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深交所 法律 西北軸承 工程師 證券時報 2017-06-24

證券代碼:000595 證券簡稱:*ST寶實 公告編號:2017-055

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補充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的內容真實、準確、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於2017年6月20日披露了《關於為全資子公司提供擔保的公告》(詳見2017-053號公告),現對擔保事項審議程序進行補充更正,補充後內容如下:

一、擔保情況概述

公司全資子公司寧夏西北軸承物資商貿有限公司(以下簡稱“物資商貿”)為補充流動資金,滿足生產經營需要,物資商貿擬通過吉林龍井農村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向北京極速通達航空設備有限公司申請委託貸款,貸款金額為10,000萬元, 貸款期限一年,貸款年利率為7.3%。本公司提供連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擔保。

本公司持有物資商貿100%股權。本次擔保不構成關聯交易,並經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審議通過,根據《深圳證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規則》以及《公司章程》的規定,此項議案尚需提交本公司股東大會審議。

二、被擔保人情況介紹

1、公司名稱:寧夏西北軸承物資商貿有限公司

註冊地點:銀川市西夏區北京西路

法定代表人:杜建文

註冊資本:5,000萬元人民幣

經營範圍:法律法規明確或國務院決定須經審批的項目,經相關部門批准後方可開展經營活動;無須審批的,企業自主選擇經營項目開展經營活動。

主要財務狀況:截至2017年3月31日(未經審計)物資商貿的資產總額8981.17萬元,負債總額4598.14萬元,所有者權益合計4383.03萬元。營業收入4375.85萬元,利潤總額17.75萬元,淨利潤17.75萬元。

三、擔保協議的主要內容

1、保證的主債權及保證範圍

本公司作為保證人按照物資商貿與借款人簽署的主合同中約定條款,借款本金、利息及其他相關費用全部屬於保證範圍,承擔不可撤銷的擔保保證。

2、保證方式

保證方式為不可撤銷的連帶保證擔保。

3、保證期間

本合同項下保證期限從本合同簽署之日開始,至主債務最後履行期限屆滿後兩年。

四、董事會意見

董事會認為為物資商貿申請委託貸款提供擔保,符合公司整體利益,不存在損害上市公司及股東的利益,不會對公司的正常運作和業務發展造成不利影響。

五、累計對外擔保數量及逾期擔保的數量

包含本次擔保後,截止到2017年6月19日,公司對控股子公司擔保額累計額度為12,000萬元,佔公司2016年末經審計淨資產的18.11%。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未發生逾期擔保、涉及訴訟的擔保及因擔保被判決敗訴而應承擔損失的情況。

六、備查文件

1、 第七董事會第四十三次會議決議;

2、 獨立董事意見。

特此公告。

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證券代碼:000595 證券簡稱:*ST寶實 公告編號:2017-056

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選舉職工監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會全體成員保證信息披露內容的真實、準確和完整,沒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重大遺漏。

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七屆監事會職工代表監事任期已屆滿,為保證監事會的正常運作,根據《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等有關規定,公司於2017年6月23日在公司會議室召開職工代表大會。經參會代表認真討論,一致同意選舉劉長江先生代表公司全體職工擔任公司第八屆監事會職工監事(簡歷附後),將與公司2016年年度股東大會選舉產生的2名非職工代表監事共同組成公司第八屆監事會,任期至第八屆監事會屆滿之日止。

特此公告。

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二〇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附:

劉長江,男,1964年9月出生,大專學歷。歷任寧夏軍區警衛連戰士、班長,寧夏軍區司令部打字員、保密員、檔案管理員,寧夏軍區警衛連副連長、寧夏軍區獨立連連長,寧夏軍區爆破器材倉庫副教導員、副主任、主任,寧夏軍區司令部直屬工作處副處長、處長,寧夏軍區民兵武器庫工程師(副師級);2011年4月退休;2012年4月任本公司綜合辦公室副主任,2012年9月至今任本公司綜合辦公室主任。2014年5月起任公司第七屆監事會職工監事。

劉長江先生不存在不得提名為監事的情形;沒有受過中國證監會及其他有關部門的處罰和證券交易所紀律處分;沒有因涉嫌犯罪被司法機關立案偵查或涉嫌違法違規被中國證監會立案稽查;未持有公司股份;不是失信被執行人;符合有關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規範性文件、《股票上市規則》及交易所其他相關規定等要求的監事任職資格;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等規定的擔任上市公司監事的條件。

證券代碼:000595 證券簡稱:*ST寶實 公告編號:2017-057

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監事會

關於2017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

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名單的

公示情況說明及審核意見

根據《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對2017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激勵對象的姓名和職務在公司內部進行了公示。根據《管理辦法》和《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規定,公司監事會結合公示情況對《2017年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以下簡稱“《激勵計劃(草案)》”)激勵對象人員名單進行了核查。

一、公司對激勵對象的公示情況

1、公司對激勵對象的公示情況

公司於2017年6月13日通過(www.nxz.com.cn)發佈了《關於公司2017年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激勵對象名單的公示》,將公司本次擬激勵對象名單及職務予以公示,公示時間為2017年6月13日至2017年6月22日。公示期限內,有異議的可以書面或口頭形式向公司監事會反映。公示期滿,公司監事會未收到任何人對本次擬激勵對象提出的任何異議。

