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的四次“三反”運動

文章摘自:人民論壇,作者:王文鸞。

提起“三反”運動,大家都不陌生,但若問起黨史上究竟有多少個“三反”運動,恐怕不少人都知之不詳。其實,以“三反”命名的運動共有四次,分別發生在20世紀的50、60和70年代。正是這一個又一個的“三反”運動,構成了黨在社會主義革命和建設時期反腐倡廉的主線。

中國共產黨歷史上的四次“三反”運動

側重反貪汙的“三反”運動

早在1948年底中國革命即將取得全國勝利之際,劉少奇就在《對中央馬列學院第一班學員的講話》中指出:“很多人擔心,我們未得天下時艱苦奮鬥,得天下後可能同國民黨一樣腐化。”並斷言:“勝利後,一定會有些人腐化、官僚化。”他的這一預見很快被隨後的歷史所證實。

建國後不久,一些黨和政府的工作人員貪汙受賄、官僚主義現象就不斷髮生。尤其是天津地委書記劉青山、專員張子善貪汙、揮霍、盜用公款高達196。7萬元的嚴重情況,引起了中央的高度重視。

1952年1月4日黨中央下達了限期發動“三反”運動的指示,全國縣級以上的機關單位,動員幹部和全體工作人員學習文件,統一思想,自我坦白,檢舉貪汙行為。一場群眾性的“三反”運動很快在全國形成高潮。為推動運動的發展,黨中央及時抓住典型重大案件嚴肅處理。2月1日,北京市召開公判大會,由最高人民法院對七名大貪汙犯進行宣判,其中兩人被判處死刑。2月10日,河北省人民法院經最高人民法院核准判決,對劉青山、張子善執行槍決。

公審之前,當時擔任天津市委書記的黃敬,通過薄一波向毛澤東轉達意見說:“劉、張錯誤嚴重,罪有應得,當判重刑。但考慮到他們在戰爭年代出生入死,有過功勞,在幹部中影響較大,是否可以不槍斃,給他們一個改造機會。”毛澤東拒絕道:“正因為他們兩人的地位高,功勞大,影響大,所以才要下決心處決他們。只有處決他們,才可能挽救20個,200個,2000個,20000個犯有各種不同程度錯誤的幹部。”處決劉、張的槍聲一響,舉世震驚。對此案的處理,表明了中國共產黨反腐敗的決心和氣概。

“三反”運動於1952年10月結束,據統計,被判處有期徒刑的9942人,無期徒刑的67人,死刑立即執行的42人,死刑緩期執行的9人。

反官僚主義的“新三反”運動

1952年11月17日,山東分局紀律檢查委員會向毛澤東和黨中央提交了《關於反對官僚主義、反對命令主義、反對違法亂紀的意見的報告》,這份報告反映的基層組織存在的諸如強迫命令、打罵群眾、亂捕亂押、打擊報復、包庇反革命分子,甚至強姦婦女、逼死、打死人命等一些違法亂紀現象,令毛澤東十分震驚。他認為“這是反動統治階級對待人民的反動作風(反人民作風,國民黨作風)的殘餘在我們黨和政府內的反映的問題”。並親自起草了《關於反對官僚主義、反對命令主義、反對違法亂紀的指示》,該指示由中共中央於1953年1月5日發出,從而開始了全國範圍的“新三反”運動。

“新三反”運動從山東開始推向全國,從處理人民來信入手,採取“邊反、邊防、邊建”的方針,基本方法是“抓兩頭、帶中間”,即一頭由各級領導機關及負責幹部自上而下地檢討官僚主義作風,層層帶動下級同志進行自我檢討;一頭抓突出的壞人壞事,大張旗鼓地加以處理。從1953年3月開始,中央部委機關組織了100多個檢查組深入基層。華北、西北及華東地區的許多省市領導也組織檢查組,對下級機關進行工作檢查。另外,運動還採取自下而上的方法鼓勵群眾檢舉揭發黨員幹部存在的官僚主義和違法亂紀問題,各地都嚴肅處理了一批典型案件。如湖南安化縣五區的村幹部曹春生,因活活打死提意見村民,被判處死刑。

“新三反”運動是建國以來第一次矛頭直指官僚主義的大規模群眾運動。與“三反”運動不同的是,它是在檢查和落實中心工作的過程中進行的,而沒有單純去搞運動。這場運動歷時半年之久,在全國各地、各部門都取得了明顯的成效,基本上達到了預期的目的。

農村基層的“三反”運動

“新三反”運動儘管頗有成效,但因對官僚主義根源的認識侷限在“反動作風的殘餘”上,而沒有從制度層面上解決問題,對反貪汙、浪費也只是附帶進行,加之“大躍進”、人民公社化運動特別是廬山會議後再次“大躍進”對幹部作風的嚴重影響,以致“共產風、浮誇風、命令風又都刮起來了。另外還有三風:貪汙、浪費、官僚主義,又大發作危害人民”。比如,安徽鳳陽縣的一個大隊長,50天喝了70斤酒,並以每月45元的工資專門僱人為他捕魚吃。還有一個公社專門開一間小吃部,供公社幹部吃喝。

