華明裝備: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告

華明 法律 投資 深交所 金融界 2017-05-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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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代碼:002270 證券簡稱:華明裝備 公告編號:〔2017〕039 號

華明電力裝備股份有限公司

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公告

本公司及其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保證公告內容真實、準確和完整,

並對公告中的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承擔責任。

華明電力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

議於2017年5月26日以現場結合通訊方式召開,會議審議並通過了本次公開發行

公司債券的相關議案,為拓寬公司融資渠道,調整並優化債務結構,降低融資成

本,華明電力裝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公司”)擬面向合格投資者公開發

行公司債券,規模不超過人民幣7億元(含7億元)。相關議案經董事會審議後仍

需提交公司股東大會審議通過,現將發行公司債券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關於公司符合發行公司債券條件的說明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以下簡稱《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

國證券法》(以下簡稱《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

行政法規、部門規章及其他規範性文件的規定,公司董事會經過對公司實際情況

及相關事項進行認真的自查論證後,認為公司符合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各項要求

及條件,不存在不得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相關情況。

二、本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方案的方案

1、票面金額、發行價格及發行規模

本次公司債券面值100元,按面值平價發行。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總規模不

超過人民幣7億元(含7億元)。

2、債券期限

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期限為不超過7年(含7年),可以為單一期限品種,也

可以是多種期限的混合品種。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具體期限構成和各期限品種的

發行規模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資金需求情況和發行時的市場情況

確定,並在本次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中予以披露。

3、債券利率及還本付息

本次公司債券為固定利率債券,採取單利按年計息,不計複利。票面利率由

公司和主承銷商通過市場詢價協商確定。本次公司債券按年付息、到期一次還本。

利息每年支付一次,最後一期利息隨本金一起支付。

4、發行方式

本次公司債券在獲得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准後,可以一次或分期發

行。具體發行方式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資金需求情況和發行時的市

場情況確定。

5、發行對象及向公司股東配售安排

本次債券的發行對象為符合《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深圳證券

交易所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投資者適當性管理相關事項的通知》中所規定的合

格投資者。本次發行的公司債券可向公司股東配售,具體配售安排(包括是否配

售、配售比例等)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市場狀況以及發行具體事宜確定。

6、擔保事項

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擔保安排事項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相關規定

及市場情況確定,包括但不限於是否提供擔保、擔保方、擔保方式及對價等。

7、贖回或回售條款

本次債券發行是否涉及贖回條款或回售條款及相關條款具體內容,提請股東

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相關規定及市場情況確定。

8、募集資金用途

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募集資金擬用於償還銀行借款和補充公司流動資金。募

集資金的具體用途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根據公司財務狀況和資金需求情況

確定。

9、承銷方式

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由主承銷商以餘額包銷方式承銷。

10、發行債券的上市

本次公司債券發行完畢後,公司將向深圳證券交易所申請公司債券上市交

易。提請股東大會授權公司董事會根據證券交易所的相關規定辦理公司債券的上

市交易事宜。

11、本次發行決議的有效期

本次發行公司債券決議的有效期為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24個月。

三、關於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授權事項

公司根據本次公司債券發行及上市的安排,為合法、高效、有序地完成本次

發行工作,依照《公司法》、《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

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請股東大會授權董事會全權辦理與本次

發行公司債券有關的全部事宜,具體內容包括但不限於下列各項:

1、依據中國法律、法規及證券監管部門的有關規定和公司股東大會決議,

根據公司和市場的實際情況,制定及調整本次公司債券的具體發行方案,包括但

不限於具體發行規模、債券期限、債券利率、發行安排、擔保安排、評級安排、

具體申購辦法、具體配售安排、贖回條款或回售條款、募集資金用途、償債保障

安排、債券上市等與本次公司債券發行方案有關的全部事宜;

2、決定聘請參與此次發行公司債券的中介機構;

3、選擇債券受託管理人,簽署《債券受託管理協議》以及制定《債券持有

人會議規則》;

4、辦理本次公司債券發行及申請上市事宜,以及在本次發行公司債券完成

後,辦理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上市、還本付息等事宜,包括但不限於授權、簽署、

執行、修改、完成與本次公司債券發行及上市相關的所有必要的文件、合同、協

議、合約(包括但不限於募集說明書、承銷協議、債券受託管理協議、債券持有

人會議規則、上市協議、各種公告及其他法律文件等)和根據法律法規及其他規

範性文件要求進行適當的信息披露;

5、如監管部門對發行公司債券的政策發生變化或市場條件發生變化,除涉

及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規定必須由股東大會重新決議的事項外,授權董事會依據

監管部門新的政策規定和意見或新的市場條件對本次公司債券的具體發行方案

等相關事項進行相應調整;

6、市場環境或政策法規發生重大變化時,授權董事會根據實際情況決定是

否繼續開展本次公司債券發行工作;

7、全權負責辦理與本次公司債券有關的其他事項;

