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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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8月份,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從國家層面對平臺經濟發展進行指導。“包容審慎監管”“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成為平臺經濟發展的新關鍵詞。

9月8日,新京報舉辦以“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圍繞“平臺經濟時代,如何界定網絡平臺的主體責任和權利邊界”“新形勢下,如何明確互聯網平臺生態圈的責任途徑和責任距離”“政策和法律如何更好地明確互聯網平臺責任邊界”等議題展開研討。

研討會邀請了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法制網總裁萬學忠、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權、《比較》研究部主管陳永偉參與討論。

《指導意見》出臺,平臺經濟將進入加速發展期

與會專家皆認為,這是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出臺文件指導平臺經濟發展,政策的發佈將對平臺經濟的發展帶來深遠影響。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認為,《指導意見》的發佈體現了平臺經濟未來發展的三大趨勢。

一是文件出臺之後,未來平臺經濟將進入一個加速發展的時期。《指導意見》在政策引導層面上給了大家高度的預期,明確了政策取向。

二是文件強調了我國培育平臺經濟發展的四個重點任務和重點領域。

三是本次政策文件明確提出了加強數據共享和完善新業態信用體系。強調平臺經濟的發展尤其要加強數據共享的保障,這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

平臺責任與權利應統一,多元主體共治

法律上權利和義務責任是統一的,在互聯網語境下,也不能只講責任,不講權利。因此,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呼籲,既要講責任又要講權利,平臺是有一定權利的,這種權利要有法律認可。

此外,劉金瑞強調平臺治理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就是多元主體共治的問題。平臺有大量信息需要核實,比如外賣平臺核實商家食品安全許可證,網約車平臺核實司機是否有犯罪記錄,這些都需要有關部門的數據,就需要大家一起討論解決。“多元共治的話,民眾、公眾、社會組織、消協都有一定發揮作用的空間,我們所有人共同生活的網絡空間秩序,理當我們所有人共同維護。”

政府監管責任不能過度轉移給平臺

《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強化政府部門監督執法職責,不得將本該由政府承擔的監管責任轉嫁給平臺”。在清晰界定平臺責任的問題上,專家們也一致認為不能無限放大平臺責任,過度轉移政府方面的監管責任。

法制網總裁萬學忠也提到目前學界有觀點認為行政機關將其監管職責交由網絡平臺企業來行使,會造成對行政法義務的規避,會出現從公法規制向私法的逃逸。所以他並不同意行政監管職責過度地或無條件地向平臺轉移。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權也強調:“平臺責任和政府責任也應當劃定界限,遵守輔助性原則,政府不能夠過度侵犯平臺的自治權,也不能夠使平臺承擔過度的責任,否則可能阻礙行業的良性、健康發展。該政府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該管的政府不要管。”

以下為主要專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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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從國家層面對平臺經濟發展進行指導。“包容審慎監管”“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成為平臺經濟發展的新關鍵詞。

9月8日,新京報舉辦以“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圍繞“平臺經濟時代,如何界定網絡平臺的主體責任和權利邊界”“新形勢下,如何明確互聯網平臺生態圈的責任途徑和責任距離”“政策和法律如何更好地明確互聯網平臺責任邊界”等議題展開研討。

研討會邀請了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法制網總裁萬學忠、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權、《比較》研究部主管陳永偉參與討論。

《指導意見》出臺,平臺經濟將進入加速發展期

與會專家皆認為,這是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出臺文件指導平臺經濟發展,政策的發佈將對平臺經濟的發展帶來深遠影響。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認為,《指導意見》的發佈體現了平臺經濟未來發展的三大趨勢。

一是文件出臺之後,未來平臺經濟將進入一個加速發展的時期。《指導意見》在政策引導層面上給了大家高度的預期,明確了政策取向。

二是文件強調了我國培育平臺經濟發展的四個重點任務和重點領域。

三是本次政策文件明確提出了加強數據共享和完善新業態信用體系。強調平臺經濟的發展尤其要加強數據共享的保障,這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

平臺責任與權利應統一,多元主體共治

法律上權利和義務責任是統一的,在互聯網語境下,也不能只講責任,不講權利。因此,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呼籲,既要講責任又要講權利,平臺是有一定權利的,這種權利要有法律認可。

此外,劉金瑞強調平臺治理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就是多元主體共治的問題。平臺有大量信息需要核實,比如外賣平臺核實商家食品安全許可證,網約車平臺核實司機是否有犯罪記錄,這些都需要有關部門的數據,就需要大家一起討論解決。“多元共治的話,民眾、公眾、社會組織、消協都有一定發揮作用的空間,我們所有人共同生活的網絡空間秩序,理當我們所有人共同維護。”

