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衛生法規:衛生法規-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刑法 法律 中公青海衛生考試 2019-05-14

醫師執業註冊有嚴格的制度,為方便大家順利的註冊,中公醫療衛生人才網幫大家整理醫師執業註冊制度。

1.註冊條件與程序

取得醫師資格的,可以向所在地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申請註冊。醫療、預防、保健機構可以為本機構中的醫師集體辦理註冊手續。

除法律規定的特殊情形外,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准予註冊,併發給由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統一印製的醫師執業證書。

2.不予註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註冊

(1)不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

(2)因受刑事處罰,自刑罰執行完畢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自處罰決定之日起至申請註冊之日止不滿二年的;

(4)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受理申請的衛生行政部門對不符合條件不予註冊的,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三十日內書面通知申請人,並說明理由。申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3.註銷註冊

醫師註冊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所在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應當在三十日內報告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當註銷註冊,收回醫師執業證書。

(1)死亡或者被宣告失蹤的;

(2)受刑事處罰的;

(3)受吊銷醫師執業證書行政處罰的;

(4)因考核不合格,暫停執業活動期滿,經培訓後再次考核仍不合格的;

(5)中止醫師執業活動滿二年的;

(6)有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不宜從事醫療、預防、保健業務的其他情形的。

被註銷註冊的當事人有異議的,可以自收到註銷註冊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內,依法申請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4.變更註冊

醫師變更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等註冊事項的,應當到准予註冊的衛生行政部門辦理變更註冊手續。

5.重新註冊

中止醫師執業活動二年以上或規定不予註冊情形消失的,申請重新執業時,應當接受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委託或指定機構3至6個月的培訓,並提交考核合格證明。

6.醫師執業

未經醫師註冊取得執業證書,不得從事醫師執業活動。

醫師經註冊後,可以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註冊的執業地點、執業類別、執業範圍執業,從事相應的醫療、預防、保健業務。

執業助理醫師應當在執業醫師的指導下,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按照其執業類別執業。在鄉、民族鄉、鎮的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工作的執業助理醫師,可以根據醫療診治的情況和需要,獨立從事一般的執業活動。

7.個體行醫

申請個體行醫的執業醫師,須經註冊後在醫療、預防、保健機構中執業滿五年,並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辦理審批手續;未經批准,不得行醫。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對個體行醫的醫師,應當按照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的規定,經常監督檢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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