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戶訴房東索賠引糾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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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違法建築經營飯店,租期內建築被強拆

今日話題

劉劍未經有關部門審批,私自搭建臨時建築並出租給陳鋒經營飯店。一年後,飯店被強制拆除。陳鋒將劉劍訴至法院,請求法院確認租賃合同無效並索賠9萬餘元。近日,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對這起租賃合同糾紛作出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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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的違法建築被拆除

劉劍在梧州市長洲區建有臨時鋪面並長期對外出租。2016年3月,劉劍與陳鋒簽訂鋪面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劉劍向陳鋒出租5-8格鋪位,出租期為3年,即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每月租金5500元;陳鋒向劉劍交納押金5000元,作為中途取消合同違約金;在合同期內,劉劍所建物業為陳鋒暫時所有,合同期間,劉劍不得拆除損壞;合同期內,如政府徵用土地(房屋),陳鋒應無條件歸還鋪位給劉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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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劍在梧州市長洲區建有臨時鋪面並長期對外出租。2016年3月,劉劍與陳鋒簽訂鋪面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劉劍向陳鋒出租5-8格鋪位,出租期為3年,即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每月租金5500元;陳鋒向劉劍交納押金5000元,作為中途取消合同違約金;在合同期內,劉劍所建物業為陳鋒暫時所有,合同期間,劉劍不得拆除損壞;合同期內,如政府徵用土地(房屋),陳鋒應無條件歸還鋪位給劉劍。

租戶訴房東索賠引糾紛

合同簽訂後,陳鋒在上述租賃建築前面的空地上自行搭建部分建築用於經營飯店。2016年11月2日,劉劍為其經營的飯店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

2016年3月31日,劉劍收到梧州市長洲區建設局出具的責令停止建設行為通知書。通知書載明:“我局在巡查中發現你戶新建鐵棚的建設行為不符合城市規劃,現責令你戶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行為,並在3日內到我局接受調查,聽候處理。另註明:新建鐵棚結構長約133米、寬約15米,總面積約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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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陳鋒在上述租賃建築前面的空地上自行搭建部分建築用於經營飯店。2016年11月2日,劉劍為其經營的飯店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

2016年3月31日,劉劍收到梧州市長洲區建設局出具的責令停止建設行為通知書。通知書載明:“我局在巡查中發現你戶新建鐵棚的建設行為不符合城市規劃,現責令你戶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行為,並在3日內到我局接受調查,聽候處理。另註明:新建鐵棚結構長約133米、寬約15米,總面積約2000平方米。”

租戶訴房東索賠引糾紛

2017年4月15日,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張貼公告。公告載明:2017年3月16日該局對長洲區涉嫌違法建設戶送達建設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限當事人於2017年3月21日前持房屋建設、土地資料到梧州市城市管理局執法支隊接受調查。現已超過規定時限。因當事人拒絕接受調查,無法查找當事人的下落,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64條的規定,限涉嫌違法建設的當事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到梧州市城市管理執法支隊城建執法大隊接受調查,逾期仍拒不接受調查的,作無所有人、管理人處理,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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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陳鋒在上述租賃建築前面的空地上自行搭建部分建築用於經營飯店。2016年11月2日,劉劍為其經營的飯店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

