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風陵渡區菸草專賣局捲菸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劃規定'

""風陵渡區菸草專賣局捲菸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劃規定

CHINA

風陵渡區菸草專賣局捲菸零售點

合理佈局規劃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風陵渡開發區經濟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合理規劃佈局菸草製品零售網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第37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依據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發放條件、程序、期限、管理等實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本規劃所指捲菸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從事捲菸零售業務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本規劃適用於風陵渡經濟開發區及風陵渡鎮行政區域內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領、變更和延續。

第二章 佈局規劃

第五條 根據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情況,制定本轄區內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規定:

1、居民小區零售點的設置:

居民小區居住戶數在100戶(含100戶)以下的小區原則上設置一個零售點;100戶以上的小區,每增加100戶可以增設一個零售點。

2、人口在300人(含300人)以上自然村,原則上設置一個零售點;村委會所在地行政村按每1000人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500人可增設一個零售點。

3、火車站、汽車站內原則上不超過2戶。

4、綜合市場或集貿市場內根據攤位數量適當設置零售點,參照每100個攤位設置捲菸零售點1個,每增加50個攤位可增設1個零售點。

5、轄區城區主要街道現有商店的,如在現有商店隔壁或者150米以內再設立商店的,不予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主要街道新辦證的必須150米以內無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商店才予辦理。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以不受間距、數量限制,但經營主體在一年內違法經營菸草製品行為被查處的除外。

按原零售點地址申領菸草專賣局零售許可證的:

因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企業類型改變;企業內部轉制改變經營主體;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改變經營主體;繼承改變經營主體;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併等原因改變經營主體,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新選址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為涉及房屋拆遷、道路拆建整修,造成原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歇業或變更後另選新址,重新申領或變更許可證的;

(2)中小學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離50米內持證零售戶歇業後另選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立捲菸零售點:

1.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3)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4)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2.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捲菸的;

(4)生產、銷售、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捲菸汙染的。(經營農藥、化肥、油漆等易造成捲菸汙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

3.經營模式方面。

(1)自動售貨機,電玩遊戲機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捲菸的。

4.經營業態方面。

專門經營建築裝潢、五金交電、美容美髮、藥品及醫藥機械、文化體育、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洗滌護理、服裝製售、房屋中介、寄賣典當、祭祀用品、汽車租賃、運輸信息等非主營食品、餐飲、住宿、娛樂業務的經營場所。

5.特殊區域。

(1)中小學校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離50米以內的經營場所;

(2)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內;

(3)黨政機關內部;

(4)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而構建的違規建築場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5)政府明令禁止經營捲菸類商品的區域;

(6)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捲菸經營相關規定的。

6.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以及當地菸草專賣局依照規定不能設定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1、捲菸零售者應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有路名、門牌號等)。

2、零售客戶經營場所面積至少不低於15㎡。可用於捲菸陳列、經營的面積不低於3㎡。

3、大型的賓館、飯店、商場、超市營業面積需在200㎡以上。

(二)許可證新辦、延續、變更的,需符合本規劃。

(三)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合理佈局的特殊事項。

1、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佈局控量所限,無法同時給予行政許可的,根據受理的先後順序做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2、對已經存在持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如不符合新的合理佈局規劃的,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原則,通過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依法逐步做出調整,逐步達到當地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五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同時廢除風陵渡區菸草專賣局2013年制定的《風陵渡區捲菸零售許可證合理化佈局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適用中的問題,由風陵渡區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風陵渡區菸草專賣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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風陵渡區菸草專賣局捲菸零售點

合理佈局規劃規定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適應風陵渡開發區經濟發展,保護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合理規劃佈局菸草製品零售網點,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許可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及其《中華人民共和國菸草專賣法實施條例》《菸草專賣許可證管理辦法》(工業和信息化部發布第37號令)等法律、法規、規章的有關規定,結合轄區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發放和管理依據法定的權限、條件和程序;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則;發放條件、程序、期限、管理等實行公開,接受社會監督。

第三條 本規劃所指捲菸零售點(以下簡稱零售點)是指依法從事捲菸零售業務的各類企業和個體工商戶。

第四條 本規劃適用於風陵渡經濟開發區及風陵渡鎮行政區域內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申領、變更和延續。

第二章 佈局規劃

第五條 根據轄區人口數量、交通狀況、經濟發展水平、消費能力等情況,制定本轄區內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的規定:

1、居民小區零售點的設置:

