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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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具有建築工程註冊建造師資格。2007年至2014年7月15日,李某在曾在北京某建設公司任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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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具有建築工程註冊建造師資格。2007年至2014年7月15日,李某在曾在北京某建設公司任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離職之後,2015年4月,李某以老東家建設公司的名義,承包了天津的一個改造工程,工期為2個月。李某與建設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出於工程需要,建設公司自2015年4月起,開始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11月,建設公司和李某簽訂了蚌埠工程的承包協議,2015年11月8日,建設公司出具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單,任命李某為項目經理。但公司還與張某簽訂了《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蚌埠工程由張某實際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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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具有建築工程註冊建造師資格。2007年至2014年7月15日,李某在曾在北京某建設公司任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離職之後,2015年4月,李某以老東家建設公司的名義,承包了天津的一個改造工程,工期為2個月。李某與建設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出於工程需要,建設公司自2015年4月起,開始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11月,建設公司和李某簽訂了蚌埠工程的承包協議,2015年11月8日,建設公司出具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單,任命李某為項目經理。但公司還與張某簽訂了《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蚌埠工程由張某實際承包。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這項工程在2017年1月11工程收尾,建設公司為李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

狀告老東家,獅子大開口

2018年11月20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建設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間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各1,206,0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20,000元

2019年3月15日,仲裁裁決:駁回李某的各項仲裁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訴請:1.建設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2.建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3.建設公司支付所欠工資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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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具有建築工程註冊建造師資格。2007年至2014年7月15日,李某在曾在北京某建設公司任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離職之後,2015年4月,李某以老東家建設公司的名義,承包了天津的一個改造工程,工期為2個月。李某與建設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出於工程需要,建設公司自2015年4月起,開始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11月,建設公司和李某簽訂了蚌埠工程的承包協議,2015年11月8日,建設公司出具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單,任命李某為項目經理。但公司還與張某簽訂了《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蚌埠工程由張某實際承包。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這項工程在2017年1月11工程收尾,建設公司為李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

狀告老東家,獅子大開口

2018年11月20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建設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間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各1,206,0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20,000元

2019年3月15日,仲裁裁決:駁回李某的各項仲裁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訴請:1.建設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2.建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3.建設公司支付所欠工資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從這裡看,李某將離職從2018年5月16日提前到了2017年1月11日。

庭審交鋒

庭審中,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開始與建設公司黎某口頭協議,李某任建設公司總工程師,月工資為40000元;2018年5月16日,口頭告知建設公司譚某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建設公司予以否認。

李某稱因2015年4月入職建設公司,故該公司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建設公司則稱2015年4月建設公司承建的天津工程實際由李某承包施工,自此李某以建設公司的名義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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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具有建築工程註冊建造師資格。2007年至2014年7月15日,李某在曾在北京某建設公司任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離職之後,2015年4月,李某以老東家建設公司的名義,承包了天津的一個改造工程,工期為2個月。李某與建設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出於工程需要,建設公司自2015年4月起,開始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11月,建設公司和李某簽訂了蚌埠工程的承包協議,2015年11月8日,建設公司出具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單,任命李某為項目經理。但公司還與張某簽訂了《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蚌埠工程由張某實際承包。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這項工程在2017年1月11工程收尾,建設公司為李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

狀告老東家,獅子大開口

2018年11月20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建設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間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各1,206,0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20,000元

2019年3月15日,仲裁裁決:駁回李某的各項仲裁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訴請:1.建設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2.建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3.建設公司支付所欠工資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從這裡看,李某將離職從2018年5月16日提前到了2017年1月11日。

庭審交鋒

庭審中,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開始與建設公司黎某口頭協議,李某任建設公司總工程師,月工資為40000元;2018年5月16日,口頭告知建設公司譚某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建設公司予以否認。

李某稱因2015年4月入職建設公司,故該公司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建設公司則稱2015年4月建設公司承建的天津工程實際由李某承包施工,自此李某以建設公司的名義繳納社會保險。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李某稱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建設公司已支付,建設公司亦不認可,堅稱未曾向李某支付過任何工資,李某未就該主張舉證。

李某另稱2017年1月因蚌埠工程不再需要李某,故與建設公司黎某、譚某口頭解除勞動關係,後建設公司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建設公司亦否認,稱因李某承包的天津工程未徹底結束,故李某以建設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雙方認可天津工程系李某個人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施工的工程。

李某的證人段某到庭陳述,其曾在蚌埠項目工作,其的工資不是建設公司發放,是戴某個人賬戶支付,知道李某是該項目經理,在該工程施工中從事簽字、起草文件、工程款報批等實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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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具有建築工程註冊建造師資格。2007年至2014年7月15日,李某在曾在北京某建設公司任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離職之後,2015年4月,李某以老東家建設公司的名義,承包了天津的一個改造工程,工期為2個月。李某與建設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出於工程需要,建設公司自2015年4月起,開始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11月,建設公司和李某簽訂了蚌埠工程的承包協議,2015年11月8日,建設公司出具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單,任命李某為項目經理。但公司還與張某簽訂了《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蚌埠工程由張某實際承包。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這項工程在2017年1月11工程收尾,建設公司為李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

狀告老東家,獅子大開口

2018年11月20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建設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間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各1,206,0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20,000元

2019年3月15日,仲裁裁決:駁回李某的各項仲裁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訴請:1.建設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2.建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3.建設公司支付所欠工資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從這裡看,李某將離職從2018年5月16日提前到了2017年1月11日。

