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7月大徵期,申報表的新變化要注意~

投資 收藏 農村 大學 奉賢稅務 2019-07-08

【收藏】7月大徵期,申報表的新變化要注意~

7月是傳統意義上的“大徵期”,按季納稅稅種的季度申報、按月納稅稅種的申報都要在半個月內完成。小編提醒大家,為配合新稅法實施,落實“放管服”改革工作部署,今年以來,稅務總局先後發文修改了部分稅種的申報表,填報時一定要注意使用新版哦!一起來看看有哪些變化↓

車輛購置稅申報表調整

7月1日啟用新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車輛購置稅法》已於7月1日起正式實施了,按照深化“放管服”改革、優化稅收營商環境的部署,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車輛購置稅徵收管理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6號),明確相關事項。

按照公告規定,購置應稅車輛的納稅人,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向車輛登記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不需要辦理車輛登記的,單位納稅人向其機構所在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個人納稅人向其戶籍所在地或者經常居住地的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納稅。納稅人辦理納稅申報時應當如實填報《車輛購置稅納稅申報表》,同時提供車輛合格證明和車輛相關價格憑證。申報表是這樣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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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所得稅預繳申報表調整

7月1日啟用新版

為了及時、全面落實相關優惠政策,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修訂2018年版企業所得稅預繳納稅申報表部分表單及填報說明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3號),對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的部分表單進行了修訂,並自2019年7月1日起施行。實行按月預繳的居民企業,從2019年6月份申報所屬期開始使用修訂後的納稅申報表;實行按季預繳的居民企業,從2019年第2季度申報所屬期開始使用修訂後的納稅申報表。

一、修訂內容

本次修訂共涉及5張表單,其中3張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調整,2張表單僅修改填報說明。

3張表單樣式及填報說明調整

《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

《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B100000)

2張表單

修改填報說明

《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4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口徑

(一)表樣調整情況

1.《免稅收入、減計收入、所得減免等優惠明細表》(A201010)

一是簡併填報。刪除原表第7行“(四)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科技企業孵化器)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和第8行“(五)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國家大學科技園)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表樣調整後,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優惠政策事項,不再劃分不同類別,而是一併填入“(三)符合條件的非營利組織的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行次,同時該行次從第6行調整至第8行。

二是在原表“(二)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項目下,增加兩個“其中”項內容,分別是“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作為調整後表樣的第6行和第7行,用於納稅人填報享受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徵免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永續債利息收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政策的稅收優惠情況。

三是在原表第23行“(四)其他”項目下,增加兩項內容,分別是“1.取得的社區家庭服務收入在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計收入”和“2.其他”,作為調整後表樣的第23.1行和第23.2行,用於納稅人填報享受社區家庭服務收入減按9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政策的稅收優惠情況和申報表未列明的其他減計收入的稅收優惠情況。

四是在原表第33行“(二)從事國家重點扶持的公共基礎設施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項目下,增加1個“其中”項內容“其中:從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用於農村飲水安全工程運營管理單位填報享受從事農村飲水安全工程新建項目投資經營的所得定期減免企業所得稅政策的稅收優惠情況。

2.《減免所得稅優惠明細表》(A201030)

在原表第28行“二十八、其他”項目下,增加兩項內容,分別是“1.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和“2.其他”,作為調整後表樣的第28.1行和第28.2行,用於從事汙染防治的第三方企業填報享受減按15%的稅率徵收企業所得稅政策的稅收優惠情況和其他優惠情況填報。

3.《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和年度納稅申報表(B類,2018年版)》(B100000)

一是在原表“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項目下,增加兩個“其中”項內容,分別是“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屬於股息、紅利性質的永續債利息收入免徵企業所得稅”,作為調整後表樣的第8行和第9行,用於納稅人填報享受居民企業持有創新企業CDR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免徵企業所得稅政策和永續債利息收入適用企業所得稅法規定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免徵企業所得稅規定政策的稅收優惠情況。

二是將原表第8行至第17行順延調整為第10行至第19行。

三是為了滿足納稅人填報享受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徵或免徵政策的稅收優惠情況,增加第20行“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機關對本民族自治地方的企業應繳納的企業所得稅中屬於地方分享的部分減徵或免徵”。

四是為了滿足納稅人計算當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的需要,增加第21行“本期實際應補(退)所得稅額”。

(二)填報說明調整情況

一是以上表樣需要調整的行次,對其相應的填報說明進行了修改。

二是為落實擴大固定資產加速折舊優惠政策適用範圍政策,由於不涉及表單樣式調整,僅對《固定資產加速折舊(扣除)優惠明細表》(A201020)的填報說明進行修改,增補最新文件依據,明確相關填報要求。

三是調整《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月(季)度預繳納稅申報表(A類)》(A200000)第4行“特定業務計算的應納稅所得額”填報口徑。