在這種背景下,中共中央於1960年5月15日發出《關於在農村中開展“三反”運動的指示》,要求在農村基層開展反貪汙、反浪費、反官僚主義的運動。運動原則是以教育為主、懲辦為輔,緊密地結合生產、利用農事間隙時間來進行,不論什麼人,不論貪汙、多佔、挪用的數量大小,都必退必賠。為了正確開展“三反”運動,中共中央監委召開會議制定了具體政策:對貪汙3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必須給予必要的處分,凡貪汙1000元以上的定為大貪汙犯,給予刑事處分,是黨員的開除黨籍;對犯有官僚主義錯誤的人,主要是進行教育,但對不負責、喪失職守且造成惡果者,給予撤銷職務和其他處分;對犯有嚴重鋪張浪費錯誤而造成重大損失的幹部,應追究責任,必要時給予適當的紀律處分。這次會議還規定對犯錯誤幹部的處分控制面應大體佔參加運動幹部的3%,其中受撤職和開除黨籍處分的佔1%。

農村基層的“三反”運動特點在於把經濟上以至政治上的糾“左”與整頓幹部作風密切結合起來。這對糾正農民反映最為強烈的五風,改變幹部作風,推動農村經濟政策的調整,起到了積極作用。

擴大的“一打三反”運動

“文革”期間,毛澤東針對革委會成立不久就產生的鋪張浪費、財政失控的狀況,及時發出“節約鬧革命”的號召。1967年3月16日,中共中央、國務院、中央軍委發出了《關於保護國家財產,節約鬧革命的通知》。1968年2月18日,中央又發出《關於進一步實行節約鬧革命,堅決節約開支的緊急通知》。與此同時,中蘇關係也日趨緊張。1969年3月,中蘇邊境發生珍寶島武裝衝突;8月13日,又發生了新疆裕民縣鐵列克提事件,中蘇邊境形勢全面惡化。

鑑於當時複雜的國內外形勢,1970年1月31日,中共中央發出《關於打擊反革命破壞活動的指示》指出,要放手發動群眾,對反革命分子檢舉、揭發、清查、批判,對散佈戰爭恐怖、盜竊國家機密、祕密串連、乘機翻案等破壞行為“必須堅決地穩、準、狠地予以打擊”。2月5日,中共中央為遏制“文革”以來的幹部腐敗勢頭,又發出《關於反對貪汙盜竊、投機倒把的指示》和《關於反對鋪張浪費的通知》,重申不準“走後門”,一切地下工廠、商店、包工隊、運輸隊必須堅決取締;嚴禁新建、擴建和改建樓堂館所,已施工的要一律暫停下來;任何地方不許興建高標準的城市建設工程;一切機關、部隊、團體、學校、企業、事業單位,一律停止添置非生產性設備。正是上述文件吹響了“一打三反”運動的號角。

這場聲勢浩大的運動雖然也處理了一些反革命分子及投機倒把、貪汙盜竊分子,對鋪張浪費現象產生了一定的遏制作用,但也造成了階級鬥爭擴大化的嚴重後果。

延伸閱讀:毛澤東給劉青山、張子善量刑

從歷史上看,毛澤東在把握這類貪腐問題時,一向是以教育為主,避免打擊面過寬,能不殺儘量不殺;該殺的則決不手軟,鐵面無私、嚴懲不貸。

瑞金時期,毛澤東嚴懲了於都縣一個集團貪汙案,將貪汙數額最大的縣委軍事部長等四人公審之後,執行槍決,餘者一律依法嚴辦。

由於劉青山、張子善的地位和影響,以及廣大幹部在認識上的不盡一致,毛澤東在考慮對劉、張的量刑時,是十分慎重和民主的。當時,他曾與朱德周恩來、劉少奇、薄一波、彭真等人在頤年堂開會,議論這個問題。大家一致的看法是:對那些“手上不乾淨”的人,應當區別輕重大小,經過深入調查核實,實事求是地分別對待,以免整錯、殺錯;但是對於像劉、張這樣的大貪汙犯,不論他們有多大的功勞,都是不可饒恕的。毛澤東說:“對於這樣的叛徒和蛀蟲,有多少就必須清除多少。清除了他們,不是黨的損失,而是黨的勝利;不是降低了黨的威信而是提高了黨的威信。”

據有關資料記載,當週恩來將華北局的報告送交毛澤東時,毛澤東看後許久不語。周恩來就問:“主席的意見呢?”

毛澤東張口說出兩個字:“死刑。”

周恩來又問:“萬一有人出面講情呢?”

毛澤東還是兩個字:“不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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