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原則適用'

"
"
商標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原則適用

單位|恆都商業訴訟法律中心

作者|消費者權益專業組 楊金鑫

編者|恆都微信運營團隊

2018年3月,斐樂體育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斐樂公司”)與浙江中遠鞋業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中遠鞋業公司”)、溫州獨特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溫州獨特公司”)、劉某以及北京京東叄佰陸拾度電子商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京東公司”)之間的侵害商標權以及不正當競爭糾紛案,在北京知識產權法院二審審結。北京知識產權法院經審理認為,中遠鞋業公司、獨特公司作為同類商品的經營者,理應知曉斐樂公司註冊商標的知名度,其生產並且在京東商城、天貓商城、淘寶商城以及自營官方網站所銷售的商品上,突出使用與涉案商標近似的標誌,且銷售金額巨大,其主觀惡意明顯,侵權情節嚴重,應按照中遠鞋業公司因侵權獲利的三倍確定賠償數額。據此,北京知識產權法院駁回上訴,維持一審判決,即中遠鞋業公司等立即停止對斐樂公司涉案註冊商標專用權的侵害,並賠償斐樂公司經濟損失791萬元以及合理開支41萬元,總計832萬元。值得注意的是,該案件中北京知識產權法院在確定賠償數額時適用了“懲罰性賠償”的計算方法。

“懲罰性賠償”是指由法院所作出的賠償數額超出實際的損害數額的賠償。其目的在於通過這種重罰實現對惡性侵權者的示範性懲戒和對其他潛在侵權者的有效震懾。“懲罰性賠償”源自我國《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侵犯商標專用權的賠償數額,按照權利人因被侵權所受到的實際損失確定;實際損失難以確定的,可以按照侵權人因侵權所獲得的利益確定;權利人的損失或者侵權人獲得的利益難以確定的,參照該商標許可使用費的倍數合理確定。對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情節嚴重的,可以在按照上述方法確定數額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確定賠償數額。賠償數額應當包括權利人為制止侵權行為所支付的合理開支”。

分析《商標法》第六十三條“懲罰性賠償”和相關案例可知,“懲罰性賠償”主要適用於侵權人主觀上屬於“惡意侵犯商標專用權”,並且“情節嚴重”的情形。目前相關法律、司法解釋和行政法規尚未對《商標法》第六十三條主觀“惡意”有明確的法律規定,但根據北京市高級人民法院知識產權庭編寫的《法官解析商標典型案例》關於“惡意註冊”中“惡意”的認定標準及法院適用“懲罰性賠償”原則的判決內容可知,分析侵權人是否存在主觀惡意可以從以下三方面著手:一是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的近似程度;二是引證商標的知名度,由於很多侵權人的主要意圖是攀附他人良好商譽及商標知名度,所以引證商標的知名度是否覆蓋侵權人侵權行為所在地是很重要的一個判斷標準;三是訴爭商標與引證商標使用產品的關聯關係,評判標準包括功能用途、消費對象等方面,畢竟如果在兩個完全不產生關聯的商品上使用相似商標,很難引起消費者對消費產品的混淆。使用範圍越是靠近,消費者產生混淆的可能性越大,從而達到誤導消費者的目的。

隨著近些年來大眾逐漸認識到商標的價值,商標的價值也越來越高,關於保護商標權益的法律規定雖然在逐步完善的過程中,但是關於民事侵犯商標權的懲罰性規定相對來說比較少,且法院在辦理具體案件過程中也很少適用,導致侵犯商標權的成本較低,惡意搶注等危害商標註冊良性發展的情況屢禁不止。終於在去年,某些法院逐漸開始適用商標侵權的懲罰性賠償規定,這也能夠說明國家對商標權的保護力度越來越大,是一個很好的開端,在這種環境下,建議被侵權的企業或者個人積極地拿起商標侵權的懲罰性賠償原則這個法律武器,最大限度的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這在推進商標權方面的法制建設的同時,也給予了惡意侵犯商標權的企業和個人有力的反擊以及潛在惡意侵權的企業和個人的威懾。

"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