政府監管責任不能過度轉移給平臺

《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強化政府部門監督執法職責,不得將本該由政府承擔的監管責任轉嫁給平臺”。在清晰界定平臺責任的問題上,專家們也一致認為不能無限放大平臺責任,過度轉移政府方面的監管責任。

法制網總裁萬學忠也提到目前學界有觀點認為行政機關將其監管職責交由網絡平臺企業來行使,會造成對行政法義務的規避,會出現從公法規制向私法的逃逸。所以他並不同意行政監管職責過度地或無條件地向平臺轉移。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權也強調:“平臺責任和政府責任也應當劃定界限,遵守輔助性原則,政府不能夠過度侵犯平臺的自治權,也不能夠使平臺承擔過度的責任,否則可能阻礙行業的良性、健康發展。該政府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該管的政府不要管。”

以下為主要專家觀點:

【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於鳳霞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對平臺責任要分層次、分類別討論

在討論平臺責任時一定要分清楚在哪一個主體含義下來討論責任。“不同種類的平臺,第一服務內容不一樣,第二對整個社會的影響、調動社會資源的方式也不一樣。所以界定平臺責任是非常複雜的問題,一定要切塊、分層、分類來討論。”

但是不管怎樣分類,共性的討論邏輯是底線責任和非底線責任。“很可能底線責任和非底線責任對絕大多數平臺來說,都是差不多的,但是也會有差異的。底線責任體現在法律底線、合規底線、道德底線,它強調的是哪些是可為或者不可為這兩類,這就是底線和非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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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份,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從國家層面對平臺經濟發展進行指導。“包容審慎監管”“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成為平臺經濟發展的新關鍵詞。

9月8日,新京報舉辦以“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圍繞“平臺經濟時代,如何界定網絡平臺的主體責任和權利邊界”“新形勢下,如何明確互聯網平臺生態圈的責任途徑和責任距離”“政策和法律如何更好地明確互聯網平臺責任邊界”等議題展開研討。

研討會邀請了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法制網總裁萬學忠、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權、《比較》研究部主管陳永偉參與討論。

《指導意見》出臺,平臺經濟將進入加速發展期

與會專家皆認為,這是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出臺文件指導平臺經濟發展,政策的發佈將對平臺經濟的發展帶來深遠影響。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認為,《指導意見》的發佈體現了平臺經濟未來發展的三大趨勢。

一是文件出臺之後,未來平臺經濟將進入一個加速發展的時期。《指導意見》在政策引導層面上給了大家高度的預期,明確了政策取向。

二是文件強調了我國培育平臺經濟發展的四個重點任務和重點領域。

三是本次政策文件明確提出了加強數據共享和完善新業態信用體系。強調平臺經濟的發展尤其要加強數據共享的保障,這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

平臺責任與權利應統一,多元主體共治

法律上權利和義務責任是統一的,在互聯網語境下,也不能只講責任,不講權利。因此,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呼籲,既要講責任又要講權利,平臺是有一定權利的,這種權利要有法律認可。

此外,劉金瑞強調平臺治理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就是多元主體共治的問題。平臺有大量信息需要核實,比如外賣平臺核實商家食品安全許可證,網約車平臺核實司機是否有犯罪記錄,這些都需要有關部門的數據,就需要大家一起討論解決。“多元共治的話,民眾、公眾、社會組織、消協都有一定發揮作用的空間,我們所有人共同生活的網絡空間秩序,理當我們所有人共同維護。”

政府監管責任不能過度轉移給平臺

《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強化政府部門監督執法職責,不得將本該由政府承擔的監管責任轉嫁給平臺”。在清晰界定平臺責任的問題上,專家們也一致認為不能無限放大平臺責任,過度轉移政府方面的監管責任。

法制網總裁萬學忠也提到目前學界有觀點認為行政機關將其監管職責交由網絡平臺企業來行使,會造成對行政法義務的規避,會出現從公法規制向私法的逃逸。所以他並不同意行政監管職責過度地或無條件地向平臺轉移。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權也強調:“平臺責任和政府責任也應當劃定界限,遵守輔助性原則,政府不能夠過度侵犯平臺的自治權,也不能夠使平臺承擔過度的責任,否則可能阻礙行業的良性、健康發展。該政府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該管的政府不要管。”

以下為主要專家觀點:

【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於鳳霞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對平臺責任要分層次、分類別討論

在討論平臺責任時一定要分清楚在哪一個主體含義下來討論責任。“不同種類的平臺,第一服務內容不一樣,第二對整個社會的影響、調動社會資源的方式也不一樣。所以界定平臺責任是非常複雜的問題,一定要切塊、分層、分類來討論。”

但是不管怎樣分類,共性的討論邏輯是底線責任和非底線責任。“很可能底線責任和非底線責任對絕大多數平臺來說,都是差不多的,但是也會有差異的。底線責任體現在法律底線、合規底線、道德底線,它強調的是哪些是可為或者不可為這兩類,這就是底線和非底線。”

