罰款100萬|西安奔馳維權大白天下,其實保險可以避免這一切

保險 西安 奔馳 經濟 公務員 燕梳文化 2019-05-31

燕梳志

千呼萬喚,始出來。

今天,西安女車主“坐奔馳引擎蓋哭鬧”維權事件,在歷經46天的維權和持續發酵後,終於蓋棺定論,公佈了全國吃瓜群眾早已希冀和判斷的客觀公正調查結果。

但更震撼眼球的是,市場監管部門大筆一揮,竟開出了100萬的鉅額罰單。

這還未了,不僅罰款,還違法。據調查結果公佈,執法部門對經銷商涉嫌侵害消費者的權益的違法行為已另案查處;對奔馳(中國)汽車銷售公司涉嫌銷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財產安全要求的產品的行為,也已送有管轄區的部門處理。

監管部門調查結果指出:一是發動機存在裝配質量缺陷,屬於產品質量問題。二是西安利之星在售車過程中,隱瞞有關信息誤導消費者簽署墊款服務協議並支付服務費,侵犯了消費者的知情權、公平交易權。

儘管,監管部門最終還是給予了公正的評斷,但也暴露了在經銷商有法不依、有規不循和監管“不到位”現狀下,我國汽車消費者的維權之難,維權之煩、維權耗時之長。

另外,近一段奔馳維權事件的頻頻高發,在不斷挑戰社會底線和政府公信力的同時,亦暴露了我國在此類維權事件中的社會化治理體系機制的缺失。

事實上,作為市場經濟社會治理體系機制功能發揮的主要抓手,商業保險憑藉保險在維權糾紛等社會矛盾處理方面的治理和監督優勢,完全可以客觀、及時、高效處理化解上述產品質量維權矛盾糾紛,避免上述這一切。

一、靠什麼:商業保險靠什麼化解維權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理?

在此,全國的吃瓜群眾肯定會問,商業保險靠什麼化解維權矛盾糾紛參與社會治理?

不瞞您說,商業保險靠的就是產品質量保證保險。

在我國汽車生產銷售領域,對應的細化保證保險產品為汽車三包產品質量保證保險。

其承擔在正常使用過程中出現產品質量問題,導致權利人在保險期間內向被保險人提出索賠,按照產品質量法及三包憑證應由被保險人承擔修理、更換或退貨責任,對於被保險人應承擔的汽車本身的質量賠償責任,保險人按照合同約定給予賠償。

假如,上述奔馳維權事件中對應的生產製造商奔馳公司和經銷商4S店,能有一家購買汽車三包產品質量保證保險,那麼,此個由奔馳車產品質量問題而引起的“坐在奔馳車引擎蓋哭鬧維權事件”,將會利用市場化機制得到很好很快地解決。

這樣的話,一旦再次遇到消費者反映奔馳質量問題,消費者和經銷商代表就可以輕輕鬆鬆、舒舒服服地坐在沙發上談,再也不必被迫爬上奔馳車引擎蓋以“潑婦撒潑大鬧”的形式進行維權。

二、為什麼:商業保險為什麼能夠擁有諸多優勢且能夠及時高效化解產品質量維權矛盾糾紛?

從西安女車主奔馳維權事件中,我們可以感受到,企業“不樂意”賠;監管部門“不樂意”管。

而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可以在企業花很少的錢,消費者不花一分錢的情況,可以很好地解決目前維權體制下企業“不樂意”賠和監管部門“不樂意”管的維權不暢問題。

One:可以很好地解決企業“不樂意”賠問題

作為企業的4S店經銷商“不樂意”賠,原因可能有兩種。

第一種原因:如果不是自身原因導致的奔馳質量缺陷,很大可能在產品質量缺陷的時效、便捷度和認定程序上較為繁瑣和複雜,不好向生產製造商要求更換和維修,有著“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的心理。

第二種原因:如果是自身原因導致的奔馳質量缺陷,那更會對消費者的訴求採取“拖、推、賴”等方式來處理。

這是因為:首先,由於缺乏第三方的付費機制,要自身全部承擔經濟、退貨和更換責任,客觀上經銷商會有“惜賠”、“惜換”、“惜修”的“情結”。

其次,經銷商基於對消費者專業知識匱乏、相關政策法規瞭解不全面以及自身實力、專業和信息不對稱優勢的認知,再加上消費者維權申訴成本較高、放棄機率較大等事實,經銷商僥倖心理較大,往往從自身的利益考慮,“能躲就躲”。