庭審交鋒

庭審中,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開始與建設公司黎某口頭協議,李某任建設公司總工程師,月工資為40000元;2018年5月16日,口頭告知建設公司譚某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建設公司予以否認。

李某稱因2015年4月入職建設公司,故該公司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建設公司則稱2015年4月建設公司承建的天津工程實際由李某承包施工,自此李某以建設公司的名義繳納社會保險。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李某稱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建設公司已支付,建設公司亦不認可,堅稱未曾向李某支付過任何工資,李某未就該主張舉證。

李某另稱2017年1月因蚌埠工程不再需要李某,故與建設公司黎某、譚某口頭解除勞動關係,後建設公司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建設公司亦否認,稱因李某承包的天津工程未徹底結束,故李某以建設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雙方認可天津工程系李某個人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施工的工程。

李某的證人段某到庭陳述,其曾在蚌埠項目工作,其的工資不是建設公司發放,是戴某個人賬戶支付,知道李某是該項目經理,在該工程施工中從事簽字、起草文件、工程款報批等實際工作。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建設公司的證人戴某到庭陳述,蚌埠項目是其和張某合作承包施工,是工程的實際承包人,工程項目需由具備相關資質證書的人擔任項目經理,因聘用李某工資過高,故借用李某名義擔任項目經理,李某並未實際在該項目中任職並工作,與李某之間存在借用資質關係,未形成實際的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與建設公司工作人員黎某口頭協議建立勞動關係,且李某主張建設公司已支付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均未舉證認定這些事實,故李某認為自2015年4月在建設公司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缺乏相關依據支持,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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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具有建築工程註冊建造師資格。2007年至2014年7月15日,李某在曾在北京某建設公司任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離職之後,2015年4月,李某以老東家建設公司的名義,承包了天津的一個改造工程,工期為2個月。李某與建設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出於工程需要,建設公司自2015年4月起,開始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11月,建設公司和李某簽訂了蚌埠工程的承包協議,2015年11月8日,建設公司出具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單,任命李某為項目經理。但公司還與張某簽訂了《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蚌埠工程由張某實際承包。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這項工程在2017年1月11工程收尾,建設公司為李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

狀告老東家,獅子大開口

2018年11月20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建設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間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各1,206,0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20,000元

2019年3月15日,仲裁裁決:駁回李某的各項仲裁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訴請:1.建設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2.建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3.建設公司支付所欠工資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從這裡看,李某將離職從2018年5月16日提前到了2017年1月11日。

庭審交鋒

庭審中,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開始與建設公司黎某口頭協議,李某任建設公司總工程師,月工資為40000元;2018年5月16日,口頭告知建設公司譚某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建設公司予以否認。

李某稱因2015年4月入職建設公司,故該公司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建設公司則稱2015年4月建設公司承建的天津工程實際由李某承包施工,自此李某以建設公司的名義繳納社會保險。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李某稱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建設公司已支付,建設公司亦不認可,堅稱未曾向李某支付過任何工資,李某未就該主張舉證。

李某另稱2017年1月因蚌埠工程不再需要李某,故與建設公司黎某、譚某口頭解除勞動關係,後建設公司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建設公司亦否認,稱因李某承包的天津工程未徹底結束,故李某以建設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雙方認可天津工程系李某個人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施工的工程。

李某的證人段某到庭陳述,其曾在蚌埠項目工作,其的工資不是建設公司發放,是戴某個人賬戶支付,知道李某是該項目經理,在該工程施工中從事簽字、起草文件、工程款報批等實際工作。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建設公司的證人戴某到庭陳述,蚌埠項目是其和張某合作承包施工,是工程的實際承包人,工程項目需由具備相關資質證書的人擔任項目經理,因聘用李某工資過高,故借用李某名義擔任項目經理,李某並未實際在該項目中任職並工作,與李某之間存在借用資質關係,未形成實際的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與建設公司工作人員黎某口頭協議建立勞動關係,且李某主張建設公司已支付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均未舉證認定這些事實,故李某認為自2015年4月在建設公司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缺乏相關依據支持,不予採信。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李某起訴主張至2018年5月16日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庭審過程中又主張於2017年1月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前後矛盾較大,根據雙方提供現有證據及雙方質證情況,李某在蚌埠工程中履行項目經理職責的事實不足以推斷李某與建設公司即建立勞動關係的事實,故對於李某所主張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予認定。

綜上,駁回上訴。

李某不服,繼續上訴

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我在蚌埠工程中履行了項目經理職責,即提供了勞動,卻又說不足以推斷我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亦沒有給出如此認定的原因與依據。

蚌埠工程實際承包人雖然是張某、戴某,但是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的,建設公司就工程的實施與質量對甲方最終負責,所以建設公司派遣我去的,而非張某、戴某招用。

我為建設公司提供了勞動,建設公司為我繳納了社會保險,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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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具有建築工程註冊建造師資格。2007年至2014年7月15日,李某在曾在北京某建設公司任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離職之後,2015年4月,李某以老東家建設公司的名義,承包了天津的一個改造工程,工期為2個月。李某與建設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出於工程需要,建設公司自2015年4月起,開始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11月,建設公司和李某簽訂了蚌埠工程的承包協議,2015年11月8日,建設公司出具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單,任命李某為項目經理。但公司還與張某簽訂了《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蚌埠工程由張某實際承包。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這項工程在2017年1月11工程收尾,建設公司為李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

