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公開徵求意見'

法律 經濟 中國質量新聞網 2019-09-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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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關於《市場監管總局

關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

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公開徵求意見的通知

為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合法、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研究起草了《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現向社會公開徵求意見。公眾可通過以下途徑和方式提出意見:

1.登陸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網站(網址:http://www.samr.gov.cn),通過首頁“互動”中的“法規規章草案意見徵集”欄目提出意見。

2.通過電子郵件將意見發送至:[email protected]。郵件主題請註明“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字樣。

3.通過信函將意見郵寄至:北京市西城區三里河東路8號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法規司,郵政編碼:100820。信封上請註明“行政處罰裁量權指導意見”字樣。

意見反饋截止日期為2019年9月18日。

附件: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徵求意見稿)

國家市場監督管理總局

2019年9月10日

市場監管總局關於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指導意見

(徵求意見稿)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市場監管局(廳、委),總局各司局、各直屬單位:

為了規範市場監督管理行政處罰行為,保障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合法、適當地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保護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的合法權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有關規定,結合市場監管工作實際,制定本意見。

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含義及行使原則

(一)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含義。本意見所稱行政處罰裁量權,是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在實施行政處罰時,根據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綜合考慮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給予行政處罰的種類和幅度的權限。

(二)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的基本原則。各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堅持以下原則:

1.合法原則。符合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和幅度,依照法定權限,遵守法定程序。

2.合理原則。符合立法目的,充分考慮地區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執法對象情況等相關因素,作出的處理決定必要、適當。

3.過罰相當原則。以事實為依據,處罰的種類和幅度與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相當。

4.公平公正原則。對違法事實、性質、情節、危害程度等因素基本相同的違法行為,作出的處罰種類和幅度基本一致。

5.公開原則。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和適用情形以及行政處罰決定書應當依法向社會公開。

二、建立健全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制度

(三)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主體。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根據本意見,結合本地區實際制定行政處罰事項的裁量基準,明確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和適用情形。設區的市級、縣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可以在省級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範圍內,結合本地實際對行政處罰裁量的標準和適用情形進行細化和量化。

(四)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制定原則。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堅持合法、科學、公正、合理的原則,充分考慮違法行為的特點,按照寬嚴相濟的思路,突出對嚴重違法行為的懲處力度和對其他違法行為的震懾作用,鼓勵和引導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組織即時改正輕微違法行為,促進企業守法誠信經營。

制定裁量基準應當將主觀標準與客觀標準相結合,在法律、法規和規章規定的處罰種類、處罰幅度內,細化裁量標準,壓縮裁量空間,為嚴格執法、公正執法、精準執法提供有力支撐。

(五)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主要內容。制定行政處罰裁量基準,應當對以下內容進行合理細化和量化:

1.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決定是否給予行政處罰的,明確是否處罰的具體情形;

2.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種類的,明確適用不同處罰種類的具體情形;

3.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選擇行政處罰幅度的,明確劃分易於操作的裁量階次,並確定適用不同階次的具體情形;

4.法律、法規、規章規定可以單處或者並處行政處罰的,明確規定單處或者並處行政處罰的具體情形。

(六)行政處罰裁量基準的適用要求。本意見及按照本意見制定的行政處罰裁量基準,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決定說理的依據,但不得直接作為行政處罰的法律依據。

三、行政處罰裁量權的適用規則

(七)不予行政處罰、減輕行政處罰、從輕行政處罰和從重行政處罰的含義。

1.不予行政處罰是指因法定原因對特定違法行為不給予行政處罰。

2.減輕行政處罰是指適用法定行政處罰最低限度以下的處罰種類或處罰幅度。

3.從輕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輕、較少的處罰種類或者較低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低的30%部分。

4.從重行政處罰是指在依法可選擇的處罰種類和處罰幅度內,適用較重、較多的處罰種類或者較高的處罰幅度。其中,罰款的數額應當為從最低限到最高限這一幅度中較高的30%部分。

(八)行政處罰種類之間的輕重關係。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常用的行政處罰種類中,警告是較輕的行政處罰種類,責令停產停業、暫扣或者吊銷許可證、暫扣或者吊銷執照是較重的行政處罰種類,罰款、沒收違法所得、沒收非法財物的輕重程度介於兩者之間。

(九)行政處罰裁量情形。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

(1)不滿十四周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認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為時實施違法行為的;

(3)違法行為輕微並及時糾正,沒有造成危害後果的;

(4)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違法行為在兩年內未被發現的;

(5)其他應當依法不予行政處罰的。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已滿十四周歲不滿十八週歲的人有違法行為的;

(2)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行為危害後果的; (3)受他人脅迫實施違法行為的;

(4)配合行政機關查處違法行為有立功表現的;

(5)其他應當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

(1)積極配合市場監督管理部門如實交代違法事實並

主動提供證據材料的;

(2)違法行為輕微,社會危害性較小或者尚未產生危

害後果的;

(3)在共同違法行為中起次要或者輔助作用的;

(4)違法行為人因殘疾或者重大疾病等原因生活確有

困難的;

(5)其他可以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的。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

(1)違法行為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擾亂公共秩序的;

(2)違法行為造成他人人身傷亡或者重大財產損失的; (3)兩年內曾因相同或者類似違法行為受過刑事處罰或者行政處罰的;

(4)阻礙行政執法人員依法執行職務或者對行政執法人員打擊報復的;

(5)隱藏、轉移、變賣、損毀市場監管部門依法查封、扣押的財物或者先行登記保存的證據的;

(6)偽造、隱匿、毀滅證據或者對投訴舉報人、證人打擊報復的;

(7)其他可以依法從重行政處罰的。

5.違法行為人既有從輕或者減輕行政處罰情節,又有從重行政處罰情節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結合案件情況綜合考慮後作出裁量決定。

四、其他有關事項

(十)程序規範。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使行政處罰裁量權,應當在案件調查終結報告和行政處罰決定書、不予行政處罰決定書中說明行政處罰裁量的理由。

(十一)執法監督。市場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市場監督管理部門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規定》的要求,加強對行政處罰裁量權行使的監督,發現行政處罰裁量違法或者不當的,及時予以糾正。

(十二)制度銜接。自本意見發佈之日起,2008年2月22日原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工商法字〔2008〕31號發佈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關於正確行使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指導意見》、2010年12月28日原國家質量監督檢驗檢疫總局國質檢法〔2010〕720號發佈的《質量監督檢驗檢疫行政處罰裁量權適用規則》予以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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