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不久的
西安奔馳女車主維權事件
想必大家都還印象深刻
而近日,東莞的李先生似乎
遇到一個比西安女車主更嚴重的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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車子提車後不僅多次出現故障
更在高速上突然拋錨!
李先生遂聯繫銷售方
又是檢查又是維修
卻一直得不到故障的真正答案
無奈之下
李先生只好與銷售方對簿公堂!
最終經過法院一審判定
銷售方需“退一賠三”
共計326萬!
然而銷售方不服一審判決
決定提起上述
目前該案訴訟仍在進行中
車主:新車多次熄火 差點釀成事故
事情源於去年2月,李先生當時在位於東莞南城的萬凱汽車公司,購買了一輛品牌型號為“克羅迪Q7WA1MAAF7”(下稱“Q7”)的平行進口車,車價為包牌價816800元。
喜提新車當天,李先生從車行把車開出去後沒多久,就發現油表有故障,於是開回萬凱汽車公司檢測。接著,開到加油站加油,加滿油後再次出現無法啟動的故障,不得不再次檢測,打開油蓋排氣後排除了故障,車子正常啟動,但是故障燈一直亮著。
從提車當天開始,至2018年9月,在8個月內,這輛“Q7”先後五次出現“油表不準”的故障。
其中最嚴重的故障要數5月2日那次。李先生說,當時他正在高速公路上開車,以110公里每小時的速度行駛,車子突然拋錨,險些釀成追尾事故。檢查發現車子沒有其它問題,原來是油箱裡沒有汽油了,但是油表顯示還有一半左右的汽油。加油之後,恢復正常使用。
在最後一次故障發生後,李先生便決定不再維修。另一方面,由於萬凱汽車公司到這時仍未搞清楚“油表不準”的真實原因,李先生遂向萬凱汽車公司提出退車,但遭到了對方拒絕。隨後,經過一番考慮,李先生決定聘請律師,通過訴訟維護自己的權益。
律師:符合退貨條件 銷售方構成欺詐
李先生聘請的葉律師指出,《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第二十四條規定中明確表示:“經營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務不符合質量要求的,消費者可以依照國家規定、當事人約定退貨,或者要求經營者履行更換、修理等義務。”
而在《家用汽車產品修理、更換、退貨責任規定》第二十條第三款第一項也規定:“在家用汽車產品三包有效期內,發生下列情況之一,消費者選擇更換或退貨的,銷售者應當負責更換或退貨:(一)因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計進行了2次修理,嚴重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又出現新的嚴重安全性能故障的;”
葉律師認為,從事實上來看,該車出現的故障表現為油表不準,屬於產品質量問題。萬凱汽車公司以及其指定修理者對車輛進行檢測,並陸續更換了油位傳感器、汽油泵、燃油泵總成、油箱,但未查明油表不準是什麼原因造成的。
汽車油表的功能是顯示油箱油量、續航公里數等,是為了讓駕駛人瞭解油箱油量是多少、預判續航公里數和及時加油,保障駕駛安全。因此,汽車油表本質上屬於保障汽車安全使用的安全裝置。
針對“消費欺詐”這一結論,葉律師分析,在李先生和萬凱汽車公司於2018年1月3日簽署的《購銷協議》中,約定李先生向萬凱汽車公司購買車輛的品牌為“奧迪”,型號為“Q7 3.0加版”。該《購銷協議》合同規格一欄有兩個選項:“□中規車 □美規車 ”,但兩項均沒有被選。
李先生說,萬凱汽車公司僅告知其該車輛是進口車配置高,沒有說明是平行進口車,沒有解釋說明平行進口車的含義,也沒有說明加版的含義。而萬凱汽車公司則表示,這輛車是平行進口車,《購銷協議》中型號“加版”為“加拿大版”的縮寫。
更重要的是,葉律師在進一步調查中發現,萬凱汽車公司根本不具有銷售奧迪中規車的資質,據此認為《購銷協議》中的車輛型號內容屬於對消費者李先生的誤導,有意混淆中規車與平行進口車的名稱區分。
法院:原告有損失 依法主張三倍賠償
法院隨後對該案作出一審
詳細列明瞭原告和被告雙方的
訴訟請求和答辯意見
以及法院認定的
事實和判決採用的法律依據
遂支持原告請求相當於
車價款三倍的賠償款
但另一方面
銷售方並不服一審判決
上個月,萬凱汽車公司已經向
法院提起上訴
請求二審法院改判其無需承擔向
李先生退還購車款816800元和
支付2450400元的賠償金的責任
目前該案仍在審理當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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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編提醒
一旦車輛出現問題
就要立即聯繫銷售方做售後處理
有必要時
更要諮詢相關法律人士
自己的合法權益是否受到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