狀告老東家,獅子大開口

2018年11月20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建設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間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各1,206,0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20,000元

2019年3月15日,仲裁裁決:駁回李某的各項仲裁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訴請:1.建設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2.建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3.建設公司支付所欠工資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從這裡看,李某將離職從2018年5月16日提前到了2017年1月11日。

庭審交鋒

庭審中,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開始與建設公司黎某口頭協議,李某任建設公司總工程師,月工資為40000元;2018年5月16日,口頭告知建設公司譚某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建設公司予以否認。

李某稱因2015年4月入職建設公司,故該公司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建設公司則稱2015年4月建設公司承建的天津工程實際由李某承包施工,自此李某以建設公司的名義繳納社會保險。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李某稱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建設公司已支付,建設公司亦不認可,堅稱未曾向李某支付過任何工資,李某未就該主張舉證。

李某另稱2017年1月因蚌埠工程不再需要李某,故與建設公司黎某、譚某口頭解除勞動關係,後建設公司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建設公司亦否認,稱因李某承包的天津工程未徹底結束,故李某以建設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雙方認可天津工程系李某個人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施工的工程。

李某的證人段某到庭陳述,其曾在蚌埠項目工作,其的工資不是建設公司發放,是戴某個人賬戶支付,知道李某是該項目經理,在該工程施工中從事簽字、起草文件、工程款報批等實際工作。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建設公司的證人戴某到庭陳述,蚌埠項目是其和張某合作承包施工,是工程的實際承包人,工程項目需由具備相關資質證書的人擔任項目經理,因聘用李某工資過高,故借用李某名義擔任項目經理,李某並未實際在該項目中任職並工作,與李某之間存在借用資質關係,未形成實際的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與建設公司工作人員黎某口頭協議建立勞動關係,且李某主張建設公司已支付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均未舉證認定這些事實,故李某認為自2015年4月在建設公司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缺乏相關依據支持,不予採信。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李某起訴主張至2018年5月16日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庭審過程中又主張於2017年1月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前後矛盾較大,根據雙方提供現有證據及雙方質證情況,李某在蚌埠工程中履行項目經理職責的事實不足以推斷李某與建設公司即建立勞動關係的事實,故對於李某所主張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予認定。

綜上,駁回上訴。

李某不服,繼續上訴

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我在蚌埠工程中履行了項目經理職責,即提供了勞動,卻又說不足以推斷我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亦沒有給出如此認定的原因與依據。

蚌埠工程實際承包人雖然是張某、戴某,但是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的,建設公司就工程的實施與質量對甲方最終負責,所以建設公司派遣我去的,而非張某、戴某招用。

我為建設公司提供了勞動,建設公司為我繳納了社會保險,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在去蚌埠工程之前,我與建設公司既是勞動關係,亦是內部承包關係,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就是我主張的標準,戴某在與我的電話聯繫中亦提到過,且也是項目經理的行情工資標準。

我自2015年11月11日開始負責蚌埠工程,至2017年1月11日工程收尾,不再需要我坐班,我就提出瞭解除勞動關係另找了其他工作。

但在建設公司的要求下,之後我每月還會去兩三次,直至2018年5月16日收尾工作結束。

因為建設公司未支付蚌埠工程勞動報酬,我才在2017年1月11日提出解除後又去為建設公司做事,直至2018年5月16日多次協調無望後,我再次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徹底不為建設公司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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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具有建築工程註冊建造師資格。2007年至2014年7月15日,李某在曾在北京某建設公司任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離職之後,2015年4月,李某以老東家建設公司的名義,承包了天津的一個改造工程,工期為2個月。李某與建設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出於工程需要,建設公司自2015年4月起,開始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11月,建設公司和李某簽訂了蚌埠工程的承包協議,2015年11月8日,建設公司出具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單,任命李某為項目經理。但公司還與張某簽訂了《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蚌埠工程由張某實際承包。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這項工程在2017年1月11工程收尾,建設公司為李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

狀告老東家,獅子大開口

2018年11月20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建設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間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各1,206,0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20,000元

2019年3月15日,仲裁裁決:駁回李某的各項仲裁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訴請:1.建設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2.建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3.建設公司支付所欠工資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從這裡看,李某將離職從2018年5月16日提前到了2017年1月11日。

庭審交鋒

庭審中,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開始與建設公司黎某口頭協議,李某任建設公司總工程師,月工資為40000元;2018年5月16日,口頭告知建設公司譚某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建設公司予以否認。

李某稱因2015年4月入職建設公司,故該公司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建設公司則稱2015年4月建設公司承建的天津工程實際由李某承包施工,自此李某以建設公司的名義繳納社會保險。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李某稱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建設公司已支付,建設公司亦不認可,堅稱未曾向李某支付過任何工資,李某未就該主張舉證。

李某另稱2017年1月因蚌埠工程不再需要李某,故與建設公司黎某、譚某口頭解除勞動關係,後建設公司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建設公司亦否認,稱因李某承包的天津工程未徹底結束,故李某以建設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雙方認可天津工程系李某個人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施工的工程。

