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北洋時代的廉政建設

網絡曝光、微博反腐,“微笑門”、“豔照門”、“名錶門”、“不雅視頻”、“房姐房爺”……風生水起,惹人眼球,撂倒了一茬又一茬貪官, 幾乎成了當下網絡反腐的常態。

在 100 多年前的中國,發生了一起“桃色反腐”事件,很像今天的微博曝料

1907 年 5 月 8 日,《泰晤士報》記者從北京發出一則電訊,稱“中國最有權勢的總理,因腐敗而受到了彈劾!”說慶親王奕劻收受段芝貴的鉅額賄賂;同時被彈劾的還有載振、袁世凱等一批高級官員。在這一金錢腐敗公案中,還有個更為狗血的情節——“性賄賂”。

發動彈劾的,是紀檢幹部(御史)趙啟霖。彈劾的焦點是兩條:一、載振接受性賄賂;二、奕劻接受鉅額金錢賄賂。所謂“性賄賂”,是指控載振接受了他人贈送的津門小明星楊翠喜,納為二奶。行賄人是袁世凱的得意門生段芝貴,據趙啟霖舉報,他靠賄賂皇城高官獲得黑龍江省長之職(“巡撫”)。

最後結果是查無實據,不了了之。段芝貴卻因此丟了官,舉報不實的紀檢幹部趙啟霖遭到了罷免。表面上已被洗刷了嫌疑的載振,這個時候主動請辭,而報道“二奶”反腐案最給力的《京報》也被查封取締。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北洋時代的廉政建設

晚晴時期一團霧水的“性賄賂”雖撂倒一批官員,真相卻永遠雪藏於派勢洗牌的宮闈之中,帝國的“桃色反腐”不過如此而已。這一史稱“丁未政潮”的反腐風波不過是各方勢力博弈的鬧劇,大清帝國最後的反腐成為了權力鬥爭的工具。沒有大刀闊斧的改革與制度體系的構建,反腐的結果只會越反越腐,淪為一場場反腐秀,最終腐敗日深,病入膏肓。

時間窗口進入萬象更新的北洋大時代,廉政建設呈現出來的是另一番令人刮目相看的新天地。從 1912 年到 1916 年,袁世凱政府相繼出臺了一系列文官懲戒的法規法令,成立了專門的文官懲戒委員會,依法對違法亂紀的官員進行懲處。根據 1914 年 1 月 20 日出臺的《文官懲戒委員會編制令》,文官懲戒機關分為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和文官普通懲戒委員會。前者常設於中央,議決薦任官和簡任官的懲戒事項。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完全獨立於行政機關,具有超然的司法性質。

北洋時期出過兩起知名的反腐大案,可以看出當時廉政制度建設的端倪。

1914 年 1 月,江西民政長汪瑞闓因“紊淆財政,中飽私囊,任人唯親”被江西財政司司長楊壽康告發。在查明基本事實的前提下,1 月 21 日,大總統袁世凱下令,立即解除其職務,交中央文官懲戒委員會查處。

4 月 15 日,經過兩個多月的調查審理,北洋政府設置的懲戒委員會經過多數決議認為,汪瑞闓違背職守義務,應予撤職處分。

很多高級大員們以汪瑞闓勞苦功高為他說情,大總統根本不為所動, 當即批示,維持“原議”。袁世凱一言九鼎,不給說情者半點面子,充分顯示出他懲治貪腐絕不姑息的堅強決心。

這年 8 月 19 日,審計院審計結果顯示,汪瑞闓存在兩大問題:一是決算超過預算;二是借款手續不全。江西民政公署向民國銀行借款,不僅事前未報財政部批准,而且有 3 萬多元超過預算範圍。而這些超支的錢主要用於發放後增設多名祕書的工資等支出。就是說,並沒有發現汪瑞闓直接將公款落入個人腰包的事實。以現在的標準看,民政長這頂烏紗, 汪瑞闓丟得似乎太冤了。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北洋時代的廉政建設