8、本授權有效期自股東大會審議通過之日起至上述授權事項辦理完畢之日

止。

在上述授權獲得股東大會批准的前提下,公司董事會授權公司管理層具體辦

理本次發行公司債券有關的上述事宜。

四、關於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償債保障措施

公司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公司

債券發行與交易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及《公司章程》的有關規定,提請股東大

會授權董事會在出現預計不能按期償付債券本息或者到期未能按期償付債券本

息時,至少做出如下決議並採取相應措施:

1、不向股東分配利潤;

2、暫緩重大對外投資、收購兼併等資本性支出項目的實施;

3、調減或停發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的工資和獎金;

4、主要責任人不得調離等措施。

五、關於本次公開發行公司債券後現金分紅政策、相應的安排及董事會的說

本次公司債券發行後,公司將繼續按照《公司章程》中約定的利潤分配政策

進行利潤分配,切實維護公眾投資者的合法權益。

(一)《公司章程》中的具體約定如下:

公司實施積極的利潤分配政策,以可持續發展和維護股東權益為宗旨,應保

持利潤分配政策的連續性和穩定性,並符合法律、法規的相關規定。

1、董事會審議利潤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公司在進行利潤分配時,公司

董事會應制定利潤分配方案,該方案經全體董事過半數同意並經獨立董事過半數

同意方能通過。上市公司在制定現金分紅具體方案時,董事會應當認真研究和論

證公司現金分紅的時機、條件和最低比例、調整的條件及其決策程序要求等事宜。

公司獨立董事應對董事會通過的利潤分配方案發表獨立意見。

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制訂的利潤分配方案進行審議並發表意見。監事會

的意見須經過半數以上監事同意方能通過。

2、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方案需履行的程序: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的公司

利潤分配方案,應當提交公司股東大會進行審議。發佈股東大會的通知時,須同

時公告獨立董事的意見和監事會的意見。股東大會對現金分紅具體方案進行審議

時,應當通過多種渠道(包括但不限於電話、傳真、電子郵件、提供網絡投票表

決、邀請中小股東參會等)主動與股東特別是中小股東進行溝通和交流,充分聽

取中小股東的意見和訴求,並及時答覆中小股東關心的問題。

3、利潤分配政策的調整及變更:公司根據外部經營環境和自身經營狀況可

以對公司章程確定的利潤分配政策進行調整,調整後的利潤分配政策不得違反中

國證監會和深圳證券交易所的有關規定。對既定利潤分配政策尤其是對現金分紅

政策作出調整的,需經公司董事會審議後提交股東大會批准,獨立董事應對利潤

分配政策的調整發表獨立意見。

公司監事會應當對董事會制訂的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進行審議並發表意

見。監事會的意見須經過半數以上監事同意方能通過。

董事會在向股東大會提交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時,應詳細論證和分析調整

的原因及必要性。股東大會審議利潤分配政策調整方案時,應採取現場投票、網

絡投票等方式,為公眾投資者參與利潤分配政策的制訂提供便利,由股東大會以

特別決議的方式通過。

4、利潤分配的形式和期間間隔:公司可以採取現金、股票或現金與股票相

結合的方式分配股利,每年至少進行一次年度股利分配,有條件的情況下公司可

以進行中期利潤分配。

5、現金分紅的條件和比例:在下列條件均滿足的情況下,公司必須進行年

度現金分紅,且以現金形式分配的利潤不少於當年實現的可供分配利潤(指公司

彌補虧損、扣除法定公積金後所餘稅後利潤)的20%:(1)公司當年實現的淨利

潤為正數;(2)當年末公司累計未分配利潤為正數;(3)公司有相應的貨幣資

金,能夠滿足現金分紅需要。在上述條件不滿足的情況下,公司董事會決定不進

行現金分紅的,應在定期報告中說明未進行現金分紅的原因、未用於現金分紅的

資金(如有)留存公司的用途和使用計劃。獨立董事應當對此發表獨立意見並公

開披露。

6、發放股票股利的條件:公司可以根據累計可供分配利潤、公積金及現金

流狀況,在保證足額現金分紅及公司股本規模合理的前提下,公司可以採用發放

股票股利方式進行利潤分配,具體分紅比例由公司董事會審議通過後,提交股東

大會審議決定。

(二)董事會說明

本次公司債券發行後,公司董事會仍將嚴格執行《公司章程》中的上述利潤

分配政策。

六、公司獨立董事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獨立意見

1、公司本次發行債券符合《公司法》、《證券法》、《公司債券發行與交

易管理辦法》等有關法律、法規和規範性文件關於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有關規定,

具備公開發行公司債券的條件和資格;

2、本次發行公司債券的方案可行,有利於拓寬公司融資渠道,調整並優化

債務結構,降低融資成本,符合公司及全體股東的利益;

3、本次發行債券相關議案已經公司第四屆董事會第十二次會議審議通過,

表決程序符合法律法規規定。

綜上,我們同意公司按照公司債券發行方案推進相關工作,並將本次發行公

司債券相關議案提交2017年第二次臨時股東大會審議。

華明電力裝備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

2017年5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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