李某的證人段某到庭陳述,其曾在蚌埠項目工作,其的工資不是建設公司發放,是戴某個人賬戶支付,知道李某是該項目經理,在該工程施工中從事簽字、起草文件、工程款報批等實際工作。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建設公司的證人戴某到庭陳述,蚌埠項目是其和張某合作承包施工,是工程的實際承包人,工程項目需由具備相關資質證書的人擔任項目經理,因聘用李某工資過高,故借用李某名義擔任項目經理,李某並未實際在該項目中任職並工作,與李某之間存在借用資質關係,未形成實際的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與建設公司工作人員黎某口頭協議建立勞動關係,且李某主張建設公司已支付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均未舉證認定這些事實,故李某認為自2015年4月在建設公司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缺乏相關依據支持,不予採信。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李某起訴主張至2018年5月16日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庭審過程中又主張於2017年1月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前後矛盾較大,根據雙方提供現有證據及雙方質證情況,李某在蚌埠工程中履行項目經理職責的事實不足以推斷李某與建設公司即建立勞動關係的事實,故對於李某所主張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予認定。

綜上,駁回上訴。

李某不服,繼續上訴

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我在蚌埠工程中履行了項目經理職責,即提供了勞動,卻又說不足以推斷我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亦沒有給出如此認定的原因與依據。

蚌埠工程實際承包人雖然是張某、戴某,但是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的,建設公司就工程的實施與質量對甲方最終負責,所以建設公司派遣我去的,而非張某、戴某招用。

我為建設公司提供了勞動,建設公司為我繳納了社會保險,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在去蚌埠工程之前,我與建設公司既是勞動關係,亦是內部承包關係,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就是我主張的標準,戴某在與我的電話聯繫中亦提到過,且也是項目經理的行情工資標準。

我自2015年11月11日開始負責蚌埠工程,至2017年1月11日工程收尾,不再需要我坐班,我就提出瞭解除勞動關係另找了其他工作。

但在建設公司的要求下,之後我每月還會去兩三次,直至2018年5月16日收尾工作結束。

因為建設公司未支付蚌埠工程勞動報酬,我才在2017年1月11日提出解除後又去為建設公司做事,直至2018年5月16日多次協調無望後,我再次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徹底不為建設公司辦事。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2017年1月11日之後我付出勞動較少,主張該期間工資讓建設公司付出太多,也不符合我的價值取向,出於善意,我在一審庭審中主動放棄該期間的工資。

二審法院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另查,北京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為李某繳納了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的社會保險。

本院認為,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李某主張建設公司派其去的蚌埠工程,但蚌埠工程實際由張某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李某在其與戴某的錄音中稱月工資40000元是其與戴某協商的,證人段某亦稱其工資不是建設公司而是戴某個人賬戶支付,故李某提供的項目備案登記表、任命單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本院亦難以採納。

"

李某具有建築工程註冊建造師資格。2007年至2014年7月15日,李某在曾在北京某建設公司任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離職之後,2015年4月,李某以老東家建設公司的名義,承包了天津的一個改造工程,工期為2個月。李某與建設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出於工程需要,建設公司自2015年4月起,開始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11月,建設公司和李某簽訂了蚌埠工程的承包協議,2015年11月8日,建設公司出具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單,任命李某為項目經理。但公司還與張某簽訂了《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蚌埠工程由張某實際承包。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這項工程在2017年1月11工程收尾,建設公司為李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

狀告老東家,獅子大開口

2018年11月20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建設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間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各1,206,0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20,000元

2019年3月15日,仲裁裁決:駁回李某的各項仲裁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訴請:1.建設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2.建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3.建設公司支付所欠工資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從這裡看,李某將離職從2018年5月16日提前到了2017年1月11日。

庭審交鋒

庭審中,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開始與建設公司黎某口頭協議,李某任建設公司總工程師,月工資為40000元;2018年5月16日,口頭告知建設公司譚某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建設公司予以否認。

李某稱因2015年4月入職建設公司,故該公司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建設公司則稱2015年4月建設公司承建的天津工程實際由李某承包施工,自此李某以建設公司的名義繳納社會保險。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李某稱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建設公司已支付,建設公司亦不認可,堅稱未曾向李某支付過任何工資,李某未就該主張舉證。

李某另稱2017年1月因蚌埠工程不再需要李某,故與建設公司黎某、譚某口頭解除勞動關係,後建設公司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建設公司亦否認,稱因李某承包的天津工程未徹底結束,故李某以建設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雙方認可天津工程系李某個人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施工的工程。

李某的證人段某到庭陳述,其曾在蚌埠項目工作,其的工資不是建設公司發放,是戴某個人賬戶支付,知道李某是該項目經理,在該工程施工中從事簽字、起草文件、工程款報批等實際工作。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建設公司的證人戴某到庭陳述,蚌埠項目是其和張某合作承包施工,是工程的實際承包人,工程項目需由具備相關資質證書的人擔任項目經理,因聘用李某工資過高,故借用李某名義擔任項目經理,李某並未實際在該項目中任職並工作,與李某之間存在借用資質關係,未形成實際的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與建設公司工作人員黎某口頭協議建立勞動關係,且李某主張建設公司已支付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均未舉證認定這些事實,故李某認為自2015年4月在建設公司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缺乏相關依據支持,不予採信。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李某起訴主張至2018年5月16日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庭審過程中又主張於2017年1月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前後矛盾較大,根據雙方提供現有證據及雙方質證情況,李某在蚌埠工程中履行項目經理職責的事實不足以推斷李某與建設公司即建立勞動關係的事實,故對於李某所主張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予認定。

綜上,駁回上訴。

李某不服,繼續上訴

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我在蚌埠工程中履行了項目經理職責,即提供了勞動,卻又說不足以推斷我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亦沒有給出如此認定的原因與依據。

