簽訂合同幫人貸款 根據合同相對性依法償還

銀行 法律 金融 天津高法 2019-06-14


中國法院網訊 (劉欣) 近日,湖南省臨湘市人民法院審理的一起金融借款合同糾紛的案件,被告付某需在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某銀行借款本金10萬元及利息,擔保人彭某對上述債務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經法院審理查明:2018年9月3日,付某與某銀行簽訂一份《最高額借款合同》,付某向銀行借款10萬元,約定月利率9.3‰,期限一年。同日,彭某與某銀行簽訂《最高額保證合同》,彭某為付某的借款提供擔保保證。至2019年1月11日止,付某欠原告本金10萬元,利息2914.03元。

法院認為,借款應當償還。付某借款後未依照約定按時還款應當支付某銀行利息。彭某為付某的借款提供擔保保證,依法應當承擔連帶清償責任。關於彭某辯稱“該借款的借款人與實際用款人不一致,實際用款人是李某某,某銀行應該找李某某催討借款”的意見,不符合法律規定的合同相對性原則,法院不予以採信。依據相關法律規定,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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