2016年3月31日,劉劍收到梧州市長洲區建設局出具的責令停止建設行為通知書。通知書載明:“我局在巡查中發現你戶新建鐵棚的建設行為不符合城市規劃,現責令你戶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行為,並在3日內到我局接受調查,聽候處理。另註明:新建鐵棚結構長約133米、寬約15米,總面積約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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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5日,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張貼公告。公告載明:2017年3月16日該局對長洲區涉嫌違法建設戶送達建設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限當事人於2017年3月21日前持房屋建設、土地資料到梧州市城市管理局執法支隊接受調查。現已超過規定時限。因當事人拒絕接受調查,無法查找當事人的下落,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64條的規定,限涉嫌違法建設的當事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到梧州市城市管理執法支隊城建執法大隊接受調查,逾期仍拒不接受調查的,作無所有人、管理人處理,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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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1日,陳鋒飯店所在建築包括其租賃的臨時建築以及自行搭建的建築被拆除。隨後,劉劍通過微信向陳鋒轉賬退還押金及當月租金合計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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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5月,陳鋒將劉劍訴至長洲區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無效、劉劍賠償其損失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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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陳鋒在上述租賃建築前面的空地上自行搭建部分建築用於經營飯店。2016年11月2日,劉劍為其經營的飯店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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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5日,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張貼公告。公告載明:2017年3月16日該局對長洲區涉嫌違法建設戶送達建設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限當事人於2017年3月21日前持房屋建設、土地資料到梧州市城市管理局執法支隊接受調查。現已超過規定時限。因當事人拒絕接受調查,無法查找當事人的下落,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64條的規定,限涉嫌違法建設的當事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到梧州市城市管理執法支隊城建執法大隊接受調查,逾期仍拒不接受調查的,作無所有人、管理人處理,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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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1日,陳鋒飯店所在建築包括其租賃的臨時建築以及自行搭建的建築被拆除。隨後,劉劍通過微信向陳鋒轉賬退還押金及當月租金合計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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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鋒認為,劉劍一直無法提交房屋建設、土地資料到城市管理執法支隊,才導致其經營的飯店被強制拆除。劉劍與他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無效。劉劍在簽訂鋪面租賃合同時故意隱瞞該片商鋪是違法建築的事實,欺騙他簽訂租賃合同,導致他斥資裝修不到1年飯店就被強制拆除,劉劍對此應承擔全部責任。他裝修飯店花費了5萬餘元,合同期限為3年,折舊費為1574.33元/月,截至被拆除之日已使用了18個月,還剩18個月,劉劍應向他賠償裝修損失2萬餘元。因飯店被拆除,按合同約定他還剩18個月未能經營,營業損失應為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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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劍在梧州市長洲區建有臨時鋪面並長期對外出租。2016年3月,劉劍與陳鋒簽訂鋪面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劉劍向陳鋒出租5-8格鋪位,出租期為3年,即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每月租金5500元;陳鋒向劉劍交納押金5000元,作為中途取消合同違約金;在合同期內,劉劍所建物業為陳鋒暫時所有,合同期間,劉劍不得拆除損壞;合同期內,如政府徵用土地(房屋),陳鋒應無條件歸還鋪位給劉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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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鋒認為,劉劍一直無法提交房屋建設、土地資料到城市管理執法支隊,才導致其經營的飯店被強制拆除。劉劍與他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無效。劉劍在簽訂鋪面租賃合同時故意隱瞞該片商鋪是違法建築的事實,欺騙他簽訂租賃合同,導致他斥資裝修不到1年飯店就被強制拆除,劉劍對此應承擔全部責任。他裝修飯店花費了5萬餘元,合同期限為3年,折舊費為1574.33元/月,截至被拆除之日已使用了18個月,還剩18個月,劉劍應向他賠償裝修損失2萬餘元。因飯店被拆除,按合同約定他還剩18個月未能經營,營業損失應為6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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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劍不同意陳鋒關於鋪面租賃合同無效的主張。他辯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有約定,如果遇到政府徵收,建築物必須無條件拆除。他僅出租5-8格鋪位給陳鋒,周圍搭建的其他建築與他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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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5日,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張貼公告。公告載明:2017年3月16日該局對長洲區涉嫌違法建設戶送達建設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限當事人於2017年3月21日前持房屋建設、土地資料到梧州市城市管理局執法支隊接受調查。現已超過規定時限。因當事人拒絕接受調查,無法查找當事人的下落,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64條的規定,限涉嫌違法建設的當事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到梧州市城市管理執法支隊城建執法大隊接受調查,逾期仍拒不接受調查的,作無所有人、管理人處理,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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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劍不同意陳鋒關於鋪面租賃合同無效的主張。他辯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有約定,如果遇到政府徵收,建築物必須無條件拆除。他僅出租5-8格鋪位給陳鋒,周圍搭建的其他建築與他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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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租賃合同無效

長洲區法院審理後認為

陳鋒與劉劍簽訂了鋪面租賃合同,劉劍將其自行搭建的臨時建築出租給陳鋒作為飯店的經營場所,陳鋒與劉劍之間形成租賃合同關係。由於劉劍搭建該臨時建築沒有經過相關部門批准,梧州市長洲區建設局出具的責令停止建設行為通知書亦證實該臨時建築涉嫌違法建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的規定,陳鋒與劉劍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陳鋒要求確認該鋪面租賃合同無效,依據充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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劉劍在梧州市長洲區建有臨時鋪面並長期對外出租。2016年3月,劉劍與陳鋒簽訂鋪面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劉劍向陳鋒出租5-8格鋪位,出租期為3年,即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每月租金5500元;陳鋒向劉劍交納押金5000元,作為中途取消合同違約金;在合同期內,劉劍所建物業為陳鋒暫時所有,合同期間,劉劍不得拆除損壞;合同期內,如政府徵用土地(房屋),陳鋒應無條件歸還鋪位給劉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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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簽訂後,陳鋒在上述租賃建築前面的空地上自行搭建部分建築用於經營飯店。2016年11月2日,劉劍為其經營的飯店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

