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很多人的認知裡,對一起案件,法院一旦作出宣判就意味著塵埃落定,就意味著當事人必須按照判決的結果來執行。
甚至我國《刑法》中還有規定,對判決結果有執行能力卻不執行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甚至可以以此定罪判刑坐牢!這導致很多人都認為,判決結果就是必須執行的,的確,判決結果是必須要執行的,但這個“結果”並非是一錘定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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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我國《刑法》中還有規定,對判決結果有執行能力卻不執行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甚至可以以此定罪判刑坐牢!這導致很多人都認為,判決結果就是必須執行的,的確,判決結果是必須要執行的,但這個“結果”並非是一錘定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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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至我國《刑法》中還有規定,對判決結果有執行能力卻不執行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甚至可以以此定罪判刑坐牢!這導致很多人都認為,判決結果就是必須執行的,的確,判決結果是必須要執行的,但這個“結果”並非是一錘定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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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根據法律條例、過往案例以及案件相關證據等對該案件作出判決,最大程度的保證公平正義,但這並不意味著每一個法院每一個法官對其經手的每一起案件做出的判決結果都是完全正確的。
案件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有重大異議的,並不是要對結果逆來順受;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案件當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受理,並依法辦理。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複查後,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在很多人的認知裡,對一起案件,法院一旦作出宣判就意味著塵埃落定,就意味著當事人必須按照判決的結果來執行。
甚至我國《刑法》中還有規定,對判決結果有執行能力卻不執行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甚至可以以此定罪判刑坐牢!這導致很多人都認為,判決結果就是必須執行的,的確,判決結果是必須要執行的,但這個“結果”並非是一錘定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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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有重大異議的,並不是要對結果逆來順受;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案件當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受理,並依法辦理。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複查後,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不予抗訴後仍然認為不合理、不服氣的,可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該案件。
3、原則上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複查仍決定不予抗訴的,將不再立案審查。但是,如果當事人對該案情有新的事實和理由,或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應當立案再審。
在很多人的認知裡,對一起案件,法院一旦作出宣判就意味著塵埃落定,就意味著當事人必須按照判決的結果來執行。
甚至我國《刑法》中還有規定,對判決結果有執行能力卻不執行的,法院可以強制執行,甚至可以以此定罪判刑坐牢!這導致很多人都認為,判決結果就是必須執行的,的確,判決結果是必須要執行的,但這個“結果”並非是一錘定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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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有重大異議的,並不是要對結果逆來順受;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案件當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受理,並依法辦理。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複查後,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不予抗訴後仍然認為不合理、不服氣的,可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該案件。
3、原則上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複查仍決定不予抗訴的,將不再立案審查。但是,如果當事人對該案情有新的事實和理由,或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應當立案再審。
也就是說,案件當事人若不服法院的宣判,有2—3次的重申機會,因此大家對於認為不合理的審判結果,是有改變的機會的。但是要注意,對不服的宣判結果提起申訴,要注意時間;申訴的時效期會標註在判決結果書上。
申述複查終結後,相關法院也會出具《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並在結果作出後10日內送達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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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當事人對判決結果有重大異議的,並不是要對結果逆來順受;根據《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案件當事人不服法院生效刑事裁判的,可以採取以下方式。
1、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認為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確有錯誤,可向人民檢察院申訴的,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刑事申訴檢察部門受理,並依法辦理。
地方各級人民檢察院對同級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複查後,認為需要提出抗訴的,經檢察委員會討論決定,應當提請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抗訴。
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直接向上級人民檢察院申訴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交由作出生效判決、裁定的人民法院的同級人民檢察院受理;案情重大、疑難、複雜的,上級人民檢察院可以直接受理。
2、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親屬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申訴,經人民檢察院複查決定不予抗訴後仍然認為不合理、不服氣的,可繼續提出申訴的,上一級人民檢察院應當受理該案件。
3、原則上對不服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決、裁定的申訴,經兩級人民檢察院辦理且省級人民檢察院已經複查仍決定不予抗訴的,將不再立案審查。但是,如果當事人對該案情有新的事實和理由,或原審被告人可能被宣告無罪的,應當立案再審。
也就是說,案件當事人若不服法院的宣判,有2—3次的重申機會,因此大家對於認為不合理的審判結果,是有改變的機會的。但是要注意,對不服的宣判結果提起申訴,要注意時間;申訴的時效期會標註在判決結果書上。
申述複查終結後,相關法院也會出具《刑事申訴複查通知書》,並在結果作出後10日內送達申訴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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