再次,按照《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一旦經銷商違反上述規定,行政處罰最高也僅有3萬元。比起換一臺奔馳車,這點違規成本對於4S店說簡直可以忽略不計。由於違規成本較低,可以對消費者“肆無忌憚”地推諉扯皮。

如果生產商和經銷商4S店有一方購買了汽車三包產品質量保證保險,那麼這個更換、修理和維修的經濟責任就會轉嫁給商業保險公司。由於賠付花的不是自己的錢,生產商和經銷商4S店都會很樂意、愉快、積極主動地積極賠付。

Two:可以在很大程度上解決監管部門“不樂意”管的問題

監管部門雖有維護市場經濟秩序和消費者權益的職責,但新公共管理理論指出,政府組織中公務員同樣是“理性經濟人”,政府的一切管理活動都要從個體的自利理性特徵去行事。

基於以上“理性人”的分析,作為監管部門的政府公務員,在外部第三方監督評價機制缺失的情況下,在此次奔馳維權事件中,出現響應時效慢、“不樂意”管的現象也就不足為奇了。

與此相反的是,如果投保了產品質量保證保險,作為第三方的保險公司,將承擔因產品質量缺陷而導致的退車、換車和修理的責任。

如果奔馳車存在質量缺陷,保險公司將會按照合同約定給予及時賠付;

如果保險公司不賠付或不及時賠付,製造商或經銷商將會通過向保險公司的行業監管部門投訴來解決。

若產品質量不存在缺陷,保險公司將會通過專業技術力量或專業技術機構給予無質量缺陷鑑定,這樣也會平息消費者的“無理取鬧”,化維權矛盾糾紛於無形。

若消費者繼續無理取鬧或經銷商無理索賠,那麼,與消費者個人相比,保險主體因擁有眾多法律資源、政府資源和專業技術資源,將會更方便地與政府監管部門對接,也更容易協調監管部門給予及時裁定與解決。

這樣,將在很大程度上能夠解決監管部門“不樂意”管的問題。

Three:產品質量保險介入維權矛盾糾紛處理有著不可比擬的優勢

三大優勢:

其一,賠付程序上的優勢

一方面,作為一個在我國發展較為成熟的行業,保險業實力雄厚,監管部門對保險主體也有償付能力監管,與汽車製造商和經銷商4S店相比,保險具有賠付的穩定性。

另一方面,保險具有賠付的高效性與及時性。保險事故賠付程序清晰簡明,在各個賠付環節上均設置了時間期限,並建立了客戶投訴機制,賠付流程便捷性和時效性較強。

這樣,通過及時給予汽車製造商或經銷商4S店賠償,能夠間接地保證維權消費者可以及時可靠的獲得賠付,有效降低和解決維權過程中的不確定性。

其二,產品質量事中風險控制優勢

一方面,保險公司一旦承保製造商或銷售商4S店的汽車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將會關注汽車在安全生產、存儲等能夠影響產品質量環節的風險,可通過自身專業技術力量和委託第三方介入汽車安全生產、存儲等環節,開展事前風險隱患排查和事中、事後風險管理與監督,有利於提高企業風險管理能力,在一定程度上控制產品質量缺陷的發生率。

另一方面,由於產品質量保證保險建立了費率與上年賠付的聯動機制,如果汽車製造商和銷售商在生產環節和倉儲環節能夠做到有效控制產品質量缺陷,就可以少交保費。這又將進一步激發和調動汽車製造商和銷售商控制產品質量缺陷發生的積極性。

其三,市場化社會治理機制優勢

接踵而來的女車主奔馳維權事件,折射出了消費者的維權難,可謂是難於上青天。

總結問題原因,除了監管不力、缺乏第三方監督機制和經銷商契約意識不強的原因外,維權難的一個主要癥結還在於在汽車生產和經銷領域,長期以來,還缺乏以商業保險為核心的社會化治理體制與機制功能作用的有效發揮。

產品質量保證保險是建立社會化、市場化和多元化責任風險分攤機制的重要途徑,具有整合監管部門、保險機構、企業和消費者一體化互利共贏的社會治理機制優勢。

這種一體化的社會治理機制,有利於保障消費者的合法權益,維護社會和諧穩定,也有利於促進政府職能轉變,可以使政府得民心、企業得實惠、行業獲發展。

因此,進一步凸顯和挖掘商業保險的社會管理功能,將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的介入、普及與推廣作為健全社會化治理體系機制、解決此類維權案件的突破口,是在當前法制環境、商業信用環境、監管環境下,有效解決、治理和化解此類維權矛盾糾紛的重要抓手與法寶,必須形成統一共識大力推廣。

三、是什麼:此個西安女車主奔馳維權中所涉的“金融服務費”到底是什麼?

