廈門蒙發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蒙發利 深交所 法律 股票 證券時報 2017-05-20

證券代碼:002614 股票簡稱:蒙發利 公告編號:2017-41號

廈門蒙發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特別提示:

1、本次股東大會沒有出現否決議案的情形;

2、本次股東大會不涉及變更前次股東大會決議。

一、會議召開和出席情況

廈門蒙發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以下簡稱"本次股東大會")通知於2017年4月25日在《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以公告方式發出。

(一)會議召開的情況

1、本次股東大會召開時間

(1)現場會議召開時間:2017年5月16日(星期二)下午14:30

(2)網絡投票時間:2017年5月15日~5月16日,其中,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繫統進行網絡投票的時間為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5月15日15:00~2017年5月16日15:00任意時間。

2、現場會議召開地點:廈門市前埔路168號公司五樓會議室

3、表決方式:現場投票與網絡投票相結合。本次股東大會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提供網絡形式的投票平臺

4、召集人:公司董事會

5、現場會議主持人:公司董事長鄒劍寒先生

6、會議的召集、召開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和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

(二)會議出席情況

1、出席的情況:

出席本次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計18名,代表有表決股份共計314,410,390股,約佔公司股份總數的56.6570%。

(1)現場會議出席情況: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及股東授權代表共有7人,代表有表決股份313,430,190股,約佔公司總股份數的56.4803%。

(2)網絡投票情況:

參與網絡投票的股東共有11人,代表有表決股份980,200股,約佔公司總股份數的0.1766%。

(3)委託獨立董事投票的股東共0人,代表股份0股,佔本公司總股數的0.00%。

2、公司部分董事、監事、公司董事會祕書以及見證律師出席了現場會議,公司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現場會議。

二、審議和表決情況

本次會議以現場記名投票與網絡投票的方式,審議通過了以下議案:

(一)《關於公司2016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同意314,410,39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100%;反對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該議案獲審議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4,732,300股同意,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00%;0股反對,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0.00%;0股棄權,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

(二)《關於公司2016年度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同意314,195,39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9316%;反對215,00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684%;棄權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該議案獲審議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4,517,300股同意,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95.4568%;215,000股反對,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4.5432%;0股棄權,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0%。

(三)《關於公司2016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四)《關於公司2016年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五)《關於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及摘要的議案》

(六)《關於公司2017年度財務預算報告的議案》

表決結果為:同意313,330,19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99.6564%;反對865,20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2752%;棄權215,000股,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0684%。該議案獲審議通過。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3,652,100股同意,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77.1739%;865,200股反對,佔出席會議中小投資者有效表決股份總數的18.2829%;215,000股棄權,佔出席會議股東所持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4.5432%。

(七)《關於續聘2017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八)《關於變更公司名稱、證券簡稱及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變更相關事宜的議案》

(九)《關於減少註冊資本、修訂的議案》

本次會議議案內容及公司獨立董事述職報告詳見2017年4月25日刊載於《中國證券報》、《上海證券報》、《證券時報》、《證券日報》以及巨潮資訊網(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議和第四屆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及其內容的相關公告。

三、律師出具的法律意見

1、律師事務所名稱:上海瑛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

2、律師姓名:陳志軍、王宇婧

3、結論性意見: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的資格以及會議的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四、備查文件

1、《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決議》;

2、上海瑛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關於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特此公告。

廈門蒙發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會

2017年5月16日

致:廈門蒙發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廈門蒙發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的法律意見書

廈門蒙發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下稱"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下稱"本次股東大會")於2017年5月16日以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召開。上海瑛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下稱"本所")接受公司的委託,指派律師出席本次股東大會,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下稱"《公司法》")、《上市公司股東大會規則》(下稱"《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廈門蒙發利科技(集團)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以及會議表決程序進行驗證,並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在本法律意見書中,本所律師僅對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資格、會議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是否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發表意見,並不對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提案內容以及這些提案所表述的事實或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和完整性發表意見。本所律師假定公司提交給本所律師的資料(包括但不限於有關人員的身份證明、股票賬戶卡、授權委託書等)是真實、完整的,該等資料上的簽字和/或印章均為真實,授權書均獲得合法及適當的授權,資料的副本或複印件均與正本或原件一致。

本所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必備文件公告,並依法對本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責任。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公司為本次股東大會之目的而使用,未經本所書面同意,本法律意見書不得用於任何其他目的。

基於上述,本所律師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與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有關的資料和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發表法律意見如下:

一.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

經本所律師查驗:

