構發行私募基金等事實,隱瞞將投資款用於償還債務、消費支出等真實用途,以與他人簽訂私募基金協議的方式騙取他人財產人民幣500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嚴重侵犯了法人、公民的財產權,其行為應構成合同詐騙罪。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文勝犯合同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一年六個月,並處罰金人民幣十六萬元。二、涉案贓款人民幣500萬元繼續予以追繳,並按比例發還給被害人。

案例四:詐騙罪

法院:重慶市江北區人民法院。案號:(2017)渝0105刑初568號。

公訴機關指控,2008年12月,被告人符芳楊與馬寶元(已判刑)先後與他人虛構陽光私募基金、匯鑫私募基金、正邦私募基金、鼎城私募基金等名稱,通過電話與全國各地進行股票投資交易的被害人聯繫,編造公司實力雄厚,能操縱股票交易、保證炒股賺錢等虛假事由,騙取被害人信任後,以繳納會員費、保證金、誠信金、手續費、分成款等費用為由,騙取被害人錢財。2008年12月至2009年8月,符芳楊、馬寶元等人的詐騙犯罪集團以上述方式先後騙取112名被害人的錢財共計600餘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符芳楊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夥同馬寶元組織、領導犯罪集團成員,採取虛構單位名稱,編造能夠操縱股票交易,保證炒股賺錢等事由,騙取112名被害人的錢財共計600餘萬元,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詐騙罪。符芳楊在犯罪集團中起組織、領導作用,系犯罪集團的首要分子,應當按照集團所犯的全部罪行處罰。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符芳楊犯詐騙罪,判處有期徒刑十三年,並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二、責令被告人符芳楊與馬寶元等人就重慶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2010)渝一中法刑初字第154號刑事判決的第三十二項承擔共同的退賠義務。

案例五:職務侵佔罪

審理法院:吉林省通化市東昌區人民法院。(2018)吉0502刑初389號。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金浩於2017年10月被任命為深圳熒興源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區域經理,其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侵佔公司私募基金人民幣94萬元及公司委派其交納租房款人民幣10萬元,上述錢款被用於賭博、還貸等。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金浩於2017年10月被任命為深圳熒興源資產管理集團有限公司通化分公司區域經理,其在2018年1月至5月期間,利用職務上便利,侵佔公司私募基金人民幣83.8583萬元及公司委派其交納租房款人民幣10萬元,共計93.8583萬元。

法院認為,被告人金浩無視國家法律,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將本單位財物非法佔為已有,數額較大,其行為已構成職務侵佔罪。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金浩犯職務侵佔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二、追繳被告人金浩違法所得人民幣93.8583萬元返還被害單位。

案例六:挪用資金罪

一審審理法院:上海市嘉定區人民法院。案號:(2017)滬0114刑初1554號。

二審法院:上海市第二中級人民法院。案號:(2018)滬02刑終1062號。

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屈曉原系萬銀互聯網公司法定代表人、總經理,負責主持公司的生產經營管理,組織實施董事會決議等工作。2015年8月,屈曉未經萬銀互聯網公司股東會、董事會批准,以認購“萬銀國際海量五號量化對衝基金”(以下簡稱“海量五號基金”)的名義,利用職務便利,開出企業大額資金轉款授權書,指令財務人員分別於2015年8月27日、9月6日將萬銀互聯網公司資金人民幣1,430萬元(以下幣種相同)轉入其個人完全控制下的萬銀股權公司賬戶,用於償還萬銀股權公司作為普通合夥人的上海萬銀海量巴好投資中心(以下簡稱海量巴好中心)有限合夥人退出項目的投資款。2015年12月起,屈曉通過萬銀股權公司陸續歸還前述資金392.9萬元,餘款1,037.1萬元至今未還。

法院認為,屈曉身為萬銀互聯網公司總經理,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挪用本單位資金歸個人使用,數額巨大、超過三個月未還,其行為已構成挪用資金罪,依法應予懲處。經查,萬銀互聯網公司章程明確約定,公司的投資計劃、方案需經股東會或董事會的批准,總經理對董事會負責,董事、高級管理人員不得未經股東會同意,將公司資金借貸給他人,或與本公司簽訂合同、交易;2015年8月公司管理層會議雖口頭決定屈曉可以將公司賬面的閒餘資金進行理財,但並未沒有明確理財的方式、金額、批准程序等;涉案資金高達1,430萬元,屈曉事先未依照公司章程報股東會、董事會批准,亦未向公司其他主要股東、董事進行說明,即利用職務便利指令財務人員將資金匯至萬銀股權公司;屈曉在指令財務人員轉移資金時,雖提供了基金認購協議,但該協議在期限、收益等主要條款上前後矛盾,且涉案資金並未進入基金認購協議中海量五號基金賬戶;涉案資金進入屈曉個人控制的萬銀股權公司,用於處理萬銀股權公司與周某、顧某某等人的退資事宜。綜上法院認為,屈曉具有利用職務便利擅自將涉案資金挪歸個人使用的主觀故意及客觀行為,應以挪用資金罪論處。法院判決如下:一、被告人屈曉犯挪用資金罪,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六個月。二、責令被告人屈曉向被害單位退還挪用的資金。

私募基金爆雷或失聯,投資者如何發起訴訟進行追討投資款?

三、總結

私募基金由於其非公開性,相比較於二級市場,信息不對稱問題明顯。作為投資者,應做好盡職調查,慎重選擇私募基金管理人與投資項目,仔細審查投資協議。已投私募基金若遭遇爆雷,投資者為了更好地維護自身利益,減少投資損失,可請專業人士及早介入,積極快速應對,負責資料收集,同其他投資者及時分享信息,與私募基金管理人協商談判等,同時做好民事訴訟(仲裁)與刑事訴訟的準備,而不是一味地拉橫幅或擠爆經偵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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