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博配圖擅自使用漫畫家作品,法院一審判賠2.8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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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北京海淀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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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認為上海匯易諮詢股份有限公司未經授權,將其創作的多幅漫畫作為微博賬號“中國匯易諮詢網站”的微博配圖使用,漫畫家朱先生將上海匯易諮詢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訴至法院。海淀法院已審結了此案,一審判決匯易公司賠償原告朱先生經濟損失27000元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1000元。

案情簡介

原告:被告未經授權使用漫畫作品,構成侵權

原告朱先生訴稱,其系知名漫畫家。匯易公司未經許可在其新浪微博平臺上以原發形式發佈原告作品,用於商業用途,並標註了匯易公司的主體名稱及廣告語等商業信息。

匯易公司通過發佈微博進行廣告宣傳獲取客戶關注、增加粉絲量,增加宣傳力度和品牌聲譽,侵權微博粉絲量極大,嚴重侵犯了原告享有的作品署名權、信息網絡傳播權等多項權益。

侵權官方微博是被告微夢公司認證和管理的。微夢公司作為新浪微博的管理者,未盡審查義務,造成侵權微博廣泛流傳,應當對本案侵權行為承擔審查、停止侵權法律責任。

故起訴要求微夢公司、匯易公司在侵權微博首頁位置、《中國青年報》首版顯著位置連續30天登載致歉聲明,判令匯易公司賠償經濟損失及合理費用305500元。

被告:不涉及商業行為,無侵權故意

被告匯易公司辯稱,朱先生未提供充分證據證明其為涉案圖片的原始著作權人。即使朱先生為適格的訴訟主體,其無侵權故意,不構成侵權行為。

其微博配文所使用的涉案圖片均來自於網絡公開圖片,百度未標註作者署名或有明顯標識明確圖片來源。其無法從任何有效渠道得知涉案圖片著作權人為朱先生,無侵權故意。且其微博僅為轉發新聞鏈接,盡最大努力做到信息對稱,惠及處於弱勢的農民朋友們,該微博不涉及任何商業行為。

其涉案微博影響力小,且涉案微博早已刪除,未對朱先生的聲譽造成嚴重影響。朱先生主張的經濟賠償無法律及事實依據。

被告微夢公司辯稱,其在本案中屬於提供空間儲存服務的網絡服務提供者,無任何主觀過錯。涉案圖片並非位於微博平臺的顯著位置,其對涉案圖片也未進行過任何編輯、整理或推薦,對涉案圖片的發佈與存在不構成明知或應知。

對於涉案微博中的圖片,原告並未事先通知要求刪除, 其因此而免責。涉案圖片已不存在,本案中,其在收悉相關材料後對原告所稱侵權圖片,進行了仔細查找與核實,涉案圖片均已不存在。故原告針對其訴求,已無事實基礎。且其作為網絡服務提供商,只承擔經過通知後刪除的責任,故其不承擔責任。

法院經審理後認為:如無相反證明,在作品上署名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為作者。當事人提供的涉及著作權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等,可以作為證明著作權的證據。

本案中,相關網站載有涉案作品並署名朱先生,朱先生亦提交了涉案作品的電子底圖,在無相反證據的情況下,法院確認朱先生為涉案作品的作者,依法享有涉案作品的著作權,有權對侵害其著作權的行為提起訴訟。

本案中,朱先生提交的公證書顯示,匯易公司在未經許可、未予署名的情況下,在其名為“中國匯易諮詢網站”的官方微博賬號運營過程中使用了涉案作品作為微博配圖,不屬於合理使用範疇,該行為侵犯了朱先生享有的署名權及信息網絡傳播權。故匯易公司應對此承擔相應侵權責任。朱先生要求匯易公司賠禮道歉、賠償經濟損失的訴訟請求,法院予以支持。

對於賠禮道歉的方式、範圍,法院認為應當綜合考慮著作人身權受侵害的方式、程度等因素,並應當與侵權行為造成損害的影響範圍相適應。

本案中,因涉案微博轉發、評論和點贊量極少,受關注度較低,朱先生亦未提交證據證明其受到損害的發生範圍較廣,且匯易公司已將涉案微博刪除,綜合以上因素,口頭賠禮道歉的形式足以彌補朱先生受到的精神利益損害,故對於匯易公司當庭向朱先生口頭賠禮道歉的形式法院認為並無不當,朱先生堅持匯易公司採用刊登致歉聲明方式賠禮道歉的訴訟請求,法院不予支持。

至於具體的賠償數額,鑑於原被告雙方均未提交證據證明原告損失或者被告獲利情況,法院結合被告侵權行為持續時間、使用性質、涉案作品的影響力等因素酌定賠償,朱先生主張的賠償數過高,法院不再全額支持。

至於朱先生為維權支出的律師費及公證費用,其雖未提交律師費發票,但有律師出庭,故法院綜合案件難易程度對代理人工作量的要求、代理人批量代理案件的情況,對律師費予以酌情確定,關於公證費用屬於維權開支合理範疇,法院根據公證書涉及到的公證項目數量,予以均攤後酌情判處。

綜上,法院判令匯易公司賠償朱先生經濟損失27000元及維權合理支出費用(律師費及公證費)1000元,駁回朱先生的其他訴訟請求。

微夢公司作為新浪微博的經營者,是信息存儲空間服務提供商。涉案微博並非處於新浪微博的顯要位置,在收到通知之前,微夢公司未注意到涉案微博並無過錯,朱先生亦未向微夢公司發出過通知函。微夢公司在收到本案起訴狀後,經查找涉案微博已經刪除,已履行適當注意義務,不應承擔相應侵權責任。

最後,法院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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