蚌埠工程實際承包人雖然是張某、戴某,但是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的,建設公司就工程的實施與質量對甲方最終負責,所以建設公司派遣我去的,而非張某、戴某招用。

我為建設公司提供了勞動,建設公司為我繳納了社會保險,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在去蚌埠工程之前,我與建設公司既是勞動關係,亦是內部承包關係,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就是我主張的標準,戴某在與我的電話聯繫中亦提到過,且也是項目經理的行情工資標準。

我自2015年11月11日開始負責蚌埠工程,至2017年1月11日工程收尾,不再需要我坐班,我就提出瞭解除勞動關係另找了其他工作。

但在建設公司的要求下,之後我每月還會去兩三次,直至2018年5月16日收尾工作結束。

因為建設公司未支付蚌埠工程勞動報酬,我才在2017年1月11日提出解除後又去為建設公司做事,直至2018年5月16日多次協調無望後,我再次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徹底不為建設公司辦事。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2017年1月11日之後我付出勞動較少,主張該期間工資讓建設公司付出太多,也不符合我的價值取向,出於善意,我在一審庭審中主動放棄該期間的工資。

二審法院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另查,北京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為李某繳納了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的社會保險。

本院認為,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李某主張建設公司派其去的蚌埠工程,但蚌埠工程實際由張某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李某在其與戴某的錄音中稱月工資40000元是其與戴某協商的,證人段某亦稱其工資不是建設公司而是戴某個人賬戶支付,故李某提供的項目備案登記表、任命單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本院亦難以採納。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建設公司雖為李某繳納了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的社會保險,但天津工程實際由李某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李某現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建設公司存在符合上述特徵的勞動關係,故一審對於李某所主張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予採納,並駁回李某基於勞動關係請求建設公司支付工資、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駁回上訴。

案例點評

本案中,建設公司為了規避風險,給李某繳納了社會保險,其中有李某承包天津工程的因素,也有李某擔任蚌埠工程監理的因素。但是社會保險關係不能等同於勞動關係,社會保險關係可以作為員工和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佐證。

"

李某具有建築工程註冊建造師資格。2007年至2014年7月15日,李某在曾在北京某建設公司任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離職之後,2015年4月,李某以老東家建設公司的名義,承包了天津的一個改造工程,工期為2個月。李某與建設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出於工程需要,建設公司自2015年4月起,開始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11月,建設公司和李某簽訂了蚌埠工程的承包協議,2015年11月8日,建設公司出具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單,任命李某為項目經理。但公司還與張某簽訂了《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蚌埠工程由張某實際承包。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這項工程在2017年1月11工程收尾,建設公司為李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

狀告老東家,獅子大開口

2018年11月20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建設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間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各1,206,0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20,000元

2019年3月15日,仲裁裁決:駁回李某的各項仲裁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訴請:1.建設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2.建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3.建設公司支付所欠工資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從這裡看,李某將離職從2018年5月16日提前到了2017年1月11日。

庭審交鋒

庭審中,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開始與建設公司黎某口頭協議,李某任建設公司總工程師,月工資為40000元;2018年5月16日,口頭告知建設公司譚某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建設公司予以否認。

李某稱因2015年4月入職建設公司,故該公司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建設公司則稱2015年4月建設公司承建的天津工程實際由李某承包施工,自此李某以建設公司的名義繳納社會保險。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李某稱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建設公司已支付,建設公司亦不認可,堅稱未曾向李某支付過任何工資,李某未就該主張舉證。

李某另稱2017年1月因蚌埠工程不再需要李某,故與建設公司黎某、譚某口頭解除勞動關係,後建設公司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建設公司亦否認,稱因李某承包的天津工程未徹底結束,故李某以建設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雙方認可天津工程系李某個人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施工的工程。

李某的證人段某到庭陳述,其曾在蚌埠項目工作,其的工資不是建設公司發放,是戴某個人賬戶支付,知道李某是該項目經理,在該工程施工中從事簽字、起草文件、工程款報批等實際工作。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建設公司的證人戴某到庭陳述,蚌埠項目是其和張某合作承包施工,是工程的實際承包人,工程項目需由具備相關資質證書的人擔任項目經理,因聘用李某工資過高,故借用李某名義擔任項目經理,李某並未實際在該項目中任職並工作,與李某之間存在借用資質關係,未形成實際的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與建設公司工作人員黎某口頭協議建立勞動關係,且李某主張建設公司已支付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均未舉證認定這些事實,故李某認為自2015年4月在建設公司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缺乏相關依據支持,不予採信。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李某起訴主張至2018年5月16日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庭審過程中又主張於2017年1月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前後矛盾較大,根據雙方提供現有證據及雙方質證情況,李某在蚌埠工程中履行項目經理職責的事實不足以推斷李某與建設公司即建立勞動關係的事實,故對於李某所主張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予認定。

綜上,駁回上訴。

李某不服,繼續上訴

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我在蚌埠工程中履行了項目經理職責,即提供了勞動,卻又說不足以推斷我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亦沒有給出如此認定的原因與依據。

蚌埠工程實際承包人雖然是張某、戴某,但是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的,建設公司就工程的實施與質量對甲方最終負責,所以建設公司派遣我去的,而非張某、戴某招用。

我為建設公司提供了勞動,建設公司為我繳納了社會保險,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在去蚌埠工程之前,我與建設公司既是勞動關係,亦是內部承包關係,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就是我主張的標準,戴某在與我的電話聯繫中亦提到過,且也是項目經理的行情工資標準。