【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萬學忠 法制網總裁

平臺承擔責任要符合“比例原則”

監管者為了達到監管目標,比如維護競爭秩序、知識產權和消費者權益,必然要對平臺運營者提出各種要求,賦予各種義務和責任。這有其正當性,因為較之監管部門,平臺擁有技術優勢、信息優勢和管理便利。

是不是平臺承擔的責任越多越好?顯然不是,因為任何一個市場主體都不能承擔無限責任。那麼,平臺承擔責任的合理邊界如何確定?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可以回答這一問題。

比例原則,通俗地講,就是“最小傷害原則”或者說“禁止過度原則”。它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保持二者處於適度的比例。

平臺責任的合理“比例”可能是動態的、不好描述的,但平臺責任的最大“比例”卻是可以描述的。那就是,一不能超出現有技術的可能性,即現有技術能夠實現;二不能超出商業上的可行性,即不能讓平臺運營者在經濟上無法承受。

放眼國際,美國對互聯網企業的政策是較為寬鬆的,結果是全球十大互聯網公司中,美國佔了絕大多數。由此不難理解,國務院一再強調對平臺監管要“包容審慎”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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研討會邀請了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法制網總裁萬學忠、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權、《比較》研究部主管陳永偉參與討論。

《指導意見》出臺,平臺經濟將進入加速發展期

與會專家皆認為,這是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出臺文件指導平臺經濟發展,政策的發佈將對平臺經濟的發展帶來深遠影響。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認為,《指導意見》的發佈體現了平臺經濟未來發展的三大趨勢。

一是文件出臺之後,未來平臺經濟將進入一個加速發展的時期。《指導意見》在政策引導層面上給了大家高度的預期,明確了政策取向。

二是文件強調了我國培育平臺經濟發展的四個重點任務和重點領域。

三是本次政策文件明確提出了加強數據共享和完善新業態信用體系。強調平臺經濟的發展尤其要加強數據共享的保障,這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

平臺責任與權利應統一,多元主體共治

法律上權利和義務責任是統一的,在互聯網語境下,也不能只講責任,不講權利。因此,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呼籲,既要講責任又要講權利,平臺是有一定權利的,這種權利要有法律認可。

此外,劉金瑞強調平臺治理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就是多元主體共治的問題。平臺有大量信息需要核實,比如外賣平臺核實商家食品安全許可證,網約車平臺核實司機是否有犯罪記錄,這些都需要有關部門的數據,就需要大家一起討論解決。“多元共治的話,民眾、公眾、社會組織、消協都有一定發揮作用的空間,我們所有人共同生活的網絡空間秩序,理當我們所有人共同維護。”

政府監管責任不能過度轉移給平臺

《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強化政府部門監督執法職責,不得將本該由政府承擔的監管責任轉嫁給平臺”。在清晰界定平臺責任的問題上,專家們也一致認為不能無限放大平臺責任,過度轉移政府方面的監管責任。

法制網總裁萬學忠也提到目前學界有觀點認為行政機關將其監管職責交由網絡平臺企業來行使,會造成對行政法義務的規避,會出現從公法規制向私法的逃逸。所以他並不同意行政監管職責過度地或無條件地向平臺轉移。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權也強調:“平臺責任和政府責任也應當劃定界限,遵守輔助性原則,政府不能夠過度侵犯平臺的自治權,也不能夠使平臺承擔過度的責任,否則可能阻礙行業的良性、健康發展。該政府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該管的政府不要管。”

以下為主要專家觀點:

【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於鳳霞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對平臺責任要分層次、分類別討論

在討論平臺責任時一定要分清楚在哪一個主體含義下來討論責任。“不同種類的平臺,第一服務內容不一樣,第二對整個社會的影響、調動社會資源的方式也不一樣。所以界定平臺責任是非常複雜的問題,一定要切塊、分層、分類來討論。”

但是不管怎樣分類,共性的討論邏輯是底線責任和非底線責任。“很可能底線責任和非底線責任對絕大多數平臺來說,都是差不多的,但是也會有差異的。底線責任體現在法律底線、合規底線、道德底線,它強調的是哪些是可為或者不可為這兩類,這就是底線和非底線。”

【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萬學忠 法制網總裁

平臺承擔責任要符合“比例原則”

監管者為了達到監管目標,比如維護競爭秩序、知識產權和消費者權益,必然要對平臺運營者提出各種要求,賦予各種義務和責任。這有其正當性,因為較之監管部門,平臺擁有技術優勢、信息優勢和管理便利。

是不是平臺承擔的責任越多越好?顯然不是,因為任何一個市場主體都不能承擔無限責任。那麼,平臺承擔責任的合理邊界如何確定?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可以回答這一問題。