今天,市場監管部門公佈的調查結果談到了兩個違規問題,我們已經聊完了產品質量缺陷問題,並提出了引入商業保險公司產品質量保證保險的對策。

下面,我們就全國吃瓜群眾關心的第二個“金融服務費”問題,扒下其褲子,看看到底是什麼?

從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可以看出,金融服務費的收取是有前提條件的。那就是消費者需要貸款購車,且同意汽車經銷商協助辦理汽車消費貸款。

可見,金融服務費是伴隨著消費者的汽車消費貸款而生。

因此,要想講清楚汽車消費貸款中的金融服務費,就要了解汽車消費貸款的業務運作模式、所涉主體以及各自分工與收益。

第一種模式:經銷商+銀行+保險公司+貸款購車客戶

此種模式涉及汽車經銷商、貸款銀行、提供具有擔保功能暨保證保險的保險公司以及貸款購車客戶。

此種模式下,若信息透明、雙方自願,汽車經銷商向申請消費貸款的購車客戶收取一筆“手續費”、“金融服務費”或“按揭代辦費”等各種花樣的費用,其本質就是為其辦理汽車消費貸款的中介服務費和保證保險保費。

這樣,申請消費貸款的購車客戶交納保證保險費,保險公司出具受益人為銀行的保單後,銀行隨後放款用於客戶購車。

第二種模式:經銷商+銀行+擔保公司+貸款購車客戶

此種模式涉及汽車經銷商、貸款銀行、提供具有擔保功能的擔保公司以及貸款購車客戶。

此種模式下,若信息透明、雙方自願,汽車經銷商向申請消費貸款的購車客戶收取的“手續費”或“金融服務費”,本質上是為其辦理汽車消費貸款的中介服務費和“擔保費”。

這樣,申請消費貸款的購車客戶在交納“擔保費”和給經銷商的“服務費”後,經銷商會幫其聯繫擔保公司,由擔保公司向貸款銀行出具“擔保函”,銀行隨後貸款。

第三種模式:銀行+貸款購車客戶+(經銷商)

此種模式涉及貸款銀行、貸款購車客戶和經銷商。不過,雖涉及經銷商,但經銷商不向客戶直接收取費用,汽車經銷商也沒有為客戶提供貸款中介服務。

這種模式始於2008年,其業務運作模式是銀行直接與一些大的經銷商合作,為自身的信用卡客戶在合作經銷商處購買私家車時提供金融方案。

這也就是業界所說的信用卡貸款購車,有時銀行會以“手續費”的名義收取利息。

第四種模式:經銷商+廠家金融+貸款購車客戶

此種模式興起於2010年,涉及汽車經銷商、廠家金融公司和貸款購車客戶。

此種模式是經銷商所代理的汽車廠家自辦金融公司,利用自有的資金為貸款購車客戶提供融資購車服務。

此種模式在推廣中,經銷商往往會打出免息或低息貸款購車的噱頭,以吸引擬貸款購車客戶。但在簽約時會告知購車客戶需要繳納一筆諸如“金融服務費”、“手續費”等名目的費用,同時附加了需一次性交納,且提前還貸不退款等要求。

事實上,出於市場競爭和穩定自身品牌汽車價格的需要,目前市場上廠家金融公司提供的貸款,大多為無息貸款或低息貸款。

這裡,如果廠家金融公司提供的貸款是無息的,經銷商向貸款客戶所收取的“金融服務費”或“手續費”本質上就是中介服務費,包括向廠家金融推介的客戶推介費和辦理相關手續的勞務費。

如果廠家金融公司提供的貸款是低息的,經銷商向貸款客戶所收取的“金融服務費”或“手續費”本質就是中介服務費和利息。

可見,貸款客戶選擇的汽車消費貸款模式不同,其“金融服務費”的本質亦不同。

不過,可以肯定的是:

如果汽車經銷商不向消費者收取費用,而由銀行收取,那“金融服務費”的本質就是銀行的“利息”及相關配套費用;

如果汽車經銷商向消費者收取費用,根據貸款和擔保主體不同,有可能是經銷商的中介服務費、中介服務費和保險費或中介服務費與擔保費。

至於,“金融服務費”該收不該收,何種情況下才能收?想必各位全國吃瓜群眾看到今日市場監管部門公佈的調查結果後,早已心知肚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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