(一)本次股東大會系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決定召集。2017年4月23日,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二次會議通過決議,審議通過了《關於召開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的議案》。關於公司召開本次股東大會的通知公告已於2017年4月25日刊登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體和巨潮資訊網(http://www.cninfo.com.cn),會議公告並載明瞭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人、會議時間、召開方式、會議地點、會議內容、出席會議對象、出席現場會議登記辦法、參加網絡投票的具體操作流程、聯繫人及聯繫方式等事項。

(二)本次股東大會採取現場投票、網絡投票相結合的方式進行。

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現場會議於2017年5月16日在廈門市前埔路168號公司五樓會議室如期召開,會議由公司董事長鄒劍寒先生主持,會議召開的時間、地點與本次股東大會公告通知的內容一致。

本次股東大會的網絡投票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進行網絡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5月16日上午9:30-11:30、下午13:00-15:00;通過深圳證券交易所互聯網投票系統投票的具體時間為2017年5月15日下午15:00至2017年5月16日下午15:00期間的任意時間。

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召開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二.關於本次股東大會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

經本所律師查驗:

(一)根據會議召開通知,本次股東大會的股權登記日為2017年5月10日。經本所律師查驗,現場出席本次股東大會及通過網絡投票有效表決的股東共計18名,代表公司有表決權的股份共計314,410,390股,約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6.6570%。其中:(1) 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包括股東代理人)共計7人,所持股份313,430,190股,約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56.4803%;(2) 根據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數據及公司確認,通過網絡投票進行有效表決的股東共計11名,代表股份980,200股,約佔公司有表決權股份總數的0.1766%。以上通過網絡投票系統進行投票的股東資格,由深圳證券交易所交易系統和互聯網投票系統進行認證。

(二)公司部分董事、監事以及公司董事會祕書、本所律師出席了本次股東大會,公司部分高級管理人員列席了本次股東大會。根據《公司章程》的規定,前述人員均有出席或列席公司股東大會的資格。

本所律師認為,出席本次股東大會人員的資格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及《公司章程》的規定,合法有效。

三.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

本次股東大會的議案由公司董事會提出,議案的內容屬於股東大會的職權範圍,有明確的議題和具體決議事項,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沒有臨時提案。

四.關於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及表決結果

經本所律師查驗:

(一)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網絡投票方式包括交易系統投票和互聯網投票兩種方式。網絡投票按《公司章程》、《股東大會規則》和《深圳證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股東大會網絡投票實施細則(2016年修訂)》的規定進行了表決並通過網絡投票系統獲得了網絡投票結果。投票結束後,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向公司提供了通過網絡投票的股東人數、代表股份數、佔公司股份總數的比例,提案審議和表決情況。公司對深圳證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網絡投票結果統計表進行了確認。

(二)本次股東大會在對會議議案現場表決時,由2名股東代表、1名公司監事和本所律師共同計票、監票,會議主持人鄒劍寒先生當場宣佈由前述計票及監票人簽署的每一議案的現場表決結果。根據現場投票和網絡投票表決合併統計後的表決結果,本次股東大會所審議的議案獲得通過,出席現場會議的股東對錶決結果沒有異議並聽取了獨立董事的述職。每一議案的彙總表決情況及結果如下:

1.《關於公司2016年度財務決算報告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股份314,410,390股,反對股份0股,棄權股份0股,同意股份佔參加會議有表決權股份(含網絡投票)總數的100%。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4,732,300股同意;0股反對;0股棄權。

該議案獲審議通過。

2.《關於公司2016年利潤分配預案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股份314,195,390股,反對股份215,000股,棄權股份0股,同意股份佔參加會議有表決權股份(含網絡投票)總數的99.9316%。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4,517,300股同意;215,000股反對;0股棄權。

該議案獲審議通過。

3.《關於公司2016年度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4.《關於公司2016年度監事會工作報告的議案》

5.《關於公司2016年年度報告及摘要的議案》

6.《關於公司2017年度財務預算報告的議案》

表決結果:同意股份313,330,190股,反對股份865,200股,棄權股份215,000股,同意股份佔參加會議有表決權股份(含網絡投票)總數的99.6564%。

其中,中小投資者表決情況為:3,652,100股同意;865,200股反對;215,000股棄權。

該議案獲審議通過。

7.《關於續聘2017年度審計機構的議案》

8.《關於變更公司名稱、證券簡稱及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辦理本次變更相關事宜的議案》

9.《關於減少註冊資本、修訂的議案》

本所律師認為,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程序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五.結論性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公司本次股東大會的召集和召開程序、出席會議人員的資格、召集人的資格以及會議的表決程序均符合《公司法》、《股東大會規則》和《公司章程》的規定,本次股東大會的表決結果合法有效。

結尾

本法律意見書出具之日期為2017年5月16日。

本法律意見書正本三份,副本若干。

上海市瑛明律師事務所北京分所 經辦律師:

負責人:陳志軍 陳志軍

王宇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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