比例原則,通俗地講,就是“最小傷害原則”或者說“禁止過度原則”。它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保持二者處於適度的比例。

平臺責任的合理“比例”可能是動態的、不好描述的,但平臺責任的最大“比例”卻是可以描述的。那就是,一不能超出現有技術的可能性,即現有技術能夠實現;二不能超出商業上的可行性,即不能讓平臺運營者在經濟上無法承受。

放眼國際,美國對互聯網企業的政策是較為寬鬆的,結果是全球十大互聯網公司中,美國佔了絕大多數。由此不難理解,國務院一再強調對平臺監管要“包容審慎”的良苦用心。

【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劉金瑞 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

審慎監管需要制度精細設計

新平臺解決了信息匹配不對稱的問題,把供需關係進行連接,讓社會的資源配置更加有效率。網約車作為新業態,促使一箇舊的資源分配方式發生了大的轉變。因為資源配置方式的轉變,對於之前保護已有的資源配置方式的舊制度就產生了一個必然的挑戰。這裡面特別需要法律制度的精細設計。

《法律如何成就硅谷》有個觀點認為:硅谷不是天然產生的,而是因為美國的法律制度給了它很多支持,包括避風港原則、隱私保護等一些制度,讓美國的硅谷發展成了世界的科技中心。對照國內,平臺監管,寬容也好,審慎也罷,一定要以法治為基礎、為支撐。

很多時候監管面對新的業態比較緊張,不知道怎麼管,很憂慮。但其實這是系統性的問題,需要社會上各種制度配套。現在到了一個法律制度設計精細化的階段,而不是像補漏洞一樣一點點地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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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新京報舉辦以“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圍繞“平臺經濟時代,如何界定網絡平臺的主體責任和權利邊界”“新形勢下,如何明確互聯網平臺生態圈的責任途徑和責任距離”“政策和法律如何更好地明確互聯網平臺責任邊界”等議題展開研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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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專家皆認為,這是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出臺文件指導平臺經濟發展,政策的發佈將對平臺經濟的發展帶來深遠影響。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認為,《指導意見》的發佈體現了平臺經濟未來發展的三大趨勢。

一是文件出臺之後,未來平臺經濟將進入一個加速發展的時期。《指導意見》在政策引導層面上給了大家高度的預期,明確了政策取向。

二是文件強調了我國培育平臺經濟發展的四個重點任務和重點領域。

三是本次政策文件明確提出了加強數據共享和完善新業態信用體系。強調平臺經濟的發展尤其要加強數據共享的保障,這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

平臺責任與權利應統一,多元主體共治

法律上權利和義務責任是統一的,在互聯網語境下,也不能只講責任,不講權利。因此,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呼籲,既要講責任又要講權利,平臺是有一定權利的,這種權利要有法律認可。

此外,劉金瑞強調平臺治理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就是多元主體共治的問題。平臺有大量信息需要核實,比如外賣平臺核實商家食品安全許可證,網約車平臺核實司機是否有犯罪記錄,這些都需要有關部門的數據,就需要大家一起討論解決。“多元共治的話,民眾、公眾、社會組織、消協都有一定發揮作用的空間,我們所有人共同生活的網絡空間秩序,理當我們所有人共同維護。”

政府監管責任不能過度轉移給平臺

《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強化政府部門監督執法職責,不得將本該由政府承擔的監管責任轉嫁給平臺”。在清晰界定平臺責任的問題上,專家們也一致認為不能無限放大平臺責任,過度轉移政府方面的監管責任。

法制網總裁萬學忠也提到目前學界有觀點認為行政機關將其監管職責交由網絡平臺企業來行使,會造成對行政法義務的規避,會出現從公法規制向私法的逃逸。所以他並不同意行政監管職責過度地或無條件地向平臺轉移。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權也強調:“平臺責任和政府責任也應當劃定界限,遵守輔助性原則,政府不能夠過度侵犯平臺的自治權,也不能夠使平臺承擔過度的責任,否則可能阻礙行業的良性、健康發展。該政府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該管的政府不要管。”

以下為主要專家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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於鳳霞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對平臺責任要分層次、分類別討論

在討論平臺責任時一定要分清楚在哪一個主體含義下來討論責任。“不同種類的平臺,第一服務內容不一樣,第二對整個社會的影響、調動社會資源的方式也不一樣。所以界定平臺責任是非常複雜的問題,一定要切塊、分層、分類來討論。”

但是不管怎樣分類,共性的討論邏輯是底線責任和非底線責任。“很可能底線責任和非底線責任對絕大多數平臺來說,都是差不多的,但是也會有差異的。底線責任體現在法律底線、合規底線、道德底線,它強調的是哪些是可為或者不可為這兩類,這就是底線和非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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萬學忠 法制網總裁

平臺承擔責任要符合“比例原則”

