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什麼員工簽了自願放棄社保協議,我們還要賠2萬4?

有的中小型企業為了降低用工成本,通常會在勞動者辦理入職時,跟她們簽署一份《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由於繳納社保的費用勞動者也要承擔一小部分,所以很多勞動者也非常樂意和公司簽訂這樣放棄購買社保的聲明。

為什麼員工簽了自願放棄社保協議,我們還要賠2萬4?

需要注意的是,所謂的《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肯定是無效的,依法繳納社保是用人單位和勞動者法定義務,這是我國的法律規定。

那麼這裡有個問題,如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簽訂了《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後,勞動者是否還能根據我國《勞動合同法》的規定,以用人單位未依法繳納社保為由提出辭職,並且要求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呢?我們來看一則案例。

事情經過:

2014年3月,王某入職某物業公司擔任保安一職,月薪是6000元。入職的時候雙方簽署了為期3年的勞動合同,接下來老王和單位簽署了一份《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聲明書上的大致信息是,王某放棄由公司替其繳納社會保險,由他自行購買社會保險。

為什麼員工簽了自願放棄社保協議,我們還要賠2萬4?

2018年8月,王某要求單位替他補繳在職以來的社保,部門負責人隨即拿出了王某入職時簽署的《自願放棄社保聲明書》,拒絕了王某的要求。2018年9月,王某向公司發送了一封《被迫解除勞動通知書》,封面及內容均寫明“因單位不予繳納社會保險本人被逼無奈只能選擇離職”。

隨後王某到了當地勞動仲裁委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單位支付他在職4年的經濟補償金。仲裁委審理後支持了王某的訴求,判決公司向其支付經濟補償金24000元。

律師怎麼看?

可以肯定的是,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關於簽署自願放棄社保的協議是無效的,所以勞動者可以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第三項的規定提出辭職並要求用人單位支付經濟補償金,但這裡面是有條件限制的。

為什麼員工簽了自願放棄社保協議,我們還要賠2萬4?

勞動者必須提前一個月向公司發出一個催繳社保的通知書,如果一個月後公司依舊沒有替勞動者進行補繳的話,勞動者才可以向公司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要求公司支付經濟補償金。

具體離職的操作,通過ems郵寄給單位,封面及內容均寫上“因單位不予繳納社會保險本人被逼無奈只能選擇離職”,證據留好,因為這個能夠證明你離職時間及離職原因。

相關推薦

推薦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