2、關於公司監事會對擬激勵對象的核查方式

公司監事會核查了本次擬激勵對象的名單、擬激勵對象與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擬激勵對象在公司擔任的職務等。

二、核查意見

根據《管理辦法》、《公司章程》以及公司對擬激勵對象名單及職務的公示情況,並結合監事會的核查結果,監事會發表核查意見如下:

1、列入本次《激勵計劃(草案)》激勵對象名單的人員符合《管理辦法》等文件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符合《激勵計劃(草案)》規定的激勵對象條件。

2、激勵對象的基本情況屬實,不存在虛假、故意隱瞞或致人重大誤解之處。

3、激勵對象均不存在下述任一情形:(1)最近12個月內被證券交易所認定為不適當人選;(2)最近12個月內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認定為不適當人選;(3)最近12個月內因重大違法違規行為被中國證監會及其派出機構行政處罰或者採取市場禁入措施;(4)具有《公司法》規定的不得擔任公司董事、高級管理人員情形的;(5)法律法規規定不得參與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的;(6)中國證監會認定的其他情形。

4、激勵對象中不包括公司監事、獨立董事、單獨或合計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東或實際控制人及其配偶、父母、子女。

綜上,公司監事會認為,本次列入激勵計劃的激勵對象均符合相關法律、法規及規範性文件所規定的條件,其作為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的激勵對象合法、有效。

寧夏新中元律師事務所

關於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2017年寶塔實業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

內容合法性的法律意見書

致: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寧夏新中元律師事務所(以下簡稱“本所”)接受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或“寶塔實業”)的委託,就寶塔實業《2017年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內容的合法性事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中國證監會”)《上市公司股權激勵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和《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簡稱“《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出具本法律意見書。

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作如下聲明:

1、本所律師是依據本法律意見書出具日以前已經發生或者存在的事實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以下簡稱“中國”,為本法律意見書之目的,不包括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臺灣地區)現行法律、法規,以及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發表法律意見。

2、本所律師已經嚴格履行法定職責,遵循勤勉盡責和誠實信用原則,對《2017年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的合法合規性進行了充分的核查驗證,保證本法律意見書不存在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及重大遺漏。

3、2017年6月12日,本所已就寶塔實業《2017年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出具了法律意見書。本所現就寶塔實業《2017年寶塔實業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內容的合法性發表意見,本法律意見書不對本次調整所涉及的其它事項發表意見。

4、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本所律師已得到寶塔實業的如下保證:即寶塔實業已向本所律師提供了為出具本法律意見書所必需的、真實有效的原始書面材料、副本材料或者確認函、證明,有關材料上的簽名和/或蓋章是真實有效的,有關副本材料或者複印件與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均不存在虛假內容和重大遺漏。

5、本法律意見書僅供寶塔實業為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目的。本所同意寶塔實業在其為實施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所製作的相關文件中引用本法律意見書的相關內容,但作上述引用時,不得因引用而導致法律上的歧義或曲解,本所有權對上述相關文件的相應內容再次審閱並確認。

6、本所律師同意將本法律意見書作為寶塔實業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所需的法律文件,隨同其他申報材料一起上報,並依法對所出具的法律意見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基於以上所述,本所根據《公司法》、《證券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中國證監會、深圳證券交易所有關規定的要求,按照律師行業公認的業務標準、道德規範和勤勉盡責精神,對寶塔實業提供的相關文件資料及相關事實進行了核查和驗證,現出具法律意見如下:

一、本次調整的內容

經本所律師核查並經公司確認,《2017年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對2017年6月12日公司第七屆董事會第四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的《2017年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進行了如下調整:

1、激勵對象的調整

據公司確認,激勵對象由1369名調整到1249名。經查,調整後激勵對象總人數減少120人,董事及高管人員未做調整。調整後的激勵對象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2、涉及預留數量的調整

為了更好地激勵和調動公司員工的工作積極性,公司將核心骨幹等激勵對象的範圍和額度進行了調整。本次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總數不變,仍為3590萬股。調整後限制性股票預留數量由175萬股調整為97.7萬股,股票期權預留數量由106萬股調整為0萬股。調整後限制性股票預留數量減少,股票期權不再預留,預留權益比例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3、股票期權行權方式的調整

由“在滿足行權條件的前提下,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在每一行權期內應集中行權,即一次性同時行權”調整為“在滿足行權條件的前提下,激勵對象獲授的股票期權在每一行權期內自主行權。”符合《公司法》《證券法》等法律法規以及《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

二、法律意見

綜上所述,本所律師認為,本次對《2017年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中的激勵對象、預留數量及股票期權行權方式進行的調整,未對寶塔實業本次股權激勵計劃構成實質性影響,調整後的《2017年寶塔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限制性股票和股票期權激勵計劃(草案)修訂稿》,其內容符合《管理辦法》及公司《章程》的相關規定。

寧夏新中元律師事務所

負責人:雷挺

律 師:哈如 郭越

二○一七年六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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