監管者為了達到監管目標,比如維護競爭秩序、知識產權和消費者權益,必然要對平臺運營者提出各種要求,賦予各種義務和責任。這有其正當性,因為較之監管部門,平臺擁有技術優勢、信息優勢和管理便利。

是不是平臺承擔的責任越多越好?顯然不是,因為任何一個市場主體都不能承擔無限責任。那麼,平臺承擔責任的合理邊界如何確定?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可以回答這一問題。

比例原則,通俗地講,就是“最小傷害原則”或者說“禁止過度原則”。它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保持二者處於適度的比例。

平臺責任的合理“比例”可能是動態的、不好描述的,但平臺責任的最大“比例”卻是可以描述的。那就是,一不能超出現有技術的可能性,即現有技術能夠實現;二不能超出商業上的可行性,即不能讓平臺運營者在經濟上無法承受。

放眼國際,美國對互聯網企業的政策是較為寬鬆的,結果是全球十大互聯網公司中,美國佔了絕大多數。由此不難理解,國務院一再強調對平臺監管要“包容審慎”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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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金瑞 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

審慎監管需要制度精細設計

新平臺解決了信息匹配不對稱的問題,把供需關係進行連接,讓社會的資源配置更加有效率。網約車作為新業態,促使一箇舊的資源分配方式發生了大的轉變。因為資源配置方式的轉變,對於之前保護已有的資源配置方式的舊制度就產生了一個必然的挑戰。這裡面特別需要法律制度的精細設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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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多時候監管面對新的業態比較緊張,不知道怎麼管,很憂慮。但其實這是系統性的問題,需要社會上各種制度配套。現在到了一個法律制度設計精細化的階段,而不是像補漏洞一樣一點點地補。

【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薛軍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需理清網約車平臺的根本屬性

當下網約車平臺還沒有被相關主管部門真正在內心上認定或者鑑定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平臺型的企業。許多地方政府在網約車問題上認識模糊。若沒有一個基本的認識,直接盲目地去談平臺責任,恐怕也會差之千里。

要把網約車平臺的平臺屬性明確,回到平臺經濟最開始在法律上的基本認知,就是平臺上的司機從法律關係上來講,不是平臺的僱員,而是作為一個獨立的經營者,藉助平臺和乘客發生法律上的交往。只有把這個定性弄清楚了以後,我們對它的治理或者其他的義務和責任的設定,才會趨於合理化。

現在有一些規定,直接讓網約車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否定了它的平臺屬性,直接讓平臺衝到第一線去。因為管制過嚴而令平臺處於普遍違法狀態,這並不可取。

“名不正則言不順。一定要把屬性明確清楚,這應該是做好後面一系列工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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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8月份,國務院辦公廳發佈《關於促進平臺經濟規範健康發展的指導意見》(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從國家層面對平臺經濟發展進行指導。“包容審慎監管”“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成為平臺經濟發展的新關鍵詞。

9月8日,新京報舉辦以“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圍繞“平臺經濟時代,如何界定網絡平臺的主體責任和權利邊界”“新形勢下,如何明確互聯網平臺生態圈的責任途徑和責任距離”“政策和法律如何更好地明確互聯網平臺責任邊界”等議題展開研討。

研討會邀請了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法制網總裁萬學忠、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權、《比較》研究部主管陳永偉參與討論。

《指導意見》出臺,平臺經濟將進入加速發展期

與會專家皆認為,這是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出臺文件指導平臺經濟發展,政策的發佈將對平臺經濟的發展帶來深遠影響。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認為,《指導意見》的發佈體現了平臺經濟未來發展的三大趨勢。

一是文件出臺之後,未來平臺經濟將進入一個加速發展的時期。《指導意見》在政策引導層面上給了大家高度的預期,明確了政策取向。

二是文件強調了我國培育平臺經濟發展的四個重點任務和重點領域。

三是本次政策文件明確提出了加強數據共享和完善新業態信用體系。強調平臺經濟的發展尤其要加強數據共享的保障,這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

平臺責任與權利應統一,多元主體共治

法律上權利和義務責任是統一的,在互聯網語境下,也不能只講責任,不講權利。因此,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呼籲,既要講責任又要講權利,平臺是有一定權利的,這種權利要有法律認可。

此外,劉金瑞強調平臺治理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就是多元主體共治的問題。平臺有大量信息需要核實,比如外賣平臺核實商家食品安全許可證,網約車平臺核實司機是否有犯罪記錄,這些都需要有關部門的數據,就需要大家一起討論解決。“多元共治的話,民眾、公眾、社會組織、消協都有一定發揮作用的空間,我們所有人共同生活的網絡空間秩序,理當我們所有人共同維護。”

政府監管責任不能過度轉移給平臺

《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強化政府部門監督執法職責,不得將本該由政府承擔的監管責任轉嫁給平臺”。在清晰界定平臺責任的問題上,專家們也一致認為不能無限放大平臺責任,過度轉移政府方面的監管責任。

