戀人反目為討債四上公堂

法律 法制 社會 錦州政法 2017-06-28

錦州長安網訊

一對戀人,在戀愛期間女方曾借給男友55000元,終止戀愛關係後,女方為討債將原男友告上法庭,且三年時間四次對簿公堂。

家住瀋陽市的年輕姑娘馮麗與家住黑山縣某村的劉全在一起打工時相識,並確立了戀愛關係。自2015年初至當年8月,劉全因手頭拮据多次向馮麗借錢,先後累計借款55000元,為表示講借講還的承諾,劉全給馮麗寫了一張借條。不料,沒過多久,這對戀人因瑣事產生矛盾,以致終止了戀愛關係。於是馮麗開始向劉全索要欠款,念以往的情誼,劉全答應每月償還500元,直到2016年8月,劉全分13次共還給馮麗6400元(最後一次還400),但之後,雖然馮麗多次找劉全索要欠款,但劉全始終拒絕償還。無奈之下,馮麗於2017年2月19日,在黑山縣人民法院對劉全提起訴訟,要求劉全還其85000元。劉全接到法院送達的訴狀後,在答辯中只承認欠馮麗55000元,且已經償還6400元,另30000元拒絕承認。黑山縣人民法院收案後依法對該案審結,判處劉全償還馮麗48600元及利息。被告劉全不服提起上訴,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以事實不清、證據不足為由發回重審。黑山法院在重審過程中,認為原告的訴訟請求是85000元,而被告承認的48600元不是同一法律關係,故駁回原告的訴訟請求。原告上訴至錦州市中級人民法院,隨即又撤訴並以48600元為訴訟請求再次向黑山人民法院提起訴訟。黑山法院經審理認為,原告馮麗與被告劉全之間55000元借貸關係存在,下述三項被告的明示確認行為可以認定:(一)被告雖然在庭審過程中當庭否認欠原告55000元的事實,但在答辯中稱:“55000元欠條我給原告寫過,被告撕毀了,私自改寫了一張85000元的假欠條。”(二)被告在庭審中承認曾數次向原告借款及原告給自己買過衣服、手錶、鞋等物品,估計價值55000元。(三)被告在庭審中表示認可黑山法院二審判決。據此可以認定,被告劉全與原告馮麗之間的借貸關係不是一次形成的,而是原告與被告多次債權、債務關係往來後形成的,被告已償還了6400元,尚欠原告48600元。綜上所述,故依法判決,被告劉全於本判決生效之日起5日內償還原告馮麗48600元及利息。(李啟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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