我自2015年11月11日開始負責蚌埠工程,至2017年1月11日工程收尾,不再需要我坐班,我就提出瞭解除勞動關係另找了其他工作。

但在建設公司的要求下,之後我每月還會去兩三次,直至2018年5月16日收尾工作結束。

因為建設公司未支付蚌埠工程勞動報酬,我才在2017年1月11日提出解除後又去為建設公司做事,直至2018年5月16日多次協調無望後,我再次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徹底不為建設公司辦事。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2017年1月11日之後我付出勞動較少,主張該期間工資讓建設公司付出太多,也不符合我的價值取向,出於善意,我在一審庭審中主動放棄該期間的工資。

二審法院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另查,北京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為李某繳納了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的社會保險。

本院認為,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李某主張建設公司派其去的蚌埠工程,但蚌埠工程實際由張某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李某在其與戴某的錄音中稱月工資40000元是其與戴某協商的,證人段某亦稱其工資不是建設公司而是戴某個人賬戶支付,故李某提供的項目備案登記表、任命單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本院亦難以採納。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建設公司雖為李某繳納了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的社會保險,但天津工程實際由李某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李某現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建設公司存在符合上述特徵的勞動關係,故一審對於李某所主張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予採納,並駁回李某基於勞動關係請求建設公司支付工資、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駁回上訴。

案例點評

本案中,建設公司為了規避風險,給李某繳納了社會保險,其中有李某承包天津工程的因素,也有李某擔任蚌埠工程監理的因素。但是社會保險關係不能等同於勞動關係,社會保險關係可以作為員工和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佐證。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目前對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主要依據是《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指出,雙方有勞動關係,必須滿足(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本案中,2015年4月,李某與公司簽訂了天津工程承包合同,雙方均認可這一事實,說明雙方是承包關係,並非勞動關係。且李某主張公司支付了2015年4月-10月的工資,但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如今大多數企業的工資是通過銀行發放的,並且要代扣個人所得稅,因此,如果李某無法提供證明,那顯然是在捏造事實。

"

李某具有建築工程註冊建造師資格。2007年至2014年7月15日,李某在曾在北京某建設公司任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離職之後,2015年4月,李某以老東家建設公司的名義,承包了天津的一個改造工程,工期為2個月。李某與建設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出於工程需要,建設公司自2015年4月起,開始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11月,建設公司和李某簽訂了蚌埠工程的承包協議,2015年11月8日,建設公司出具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單,任命李某為項目經理。但公司還與張某簽訂了《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蚌埠工程由張某實際承包。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這項工程在2017年1月11工程收尾,建設公司為李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

狀告老東家,獅子大開口

2018年11月20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建設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間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各1,206,0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20,000元

2019年3月15日,仲裁裁決:駁回李某的各項仲裁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訴請:1.建設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2.建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3.建設公司支付所欠工資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從這裡看,李某將離職從2018年5月16日提前到了2017年1月11日。

庭審交鋒

庭審中,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開始與建設公司黎某口頭協議,李某任建設公司總工程師,月工資為40000元;2018年5月16日,口頭告知建設公司譚某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建設公司予以否認。

李某稱因2015年4月入職建設公司,故該公司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建設公司則稱2015年4月建設公司承建的天津工程實際由李某承包施工,自此李某以建設公司的名義繳納社會保險。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李某稱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建設公司已支付,建設公司亦不認可,堅稱未曾向李某支付過任何工資,李某未就該主張舉證。

李某另稱2017年1月因蚌埠工程不再需要李某,故與建設公司黎某、譚某口頭解除勞動關係,後建設公司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建設公司亦否認,稱因李某承包的天津工程未徹底結束,故李某以建設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雙方認可天津工程系李某個人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施工的工程。

李某的證人段某到庭陳述,其曾在蚌埠項目工作,其的工資不是建設公司發放,是戴某個人賬戶支付,知道李某是該項目經理,在該工程施工中從事簽字、起草文件、工程款報批等實際工作。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建設公司的證人戴某到庭陳述,蚌埠項目是其和張某合作承包施工,是工程的實際承包人,工程項目需由具備相關資質證書的人擔任項目經理,因聘用李某工資過高,故借用李某名義擔任項目經理,李某並未實際在該項目中任職並工作,與李某之間存在借用資質關係,未形成實際的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與建設公司工作人員黎某口頭協議建立勞動關係,且李某主張建設公司已支付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均未舉證認定這些事實,故李某認為自2015年4月在建設公司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缺乏相關依據支持,不予採信。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李某起訴主張至2018年5月16日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庭審過程中又主張於2017年1月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前後矛盾較大,根據雙方提供現有證據及雙方質證情況,李某在蚌埠工程中履行項目經理職責的事實不足以推斷李某與建設公司即建立勞動關係的事實,故對於李某所主張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予認定。

綜上,駁回上訴。

李某不服,繼續上訴

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我在蚌埠工程中履行了項目經理職責,即提供了勞動,卻又說不足以推斷我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亦沒有給出如此認定的原因與依據。

蚌埠工程實際承包人雖然是張某、戴某,但是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的,建設公司就工程的實施與質量對甲方最終負責,所以建設公司派遣我去的,而非張某、戴某招用。

我為建設公司提供了勞動,建設公司為我繳納了社會保險,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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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蚌埠工程之前,我與建設公司既是勞動關係,亦是內部承包關係,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就是我主張的標準,戴某在與我的電話聯繫中亦提到過,且也是項目經理的行情工資標準。