法制網總裁萬學忠也提到目前學界有觀點認為行政機關將其監管職責交由網絡平臺企業來行使,會造成對行政法義務的規避,會出現從公法規制向私法的逃逸。所以他並不同意行政監管職責過度地或無條件地向平臺轉移。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權也強調:“平臺責任和政府責任也應當劃定界限,遵守輔助性原則,政府不能夠過度侵犯平臺的自治權,也不能夠使平臺承擔過度的責任,否則可能阻礙行業的良性、健康發展。該政府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該管的政府不要管。”

以下為主要專家觀點:

【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於鳳霞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對平臺責任要分層次、分類別討論

在討論平臺責任時一定要分清楚在哪一個主體含義下來討論責任。“不同種類的平臺,第一服務內容不一樣,第二對整個社會的影響、調動社會資源的方式也不一樣。所以界定平臺責任是非常複雜的問題,一定要切塊、分層、分類來討論。”

但是不管怎樣分類,共性的討論邏輯是底線責任和非底線責任。“很可能底線責任和非底線責任對絕大多數平臺來說,都是差不多的,但是也會有差異的。底線責任體現在法律底線、合規底線、道德底線,它強調的是哪些是可為或者不可為這兩類,這就是底線和非底線。”

【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萬學忠 法制網總裁

平臺承擔責任要符合“比例原則”

監管者為了達到監管目標,比如維護競爭秩序、知識產權和消費者權益,必然要對平臺運營者提出各種要求,賦予各種義務和責任。這有其正當性,因為較之監管部門,平臺擁有技術優勢、信息優勢和管理便利。

是不是平臺承擔的責任越多越好?顯然不是,因為任何一個市場主體都不能承擔無限責任。那麼,平臺承擔責任的合理邊界如何確定?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可以回答這一問題。

比例原則,通俗地講,就是“最小傷害原則”或者說“禁止過度原則”。它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保持二者處於適度的比例。

平臺責任的合理“比例”可能是動態的、不好描述的,但平臺責任的最大“比例”卻是可以描述的。那就是,一不能超出現有技術的可能性,即現有技術能夠實現;二不能超出商業上的可行性,即不能讓平臺運營者在經濟上無法承受。

放眼國際,美國對互聯網企業的政策是較為寬鬆的,結果是全球十大互聯網公司中,美國佔了絕大多數。由此不難理解,國務院一再強調對平臺監管要“包容審慎”的良苦用心。

【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劉金瑞 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

審慎監管需要制度精細設計

新平臺解決了信息匹配不對稱的問題,把供需關係進行連接,讓社會的資源配置更加有效率。網約車作為新業態,促使一箇舊的資源分配方式發生了大的轉變。因為資源配置方式的轉變,對於之前保護已有的資源配置方式的舊制度就產生了一個必然的挑戰。這裡面特別需要法律制度的精細設計。

《法律如何成就硅谷》有個觀點認為:硅谷不是天然產生的,而是因為美國的法律制度給了它很多支持,包括避風港原則、隱私保護等一些制度,讓美國的硅谷發展成了世界的科技中心。對照國內,平臺監管,寬容也好,審慎也罷,一定要以法治為基礎、為支撐。

很多時候監管面對新的業態比較緊張,不知道怎麼管,很憂慮。但其實這是系統性的問題,需要社會上各種制度配套。現在到了一個法律制度設計精細化的階段,而不是像補漏洞一樣一點點地補。

【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薛軍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需理清網約車平臺的根本屬性

當下網約車平臺還沒有被相關主管部門真正在內心上認定或者鑑定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平臺型的企業。許多地方政府在網約車問題上認識模糊。若沒有一個基本的認識,直接盲目地去談平臺責任,恐怕也會差之千里。

要把網約車平臺的平臺屬性明確,回到平臺經濟最開始在法律上的基本認知,就是平臺上的司機從法律關係上來講,不是平臺的僱員,而是作為一個獨立的經營者,藉助平臺和乘客發生法律上的交往。只有把這個定性弄清楚了以後,我們對它的治理或者其他的義務和責任的設定,才會趨於合理化。

現在有一些規定,直接讓網約車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否定了它的平臺屬性,直接讓平臺衝到第一線去。因為管制過嚴而令平臺處於普遍違法狀態,這並不可取。

“名不正則言不順。一定要把屬性明確清楚,這應該是做好後面一系列工作的前提。”

【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劉權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

設置平臺義務應綜合考量利益輕重

傳統的政府監管,存在著一些困境,包括信息困境、技術困境、法律依據困境。政府的監管措施非常有限,但是平臺管理措施或者平臺治理措施是非常多的,因此,平臺應該承擔一些公共責任。