北洋時期還有一起反腐案件也很有意思。1914 年 3 月,甘肅民政長張炳華以“人地不宜”為由呈請免除下屬官員陳必準的職務。袁世凱立即下派特使,查實陳必準任下百姓稱頌,政績斐然,是張炳華在結黨營私、排斥異己。袁世凱當即批令,將張炳華交懲戒委員會查處。5 月 20 日, 張炳華提出申辯,找了若干理由辯稱要求免除陳必準職務實屬“人地不宜”,並無個人恩怨。9 月 15 日,在經過重新複查,查清張炳華縱容幕僚索賄賣官等事實後,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認定,張炳華徇情枉法,顛倒是非,應予革職。而虛構事實,陷害下屬已涉及刑事範圍,移交法庭嚴加訊辦。

這年 10 月 16 日,大總統下令,將張炳華撤職交法院訊辦。其他參與結黨營私、陷害忠良的官員均按律訊辦,“以儆官邪”。1915 年 6 月

18 日,法庭認定,作為陳必準上級的張炳華勾結他人、捕風捉影,要達到趕走異己的一系列行動固然違反了懲戒法,但其情節和程度尚不構成誣告罪,最終判決宣告無罪。這一案件歷時 1 年多,經過國務院、文官高等懲戒委員會、司法部、甘肅高等檢察廳、京師地方審判廳、地方檢察廳等多個機構的調查審理,終於塵埃落定。而最後宣告無罪的戲劇性一幕表明,整肅吏治,查辦貪腐,必須以事實為依據,法律為準繩,才能讓真相浮出水面,使貪腐官受到懲處,同時又保護當事人的合法權益, 維護法治的權威。即便大總統下令的案件,法院依然可以依法判決無罪。北洋時期的司法獨立可見一斑。這一案例堪稱依法反腐的第一經典案件, 對後世整肅吏治具有不可多得的借鑑價值。

1914 年到 1916 年間,中央和地方懲戒部門查辦懲戒案件共 253 件,查辦各級官員 470 人。查辦最多的要數縣知事這一級官員。這一級官員承上啟下,手中掌握人財物之權,而整體素質參差不齊,監督又鞭長莫及, 最終導致不少知事抵制不住各種誘惑而走上貪贓枉法之路。相比之下, 上面所提及的兩個案例的主角都是省道級官員,也算是袁世凱當大總統期間所查辦的兩隻“大老虎”了。

北洋時期的廉政典型不勝枚舉,最具代表性的,也是級別最高的廉官要數段祺瑞了。段祺瑞不抽不喝不嫖不賭不貪不佔,人稱“六不總理”。如果有人給他送禮,他就把禮物細細地看上一陣,然後只選一兩樣不值錢的留下,其餘的一概原物奉還。

有一次,江蘇督軍齊燮元送段祺瑞一扇鑲嵌著寶石的圍屏,他的家人喜歡得一夜睡不著,半夜爬起來撫摸圍屏,商議擺在哪裡最合適。可段祺瑞一早起來,輕輕一揮手,就叫人把東西抬出去了。只有馮玉祥送過他一個大南瓜他全物收下,因為實在沒法把南瓜再切一半還給馮玉祥。在北洋時期素以自律甚嚴著稱的段祺瑞,曾經作出試圖行賄下屬的

行為。

1917 年,段祺瑞內閣好不容易與日本方面達成協議,日本將出借一大筆款給中國政府,依照法律程序,需要農商總長張國淦在正式合同上簽字,但張國淦一再拒絕頂頭上司段祺瑞的指示簽字。騎虎難下的段祺瑞一籌莫展。

由於國家建設資金缺口較大,段祺瑞急於拿到日本借款,最初先派人給張國淦送來 120 萬元錢,張國淦拒

不領情;段祺瑞又把價碼加到 200 萬,張再次拒絕;段祺瑞又給張國淦一個富裕省的省長肥缺,張國淦依然不從。張國淦只是擔心他簽約後拿了日本人的錢被國人罵,影響自己的政治聲譽。段祺瑞當時是內閣總理,是張國

淦的頂頭上司,也是北京政權的實際掌控者、全國實力最強的軍閥,可竟然搞不定一個下屬。

這種情況看似匪夷所思,實際上張國淦敢於拒不聽命上司的勇氣,所依賴的正是北洋政府的文官體制。

把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北洋時代的廉政建設


北洋政府的文官制度主要是模仿明治時代的日本文官制度。無論是法規的體系結構還是法規的具體內容, 兩者均非常相似。比如北洋政府於

1913 年1 月9 日公佈施行《官吏服務令》與《文官保障法草案》,就是充分借鑑日本以及西方文官制度設計而成。這些法律法規的出臺,確立了官吏首先必須服從法律,其次才是服從上級官吏。長官只能在其所監督的範圍內發佈命令,而且如果上級長官所發的命令有違法令或形式不完備或不屬於下級官吏職責範圍內的事項,下級官吏有權拒絕服從。這條規定對於提高行政效率,並保持官員的廉潔與公正很有效。因為各級官員的職位不受上級官員個人威福的影響,就有可能使他們擺脫對上級官員的應酬而專意於行政與技術業務工作。