2016年3月31日,劉劍收到梧州市長洲區建設局出具的責令停止建設行為通知書。通知書載明:“我局在巡查中發現你戶新建鐵棚的建設行為不符合城市規劃,現責令你戶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行為,並在3日內到我局接受調查,聽候處理。另註明:新建鐵棚結構長約133米、寬約15米,總面積約2000平方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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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4月15日,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張貼公告。公告載明:2017年3月16日該局對長洲區涉嫌違法建設戶送達建設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限當事人於2017年3月21日前持房屋建設、土地資料到梧州市城市管理局執法支隊接受調查。現已超過規定時限。因當事人拒絕接受調查,無法查找當事人的下落,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64條的規定,限涉嫌違法建設的當事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到梧州市城市管理執法支隊城建執法大隊接受調查,逾期仍拒不接受調查的,作無所有人、管理人處理,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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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0月11日,陳鋒飯店所在建築包括其租賃的臨時建築以及自行搭建的建築被拆除。隨後,劉劍通過微信向陳鋒轉賬退還押金及當月租金合計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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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戶起訴房東索賠

2018年5月,陳鋒將劉劍訴至長洲區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無效、劉劍賠償其損失9萬餘元。

租戶訴房東索賠引糾紛

陳鋒認為,劉劍一直無法提交房屋建設、土地資料到城市管理執法支隊,才導致其經營的飯店被強制拆除。劉劍與他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無效。劉劍在簽訂鋪面租賃合同時故意隱瞞該片商鋪是違法建築的事實,欺騙他簽訂租賃合同,導致他斥資裝修不到1年飯店就被強制拆除,劉劍對此應承擔全部責任。他裝修飯店花費了5萬餘元,合同期限為3年,折舊費為1574.33元/月,截至被拆除之日已使用了18個月,還剩18個月,劉劍應向他賠償裝修損失2萬餘元。因飯店被拆除,按合同約定他還剩18個月未能經營,營業損失應為6萬餘元。

租戶訴房東索賠引糾紛

劉劍不同意陳鋒關於鋪面租賃合同無效的主張。他辯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有約定,如果遇到政府徵收,建築物必須無條件拆除。他僅出租5-8格鋪位給陳鋒,周圍搭建的其他建築與他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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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租賃合同無效

長洲區法院審理後認為

陳鋒與劉劍簽訂了鋪面租賃合同,劉劍將其自行搭建的臨時建築出租給陳鋒作為飯店的經營場所,陳鋒與劉劍之間形成租賃合同關係。由於劉劍搭建該臨時建築沒有經過相關部門批准,梧州市長洲區建設局出具的責令停止建設行為通知書亦證實該臨時建築涉嫌違法建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的規定,陳鋒與劉劍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陳鋒要求確認該鋪面租賃合同無效,依據充分,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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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指出

陳鋒與劉劍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為3年,該臨時建築因涉嫌違法建築已被拆除,故雙方的租賃合同關係已經終止。陳鋒主張劉劍應賠償其裝修損失2萬餘元,並提供兩張送貨單,主張其支出的部分裝修費用為5萬餘元,陳鋒在庭審過程中確認這部分裝修費用用於其自行搭建的建築物上,並不屬於劉劍出租的臨時建築的裝修費用。陳鋒自行搭建的建築物不屬於鋪面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故其裝修損失應自行承擔。至於陳鋒關於營業損失6萬餘元的主張,由於陳鋒的營業損失屬於預期收益,因而具有不確定性,即無法確定陳鋒經營的飯店必然產生盈利,陳鋒主張的營業損失與劉劍出租的臨時建築因違建被拆除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另外,陳鋒提供的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記錄僅能證明其具有納稅資質並領取了一定數額的定額發票,無法證明其實際的營業損失。因此,陳鋒要求劉劍賠償裝修費用折舊剩餘損失2萬餘元及營業損失6萬餘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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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賃的違法建築被拆除

劉劍在梧州市長洲區建有臨時鋪面並長期對外出租。2016年3月,劉劍與陳鋒簽訂鋪面租賃合同,雙方約定:劉劍向陳鋒出租5-8格鋪位,出租期為3年,即2016年3月1日起至2019年3月1日止,每月租金5500元;陳鋒向劉劍交納押金5000元,作為中途取消合同違約金;在合同期內,劉劍所建物業為陳鋒暫時所有,合同期間,劉劍不得拆除損壞;合同期內,如政府徵用土地(房屋),陳鋒應無條件歸還鋪位給劉劍。

租戶訴房東索賠引糾紛

合同簽訂後,陳鋒在上述租賃建築前面的空地上自行搭建部分建築用於經營飯店。2016年11月2日,劉劍為其經營的飯店辦理了工商營業執照。

2016年3月31日,劉劍收到梧州市長洲區建設局出具的責令停止建設行為通知書。通知書載明:“我局在巡查中發現你戶新建鐵棚的建設行為不符合城市規劃,現責令你戶自本通知發出之日起立即停止建設行為,並在3日內到我局接受調查,聽候處理。另註明:新建鐵棚結構長約133米、寬約15米,總面積約2000平方米。”