但對平臺責任的設置,或者對平臺義務的設置,應當綜合考量利益輕重,就是所要保護的利益輕重、平臺性質、平臺能力與平臺負擔等因素,遵循權利、義務、責任對等的原則,避免失衡。

在互聯網時代,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發展的時代,社會治理模式正在從單向管理轉向雙向互動,從線下轉向線上線下融合,從單純的政府監管向更加註重社會協同治理轉變。面對蓬勃發展的平臺經濟,應理性看待政府規制和平臺自我規制的各自優缺點,有必要邁向多中心、多主體、多層次的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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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月8日,新京報舉辦以“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為主題的學術研討會,圍繞“平臺經濟時代,如何界定網絡平臺的主體責任和權利邊界”“新形勢下,如何明確互聯網平臺生態圈的責任途徑和責任距離”“政策和法律如何更好地明確互聯網平臺責任邊界”等議題展開研討。

研討會邀請了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薛軍、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法制網總裁萬學忠、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權、《比較》研究部主管陳永偉參與討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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與會專家皆認為,這是第一次從國家層面出臺文件指導平臺經濟發展,政策的發佈將對平臺經濟的發展帶來深遠影響。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於鳳霞認為,《指導意見》的發佈體現了平臺經濟未來發展的三大趨勢。

一是文件出臺之後,未來平臺經濟將進入一個加速發展的時期。《指導意見》在政策引導層面上給了大家高度的預期,明確了政策取向。

二是文件強調了我國培育平臺經濟發展的四個重點任務和重點領域。

三是本次政策文件明確提出了加強數據共享和完善新業態信用體系。強調平臺經濟的發展尤其要加強數據共享的保障,這一點也是非常重要的。

平臺責任與權利應統一,多元主體共治

法律上權利和義務責任是統一的,在互聯網語境下,也不能只講責任,不講權利。因此,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劉金瑞呼籲,既要講責任又要講權利,平臺是有一定權利的,這種權利要有法律認可。

此外,劉金瑞強調平臺治理還有一個值得關注的就是多元主體共治的問題。平臺有大量信息需要核實,比如外賣平臺核實商家食品安全許可證,網約車平臺核實司機是否有犯罪記錄,這些都需要有關部門的數據,就需要大家一起討論解決。“多元共治的話,民眾、公眾、社會組織、消協都有一定發揮作用的空間,我們所有人共同生活的網絡空間秩序,理當我們所有人共同維護。”

政府監管責任不能過度轉移給平臺

《指導意見》中明確指出,“強化政府部門監督執法職責,不得將本該由政府承擔的監管責任轉嫁給平臺”。在清晰界定平臺責任的問題上,專家們也一致認為不能無限放大平臺責任,過度轉移政府方面的監管責任。

法制網總裁萬學忠也提到目前學界有觀點認為行政機關將其監管職責交由網絡平臺企業來行使,會造成對行政法義務的規避,會出現從公法規制向私法的逃逸。所以他並不同意行政監管職責過度地或無條件地向平臺轉移。

中央財經大學副教授劉權也強調:“平臺責任和政府責任也應當劃定界限,遵守輔助性原則,政府不能夠過度侵犯平臺的自治權,也不能夠使平臺承擔過度的責任,否則可能阻礙行業的良性、健康發展。該政府管的一定要管好,不該管的政府不要管。”

以下為主要專家觀點:

【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於鳳霞 國家信息中心分享經濟研究中心副主任

對平臺責任要分層次、分類別討論

在討論平臺責任時一定要分清楚在哪一個主體含義下來討論責任。“不同種類的平臺,第一服務內容不一樣,第二對整個社會的影響、調動社會資源的方式也不一樣。所以界定平臺責任是非常複雜的問題,一定要切塊、分層、分類來討論。”

但是不管怎樣分類,共性的討論邏輯是底線責任和非底線責任。“很可能底線責任和非底線責任對絕大多數平臺來說,都是差不多的,但是也會有差異的。底線責任體現在法律底線、合規底線、道德底線,它強調的是哪些是可為或者不可為這兩類,這就是底線和非底線。”

【聚焦】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萬學忠 法制網總裁

平臺承擔責任要符合“比例原則”

監管者為了達到監管目標,比如維護競爭秩序、知識產權和消費者權益,必然要對平臺運營者提出各種要求,賦予各種義務和責任。這有其正當性,因為較之監管部門,平臺擁有技術優勢、信息優勢和管理便利。

是不是平臺承擔的責任越多越好?顯然不是,因為任何一個市場主體都不能承擔無限責任。那麼,平臺承擔責任的合理邊界如何確定?行政法上的“比例原則”可以回答這一問題。

比例原則,通俗地講,就是“最小傷害原則”或者說“禁止過度原則”。它是指行政主體為實現行政目標可能對相對人權益造成某種不利影響時,應使這種不利影響限制在儘可能小的範圍和限度內,保持二者處於適度的比例。