居民小區居住戶數在100戶(含100戶)以下的小區原則上設置一個零售點;100戶以上的小區,每增加100戶可以增設一個零售點。

2、人口在300人(含300人)以上自然村,原則上設置一個零售點;村委會所在地行政村按每1000人設置1個零售點,每增加500人可增設一個零售點。

3、火車站、汽車站內原則上不超過2戶。

4、綜合市場或集貿市場內根據攤位數量適當設置零售點,參照每100個攤位設置捲菸零售點1個,每增加50個攤位可增設1個零售點。

5、轄區城區主要街道現有商店的,如在現有商店隔壁或者150米以內再設立商店的,不予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主要街道新辦證的必須150米以內無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商店才予辦理。

6、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可以不受間距、數量限制,但經營主體在一年內違法經營菸草製品行為被查處的除外。

按原零售點地址申領菸草專賣局零售許可證的:

因個體工商戶轉型為企業;企業類型改變;企業內部轉制改變經營主體;夫妻之間、父母與子女之間相互改變經營主體;繼承改變經營主體;法院判決、法人或其他組織分立、合併等原因改變經營主體,在原經營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新選址申領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1)因城市改造等政府行為涉及房屋拆遷、道路拆建整修,造成原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歇業或變更後另選新址,重新申領或變更許可證的;

(2)中小學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離50米內持證零售戶歇業後另選新址,重新申領許可證的。

第六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設立捲菸零售點:

1.申請主體資格方面。

(1)未成年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及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

(2)外商投資的商業企業或者個體工商戶;

(3)取消從事菸草專賣業務資格不滿三年的;

(4)因申請人隱瞞有關情況或者提供虛假材料,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作出不予受理或者不予發證決定後,申請人一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5)因申請人以欺騙、賄賂等不正當手段取得的菸草專賣許可證被撤銷後,申請人三年內再次提出申請的;

(6)未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經營菸草專賣品業務,並且一年內被執法機關處罰兩次以上,在三年內申請領取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

2.經營場所方面。

(1)無固定經營場所的;

(2)經營場所與住所不相獨立的;

(3)經營場所存在安全隱患,且不具備安全措施保障,不適宜經營捲菸的;

(4)生產、銷售、經營、儲存有毒有害、易揮發類物質,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容易造成捲菸汙染的。(經營農藥、化肥、油漆等易造成捲菸汙染的有毒、有害、放射性商品的)。

3.經營模式方面。

(1)自動售貨機,電玩遊戲機的;

(2)利用信息網絡渠道銷售捲菸的。

4.經營業態方面。

專門經營建築裝潢、五金交電、美容美髮、藥品及醫藥機械、文化體育、通信器材、金融證券、儀器儀表、金銀珠寶、修理修配、洗滌護理、服裝製售、房屋中介、寄賣典當、祭祀用品、汽車租賃、運輸信息等非主營食品、餐飲、住宿、娛樂業務的經營場所。

5.特殊區域。

(1)中小學校內部及進出通道口向外延伸可行走距離50米以內的經營場所;

(2)醫療衛生機構所屬區域內;

(3)黨政機關內部;

(4)未經城市規劃部門批准而構建的違規建築場所,已被政府納入拆遷規劃,且政府明令禁止辦理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區域;

(5)政府明令禁止經營捲菸類商品的區域;

(6)不符合所屬行業行政主管部門關於捲菸經營相關規定的。

6.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菸草專賣局規定的其他不予發證的情形,以及當地菸草專賣局依照規定不能設定零售點的其他情形。

第七條 取得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1、捲菸零售者應有與住所相獨立的固定經營場所(有路名、門牌號等)。

2、零售客戶經營場所面積至少不低於15㎡。可用於捲菸陳列、經營的面積不低於3㎡。

3、大型的賓館、飯店、商場、超市營業面積需在200㎡以上。

(二)許可證新辦、延續、變更的,需符合本規劃。

(三)菸草專賣行政主管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八條 合理佈局的特殊事項。

1、兩個或兩個以上申請人的申請因合理佈局控量所限,無法同時給予行政許可的,根據受理的先後順序做出是否准予許可的決定。

2、對已經存在持有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的零售戶,如不符合新的合理佈局規劃的,按照尊重歷史、立足現狀的原則,通過市場準入和退出機制依法逐步做出調整,逐步達到當地菸草製品零售點合理佈局規劃的要求。

第九條 菸草專賣零售許可證有效期最長為五年,自發證之日起計算。

第三章 附則

第十條 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執行,同時廢除風陵渡區菸草專賣局2013年制定的《風陵渡區捲菸零售許可證合理化佈局規定》。

第十一條 本規定具體適用中的問題,由風陵渡區菸草專賣局負責解釋。

風陵渡區菸草專賣局

2019年7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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