掌握十大要點,像律師一樣審查合同!

法律 2018頭條記憶 刑法 律贏惠 2019-04-05
掌握十大要點,像律師一樣審查合同!

一、律師在合同審查中的義務及作用

(一)律師在合同審查中的義務

若僅有一份合同而沒有其他任何背景資料時,律師審查合同的基本義務就是審查該合同的合法性,合法性是合同存在的前提和基礎,若一個合同是違法的,很可能會導致合同無效甚至使客戶違法犯罪。在只有部分資料時,律師應在掌握現有資料的基礎上對合同提出審查意見。只有瞭解清楚了與簽訂合同有關的所有事實,律師才有可能在審查合法性的基礎上去審查該合同的合理性甚至是最優性。

客戶在簽訂合同的時候是不會考慮該合同的合法性問題的,因為他們認為這是律師應該做的事情,他們只要去追求利益,實現簽約目的就好了。所以客戶評價一個律師在審查合同時最基本的兩個標準就是合法性和審慎性。所以律師在審查合同時,應當在合法性的基礎上,以審慎的態度去發現問題、提示問題和解決問題,這就要求律師在審查相應的合同時,應對該合同所涉及到的相關法律法規爛熟於心。律師應儘可能的去解決其發現的問題,預防其中的法律風險,對於不能解決的問題應做到提示和警示。

(二)律師在合同審查中的作用

律師在審查合同時,要從形式和實質上對合同進行全面審查,首先,要保證合同的整體完整性,同時要使每一個條款都有其存在的意義,保證合同的清晰簡潔;其次,在設定每一具體條款時,要保證每一條款能夠發揮其具體作用,可以指引客戶進行進行具體操作或實施;最後,律師要保證合同的公平合理,不要去設定不合理的合同條款,免除己方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這樣的條款不僅可能會因為顯失公平而成為可撤銷條款,而且會使合同相對方產生牴觸心理,不利於合同的履行。

二、合同審查的目的

1、通過合同審查保證合同的合法有效,防控合同法律風險(合同無效甚至導致違法犯罪且、內容不清導致約定不明、無履約能力、合同履約糾紛),實現合同簽訂的目的。

2、通過合同審查,明確各方權利義務及其責任,保證合同質量,為合同的順利履行及化解合同履行中的糾紛奠定基礎,在合法、合理的基礎上,最大限度的維護客戶的利益。

三、合同審查的一般要點

1、合同效力

根據《合同法》第52條規定,一方以欺詐、脅迫的手段訂立合同,損害國家利益;惡意串通,損害國家、集體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違反法律、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的合同無效。律師在審查合同時,應將合同法52條的規定爛熟於心,否則很可能會審查一個無效的合同,不僅導致客戶的簽約目的無法實現,而且在客戶產生糾紛時無法通過合同解決爭議,甚至使客戶違法犯罪、身陷囹圄。

2、合同主體

合同主體是是否具備簽訂及履行合同的合法資格,主體資格上存在法律缺陷,將是合同無可迴避的根本性缺陷。

審查合同主體應從以下幾方面進行:(1)合同主體資格的有效性,包括對企業法經營範圍、註冊資本等是否與合同相適應,也包括其經營期限和是否通過了年檢。(2)合同主體資質和許可經營的合格性,國家相關法律明確要求相關主體應憑資質經營,相關司法解釋明確規定沒有資質和超越資質進行相關經營活動不僅會導致合同無效,而且違反專營、專賣和限制買賣規定的行為還有可能因非法經營而被追究刑事責任。(3)合同主體的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合同主體的資信情況及履約能力直接關乎到合同雙方是否能夠順利的履行各自的義務,實現雙方的簽約目的,也是客戶預防法律風險核心和關鍵。

3、合同名稱

合同名稱是一份完整合同的重要組成部分,一定情況下,可能成為合同性質的判斷依據,同時對確定合同所適用的法律具有重要的影響,甚至可能對確定合同爭議的管轄地產生影響。因此,應將合同名稱的審查作為一項重要內容來對待。

學理上根據法律是否賦予一類合同特定名稱並予以規範,將合同分為有名合同和無名合同兩類。

在審查合同的名稱時,可按如下情況確定合同名稱:(1)合同主要內容符合某一有名合同特徵的,應以該有名合同名稱作為合同名稱,名稱未體現的次要內容在合同正文中進行特別約定。(2)合同主要內容是無名合同的,分兩種情況來處理。若為常見的無名合同,往往已經形成一個約定俗成的名稱,這時可參照使用較為通用的名稱,比如服務合同、出版合同、演出合同、培訓合同、旅遊合同、借用合同等;若為特殊或少見的無名合同,可以使用“項目名稱+合同”的方式命名。(3)除主要內容為單一法律關係的合同外,還存在大量涉及兩種以上覆雜法律關係的合同,這類合同如果很難用一個規範的有名或常見無名合同的名稱來表述時,建議也使用“項目名稱+合同”的方式命名。