顯而易見,儘管段祺瑞為國家輸血心切急於求成,但還是對拒絕指命的下屬張國淦無可奈何,足以說明北洋時期的制度建設的成功以及高官們對國家法律程序等明規則的敬畏。

北洋時期的官員大多懷揣治國平天下的理想,堅守中華文化傳統, 有較強的廉潔奉公意識。加之他們中不少人有留洋經歷,耳濡目染了國外法治環境帶來的好處,有操守,能自律。很大程度上,北洋時期廉潔空氣的形成與大多數官員的自我道德約束關係密切。

然而,孟德斯鳩說:“一切有權力的人都容易濫用權力,這是萬古不易的一條經驗。有權力的人使用權力一直到遇到有界限的地方才休止。” 北洋政府廉政建設的經驗還啟示,防治權力腐敗制度規範優於道德自律。

對於大多數人手握公權力的人來說,與其寄希望於他們主動遵守規則,不如通過完善監督制度倒逼其正確行使權力。即便到了今天,當面對權力崗位出現“廉政風險”,貪官在法庭上責怪組織上平時教育和管束不夠,權力腐敗和“裸官”們狡兔三窟時,此時更多的反思應為,反腐的重點不在教育,而在於從制度上正本清源。北洋時期一系列文官制度建設在中國法律近代化進程中影響深遠。

北洋政府在晚清帝國覆亡後,充分借鑑西方法治思想,全面改革千年封建官場積弊,在制度建設和反腐倡廉機構建設等方面,採取了一系列措施,並取得了一定的成效。與平政院、肅政廳等中央和地方監察機構的建立相適應,北洋政府頒佈了一系列的行政監察法規,主要有《平政院編制令》、《肅政廳處務規則》、《糾彈條例》(後改定為《糾彈法》)、《行政訴訟條例》、《行政訴訟法》等等。特別是 1918 年 1 月

17 日公佈的《文官懲戒條例》,該條例明確規定文官有違背職務、廢弛職務或有失官職之威嚴或信用等情形應受懲戒,建立了切實可行的官吏考核制度和風紀獎罰制度。這一系列法律法規的建設使北洋政府懲治腐敗的制度得以建立健全。

北洋時期除了建立起相對完善的中國近代文官法律制度,對於廉政建設成效顯著外,北洋時期言論自由,輿論環境相對寬鬆,為社會公眾監督政府也提供了條件。《東方雜誌》、《民國日報》、《新青年》、《每週評論》等報刊先後創刊,人們開始利用輿論陣地對政府作合法監督。

1913 年“宋教仁案”發生後輿論一片譁然,推動了此案的查辦,就是典型的一個例子。

北洋政府時期,全國報刊林立,民間辦報成風,公開發表批評政府的文章司空見慣,幾乎沒有以言獲罪的事情。官員始終有眼睛盯著,自然不敢隨便伸手,胡作非為。即便在我們當下的時代,又怎麼可以相信, 沒有直面現狀、自由徹底的批評,社會的汙穢可以自我清除,體制的缺失能夠自我糾正,公權的濫用可以自我約束?沒有哪一個時代不需要思想者的醫治,沒有哪一個時代不需要批評者的守望。

“三年清知府,十萬雪花銀。”北洋時期的官員總體上沒有沾染清朝官員那樣的腐敗習氣,不斷建立完善防控制度與監督機制的及時構建功不可沒。

將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裡,建立權力公開運行與官員財產申報公示等制度,啟動包括輿論監督在內的全方位社會監督,防範權力失控和行為失範,遏官員腐敗於萌芽之時,才是釜底抽薪治理當下腐敗的關鍵之策。從這個層面看,北洋時期廉政建設的實例倒是為當代“打老虎”、“拍蒼蠅” 提供了有益的鏡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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