四是2019年發佈的經營性文化事業單位轉製為企業的免徵企業所得稅、取得鐵路債券利息收入減半徵收企業所得稅、集成電路設計和軟件企業減免企業所得稅等延續或新出臺稅收優惠政策,由於不涉及表樣調整,僅對上述政策涉及表單相應行次的填報說明進行修改。

城建稅及附加申報表調整

7月1日啟用新版

為便於申報、規範管理,國家稅務總局日前發佈《關於調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關征管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24號),修訂了《城市維護建設稅教育費附加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完善了優惠政策減免代碼選擇項,修改了填表說明的相關內容。

修訂了《國家稅務總局關於營業稅改徵增值稅試點有關文化事業建設費登記與申報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3年第64號)附件2《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的計算公式及填表說明。

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第18欄次中“18=10-13”修改為“18=10×(1-減徵比例)-13”,將《文化事業建設費申報表》填表說明中“二、有關欄目填寫說明”下“(十八)第18欄‘本期應補(退)費額’”的內容,修改為“反映本期應繳費額中應補繳或退回的數額。計算公式:18=10×歸屬中央收入比例×(1-50%)+10×歸屬地方收入比例×(1-歸屬地方收入減徵比例)-13。”

新版申報表自2019年7月1日起啟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地方稅種和相關附加減徵政策有關征管問題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5號)中的《城市維護建設稅 教育費附加 地方教育附加申報表》同時廢止。

增值稅申報表調整

5月1日啟用新版

為貫徹落實減稅降費的決策部署,進一步優化納稅服務,減輕納稅人負擔,國家稅務總局發佈《關於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15號),調整增值稅納稅申報有關事項。

一、調整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表式內容

一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一)》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13%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刪除第3欄“13%稅率”;第4a欄、第4b欄序號分別調整為第3欄、第4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9%稅率的貨物及加工修理修配勞務”和“9%稅率的服務、不動產和無形資產”。

二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二)》(以下簡稱《附列資料(二)》)中的第10欄項目名稱調整為“(四)本期用於抵扣的旅客運輸服務扣稅憑證”;第12欄“當期申報抵扣進項稅額合計”計算公式調整為“12=1+4+11”。

三是將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三)》中的第1欄、第2欄項目名稱分別調整為“13%稅率的項目”和“9%稅率的項目”。

四是在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四)》表式內容中,增加“二、加計抵減情況”相關欄次。

二、廢止部分申報表附列資料

一是廢止原《增值稅納稅申報表附列資料(五)》。

二是廢止原《營改增稅負分析測算明細表》。

納稅人自2019年5月1日起無需填報上述兩張附表。

個人所得稅申報表調整

1月1日啟用新版

為保障綜合與分類相結合的個人所得稅制順利實施,今年一月,稅務總局發佈《國家稅務總局關於修訂個人所得稅申報表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9年第7號),對個人所得稅申報表進行了修訂,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據新稅法及相關政策規定調整完善了原申報表相關填報內容和說明,同時制發相關報表,具體修訂及使用情況如下:

修訂及制發申報表

修訂後各申報表的使用

修訂原《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A表)》

該表適用於扣繳義務人辦理全員全額扣繳申報時,填報支付所得的自然人納稅人的基礎信息。

修訂原《個人所得稅基礎信息表(B表)》

該表適用於自然人直接向稅務機關辦理涉稅事項時填報其個人基礎信息。

修訂原《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該表適用於扣繳義務人向居民個人或非居民個人支付各類應稅所得扣繳個人所得稅申報。居民個人取得工資、薪金所得,保險營銷員、證券經紀人取得佣金收入,按照累計預扣法計算稅款,填報當月和累計情況相應項目。居民個人取得上述規定以外的所得或非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時,填報當月(次)情況相應項目。

修訂原《個人所得稅自行納稅申報表(A表)》

該表適用於納稅人向稅務機關按月或按次辦理自行納稅申報,包括:居民個人取得綜合所得以外的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非居民個人取得應稅所得扣繳義務人未扣繳稅款,非居民個人在中國境內從兩處以上取得工資、薪金所得等。

修訂原《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A表)》

該表適用於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按查賬徵收辦理預繳納稅申報,或者按核定徵收辦理納稅申報。

修訂原《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B表)》

該表適用於查賬徵收的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取得經營所得的彙算清繳申報。

修訂原《個人所得稅生產經營所得納稅申報表(C表)》

該表適用於個體工商戶業主、個人獨資企業投資者、合夥企業個人合夥人、承包承租經營者個人以及其他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個人在中國境內兩處及以上取得經營所得,辦理個人所得稅的年度彙總納稅申報。

制發《個人所得稅年度自行納稅申報表》

該表適用於居民個人取得境內綜合所得彙算清繳申報。

制發《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方式備案表》

該表適用於創業投資企業(含創投基金,下同)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按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核算類型備案。

制發《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合夥制創業投資企業個人所得稅扣繳申報表》

該表適用於選擇按單一投資基金核算的創業投資企業按規定辦理年度股權轉讓所得扣繳申報。


來源:上海稅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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