平臺責任的合理“比例”可能是動態的、不好描述的,但平臺責任的最大“比例”卻是可以描述的。那就是,一不能超出現有技術的可能性,即現有技術能夠實現;二不能超出商業上的可行性,即不能讓平臺運營者在經濟上無法承受。

放眼國際,美國對互聯網企業的政策是較為寬鬆的,結果是全球十大互聯網公司中,美國佔了絕大多數。由此不難理解,國務院一再強調對平臺監管要“包容審慎”的良苦用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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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金瑞 中國法學會法治研究所副研究員

審慎監管需要制度精細設計

新平臺解決了信息匹配不對稱的問題,把供需關係進行連接,讓社會的資源配置更加有效率。網約車作為新業態,促使一箇舊的資源分配方式發生了大的轉變。因為資源配置方式的轉變,對於之前保護已有的資源配置方式的舊制度就產生了一個必然的挑戰。這裡面特別需要法律制度的精細設計。

《法律如何成就硅谷》有個觀點認為:硅谷不是天然產生的,而是因為美國的法律制度給了它很多支持,包括避風港原則、隱私保護等一些制度,讓美國的硅谷發展成了世界的科技中心。對照國內,平臺監管,寬容也好,審慎也罷,一定要以法治為基礎、為支撐。

很多時候監管面對新的業態比較緊張,不知道怎麼管,很憂慮。但其實這是系統性的問題,需要社會上各種制度配套。現在到了一個法律制度設計精細化的階段,而不是像補漏洞一樣一點點地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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薛軍 北京大學法學院副院長

需理清網約車平臺的根本屬性

當下網約車平臺還沒有被相關主管部門真正在內心上認定或者鑑定為一個真正意義上的平臺型的企業。許多地方政府在網約車問題上認識模糊。若沒有一個基本的認識,直接盲目地去談平臺責任,恐怕也會差之千里。

要把網約車平臺的平臺屬性明確,回到平臺經濟最開始在法律上的基本認知,就是平臺上的司機從法律關係上來講,不是平臺的僱員,而是作為一個獨立的經營者,藉助平臺和乘客發生法律上的交往。只有把這個定性弄清楚了以後,我們對它的治理或者其他的義務和責任的設定,才會趨於合理化。

現在有一些規定,直接讓網約車平臺承擔承運人責任,從某種意義上講,就是否定了它的平臺屬性,直接讓平臺衝到第一線去。因為管制過嚴而令平臺處於普遍違法狀態,這並不可取。

“名不正則言不順。一定要把屬性明確清楚,這應該是做好後面一系列工作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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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置平臺義務應綜合考量利益輕重

傳統的政府監管,存在著一些困境,包括信息困境、技術困境、法律依據困境。政府的監管措施非常有限,但是平臺管理措施或者平臺治理措施是非常多的,因此,平臺應該承擔一些公共責任。

但對平臺責任的設置,或者對平臺義務的設置,應當綜合考量利益輕重,就是所要保護的利益輕重、平臺性質、平臺能力與平臺負擔等因素,遵循權利、義務、責任對等的原則,避免失衡。

在互聯網時代,特別是移動互聯網發展的時代,社會治理模式正在從單向管理轉向雙向互動,從線下轉向線上線下融合,從單純的政府監管向更加註重社會協同治理轉變。面對蓬勃發展的平臺經濟,應理性看待政府規制和平臺自我規制的各自優缺點,有必要邁向多中心、多主體、多層次的合作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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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永偉 《比較》研究部主管

政府管制與平臺自治的平衡

平臺管理,目前存在著兩種思路。第一種是管制思路,第二種是治理思路。所謂管制思路就是用政府來執行,而治理的思路其實就是由平臺自主去管理。

當下緊要的問題是,怎麼樣在管制和治理兩方面去找到平衡的點。這其實應該要有兩個維度。

第一,行為的外部性。如果平臺的活動主要是由外部行為產生的,外部性特別巨大的,那當然需要政府去管它。比如像一些互聯網金融平臺,一出問題就可能會引發系統性風險,這就需要政府推出相應的管制政策。

第二,掌握的信息。政府其實相對平臺來講,有一個信息的劣勢,只能管一些原則性的東西,不能管制非常細節的東西,比如說電商平臺的商品質量、真假的鑑定。所以一些詳細的審核不應該是政府去出臺相應的規則,而是交給擁有信息更多的平臺去進行處理。

“要綜合考慮平臺的特徵,綜合考慮政府在目標和手段上的利弊,來把它的權利、責任來進行劃分。”

來源:《新京報》2019年9月11日 B04版

原標題:新京報舉辦智庫學術研討會 專家熱議“科學合理界定平臺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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