我自2015年11月11日開始負責蚌埠工程,至2017年1月11日工程收尾,不再需要我坐班,我就提出瞭解除勞動關係另找了其他工作。

但在建設公司的要求下,之後我每月還會去兩三次,直至2018年5月16日收尾工作結束。

因為建設公司未支付蚌埠工程勞動報酬,我才在2017年1月11日提出解除後又去為建設公司做事,直至2018年5月16日多次協調無望後,我再次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徹底不為建設公司辦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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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1月11日之後我付出勞動較少,主張該期間工資讓建設公司付出太多,也不符合我的價值取向,出於善意,我在一審庭審中主動放棄該期間的工資。

二審法院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另查,北京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為李某繳納了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的社會保險。

本院認為,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李某主張建設公司派其去的蚌埠工程,但蚌埠工程實際由張某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李某在其與戴某的錄音中稱月工資40000元是其與戴某協商的,證人段某亦稱其工資不是建設公司而是戴某個人賬戶支付,故李某提供的項目備案登記表、任命單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本院亦難以採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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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雖為李某繳納了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的社會保險,但天津工程實際由李某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李某現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建設公司存在符合上述特徵的勞動關係,故一審對於李某所主張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予採納,並駁回李某基於勞動關係請求建設公司支付工資、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駁回上訴。

案例點評

本案中,建設公司為了規避風險,給李某繳納了社會保險,其中有李某承包天津工程的因素,也有李某擔任蚌埠工程監理的因素。但是社會保險關係不能等同於勞動關係,社會保險關係可以作為員工和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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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主要依據是《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指出,雙方有勞動關係,必須滿足(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本案中,2015年4月,李某與公司簽訂了天津工程承包合同,雙方均認可這一事實,說明雙方是承包關係,並非勞動關係。且李某主張公司支付了2015年4月-10月的工資,但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如今大多數企業的工資是通過銀行發放的,並且要代扣個人所得稅,因此,如果李某無法提供證明,那顯然是在捏造事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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蚌埠工程涉及到該工程項目需由具備相關資質證書的人擔任項目經理,因此項目承包的合夥人戴某借用了李某的資質,並由戴某直接支付李某資質借用的費用。違法分包,資質借用是建築工程領域的一個毒瘤,嚴重危害建築安全,也影響建築工人的安全生產。

由於證書掛靠在公司,所以李某最後動起了歪腦筋,想借事實勞動關係,敲公司一筆錢。2018年11月2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7部門發佈了《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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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具有建築工程註冊建造師資格。2007年至2014年7月15日,李某在曾在北京某建設公司任職,雙方簽有勞動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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離職之後,2015年4月,李某以老東家建設公司的名義,承包了天津的一個改造工程,工期為2個月。李某與建設公司簽訂《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出於工程需要,建設公司自2015年4月起,開始為李某繳納社會保險。

2015年11月,建設公司和李某簽訂了蚌埠工程的承包協議,2015年11月8日,建設公司出具項目主要管理人員任命單,任命李某為項目經理。但公司還與張某簽訂了《工程項目承包經營協議》,蚌埠工程由張某實際承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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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工程在2017年1月11工程收尾,建設公司為李某繳納的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

狀告老東家,獅子大開口

2018年11月20日,李某申請勞動仲裁,要求建設公司支付2015年11月11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間工資及未簽訂勞動合同二倍工資各1,206,000元,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120,000元

2019年3月15日,仲裁裁決:駁回李某的各項仲裁請求。

李某不服,提起上訴

訴請:1.建設公司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2.建設公司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3.建設公司支付所欠工資560,000元(自2015年11月11日至2017年1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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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這裡看,李某將離職從2018年5月16日提前到了2017年1月11日。

庭審交鋒

庭審中,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開始與建設公司黎某口頭協議,李某任建設公司總工程師,月工資為40000元;2018年5月16日,口頭告知建設公司譚某解除雙方勞動關係。建設公司予以否認。

李某稱因2015年4月入職建設公司,故該公司開始為其繳納社會保險。建設公司則稱2015年4月建設公司承建的天津工程實際由李某承包施工,自此李某以建設公司的名義繳納社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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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稱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建設公司已支付,建設公司亦不認可,堅稱未曾向李某支付過任何工資,李某未就該主張舉證。

李某另稱2017年1月因蚌埠工程不再需要李某,故與建設公司黎某、譚某口頭解除勞動關係,後建設公司不再為其繳納社會保險。

建設公司亦否認,稱因李某承包的天津工程未徹底結束,故李某以建設公司名義繳納社會保險至2017年1月。雙方認可天津工程系李某個人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施工的工程。

李某的證人段某到庭陳述,其曾在蚌埠項目工作,其的工資不是建設公司發放,是戴某個人賬戶支付,知道李某是該項目經理,在該工程施工中從事簽字、起草文件、工程款報批等實際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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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設公司的證人戴某到庭陳述,蚌埠項目是其和張某合作承包施工,是工程的實際承包人,工程項目需由具備相關資質證書的人擔任項目經理,因聘用李某工資過高,故借用李某名義擔任項目經理,李某並未實際在該項目中任職並工作,與李某之間存在借用資質關係,未形成實際的勞動關係。