租戶訴房東索賠引糾紛

2017年4月15日,梧州市城市管理行政執法局張貼公告。公告載明:2017年3月16日該局對長洲區涉嫌違法建設戶送達建設行政執法調查通知書,限當事人於2017年3月21日前持房屋建設、土地資料到梧州市城市管理局執法支隊接受調查。現已超過規定時限。因當事人拒絕接受調查,無法查找當事人的下落,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鄉規劃法〉辦法》第64條的規定,限涉嫌違法建設的當事人自本公告發布之日起15日內到梧州市城市管理執法支隊城建執法大隊接受調查,逾期仍拒不接受調查的,作無所有人、管理人處理,由有關部門依法強制拆除。

租戶訴房東索賠引糾紛

2017年10月11日,陳鋒飯店所在建築包括其租賃的臨時建築以及自行搭建的建築被拆除。隨後,劉劍通過微信向陳鋒轉賬退還押金及當月租金合計1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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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戶起訴房東索賠

2018年5月,陳鋒將劉劍訴至長洲區法院,請求法院確認雙方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無效、劉劍賠償其損失9萬餘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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陳鋒認為,劉劍一直無法提交房屋建設、土地資料到城市管理執法支隊,才導致其經營的飯店被強制拆除。劉劍與他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無效。劉劍在簽訂鋪面租賃合同時故意隱瞞該片商鋪是違法建築的事實,欺騙他簽訂租賃合同,導致他斥資裝修不到1年飯店就被強制拆除,劉劍對此應承擔全部責任。他裝修飯店花費了5萬餘元,合同期限為3年,折舊費為1574.33元/月,截至被拆除之日已使用了18個月,還剩18個月,劉劍應向他賠償裝修損失2萬餘元。因飯店被拆除,按合同約定他還剩18個月未能經營,營業損失應為6萬餘元。

租戶訴房東索賠引糾紛

劉劍不同意陳鋒關於鋪面租賃合同無效的主張。他辯稱,雙方在簽訂合同時已有約定,如果遇到政府徵收,建築物必須無條件拆除。他僅出租5-8格鋪位給陳鋒,周圍搭建的其他建築與他無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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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認定租賃合同無效

長洲區法院審理後認為

陳鋒與劉劍簽訂了鋪面租賃合同,劉劍將其自行搭建的臨時建築出租給陳鋒作為飯店的經營場所,陳鋒與劉劍之間形成租賃合同關係。由於劉劍搭建該臨時建築沒有經過相關部門批准,梧州市長洲區建設局出具的責令停止建設行為通知書亦證實該臨時建築涉嫌違法建設,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城鎮房屋租賃合同糾紛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條“出租人就未取得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或者未按照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的規定建設的房屋,與承租人訂立的租賃合同無效”的規定,陳鋒與劉劍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為無效合同。陳鋒要求確認該鋪面租賃合同無效,依據充分,予以支持。

租戶訴房東索賠引糾紛

法院指出

陳鋒與劉劍在合同中約定租賃期限為3年,該臨時建築因涉嫌違法建築已被拆除,故雙方的租賃合同關係已經終止。陳鋒主張劉劍應賠償其裝修損失2萬餘元,並提供兩張送貨單,主張其支出的部分裝修費用為5萬餘元,陳鋒在庭審過程中確認這部分裝修費用用於其自行搭建的建築物上,並不屬於劉劍出租的臨時建築的裝修費用。陳鋒自行搭建的建築物不屬於鋪面租賃合同約定的租賃物,故其裝修損失應自行承擔。至於陳鋒關於營業損失6萬餘元的主張,由於陳鋒的營業損失屬於預期收益,因而具有不確定性,即無法確定陳鋒經營的飯店必然產生盈利,陳鋒主張的營業損失與劉劍出租的臨時建築因違建被拆除沒有直接的因果關係。另外,陳鋒提供的稅務登記證、發票領購記錄僅能證明其具有納稅資質並領取了一定數額的定額發票,無法證明其實際的營業損失。因此,陳鋒要求劉劍賠償裝修費用折舊剩餘損失2萬餘元及營業損失6萬餘元,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不予支持。

租戶訴房東索賠引糾紛

法院判決:

陳鋒與劉劍簽訂的鋪面租賃合同無效,駁回陳鋒的其他訴訟請求。

雙方當事人均未上訴,該判決已發生法律效力。

(文中人名為化名)

(END)

作者:伍超嬋

圖片:來源於網絡

編輯:岑秋霞

審核:伍超嬋

梧州市長洲區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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