總之,合同名稱是合同審查的一項重要內容,應對此保持足夠的重視,並將確保合同名稱準確合法,且與合同的內容相一致作為審查的基本原則。應特別注意的一點是,應儘可能避免以有名合同命名無名合同,尤其是當有名合同的法律規定對己方不利的時候更應避免,力爭使合同僅適用《合同法》總則及《民法通則》的相關規定。

4、合同目的

在進行合同審查時,應詳細瞭解合同簽訂的目的,合同審查應始終圍繞實現客戶的簽約目的進行,只有幫助客戶實現其簽約目的,才是審查合同的終極目標,也是一個律師審查合同最基本和最高的境界。瞭解整個過程,追溯問題淵源,瞭解交易背景和己方立場,只有以一致性、連貫性、整體性的歷史眼光審查擬訂立的合同,才能保證審查後的合同能夠完整、準確地體現合同雙方的意思表示,避免因孤立、片面地審查合同而與簽約人初衷背道而馳。

5、合同標的物

交易的多樣性導致合同標的物也是多種多樣,只要不違法國家法律規定,任何事物都可能成為合同標的物。在審查合同時,律師首先應詳細瞭解合同標的物的基本情況,其次要對合同標的物的物理化學性能、技術等級和規範、質量、規格等特徵進行詳細瞭解並加以約定,最後應明確合同標的物能夠與種類物相區別和特定化的合同條款,包括但不限於商品的技術標準、質量標準、檢驗標準、包裝、工藝、使用、驗收、維護等條款。

6、付款條款

付款條款,主要約定合同的付款方式、條件及進度等內容,通常與合同權利義務的平衡具有密切關係,對於保證合同的履行質量、實現合同的目的具有重要意義。付款條款存在的主要問題:不應一次性付款的合同選擇了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的合同,付款比例不恰當,首付款比例過高,付款條件未與制約對方履行相應合同義務相結合等。審查該條款,應依據合同性質及目的,將付款條款與合同各階段義務的履行結合起來考慮,最大程度發揮付款條款的風險控制作用。

審查付款條款時,可根據具體合同中對方應履行的主要合同義務,最終確定若干個付款時間點,如:合同生效時間;合同經相關管理部門批准、登記、備案的時間(如有);交付時間;驗收合格時間;質量保證期屆滿時間。

付款條款最重要的是如何把價款的支付和合同履行過程中對方合同義務的履行和防控對方違約風險結合起來,把價款的支付條件和對方在各階段應履行的合同義務密切聯繫,通過設定價款支付的時間點和付款比例來促使合同對方及時如約履行合同義務。

7、雙方的權利義務

權利義務不明確是合同中的重大安全隱患,嚴重威脅著交易的安全。作為評判合同質量的重要內容,在合同審查工作中應善於發現合同條款中所存在的各類不明確情況,提請委託人注意。

權利義務的不明確與思維方式有關,有的是由於疏忽,有的是由於組織合同條款的方法不當。要想解決這一問題,首先要打破“條款羅列”的思維方式,樹立整個合同的大局觀和系統思維,並以合理的秩序組織合同條款。在審查過程中,要細緻地通過邏輯分析等手段判斷條款中、條款間的權利義務不明確問題。避免條款之間缺乏配合、條款內容表述不當、條款缺乏可操作性的情形發生。

8、合同解除

《合同法》93條規定了當事人雙方可以在合同中約定解除合同的條件,這些條件的設置往往與一方違約相聯繫,這是在合同審查時需注意的問題。

《合同法》第94條規定了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但應當注意這種解除權是一種單方任意解除權而非法定解除權,對該條的適用仍需當事人的約定。同時,這種解除需要提出解除的一方通知對方,且在通知到達對方時發生解除的效力。這也是在合同審查時需要注意的問題之一。特別是在一方遲延履行時,只有這種遲延達到根本違約的程度時,另一方才享有單方解除權,否則應給予違約方合理期限令其履行合同義務而不能解除合同。

審查時還要注意的一個重要問題是是否約定了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根據《合同法》第95條的規定,雙方可以約定行使解除權的期限,沒有約定的適用法律規定,法律也沒有規定的,則在對方催告後的合理期限內必須行使,否則會導致該權利的喪失。合同法分則許多條款都有關於法定解除的特別規定,如贈與合同、不定期租賃合同、承攬合同、委託合同、貨運合同、保險合同等,這要求審查時掌握合同法分則對各類合同的具體規定。

合同解除的效力較合同終止更為複雜。首先它產生一個向後的效力,即對將來發生的效力--未履行的終止履行;其次,對於合同解除的溯及力問題《合同法》並沒有做一刀切的規定,而是根據履行情況和合同性質,可以要求恢復原狀(相互返還);最後,也是最為重要的一點,多數合同在違約責任條款中會約定一方有權解除合同,並要求對方承擔違約責任,這種約定實際上是錯誤的,正確的表述是:解除權人有損失的,可要求違約方賠償損失,並約定該賠償金的計算方法(《合同法》第114條)。