一審法院

本院認為,李某主張自2015年4月與建設公司工作人員黎某口頭協議建立勞動關係,且李某主張建設公司已支付2015年4月至10月工資,均未舉證認定這些事實,故李某認為自2015年4月在建設公司繳納社會保險,雙方建立勞動關係,缺乏相關依據支持,不予採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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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某起訴主張至2018年5月16日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庭審過程中又主張於2017年1月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前後矛盾較大,根據雙方提供現有證據及雙方質證情況,李某在蚌埠工程中履行項目經理職責的事實不足以推斷李某與建設公司即建立勞動關係的事實,故對於李某所主張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予認定。

綜上,駁回上訴。

李某不服,繼續上訴

事實與理由:一審認定我在蚌埠工程中履行了項目經理職責,即提供了勞動,卻又說不足以推斷我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亦沒有給出如此認定的原因與依據。

蚌埠工程實際承包人雖然是張某、戴某,但是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的,建設公司就工程的實施與質量對甲方最終負責,所以建設公司派遣我去的,而非張某、戴某招用。

我為建設公司提供了勞動,建設公司為我繳納了社會保險,雙方之間形成事實勞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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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去蚌埠工程之前,我與建設公司既是勞動關係,亦是內部承包關係,雙方約定的工資標準就是我主張的標準,戴某在與我的電話聯繫中亦提到過,且也是項目經理的行情工資標準。

我自2015年11月11日開始負責蚌埠工程,至2017年1月11日工程收尾,不再需要我坐班,我就提出瞭解除勞動關係另找了其他工作。

但在建設公司的要求下,之後我每月還會去兩三次,直至2018年5月16日收尾工作結束。

因為建設公司未支付蚌埠工程勞動報酬,我才在2017年1月11日提出解除後又去為建設公司做事,直至2018年5月16日多次協調無望後,我再次提出解除勞動關係徹底不為建設公司辦事。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2017年1月11日之後我付出勞動較少,主張該期間工資讓建設公司付出太多,也不符合我的價值取向,出於善意,我在一審庭審中主動放棄該期間的工資。

二審法院

二審中,雙方均未提交新證據。另查,北京某建築裝飾工程有限公司為李某繳納了2017年3月至2017年12月的社會保險。

本院認為,勞動關係的基本特徵是用人單位制定的各項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勞動者提供的勞動是用人單位業務的組成部分。

李某主張建設公司派其去的蚌埠工程,但蚌埠工程實際由張某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李某在其與戴某的錄音中稱月工資40000元是其與戴某協商的,證人段某亦稱其工資不是建設公司而是戴某個人賬戶支付,故李某提供的項目備案登記表、任命單等證據不足以證明該主張,本院亦難以採納。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建設公司雖為李某繳納了2015年4月至2017年1月的社會保險,但天津工程實際由李某以建設公司名義承包,李某現提供的證據不足以證明其與建設公司存在符合上述特徵的勞動關係,故一審對於李某所主張與建設公司存在勞動關係不予採納,並駁回李某基於勞動關係請求建設公司支付工資、未籤勞動合同雙倍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金的訴訟請求並無不當。

綜上所述,駁回上訴。

案例點評

本案中,建設公司為了規避風險,給李某繳納了社會保險,其中有李某承包天津工程的因素,也有李某擔任蚌埠工程監理的因素。但是社會保險關係不能等同於勞動關係,社會保險關係可以作為員工和企業存在勞動關係的一個佐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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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前對事實勞動關係的認定,主要依據是《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勞社部發[2005]12號)指出,雙方有勞動關係,必須滿足(二)用人單位依法制定的各項勞動規章制度適用於勞動者,勞動者受用人單位的勞動管理,從事用人單位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

本案中,2015年4月,李某與公司簽訂了天津工程承包合同,雙方均認可這一事實,說明雙方是承包關係,並非勞動關係。且李某主張公司支付了2015年4月-10月的工資,但無法提供證據證明,如今大多數企業的工資是通過銀行發放的,並且要代扣個人所得稅,因此,如果李某無法提供證明,那顯然是在捏造事實。

索賠百萬,承包老東家工程,向老東家開炮,掛證亂象何時休

蚌埠工程涉及到該工程項目需由具備相關資質證書的人擔任項目經理,因此項目承包的合夥人戴某借用了李某的資質,並由戴某直接支付李某資質借用的費用。違法分包,資質借用是建築工程領域的一個毒瘤,嚴重危害建築安全,也影響建築工人的安全生產。

由於證書掛靠在公司,所以李某最後動起了歪腦筋,想借事實勞動關係,敲公司一筆錢。2018年11月22日,住房城鄉建設部辦公廳等7部門發佈了《關於開展工程建設領域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專項整治的通知》(建辦市〔2018〕57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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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次整治,也被稱為史上最嚴厲政策的打擊“掛證”現象,通知指出各部門要遵循“全覆蓋、零容忍、嚴執法、重實效”的原則,依法從嚴查處工程建設領域職業資格“掛證”等違法違規行為。

對違規的專業技術人員撤銷其註冊許可,自撤銷註冊之日起3年內不得再次申請註冊,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佈;對違規使用“掛證”人員的單位予以通報,記入不良行為記錄,並列入建築市場主體“黑名單”,向社會公佈。

本案中李某這樣的掛證還比較隱蔽,而且過去也是建設公司的員工,挺難被查處的。但是利用這一點來敲詐公司,也屬不當。

而且李某起訴時主張在2018年5月16日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庭審過程中又主張於2017年1月與建設公司解除勞動關係,前後矛盾較大。非但如此,事實上2017年3月李某已經入職新公司並由新公司繳納社保了。這也是李某在舉證中的重要漏洞,所以輸了官司並不冤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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