9、違約責任

一份有效合同將在合同當事人之間產生法律上的約束力,應當被信守。如果當事人不履行或不適當履行合同,則將承擔違約責任。違約應承擔責任的規則,一方面可促使當事人主動積極地履行合同,另一方面在其不履行合同時,也可為守約方提供救濟,以補償其損失。違約責任條款設置應合理、科學,有利於合同的履行及違約之後的權利救濟。

根據現行《合同法》的規定,違約責任的承擔形式主要有五種:繼續履行、賠償損失、採取補救措施、違約金責任和定金責任。目前,公司常用合同中的違約責任條款,通常考慮到違約金責任方式簡單明確、可操作性強,故一般約定支付違約金作為違約責任的承擔方式,此外輔以賠償損失,而較少依據合同的目的對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加以細化、區分,易造成日後違約責任承擔方面的問題。

實際上,由於五種違約責任追究方式對違約方的制約力度和效果有所不同,為了維護公司利益,應根據合同的性質和目的選擇不同的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尤其是當合同對公司具有特殊的商業價值或利益,而存在對方單方違約解除合同的可能時,建議在違約條款的設計上,採用多種違約責任承擔方式,加重對方的違約成本,制約對方的違約行為。合同中不宜直接約定對方違約達到一定程度時合同自動終止,而應在約定違約方承擔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的違約責任之外,同時明確約定守約方還有權要求違約方繼續履行合同。增加這種違約救濟方式更有助於實現守約方的締約目的。

從違約責任承擔方式選擇上來看,為了保護利益不受損失,公司可以就合同具體情況約定多種責任形式,同時還應該注意五種方式之間選擇適用的問題。如繼續履行的責任形式,可以與支付違約金、賠償損失責任並用,即要求違約方承擔繼續履行的責任,並不妨礙同時主張違約金、賠償損失。違約金、定金和賠償金三者是否可以並用的問題,《合同法》第116條明確規定了定金和違約金不能並用,只能擇其一。對定金和賠償損失是否可以並用,沒有做具體規定,就公司而言,在對方違約可能性較大的情況下,在合同中應當儘量做出約定。

此外,從追究違約責任的難易程度上來看,違約金、定金責任兩種方式簡單明確、可操作性強,且方便舉證。但違約金約定過高可能導致對方起訴要求法院予以減少。賠償損失,如果未事先具體約定損失的計算辦法,守約方須舉證實際損失的多少,而損失計算通常複雜且爭議較多,不利於損失的及時彌補、糾紛的順利化解。繼續履行,儘管是實現簽約目的的首要救濟手段,但在合作關係破裂、喪失互信的情況下,除非合同對於公司具有特殊的利益,一般不宜採用。採取補救措施,操作簡單,在某些合同中是首選的違約救濟手段。

最後,審查違約責任條款,還應注意審查責任數額的確定方式是否明確具體。在合同中最好明確約定責任數額,可以直接約定數額,也可以通過約定數額的計算方式確定,如以合同總金額的一定比例計算違約金,或按中國人民銀行同期貸款利息或其計收逾期貸款罰息等標準計算每日的違約金。但是該等約定不得違反法律法規的強制性規定,例如在約定定金時,定金數額不能超過合同標的總額的20%。

10、爭議解決

訴訟和仲裁是兩種常見的合同爭議解決方式,至於什麼情況下選擇訴訟、什麼情況下選擇仲裁,需要根據合同的不同情況而定。發生合同爭議時,在雙方協商不成的情況下,可以在如下兩種爭議解決方式中選擇約定其一:

(一)選擇訴訟方式

應明確約定訴訟管轄地,並爭取在符合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提交己方所在地法院訴訟。協議管轄的法院應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25條約定,有五個法院可供當事人協議選擇:原告所在地、被告所在地、合同簽訂地、合同履行地以及標的物所在地。但同時協議管轄不得違反有關專屬管轄和級別管轄的規定。

(二)選擇仲裁方式

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後選定仲裁機構,並完整、準確地書寫其名稱,而且該仲裁機構必須是客觀存在的,否則將導致仲裁條款無效。

在合同中訂立仲裁條款時,應避免因表述不完整而致使約定的仲裁條款無效,從而在糾紛發生後不能達到請求仲裁解決糾紛目的的情況。

兩種方式各有利弊,當事人應當根據合同的性質、金額大小等不同情況,選擇確定。為了節省訴訟或仲裁成本,更好地保護公司的權益,如果約定選擇仲裁,建議儘量約定在公司所在地仲裁委員會進行仲裁;如果約定選擇訴訟,也應儘量在法律規定的範圍內約定在己方住所地法院進行訴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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